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多少钱?

**5月6日,外高桥自贸区,港资企业联碧德集团公司聘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7月8日,上海准亿进出口公司连续六年聘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7月5日,中石化下属公司“上海海润添加剂公司”第五年聘张律师法律顾问。

**6月20日,美商独资“格林威汽车销售集团“第七年聘任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6月,香港荣格出版集团连续6年聘请张律为公司法律顾问。

**4月,上海艾申特生物技术公司,上海宝辉公司,聘请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3月,上海捷漫贸易,上海豆豆暖房公司,上海同光国际贸易公司,连续七年聘请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1月10日,上海鑫锖机电公司,连续六年聘请张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

**12月15日,韩资企业“丰山铜材”,聘请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10月25日,台资企业“鑫毅交通工业集团”,第二年聘请张律师为法律顾问。

**完成上海久凯门业控制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审查、修订服务项目。

**经三个月完成了华彩咨询公司“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立专项法律服务。

**近日,张律师服务团队完成上海复华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及“企业应收帐款法律管理体系”制度、措施的建立,专项法服务。

**通过非诉及诉讼方式,为上海垦发实业追回1200万货款及110万元违约金。

**8月10日泓锦电气公司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案顺利完成。

**完成同光公司员工法律培训《员工在职业生涯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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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告诉你,企业喜欢找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原标题:走心的数据背后,一定有牛掰的洞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大数据调查作者| 蒋进、李若讷、杨楚敏单位|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背景信息】调查期限: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调查地域:广东省珠海市调查对象:珠海1500 家企业【前言】走心的数据,就是将心打开,完全开放分享数据;不论是好的一面,还是不好的一面。将走心的数据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结合起来会是啥样子呢?我们一起充满着期待!在这之前,还是要跟大家讲讲,什么是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顾名思义,即指律师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文件修订与审查等打包式的服务

2、模式,一般按年计费,也有按小时或按件计费。在走心的数据出来之前,我们也听到过很多企业有关常年法律顾问的故事。;.“我 的常年法律 好像没什么用” 、“当我 需要法律 帮助的 候, 是不在 ” 、“我 的常年法律 好象不怎么 ,不懂企 ” 、“我 到底需不需要 一个常年法律 ” ,就是一些企 常年法律 最常 的困惑。同 ,我 也听到 常年法律 企 会有一些 ,例如“我的 位 是希望我一天24 小 只 着它 ” 、“我的 位 希望我拿 10 个小 的 干 100 个小 的活” 什么会出 相互吐槽的情况呢?企 心中最理想的常年法律 究竟是什么 子?常年法律 服 模式正在 生哪些改 ?常年法律 是否正

3、在走向洗牌?二一六年,我 珠海地区的1500 家企 展开 卷 ,并从中随机抽取 434 份 行分析 。 些走心的数据,将揭开背后牛 的洞察。【目 】一、哪些企 需要聘 常年法律 二、企 聘 常年法律 的走向如何三、常年法律 哪方面价 最受关注四、常年法律 的当前服 意度如何五、企 常年法律 服 需求是什么六、常年法律 的当前服 方式是什么七、常年法律 用究竟 是多少;.八、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一般合作多久九、企业一般如何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十、企业什么时候会换常年法律顾问结语【正文】一、哪些企业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图一不同性质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前述图表数据显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比率最高的是

4、国营企业,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其内控要求高,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要求这么办的;其次是外资企业,虽然绝对数量与民营企业无法相比,但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占比率超过民营企业,其规范要求比较高,风险防范的意识更强;然而,近几年来,民营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相对数量也开始增加,规范治理稳步提升。(图二不同规模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图三不同营业额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基于前述图表数据显示,人数规模越大、营业额越高的企业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的比率越大;尤其是 500 人以上或年营业额 1500 万以上的企业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比率均超过;.75%。这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是随着企业的发

5、展壮大,企业必定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需求而导致常年法律顾问成为“必需品” ,且随着经营步入正轨稳步发展,企业也开始由倾重于开拓业务转向注重规范管理;其二是在这个互相选择的过程中,律师也会更加倾向于规模较大、营业额较高的企业成为自己的顾问单位, 因为这样的单位相对来法律需求高, 变量业务多。二、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走向如何我们不妨以珠海为例,全面了解下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市场,希望有助于大家参考。珠海一共有近 12 万家企业,按正常活跃企业的比例来计算,估计有 4 到 5 万家企业是属于经营活跃型的,而目前已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不到 2,000 家,也就是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不到 5%。这

6、里反映两个问题,其一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企业不聘请法律顾问,其二就是还有这么大的法律服务市场蛋糕该如何获取。(图四未聘请法律顾问原因分析图)基于前述图表数据显示,参与调查中目前尚未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有近 58%认为需要聘请,而且这些企业没有聘请的最主要原因是经费有限;参与调查中仅有近19%的企业;.认为没有法律需求而不需要聘请。(图五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解决法律问题途径)基于前述图表数据显示,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当遇到个案法律问题时还是会有 35% 以上会聘请律师, 寻求专业支持;当然排在第一位的选择还是首先依赖内部人员解决。综合前述分析,大多数企业皆有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主要的障碍

7、在于费用,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还是会选择聘请律师。这里突出反映两个问题, 其一即法律顾问的价值在哪里,只要能让企业认可到法律顾问的价值,他们还是会愿意买单的;其二是突出反映了原来的“问而顾,不问不顾”的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现在无法让大多数企业认可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以价值为中心的新型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正在摸索与兴起。三、常年法律顾问哪方面的价值最受关注(图六聘请法律顾问最关注的因素)前述图表数据显示,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最关注的因素中,专业性所占比例超过 90%。随着中国社会从小康走向富裕,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开始更倾向于“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做” ,而不是仅仅“找熟人做”,原来仅仅依赖;

8、.人情的模式已经逐渐被淘汰,当然最好的选择是“专业+熟人”。这意味着,传统的包治百病的律师正在被法律服务市场淘汰出局,而专业精细化的律师正在获得法律服务市场认可与肯定,这势必更加有利于提升法律服务市场的品质。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当前服务满意度如何(图七企业对法律顾问最满意的方面)(图八企业对法律顾问最不满意的方面)前述图表数据显示,目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对其法律顾问的服务基本满意的占近 52%,近 29%为非常满意;这反映了现在的法律顾问主要还是以满足企业的基本需求为主,很少能够超出客户的心理预期。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普遍评价是“及格分” 。在最不满意调查中,吐槽最多的是及

9、时性,高达 47%;其次是实用性,占 39%;究其原因,问题出在传统单兵作战的个体户服务模式无法及时并有效地给予客户反馈建议与意见。(图九顾问律师对法律咨询的回应时间)(图十顾问律师对法律文件的回应时间);.前述图表数据显示,大部分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法律咨询是三天之内,能够做到即时回复的只有20%;而法律文件情况更加严重,能够即时回复的只有不到 10%,三天之内回复的比率高达 45.49% 。在这个年代,时间在每个人心中都是最昂贵的,三天之内回复对于高速发展下的社会的人群已经不能适应了,更何况以商业运营为中心的企业。这也说明了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及时”,够有耐心了。同时,这也暴露出了传统

10、单兵作战的个体户模式的弊端单个的律师是很难兼顾到多个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图十一企业需要的法律顾问团队人数)前述图表数据显示, 有近 67%的企业认为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人数应为 1-3 人,仅有 7%的企业可接受 1 个人的法律顾问。这再次说明了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化是法律市场需求必然趋势,一个人玩的律师越来越难适应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五、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是什么(图十二顾问律师提供的服务及企业需求)前述图表数据显示,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最基本的需求是法律咨询(占近 90%)和法律文件(占近 75%),且绝大多数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仅仅是包括这两项,即能;.满足基本需求。除了前两项最基

11、本的需求之外,企业开始注重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资讯的更新掌握,在这方面,绝大多数的常年法律顾问欠缺相关的服务。另外,值得重点提示的是,目前常年法律顾问深度挖掘顾问单位业务(例如非诉专项服务等)也是远远不够的。(图十三企业的法律需求领域)前述图表数据显示,企业的法律需求以法律领域划分,前五位从高到低依次为合同纠纷、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以及投资并购。企业以合同交易作为其主要经营活动,法律需求排在第一位,很正常;但值得关注的是,结合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广东省企业涉诉裁判大数据调查( 年),当前企业转型、产能过剩、订单减少、资金链断裂等也导致合同争议中货款纠纷案件

12、数量明显上升,且从趋势上看,这种现象还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其次,除了合同纠纷之外,用工管理成为企业主要的重点工作。结合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大数据报告 (),随着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的进一步规范,未签署劳动合同等明显违法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减少,但企业转型、产能过剩等企业经营的相关因;.素同样也在影响企业在用工裁员、减员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长。六、常年法律顾问的当前服务方式是什么(图十四法律顾问律师提供服务常用方式)前述图表数据显示,目前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仍然是邮件(占近 68%)和电话(占近 72%),这主要是基于便捷性的考虑

13、。虽然如此,但会面这个模式,目前所占份量仍不少,即 44%。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仅有近17%的法律顾问采取网络平台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近 91% 的企业都可以接受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在线生成和在线法律培训等。基于便利性和成本的考虑,未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应该会持续增多。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仍有少部分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希望常年法律顾问定期在企业坐班,频率以每周一次为佳。七、常年法律顾问费用究竟该是多少(图十五常年法律顾问费基本情况)前述图表数据显示,目前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大部分集中在 1 万到 5 万这个区间,占 60%;

14、见,打包式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实际上是法律服务中性价;.比偏低的服务模式,很多律师愿意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原因在于希望未来能获得企业的变量业务,例如诉讼或非诉专项等性价比较高的业务。这种态势是不正常的,无法保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品质,必然导致这个服务生态向两个方向发生改变:要不提高常年法律顾问费,要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与效率化,降低服务成本。八、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一般合作多久(图十六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图十七企业近三年更换法律顾问的频率)(图十八企业近三年更换法律顾问的原因)前述图表数据显示,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时,约有 49%的企业是一年一签法律顾问合同, 其余近 50%的企业则

15、是一次性签署 1-3 年或 3-5 年甚至 5 年以上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另外值得关注的是, 有近 76%的企业在近三年内未更换过其法律顾问,可见,企业与法律顾问间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些数据也提示了我们,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在模式上可以探索将年限与费用相挂钩,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九、企业一般如何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图十九企业获得律师信息的途径)前述图表数据显示,企业获得律师信息最常见的三种途径分别为朋友介绍(占近60%)、线下活动例如讲座(占近27%)以及线上链接例如网络搜索(占近18%);可见,法律服务行业跟其他行业都一样,决胜的关键还是在于“口碑”。(图二十向企业推荐法律顾问的人及最终

16、决定的人)前述图表数据显示,向企业推荐顾问律师的多为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约 48%)和总经理(约 39%),不过最终做出决定的则基本上(约 71%)都是企业的总经理。这样,律师就知道了,营销的重点对象是谁了。十、企业什么时候会换常年法律顾问(图二十一企业促进法律服务的方式)前述图表数据显示,当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有更多的需求或要求时,高达 62%的企业会选择直接向当前的法律顾问提出来,仅有近 4%的企业会考虑直接更换当前的常年法律顾问。正如前述,企业心中一般都希望与法律顾问建立稳定安全的合作关系,不会轻易更换法律顾问,基本上只有在出现重大问题,例如这个律师在根本上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时,才会考虑更

17、换。;.同时,结合企业近三年更换常年法律顾问的原因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企业更关注的是专业性、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能力,也即只要这两方当常年法律顾问在这两方面出现问题时,企业才会更换法律顾问。【结语】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需求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面、核心面和加分面。基本面即指企业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也就是法律服务必须满足的基本需求,那就是专业性和及时性,若做不到这两个基本需求,企业是一定不会请你的。核心面即企业最核心的法律需求,那就是“解决” 。同时,“解决”始终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最具有吸引力层面,也是最痛点的需求。若你能做到,企业一定会请你。加分面即指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附加需求,法律

18、服务若能满足此方面的需求更好,若不能,也不会有根本的影响,通常即为法律服务中附加值的内容。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间还是能够保持相对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只有当常年法律顾问;.在基本面上出现严重问题时,或另一个律师在核心面上强烈地吸引着企业,企业才会更换常年法律顾问。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到确保法律服务的基本面,同时具有符合企业对核心面的需求呢, 即做到“专业、及时和解决” ?这条路将会是:常年法律顾问将会走向集约化经营,即每个地区的企业逐渐集中到该地区的某几家律师事务所整体运营,而不再散于每个个体律师手上作坊式服务。牛法网是由原世界 500 强企业法务高管创设,由国内众多知名公司的首席法务官、总法律顾问、法律副总裁联合支持的高端法务平台。众多世界 500 强、中国 100 强企业、上市公司的企业法务、董秘入驻成为企业法务会员,全国各地各专业的牛律师入驻成为律师会员。;.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社会影响却要小的多,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本文试对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发布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发布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简要分析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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