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后把贷款还了银行卡明细摘要发放贷款是啥意思

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印制

(一)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

1.专项、初级、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对象(含创业培训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简称五类人员)。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

2.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

3.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培训分为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四类。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内部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以岗前就业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课时。

2.就业技能培训。采取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至12个月。订单和定岗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工种)标准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培训期间每天培训一般为68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技能培训每班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安排学员休息2天。上一年度培训合格率低于80%、就业率低于30%的,取消下一年度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资格。

3.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 每班一般不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集中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IYB培训时间为8天,集中培训学时64课时。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学习时间为40课时。SYBIYB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半年内每月向已创业学员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咨询指导服务,根据需要可延长指导次数。

4.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机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标准,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工院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企业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人员,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工种(见附件)

1.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培训补贴工种实行严格的进入退出机制。

2.州人社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需新增的职业(工种)进行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州的需求对职业培训补贴工种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外公布。当年急需新增的补贴工种,由各州级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经省人社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各部门各县(市)执行统一的技能(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天培训课时不低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培训期间由培训机构安排学员食宿。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建立培训与就业(脱贫)挂钩机制,在满足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就业率达30%以上的前提下,培训后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拨付剩余部分培训补贴。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提前预拨30%的培训补贴用于启动培训。同时建立生活补助与到课率挂钩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下达到各县(市)的扶贫资金中列支,由县级扶贫部门进行核实到课培训天数(到课率低于60%的不予发放),报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卡实名制发放。

(五)培训补贴申领办法

1.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将培训计划、开班申请、培训人员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报批准开班的人社部门同意,培训过程中主动接受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培训完成后由参训者本人或委托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学员明细表、学员签到明细表、检查记录表、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等凭证材料。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培训,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培训机构可申请预拨不超过该班总培训测算费用30%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人社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及有关规定,实施完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后向批准的人社部门申请。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3.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参训者个人账户、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拨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转拨。

   附件:贵州省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种及分类

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锻造工、模型工、镗工、热处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装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装饰美工、装裱工、装裱镶贴工、装饰涂裱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平版制版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净水工、机泵运行工、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管道工、变配电运行工、冷作工、锻工、电气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工、电镀工、数控镗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化学分析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气轮机辅助检修工、电厂管道安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天车工、叉车司机、挖掘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爆破工、煤矿电气安装工、电气检查工、采煤机司机、送电线路架设工、井下钻探工、散热器制造工。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钳工、机修工、冷食品制作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机修理工、工具钳工、美容师、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无线电调试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中式面点师、片剂压片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材生产人员、油漆检查工、铆焊检查工、材料检查工、刃具检查工、特殊材料检查工、量具检查工、电气计量检定工、模型检查工、铸件检查工、锻件检查工、机械检查工、热处理检查工、质量检验员、测量工、刨工、木模工、供水仪表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工、水质检验工、拖拉机驾驶员、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水泥生产制造工、常用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艺工、作物种子检验工、农作物植保工、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盆景工、园林植物保护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裁剪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化工仪表工、电石炉工、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广告设计师、缝纫工、花卉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污水处理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灯检工、制剂质量检验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中药质检工、中药材养殖员、淀粉葡萄糖制剂工、药方辅助员、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血液制品工、中药制焙工、栓剂成型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生化药物精制检验工、草坪建植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茶叶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摩托车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西式面点师、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茶艺师、评茶员、其他制糖和糖制品加工人员、工艺蜡染工、手绣制作工(包括马尾绣、苗绣、布依族刺绣制作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苗族银饰手工制作工、宝玉石琢磨工、玉石工艺品雕刻工、玉石加工工、竹藤编制工、民间剪纸艺工、民族手工画)、陶瓷成型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制鞋工、服装制作、纺织工、联合收割机操作员、呼叫服务员、美发师、化妆师、矿山安全监测工、采煤工、浮选工、瓦斯检查工、瓦斯抽放工、瓦斯防突工、矿井通风工。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商品营业员、乳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按摩师、化工仓库保管工、供水营销员、收银员、医疗临床辅助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及妇幼保健员、仓库保管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养老护理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音响调音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导游员、殡仪服务员、育婴师、美甲师。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

获得专项能力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70/人、50/人、40/人;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00/人、160/人、120/人;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80/人、220/人、160/人;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400/人、280/人、200/人。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先交费参加鉴定,通过后按规定补贴到个人。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享受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贫困劳动力享受政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2)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2)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一)享受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一)享受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的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贵州籍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2.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社会扶助对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1.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

以上人员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出台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县(市),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此项补贴需提供的资料,按各地规定确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

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各地开展的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创建工作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省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由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可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400/人,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方式使用。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跟踪服务表;企业或个人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1年跟踪服务的记录,企业通过银行发放6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联系电话;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认定材料;其他印证材料。

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个体工商户)。县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联系电话进行抽查,其中,人数在30人以内(含30人)的全部抽查,人数大于30人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核合格后不符合条件或抽查不合格比例(不合格人数除以抽查人数)达到15%以上的,不予兑现补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申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联系电话,劳动力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认定材料,其他印证材料。

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个体工商户)。县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联系电话进行抽查,其中,人数在30人以内(含30人)的全部抽查,人数大于30人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核合格后不符合条件或抽查不合格比例(不合格人数除以抽查人数)达到15%以上的,不予兑现补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县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1.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外出求职创业证明:6个月收入证明,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登记、企业出具收入证明等之一。

3.有组织输出证明:人社部门集中输出花名册等资料;村级出具有组织外出务工证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等主体提供的组织输出证明;劳务经纪人提供的组织输出证明;培训机构提供的农民全员培训就业人员名单;校校、校企签订培训就业协议;驻外劳务站(点)提供的岗位推荐证明;其他输出方式证明材料。以上8类之一。

4.劳动力被认定为建档卡贫困劳动力的相关凭证,以扶贫办近1个月提供的证明为准。

5.申请对象接收补贴资金的个人银行账号。

补贴申请对象到乡镇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进行5-7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7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资金按规定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给补贴对象。

企业、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营主体对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职业培训补贴。

按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贫困劳动力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按实际吸纳就业月数进行核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1.由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法人和贫困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

2.生产经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需早于本次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时长起点时间。

3.生产经营主体法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相关凭证,以扶贫办近1个月提供的证明为准。

5.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补贴申请对象到乡镇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

2.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进行5-7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7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资金按规定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给补贴对象。

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岗位实现就业,及通过、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1.持《残疾证》人员。

2.女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

3.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4.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起止日期为20181220(即黔人社发〔201836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112月(含12月)。

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首次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需提供材料)

1.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企业、机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领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5.《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表》

6.《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花名册》

定期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且领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提供后三项材料。

由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接到单位(企业、机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扶贫工作站、移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补贴人员条件进行核实。人社部门无法鉴定的困难类型,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申报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无法外出务工情况证明等材料。

单位(企业、机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有新增申领人员的,须按首次申请补贴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可按规定享受补贴。如出现领取就业扶贫援助补贴人员因离职、重大疾病、死亡等不能再享受补贴的情况,其所在单位(企业、机构)应在情况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及具体情况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应核实情况后及时报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备案并及时停发补贴。

申请单位(企业、机构)按要求将所需资料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1)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要会同扶贫、移民等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补贴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人员名单要进行3-5天公示。

2)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人员资料,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扶贫、移民等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确定补贴对象名单。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经确定的补贴对象名

单和用款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就业扶贫援助补贴享受人员个人银行账号。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户籍在我州行政管辖范围内、国家规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小微企业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5.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

6.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详细情况咨询当地就业局)

(三)创业担保贷款标准、利率和期限

1.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利率: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

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3.期限: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保贷款,财政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贴息。

(五)创业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受理并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小微企业的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贴息按季度由经办金融机构申报、担保机构复核、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进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摘要:《通知》共包括5个部分,共15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发改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

摘要:《工作规程》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委会职责定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开展工作。二是扩大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三是区分债委会层级。债委会原则上由直接对企业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四是做好与联合授信制度的衔接。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五是对债委会参加机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债委会基本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六是规定对债委会运作的约束机制。针对债委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支持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行为。七是支持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八是明确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摘要:《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摘要:《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 6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 商业 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摘要:《办法》共5章32条,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销售渠道等内容,规范了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限额的设置方式和方法;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摘要:《通知》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通知》发布后,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差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万元以内上调免公证提取的账户限额。《通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继承公证+银行审核”简化为仅由银行进行审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证费用支出,使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便利。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要: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共计14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摘要: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摘要: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办法》共6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7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摘要: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教育部 公安部 人民银行

摘要:《通知》从4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一是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组织各地部署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改工作。二是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从提高大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建立日常监测机制等方面要求各高校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是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主动发声、澄清真相,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四是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摘要:《通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实施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适当贴息,鼓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保持基本稳定。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通知》指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通知》指出,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过度强调获贷率,切实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通知》最后强调,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摘要:《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

摘要: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

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摘要:《通知》从8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二十三项具体内容。

关于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有关监管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对外资银行执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相关监管规定予以明确,银保监会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有关监管要求,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内的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受《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母行集团口径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填报口径一致。各银保监局应督促外资法人银行切实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继续做好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相应风险管理和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各银保监局应持续关注外资法人银行母行集团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虑母行集团风险变化,做好在华子行与母行集团风险隔离的动态评估,防范跨境风险传染。

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

摘要:《公告》的发布,有利于提高债券交易流通效率,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制度,指导基础设施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市场持续高质量发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办法》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办法》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关于 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来源:人民银行 发改委 证监会

摘要:通知指出,《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三大重点突破。一是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二是债券发行管理模式更加优化。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提升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三是为我国绿色债券发展提供了稳定框架和灵活空间。在分类逻辑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二级和三级目录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基本一致,有助于境内外主体更好地识别、查询和投资绿色资产;四级目录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级目录基本一致,有助于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重点项目得到“清单”式金融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国家战略和国际合作的发展,还可在二级和三级目录中增加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分类层次,拓展绿色债券支持领域。《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发布,将使我国绿色债券更加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更好地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赋能,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摘要:《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三是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四是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五是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摘要:《办法》共6章47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5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3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董事监事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摘要:《方案》明确,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绿色金融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方案》指出,绿色金融评价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坚持绿色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方案》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体系的完善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调整。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后续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的调整将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摘要:《准则》是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准则》主要创新: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三是借鉴引入《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落实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等。《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以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摘要:《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办法》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良好实践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有助于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共5章30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同时,《办法》附件分别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提供了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示例。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摘要:《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存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持有至到期。

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通知》共七部分,主要内容为:一是强调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明确强化组织领导,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制,并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三是为深化行业治理,《通知》列举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第三方合作、规范催收行为、打击诈骗活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员工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树立合规文化、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加强监测预警十个重点整治领域,并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四是明确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同联动,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继续完善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属地扫黑办相关工作要求;五是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送途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六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七是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摘要:为配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效施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本次修订工作旨在强化与《办法》的配套衔接,融入最新监管导向和要求;同时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精简优化部分申请材料,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根据《办法》,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央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办法》明确,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或者外部审计、检测质量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摘要:《规定》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总则性规定,包括监管职责体系、派出机构履职原则;二是明确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对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三是明确银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辖区内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等;四是明确与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受理等;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

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改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摘要:《通知》是对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意见,有利于提升评级质量,促进评级公司行稳致远,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大局。《通知》立足提升信用评级质量,从多个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强化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构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其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摘要:《办法》共5章27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从总体上对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完善银行监管评级制度,充分发挥监管评级在非现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和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完善银行监管评级程序,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操作要求,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利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加强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提升监管评级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优化监管评级要素体系,在传统“CAMELS+”评级体系基础上,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三是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

摘要:《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摘要:《办法》分为8章节53条,涉及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信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信全流程业务规则。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原则,明确信用信息加工处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求,全面落实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异议和投诉等各项权利。在保障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强调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画像、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信用反欺诈等征信服务,应用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等活动。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面,进一步强化完善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和征信机构人员管理等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摘要:《附加监管规定》共5章22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基于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适时向系统重要性银行提示风险,督促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摘要:《通知》围绕银行卡受理终端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建立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围绕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场主体不同职责,建立多层次规范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多方共治的管理体系。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摘要:《办法》共8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三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四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五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要求其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来源: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财政部

摘要:《办法》共7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根据国际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各类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三是确定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摘要:《指导意见》强调,要统筹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充分考虑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和特点,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要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推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强化科技保险保障,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要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要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要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针对重点人群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更好满足创新创业金融需求。《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专业机构体系,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健全专门风险管理制度,改进专门考核机制,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风险防范,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等要求。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摘要: 《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民银行 外汇局

摘要:《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办法》共计7章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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