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满足自己的财产,谁都满足于自己的聪明。——列夫.托尔斯泰
,我们一直强调最大诚信原则。而健康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造成纠纷最多的难点所在。目前,大陆的主要实行有限告知,港险实行无限告知。由于“有限”两个字,合同双方的矛盾点因此而展开。
有限告知:即询问告知,问什么说什么,不问不说。
无限告知:即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全部告知,不得保留。
一旦牵扯到案件,似乎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左右案件的胜败。
本文将围绕可能引发拒赔的常见纠纷点来重点阐述,以助于大家提高险商,避免纠纷。依照惯例,先抛出几个问题,大家思考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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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未主动询问且代填资料、代签字,客户不知情,拒赔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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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主动询问,客户如实告知,因认知偏差致隐瞒重大过失,拒赔能否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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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诱导客户隐瞒告知,带病投保,拒赔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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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手握告知签字、回访录音、证人,法律用什么来保护弱势的消费者?
2016年3月18日,田某诊断盆腔炎,两肺多发结节,考虑炎性结节可能。并于同年3月20日、3月25日、3月28日、4月1日在呼吸内科、专妇科就诊。
2016年3月24日,田某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30万)。
代理人董某曾口头询问,“最近身体好吗?”,“以前身体好吗?”
田某答:从来不感冒不发烧。
健康告知由董某代勾选,均为“否” 田某签字。合同犹豫期后正式生效
第4项 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
第5项 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
2016年4月19日,田某入院治疗,诊断支气管肺癌,原发性,左肺,周围性,腺癌。
2016年8月28日,田某因肺癌死亡。
2016年10月21日,受益人 李某1、李某2 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理赔
2016年11月4日,平安公司拒赔,且不退还保费。
一审观点:1.平安公司不能举证田某投保前已被确诊肺癌。2.代理人未严格按照第四、五项询问。3.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以明知为前提,对于未经确诊的疾病,不是投保人明知的重要事项。田某并非专业人员,其对平安公司所提问题的回答只是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主观评价,不能以此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判决:平安支付30万理赔金,并承担一半诉讼费。
二审观点:1.在书面询问与口头询问并存的情况下,判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应以投保人实际接受到的询问方式为准。董某证实田某曾翻阅查看健康告知,且口头和书面并不冲突。2. 投保时,田某疾病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一周内三次就诊且需要抗生素输液治疗的程度,面对代理人口头询问,按社会一般观念判断,显然不可能因正常遗忘、难以一一枚举或仅出于过失而对该等近期内的连续就诊情况未予告知,而田某却以“从来不感冒不发烧”回避重点,隐瞒其就诊经历,据此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3.田某隐瞒其在投保前一周连续就诊经历,且投保后不满一个月内即被诊断为肺癌,其死亡原因亦为肺癌,据此可认定田某隐瞒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决定,因此平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看完了,很多朋友可能依然不清楚其中应用到的知识点。下面我们来细细解读一下。( 特别说明,法律条款中 “保险人”特指 保险公司)
代填写、代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论:代填写、代签名本身无效,但缴费视为追认有效。代填写,本人签名视为有效问询,除非客户举证保险人或代理人存在不合规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未如何告知,如何界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出险申请理赔的时候,会有一条授权,授权保险公司有权通过任何渠道获取你之前的健康信息。保险公司有了这条授权,就可以对你的健康信息进行查询。
不要拿涉及个人隐私来说事,保险公司就是做合同出身的,法律合规的问题他们比你在行。
你过往的体检纪录、就医纪录、甚至过往病历,保险公司只要想拿都是可以拿的到的(只是花多少财力和精力的问题)。
《13张保单骗保790万 无锡破获重大疾病险诈骗案》
间,高某连续在13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重疾险高达790万保额。刚过观察期就于2017年2月以甲状腺乳头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问题立即报警。高某系无锡民营医院医生,妻子在某保险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侦查取证关键点,在于 如何确定 是否带病投保,警方通过甄别3万余条甲状腺就诊信息,经过一星期时间,查到 化名 高飞的就诊记录。经过专家比对,确认为同一人。
结论:未如实告知是最容易拆穿的一种方式,因为就医记录是客观存在的。但能否理赔,就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推定。
大陆地区很多理赔纠纷确实存在“人情赔付”的情况,就是明明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但法官判案的时候,还是判定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你看到了类似的案例,就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就可以虚假告知,带病投保,那你最好别这样想。
我国法律使用的是大陆法系,法院判例仅仅是法院判例,不具备法律解释权。换言之,某些法院某些法官判的“人情赔付”,并不意味着你也可以得到这种“人情赔付”。而且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相信这种“人情赔付”会越来越少。
“两年不可抗辩”是护身符,但不是免死金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应是对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保险法对该时限的设定,是基于通常情形下难以预料自保险合同成立二年之后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此与保险合同保障不可预料的风险相符。
小编查阅了诸多案例,确实存在小部分利用该条款获赔的情况,但是更多的是终审拒赔的结果。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也绝不是带病投保的利器,并不是只要熬过了2年就万事大吉,如果存在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
结论:“两年不可抗辩”是弱势消费者的保护伞,但需要在合法的基础上。
客户买保险,求的是心安,为的是。
奈何健康告知是难题,说少了拒赔,说多了无用?
健康告知到底该怎么说?
且关注下篇 《用拒赔案例教你买保险健康告知(实操篇)》
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代理人急功近利,诱导客户不告知。一旦发生拒赔事件,代理人会推脱责任,受伤的往往是客户自己。
保险是好东西,可卖保险的不一定是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李好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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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难买早知道,万金难买后悔药,越早看文章越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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