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收益不加税,因为本金少,公司规模小,但是如果企业开了无数个分公司呢?

营改增热点问题(普及版)
1.此次新纳入试点的营改增主要涉及哪些行业?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新增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不动产等税目。具体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2)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4.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
答: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如下:
(1)销售额标准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又未提出申请登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计税方法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增值税发票使用上的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7.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9.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税收政策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0.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2.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3.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4.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5.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自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8.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0.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固定业户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7.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的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为月销售额3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9.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5.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6.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7.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8.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40.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1.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42.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3.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5.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9.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0.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0.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64.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5.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6.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7.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8.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70.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71.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72.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74.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5.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7.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7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80.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8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3.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8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8.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9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2.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93.什么是物流辅助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94.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95.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10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2.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0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0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0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08.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包括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10)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11)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10.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上述的金融机构具体是指哪些金融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上述的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11.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11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13.什么是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114.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11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116.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117.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118.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119.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20.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21.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3.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24.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7.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实际承运人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2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0.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上述财产转让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31.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32.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133.原营业税政策下,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款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4.原营业税政策下,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13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6.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37.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8.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39.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41.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1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哪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4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8.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9.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可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1.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52.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3.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的担保服务收入属于何种金融服务?
答: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服务收入,不论其有无相关资质,取得的担保收入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154.仓储服务与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何界定?
答:如不动产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属于仓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说起并购重组,普通人也许只在一些电视和新闻上看过,其主要的意思就是两家企业或者多个企业一起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则意味着发财致富的机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复杂多样,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主角。本期棱镜君就从并购重组的现状、概念、类型、法规体系及交易结构进行总结,最后从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方面作了下观点陈述。

一、并购重组的现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企业之间的交流日益加深。为了发展与多元化,跨国公司加入了企业并购浪潮。我国的企业并购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84年7月,河北保定纺织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形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鼓风机厂,开创了中国国有企业并购的先河。我国的并购虽然较晚,但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其规模和强度都呈现了逐步增强的发展态势。自2014年以来,中国并购市场发展迅速,交易数量和规模屡创新高,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并购投资目的地。

曾几何时,由于我国并购市场发展过快,上市公司重组规模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许多在成熟资本市场上的重组模式被简单移植到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和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没有与时俱进,无法有效制约上市公司重组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报表式重组甚至虚假重组现象突出,很多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侵犯,重组效率极其低下。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自2001年以来加强了对并购市场的监管,颁布了一系列操作规则,严肃打击内幕交易。一直以来,中国证监会都将推动并购重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通过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减少行政审批,陆续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来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现有经济模式和产业结构也在发生重大变革,境外企业以资金实力来对抗我国民族工业,已经形成大范围占领我国国内市场的态势。因此对于我国企业如何抓住机遇、克服困难,通过并购重组来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贝恩公司发布的《2022年全球并购市场展望报告》,2021年,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达到5.9万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在创纪录的估值推动下,战略交易(包括公司交易和附加交易)的价值达到3.8万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了47%。在战略性并购中,一些领域明显比其他领域发展得更快。尤其是科技资产,与整个并购市场脱钩,企业价值/EBITDA 倍数中位数为25倍。无论是在科技行业还是医疗行业,买家都愿意为高利润、高增长的资产支付溢价。

近年中国并购重组市场概况

2016至今5年间,发生并购交易44951笔,总金额7.67万亿元人民币。由于疫情原因,2020年一季度发生并购交易1184笔,金额合计1747亿元人民币,同比去年下降39.83%,从二季度开始并购市场回暖,全年共发生交易7699笔,交易额达14877亿元人民币,同比上涨5.71%。

图1: 并购产业联盟《并购市场状况及未来展望》-年中国并购市场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发布的《2021年中国企业并购市场回顾与2022年前瞻》显示,2021年中国国内并购交易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2790宗,较2020年增长21%,交易金额则较2020年历史最高水平下降19%至6374亿美元,其中私募股权基金交易金额首次超过交易总额的一半。而据证券时报报道,2021年以来,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3673单次,交易金额1.9万亿元,交易规模稳居世界前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约占国内并购总量的6成。

并购重组标的急剧减少,优质标的更是凤毛麟角。随着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IPO保持常态化。Wind数据显示,从2018年的105家到2021年的524家,A股IPO年复合增长率达70.88%。而并购重组上会项目(编者注:应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数量从2015年的336个降至2021年的47个。媒体认为,相较于被并购,IPO不仅能融资,还可拥有自己的上市平台以实现独立发展。IPO是很多企业家的梦想,随着IPO通道的持续畅通,并购重组市场的优质标的大都奔着IPO去了。

图2:企业并购的动机(来自网络)

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公司在建立合理的投资组合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我们都知道在金融领域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交易活动,由于环境的复杂性,许多并购活动都以失败告终,特别是对于中国公司而言,存在大量的盲目地多元化经营,通过并购来扩大产品线非常严重,大部分的并购交易并没有产生正的效应。根据著名企业管理机构科尔尼的统计,多年来,只有约20%的公司进行并购能够实现最初的愿景,而约80%的公司以并购失败告终。但为什么国内外的并购还是如火如荼,经久不衰?

1、产业布局及个体发展的需要

从国企角度来说,国资委主要是为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团。

从非国企角度来说,市场化的因素更多一些,如破除行业壁垒、追求垄断、利益最大化(如老板个人利益)、经营协同、财务协同、规模经济、市场份额、转型升级、多样化经营等。最常见的原因是避免进入某个行业的障碍,通过并购可迅速进入某个市场区域,寻求市场机会以及避免行业风险。但是,企业并购的最核心动力其实是为了追求协同效应。

图3:协同效应的内容(来自网络)

协同效应,简单地说,就是“1+1>2”的效应。通俗地讲,协同就是搭便车,当从公司一个部分中积累的资源可以被同时且无成本地应用于公司的其他部分的时候,协同效应就发生了。

管理者过度自信时存在并购的倾向,且是出于私人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如很多民营企业的并购(如下图案例):

图4:张树东《我国企业多元化经营成功者少,失败者多,归根结底是缺乏核心竞争力》

3、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并购是企业战略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的高级资源配置活动。从国际经验来看,并购是美国公司的典型成长之路,5次并购浪潮造就了美国一大批产业巨人和跨国公司,也推动了美国的产业变迁,经济转型和持续繁荣。“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并购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如此评价美国企业的成长路径。

并购的动因可能受到企业自身的市场内驱力市场诱因的共同作用影响。企业的并购行为属于战略选择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并购战略主要是强调企业应该如何充分利用自身和外部环境及其中的竞争机遇,充分研究发掘其在企业内部的竞争优势资源和人力优势,以求能够使自身企业在现有的战略上朝着更高更深层次方向不断快速发展。无论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企业并购目标仍然是获得价值链升级。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在大量行业被跨国公司吞噬及继续延伸的背景下,未来更需要产业并购。合则存,离则亡,特别是在经济环境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抱团取暖是未来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因此,经济寒冬里,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似乎只有两个选择,是发展自己去收购别人,还是等待被别人收购?

所以,大量企业,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对并购重组始终都有一股不灭的热情和力量。

我们日常所说的并购重组其实不是一个严格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有并购和重组两部分组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在有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交叉时是最复杂的,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常见的并购重组主要是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

  1. 并购: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1)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2)收购,本文所指的收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二是上市公司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收购。收购不代表着控股权的必然转移。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包括全资收购、控股权收购和部分股权收购,不同的收购类型代表着上市公司对标的企业的态度。

上市公司被其他人收购有以下七种类型:二级市场的集中交易(包括举牌行为);协议收购;继承赠与;行政划转;间接收购;要约收购;司法裁决。其中,案例实践中很少发生要约收购,因为上市公司股价偏贵,大多数情况下进行要约收购划不来,因为发出要约后股价会暴涨,股价超过要约价格,发出后没有实质意义;目前在我国A股市场的收购行为经常出现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最多达到29.9%,规避一些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有时候超过5%;如果不到5%,通过协议收购是无法完成的,交易所对小于5%的不执行协议收购,一般是通过集中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来完成。

2、重组:在上市公司语境下,一般指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释义,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判定重大,一般以50%为界。指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的财务数据(前一年度经审计)比较,如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等超过50%,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详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做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在发展很好或很差的两个极端状态下发生,如公司发展的很好时,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直接兼并目标企业(蛇吞象),以达到快速壮大的目的;在企业发展较差甚至举步维艰时只能通过收购新的企业来继续生存,一般都会导致控股权变更,也就是常说的“借壳上市”。

图6:并购产业联盟《并购市场状况及未来展望》-各大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目的的统计

并购重组根据不同的角度可分为多种多样的类型,小编从现实意义出发分为四类:产业并购、重组上市、整体上市和财务性并购。

资本市场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融资,而是产业并购。产业性并购是指上市公司以自身为主体,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的,横向或者纵向收购产业链上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甚至是新的业务领域中的企业,突出协同效应,实现跨越式成长的一种收购方式。产业性并购的方式,包括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以及混合并购(横向和纵向都有)。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如增发收购宝钢集团资产,宝钢股份于2005年4月增发股票用于向集团公司及其有关下属子公司收购钢铁类资产﹐实现集团内钢铁主业的整体上市,提高了公司产能,增强了长期抗风险能力。

纵向并购是指产业链上的企业并购,上下游企业通过产量或价格控制实现纵向的产业链,利润最大化。如吸收合并湘火炬,2007年,潍柴动力在IPO上市的同时换股吸收了湘火炬﹐从而拥有了中国重型卡车最为完整的产业链。

产业并购的动因是所处行业的成长性下降,外延是增长的需要,同时延长产业链、增加协同效应,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竞争能力。

目前国内的创业板公司由于在上市过程中普遍是单一主业,并且在细分领域里已经占有国内甚至世界最大的份额甚至超过50%,继续发展该主业会遇到很大障碍和瓶颈。而创业板公司的估值普遍较高,它有足够的动力进行纵向产业链的整合,或者是跨界、相近行业的收购。创业板公司只有不断进行收购,才能保持相对较高的市盈率。据统计,这几年跨界并购占比达到了50%以上,横向并购占了32%,纵向并购只占16%。其中,横向并购是中国特色,主要是大型企业做得多,追求多元化,涉足各个不同的领域,企业需要规模,需要并报表。单纯以并报表为目的的并购,没有整合提升,未来会有很多隐患。

也称借壳上市,非上市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注入自身资产间接实现上市,其核心要素是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以及伴随控制权变更的资产业务调整,使得上市公司改头换面,基本上成为一个完全不同的新公司,装入的资产就变相实现了上市。借壳上市是重大资产重组的升级版,也即是非常重大的重大资产重组。

借壳上市这种模式相当于变向的后门的IPO(香港称后门上市)。借壳上市虽然是后门IPO,但它遵从的法规、思路、整体的设计原则都是并购重组的方式,是一种交易。

受到疫情影响业绩对赌压力增大、IPO注册制改革等方面的影响,近两年借壳上市案例明显减少。2021年借壳上市案例维持低位,以首次披露预案为口径统计,2021年共披露5单借壳上市交易,且其中3单均处于预案阶段。另外,2021年全年无新增经证监会审批的借壳案例。

集团公司利用控股的上市公司平台,通过换股合并、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等资产重组的形式将控股公司主要资产和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实现集团内同类或相关业务资产的整体上市

。很多时候,整体上市主要解决的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相关的资产通过资产置换、或者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它有两个好处:一是增加了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二是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使上市公司股价上涨,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将会获得资本增值的收益。

财务型并购,是指并购目的并非从企业发展战略或产业逻辑出发,而是单纯从企业短期利润或市值角度,利用并购市场出现的机会进行企业并购的行为,或者对企业自身的资产进行剥离或调整,从而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在我国无论是借壳、整体上市还是产业并购,在设计方案、思路过程中,一方面是对基本面的考虑,更多的考虑应该是在买卖双方达成撮合,双方妥协的情况下,未来并购重组完成之后各方的利益安排,如股价。我们国家的并购以财务型并购居多,即使是打着正向并购、产业整合的旗号,其本质上也是财务型并购。

四、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投行、律所、会计师等市场参与主体重点关注的领域,并购重组规则纷繁复杂,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棱镜君简单梳理了一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现行规则体系。

图7:并购重组的规则体系框架

从内容上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财务顾问。因《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上位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大的方向和基本规则,相关理念在下位法中已充分体现。

上市公司收购中用得比较多的主要有1个部门规章、3个证券期货适用意见、1个监管规则适用指引、5个格式准则。

此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还要参照深交所或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及《自律监管指引》。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详情请查阅棱镜君3月发布的《总结∣上市公司法律法规一览》)。

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法规是1个部门规章、2个监管指引、5个证券期货适用意见、2个规范性文件、1个格式准则。

主要有《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

目前常用的上市公司并购估值方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考虑到产业并购一般购买的是盈利性资产,收益法是最常见的评估方法。在市场法中往往是用于证券公司的并购,允许用PB。在国外由于市场化比较成熟,经常用到EVIEBIT即企业价值除以息税前利润,这种估值方法对于每个行业来说相对比较稳定。如果我们测算出息税前现金流EBIT就可以测算出企业价值。还有一种方法是可比市盈率法。估值是双方交易谈判的结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身的股价、拟定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成长性、盈利预测、增长率、方案设计等各种因素均会对估值产生影响。市场化并购中的估值并不是独立的单一的要素,而是多角度综合评判。

从标的公司层面来说,影响估值最重要的因素包括所属行业的成长性、盈利预测,主要是指业绩对赌(即承诺未来利润)和公司收入的增长率。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会根据静态市盈率和动态市盈率对标的公司进行初步估价。在市场情形乐观或资产处于卖方市场时,一般会采用动态市盈率测算。新兴业务形态、互联网相关、尚处于业绩成长爆发期的标的公司会更多地选择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未来业绩增长率和市盈率是存在一定的配比关系的,高估值需要高增长率的支撑。一般增长率在20%左右,市盈率的倍数大概在8到10倍;增长率在25%左右的,市盈率倍数在10到12倍左右;增长率在30%左右的,市盈率倍数大概在12到15倍左右。未来盈利预测的这个利润之和占到估值的比例一般大概占30%到40%。

从方案设计的层面来讲,风险和收益一般情况下是对等的。在支付方式,对赌安排,锁定期安排这些事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现金支付无对赌安排的估值会低于股份支付有对赌安排的估值,锁定期长的估值会高于锁定期短的估值,同时估值还会考虑税收成本。因此,估值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最终取决于上市公司对标的的价值的判断和双方之间的博弈,同时还需考虑市场和监管机构对标的公司估值的心理底线。片面的高估值可能会面临业绩能否支撑,市场与监管部门是否认可这个矛盾。因此,合理的估值是可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优方案。

根据2021年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36例并购交易中,共计有32家标的公司涉及评估定价,均选取了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照各种方法的使用频次统计,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使用频率最高分别使用29次、25次,不分伯仲,而市场法仅被用于了10家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使用频率明显少于另外两种方法。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是并购交易中双方都倾向于选择的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诉求。2021年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委审核的并购交易中,有20个案例明确了业绩承诺相关条款。根据《2021年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年报》的数据显示,根据业绩承诺具体数据,我们计算求得各标的业绩承诺期平均动态市盈率,分布情况如下:在10倍及以下的占比为46.34%;10至12之间的占比为17.07%;12-15之间的占比为12.20%;大于15的占比为24.39%。从平均数和中位数看,以上标的业绩承诺期平均动态市盈率的中位数为11.27,平均数为10.07,与去年同口径统计数据十分接近。

什么时候要做业绩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图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棱镜君总结下来就是:

1、并非所有并购重组都必须要有业绩补偿,在特定情况下才必须进行业绩补偿。目前市面上也有不做业绩补偿的案例,但大部分案例中为了审核更易通过,以及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还是设置了业绩补偿条款。

2、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不需要业绩补偿,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可能需要业绩补偿,收购标的企业少数股权的一般不需要业绩补偿。

3、只有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

4、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控制,或无论其余交易是否给予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控制的关联人,均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估值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未来收益法的这种方法,那么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当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个人建议只要是大股东或关联方参与的交易,尽量设置业绩补偿,以提高整个交易的成功率。

那如何设置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条款呢?一般由标的公司的股东对标的公司或资产未来三年的业绩作出承诺,约定如未达到承诺业绩,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

虽然新规对于部分不涉及关联交易的或借壳上市的产业并购,不强制要求进行对赌安排,但基于保护上市公司的需要,对赌仍将普遍存在,交易估值倍数较高时,可要求对方延长承诺期年限,重大资产重组中,后续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这样就有利于双方的谈判。

现金并购是指并购公司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换取目标公司所有权的对价。现金并购是一种最为直接、简单、迅速的支付方式。小规模并购一般使用全额现金,大规模并购一般使用股份或混合支付的手段。

图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现金支付优缺点

现金支付的资金来源。现金支付方式除了自身积累的自有资金以外,还可以通过债务型融资获取。

债务型融资,指收购企业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从他人那里筹措并购所需的资金。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

(1)金融贷款。这是最传统的并购融资方式,其优点是手续相对来说较为简便,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较大。但是其缺点是企业除了需要向银行公开自己的经营信息外,还需要在经营管理上受制于银行,而且一般都要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这就降低了企业再融资能力。比较典型的就是杠杆式融资,该方式实际上是举债收购,通过投资银行安排过度性贷款,并购企业只需要很少部分资金就可以买下目标企业,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为担保对外举债,并且还可通过投资银行安排发行该利率的高息债券来偿还过度性贷款;其中,银行贷款约占并购资金的60%,高息债券约占30%,而并购企业自己投入的股本只约占10%;该方式的股权回报率远高于普通资本结构下的股权回报率,被并购方的股票溢价高达40%,享受债务免税优惠,减少代理成本。在这种并购方式中,收购者往往在做出精确的计算以后,使得收购后公司的收支处于杠杆的平衡点。

(2)发行债券。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债券利息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同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相比,发行债券可以避免稀释股权。发行债券的缺点在于:如果债券发行过多,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信誉,增加且再融资的成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较低,但额度受到净资产40%的限制,需要证监会审核,对净资产的规模较小的公司是不太适合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额度不受限制,但利率较高。另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有融资速度较快的优势,它可以作为置换控股股东,资金拆借的这种方案。

股票支付是指企业运用发行新股或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筹集的资金来进行并购价款的支付。

图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份支付优缺点

  1. 如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会倾向于使用股份支付。

2、上市公司估值较高时,倾向于使用股份支付,而标的方的股东可能会更倾向于接受现金。反之亦然。

3、如果上市公司资金紧张,融资能力比较弱时(相对于收购标的公司需要付出的资金而言),会选择股份支付。

4、一般来讲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更容易接受股份支付,而财务投资者,一般的PE机构会更注重短期套现,更希望接受现金。

5、股份支付更容易绑定交易对方的管理层,以求得长期的利益关系,也有利于业绩承诺的实现。

以全部股票作为支付对价的案例不多见。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很被看好,交易对方也有足够资金支付相关费用时,可能会采取这种纯股票的支付方式。因此,现金或股份支付比例的分配方案,需要综合考量各个交易对方基于自身的综合成本,对股权或现金的偏好,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走势的判断,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价值的判断等因素,这也是各方充分沟通谈判的结果。

混合支付是指在收购方的支付方式中,不仅有现金、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支付形式。采用这种多样支付工具组合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付出大量现金造成财务结构恶化,也可以有效防止收购方原有股权稀释而造成的控制权的变化。案例中使用较多的普遍是现金+股票的方式。因为大部分要卖掉自己公司的股东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资金需求。PE股东的资金到期或需要缴纳税负。当支付对价的方式是部分股权加部分现金时,可以通过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来解决现金部分的资金来源问题。在实际中可以根据标的的特点及对方的诉求,灵活调整现金支付比例。

另外,在并购重组中,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支付方式,比如承债式收购,承债式收购是指在收购目标企业时,收购方不向目标公司支付任何现金及有价证券,而是以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债务作为支付方式,以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这种方式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尤其是在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及ST上市公司并购中。

混合支付的资金来源?混合性融资是指同时具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融资方式。实践中,最为常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特点在于:企业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债券转换为该企业的股票。在企业并购中,利用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可转换债券的报酬率一般较低,因此可以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其次,可转换债券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不同报酬率和不同转换价格的可转换债券;最后,当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后,债券本金就无须偿还本金。因此,免除了企业偿还持有人本金的债务负担。

当然,发行可转换债券也存在如下缺点:首先,当债券到期时,如果企业股票价格高涨,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转化为股票,这就变相使企业蒙受财务损失;如果企业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退换本金,这不但增加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也严重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其次,当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会被稀释。

2、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普通股票的选择权凭证。认股权证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认股权证通常会和企业的长期债券一起发行。认股权证的优点在于,其可以避免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可以成为普通股股东,延迟稀释股权,还可以延期支付股利,从而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股本基础。其缺点是,如果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权利,而股票价格高于认股权证约定的价格,就会使企业遭受一定的财务损失。

另外,如果公司计划进行产业链整合或收购不太成熟的标的资产时,发起设立一支并购基金是不错的选择。

八、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

终于来到了投资者们最关注的问题,并购重组(包括一些小的收购)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会有怎样的影响规律呢?一般情况下,公司重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重组通常来说是一个公司发展的不好甚至赔本,经过实力更强的公司的优质资产置入,而置换出不良资产,或通过注入资本来改进公司的资产结构,使公司的竞争力加强。重组成功一般意味着公司将脱胎换骨,能够拯救出亏损或经营不善的公司,成为有发展潜力的公司 。

如上市公司正式发布并购重组的相关公告后,如何来判断后续股价的变化呢?要看重组方案的优劣。大家都可以猜到,肯定是重组方案优秀,股价必然大涨。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好坏,体现在并购方案中给上市公司带来多少并购收益。小编借新财富学院《干货|如何利用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规律选股?》文中的观点来分享,寻找并购收益的来源有很多分析,一般归结为三个驱动因素:

1、协同效应。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协同,改善经营效率,实现更高的收益增长率,提升股票价格。这除了仔细研究方案的文字描述后,还需要自身结合公司实际和行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偷点懒的话就看媒体的研究报告或报道吧。

2、估值差套利。在目标资产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存在价差,利用此价差可以进行套利。比如,利用收购溢价对目标上市公司进行套利,又如,高市盈率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低估值的标的,理论上收购提高了每股盈利,可以提升股价。

3、来自信息不对称或行为金融方面的解释。信息经济学以及行为金融理论提出,揭示信息可以引起资产的高估或低估。比如,国外的研究表明,采用现金交易型、股票对换型等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影响资产价格。类似的还有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等等。不同的行为反映了不同的信息,因而可能有超额收益。

通过对上述因素的分析及小编的资料整理和独立判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在中国股市,大量拟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公告发布前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可以合理怀疑存在内幕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的可能。股票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普遍存在,内幕交易基于庄家与公告企业达成的互通消息协议。当市场上出现并购重组的传闻时,由于羊群效应的作用,投资者会跟随趋势进行买入,进而抬高股票价格。小散户是否可以抓住这波涨幅呢?这就要看小散户自己的理性研究,先对这家公司有个基本面的判断,是否存在这个可能。否则,可能要成为股价山峰的站岗队队长。

2、对于重组题材股的炒作其实也就是炒预期,赌它能不能够成功,一旦有重组公司的消息传出来,通常市场上都会炒的特别厉害。如果新的生命活力在资产重组后再注入进来,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又增加了,股票涨停的情况会不断发生轮番操作。反之,若是重组但没有新的大量资金来注入,又或许没有让公司经营改善,那么就是利空,股票的价格就会持续下跌。

3、小型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多大的影响。如某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40%股权,支付的现金没有达到上市公司前一年净利润的30%以上,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也未达到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30%,此类小型并购不会对股价造成大的影响。但小型并购数量较多,且累计金额较大,属于我们的投资机会(需要长期跟踪)。

4、控股权式的收购是上市公司并购战略的实施,利好股价。无论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司大小,如达到控制的目的,均是战略推进的积极信号。参照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判断其对上市公司的收益大小,作为投资参考。

5、低市净率上市公司(或高并购 PB)的并购重组会有更好的表现。市净率(P/B )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

6、发行股份购买式的并购重组效应优于协议收购。

7、垂直整合、多元化、横向整合中,横向整合的表现最差,市场更加认可转型式的重组。

8、50-100 亿市值规模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有更好的表现,剔除无交易量数据后,500 亿市值的标的也有较好回报。

9、国企、民企的属性差别对并购重组的影响没有显著不同。

10、牛市时,定增事件多发,定增收益高。熊市时定增收益下降,定增事件少,定增总额下降。

11、股市估值高时,大股东同样的现金或资产注入将换回较少的股比,所以大股东参与定增的意愿降低,而机构投资者现金参与定增的比例较高。

股市估值低时,上市公司估值也较低,大股东参与定增的意愿较高。因而大股东参与定增的比例可以是一个有效的观察指标

12、如果企业的实力越强,市场对其并购后绩效的预期就越高,投资信心就越有信心,如此便会拉动股价正方向的异常波动。企业所属的行业所发挥的作用以此类推,有前景的朝阳行业中出现的并购重组给投资者以更多的想象空间,其预期会高,投资信心也相对较高,对股价上升的拉动作用也会更大。

13、混合并购给市场的信心要大于其它的并购方式。混合并购企业能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节约成本、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更有效规避行业风险和破产风险等等的优势都使混合并购获得的投资信心大于普通的横向或纵向并购。所以,如果企业并购绩效有良好的预期,并购后企业股价会有所上升,如果其并购后运营状况趋优,其股价在长期内都会有比较稳定的涨幅。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的就是要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盈利能力,只有这样的并购重组才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目的。如果并购进来的是劣质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堪优,既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损害到其它股东的权益,被否就在情理之中了。

注:本文部分内容根据以下书籍或文章等公开内容进行整理: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2版);

2、经济都市《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背景,存在意义,以及国内外并购都是什么样?》

3、嘉域商业顾问发布的《2021年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年报》;

4、普华永道发布的《2021年中国企业并购市场回顾与2022年前瞻》;

5、张树东《我国企业多元化经营成功者少,失败者多,归根结底是缺乏核心竞争力》;

6、并购产业联盟《并购市场状况及未来展望》;

7、法盛金融投资:并购 | 一文读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交易方案设计;

8、洞见资本:【洞见干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交易方案设计!

9、新财富学院《干货|如何利用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规律选股?》;

10、零八二三-月华剑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本金加税率怎么计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