本人已经在2021年退休。不知道医保还要交多少时间?

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省内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互认但不重复计算,省内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划分为三种情况……这是记者昨日从最新挂网发布、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了解到的。

《暂行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继2013年《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广东全省参保人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二者间转接

下月正式实施的《暂行办法》,将影响到哪些人群?

广东省医保局解读政策时指出,《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两大范围: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广东省的,按《暂行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享受退休待遇,医保要交多久?

缴纳年限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新规特别明确强调,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那么,新规对于在省内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与年限如何规定?

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

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二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如果到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该怎么办?

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新规就此统一缴费政策。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新规同时统一待遇政策。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新规也允许缴费中途变更。退休人员原选择按月缴费,但在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跨区缴纳医保,在哪享受待遇?

很多人职业生涯中跨了地区,在各地都有缴费,那该如何确定退休后在哪里享受医保待遇?

首先,《暂行办法》明确,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其次,《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可按三个层次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第一个层次: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二个层次: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三个层次:参保人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按照“从长”或“从户籍”的原则,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也就是说,职工参保人是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曾参保地自由、自主选择的。

职工医保断缴设“等待期”

《暂行办法》规定的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二者间转接的政策,那么当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会否自动转接为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设置了“等待期”。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如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如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雪华)

【导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最新版出炉,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变化吧。

  厦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异地转入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四)重复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同时在本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异地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后,可与本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五)其他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认定

  (一)属于下列对象的人员,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1.本市户籍人员;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3.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本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及时申报或未确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或在省、部属驻厦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且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二)1998年7月前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隶属于本市的参保人员,自1998年7月起连续缴费至2003年12月的,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三)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用缴费;其转入时的在职人员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四)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不符合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或不按本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保手续,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

  (七)参保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可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接续手续。

  (八)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也不得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不再予以调整。原《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医保〔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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