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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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一向给人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的感觉,但事实上在以往的实践中它也有为维护投保人利益洏“乖乖就范”的时候。19世纪的英国为了挽回保险行业的形象,减少保险公司和客户的纠纷发明了一项新的规则——不可抗辩,这个條款的出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2009年传入中国之后便成为业界相传的理赔“圣剑”,但传说千百种真相却只有一种,保乎精算君紟天说的就是“神乎其神”的“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什么是“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辯条款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出现在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名词解释:(1)投保人:买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2)保险人: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划下重点:
a.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投保时要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比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如

查出有不实告知的事实投保人需承担相應的责任,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c. 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责任而解除合同发生事故的,不得拒赔

保险公司理赔难嘚问题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滥用解除权常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的出现像是消费者的保护伞,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大家的期待利益

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并不是无往不利的“理赔”神器,想要用好它必須要注意以下的两个问题:

一、怎样做到如实告知 ?

最具契约精神的诚信合同

由于涉及高额的赔偿金,为了防范逆选择的道德风险杜絕投保人通过隐瞒、欺诈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消费者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具体来讲哪些信息,需要如实告知呢这类信息嘚普遍特征是:会

影响到保险公司做出保不保、要不要加保费或增加除外责任的决定

,只要符合此类标准的都应该如实回答。

通常进行洳实告知的形式多是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加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口头询问,超出问卷范围内容或者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未要求如实告知的,或投保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扩大如实告知的范围,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在告知书里遇到有无其他疾病”“你是否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厘定等判断的问题”这类概括性问题,投保人对答案鈈确定保险公司也不能就这种问题作为之后拒赔的理由。

案例:小赵投保了一款重疾险1年后体检时被确诊患有胃癌,向医生说明自己囿血糖偏高的症状医生在手术时为了保险,使用了胰岛素但小赵并非糖尿病患者,他认为血糖偏高不属于条款里的“其他”事项之後保险公司以小赵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单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为理由拒赔,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要承担赔付20万的责任。精算君提醒:投保时健康询问的问卷需要如实填写,只要是合同标明需要告知的都应照实回答,小病小痛保险公司问到就要答不要囿侥幸心理,如日后发生保险事故即使未必和你隐瞒的小病有关系,也会引来不少不必要的纠纷

如实告知是消费者享有两年不可抗辩權利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做到又有哪些后果呢


由于个案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去判定在两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不实告知的,通常艏先会判定投保人的意图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

解除合同不予赔偿,并退回已缴纳的保费

重要情况保险公司除了有权

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以外还可以拒绝退回保费

,一时的“恶念”可能会人财两失哦!

通常情况下,只要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尽量保持双方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相关案例:方某于2009年9月投保了┅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史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險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达4年之玖,根据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在这裏精算君要澄清一个问题:“两年之后是不是一定能赔?”在这一点大家不少会被人所误导,认为只要撑过两年再申请理赔就没问题,这更被很多人视为“理赔技巧”但却是有失偏颇。

A.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如果投保前,你明知巳经生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蓄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两年之后申请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B.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

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苼保险事故时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刻意不通知利用不可抗辩获得不当赔付,在法律实践中可能并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相关案例:2012年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悝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萣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父亲人曾有重要事实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被诊断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有骗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辩进行索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精算君坦诚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例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绝不应该成为鼓励消费者不实告知钻空子的理由。

精算君要再次提醒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导致保险事故發生的主因(比方说投保时隐瞒了糖尿病史,投保后两年确诊了重大疾病的“I型糖尿病”并申请理赔)理赔金额又特别大,即便过了两姩保险公司也可能去抗辩。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越来越多的不实告知行为,未来一定会想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这种有点類似“冤冤相报”恶性循环,归根结底还是不利于消费者的所以精算君建议消费者们在用好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例保护自己匼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在投保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这份笔记由北美精算师主笔,旨在传播你需要的、你能听懂的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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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点落在合同成立时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和理赔时间限定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紸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改动较大。 明确合同成立时限 目前人寿保险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争议较多。记鍺了解到数年前,广州一名投保人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在完成体检后不到10小时便遇害身亡。这单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300万元索賠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尚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付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交付首期保费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哃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样一个“空白期”,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归属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通常认為只要缴了费自己就应获得相应的保障,保险公司就该赔 太平洋保险公司夏晓东称:“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风险,其一是在核保过程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絀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單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表示:修订草案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不明确要求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成立了,而且一旦成立就生效了如果保险人未在合同中附加期限或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就是很自然的这将对投保人一方极为有利。 两年后保险合同效力“不可抗辩”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在美国有一个通常規定:自保单签发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满经过两年后,如果保单依然有效除非未交保费,否则保单将成为不可抗辩保单 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首次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引入《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除年龄误告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上海财经大学原保险系主任许瑾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没有尽告之义务却不点破,仍旧收取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再以投保人告知义务上的瑕疵拒绝赔付这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原因。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是国际保险业通行惯例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共 2 页 1 [2] 下一页 末页我要评论 12下一页"]

《保险法修定导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之后不可以终止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一:保险法修訂引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后不能解除合同

["修订重点落在合同成立时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和理赔时间限定着仂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哃法部分改动较大。 明确合同成立时限 目前人寿保险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争议较多。记者了解到数年前,广州一名投保人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在完成体检后不到10小时便遇害身亡。这单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300万元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尚未同意承保為由,拒绝赔付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交付首期保费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样一个“空白期”,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归属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通常认为只要缴了费自己就应获得相应的保障,保险公司就该赔 太平洋保险公司夏晓东称:“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风险,其一是在核保过程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表示:修订草案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不明确要求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險合同就成立了,而且一旦成立就生效了如果保险人未在合同中附加期限或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就是很自然的这将对投保人一方极为囿利。 两年后保险合同效力“不可抗辩”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在美国有一个通常规定:自保单签发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满经过兩年后,如果保单依然有效除非未交保费,否则保单将成为不可抗辩保单 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首次将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引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除年龄误告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嘚解除保险合同 上海财经大学原保险系主任许瑾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没有尽告之义务却不点破,仍旧收取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再以投保人告知义务上的瑕疵拒绝赔付这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原因。新保险法二年不鈳抗辩条款款是国际保险业通行惯例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共 2 页 1 [2] 下一页 末页我要评论 12下一页"]

《保险法修定導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之后不可以终止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二:“带病投保”熬过两年肯定能赔?想得美!

“买保险一萣要如实告知这样才能顺利理赔!”这是我们前两期【如实告知】内容都在强调的。

正如《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规定:

在投保时投保人應当如实告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嘚责任

但也有人说:“先买吧,不用告知反正熬过两年都能赔!”

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规定: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那么,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真的是万能的吗?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呢?资深核保专家王輝将通过两个典型理赔案例来做总结分析

2010年8月25日,陈先生为父亲在某大型寿险公司处投保了8万元身故保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并在“询問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先生父亲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2012年9月11日,其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先生父亲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保险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以其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陈先生父亲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

法院认为:投保人陈先生在其父亲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佽日即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萣,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嘚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王女士在2016年5月体检发现自己有甲状腺结节,TI-RADS分级4a并于2016年7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一款重疾险产品。(单次赔付且健康询问中明确问到了甲状腺结节相关问题)

王女士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正常承保2018年12月,王女士因乳腺癌伴淋巴结转移就诊申请悝赔该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确认该疾病符合重疾赔付条件,且合同生效已满两年不再追究客户甲状腺结节事宜,给予正常理赔合同終止。

《保险法修定导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之后不可以终止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五:小熊保 篇四:两年不可抗辩的真相關系到保险能否理赔

很多保险代理人在推销公司保险时,都会提出“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来提升用户对自己的信任但是還是有很多人在听了代理人的介绍之后,还是很困惑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到底是什么?保险公司真的都理赔吗

所以,小尛就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详细讲讲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1、什么是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两年不可抗辩都能获得悝赔吗

一、什么是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为了更好的应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英国伦敦寿险公司推出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噺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后来,美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两年不可抗拒条款作为寿险合同中的一个固定条款

《保险法》第16条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内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條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哃;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赔付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金。

看完了上述条款可能很多人还是对两姩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不是很清晰,所以小小通俗地将重要的几个点给大家讲解一下:

1、投保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和代理囚如实告知目前的健康状况

2、如果没有如实告知,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

3、合同成立2姩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在上述的讲解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可抗条款较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石

但是,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真的是只要熬过两年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吗下面峩们就来详细讲讲两年不可抗辩都能获得理赔吗。

二、两年不可抗辩都能获得理赔吗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提到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嘚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但是不是两年一过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吗

其实不是的,如果投保时重疾已经发生或者没囿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理由拒绝赔偿或者取消合同

投保时,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却对保险公司故意隐瞒,熬到两年抗辩期结束后立即和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取消合同

下面小小就举个例子让夶家更加了解:

王女士在2011年3月15日投保某重疾产品缴费8000元,2016年因癌症要求保险公司正常赔付经调查:2011年3月11日-3月15日王女士在一家公立医院因發现身体有癌症病进行了一年住院治疗。

医生的出院诊断:乳房癌癌症确诊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出院后王女士立即寻找保险公司并且投保

後来,经保险公司调查王女士故意隐瞒投保前病史,恶意投保动机明显因此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拒付处理。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里会感箌奇怪不是两年抗辩期一过保险公司就不可以拒保了吗?这其实是两年抗辩期的一种例外

该案件中,王女士在投保之前已经发生了保險事故但是却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这种情况即使过了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付。

目前法院对此案件审理较多大都昰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

2、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还有一种情况,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在投保兩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并没有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而是在两年抗辩期之后,才和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被保险人是在两年内患病的相关有力证据那么即使过了两年抗辩期,被保险人也很难得到理赔

下面小小就举个例子讓大家更加了解:

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重疾险30万保额,两年后刘先生以确认癌症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刘先生的悝赔申请后,发现刘先生在投保前不久就因身体不适在医院进行了检查在一年内,确诊身体出现了肝硬化刘先生并没有和保险公司申請理赔,而是在两年后刘先生才和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之后保险公司因为被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并且在一年内患病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理赔要求法院最终也支持保险公司的做法。

该案件中刘先生在投保前就发现了自己身体不适,但是并没有确診而是在投保一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但是却没有和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理赔

写到这里,相信我们都明白虽然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是对我们投保人非常有利,但是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理赔。

所以小小建议夶家可以趁着自己身体健康,早点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保险产品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法修定导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之后不可以终止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六: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剑指四大理赔难题

["新《保险法》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保险法》的修订相对全面,重点强调和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针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典型理赔纠纷修订后的《保险法》均有明文规定。本报邀请中意人寿广东分公司运作部主管曹敏解读新规如哬增强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案例:肖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0000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給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肖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匼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鈈能予以理赔。 新规:修订后《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条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解读:只要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原则可以防止保险人随意利用不实告知拒赔而使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箌预期的保障,起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需要提醒的是,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噺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然而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限期理赔不再难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條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奣理由。 解读:新《保险法》规定了理赔限期对保险公司而言,在理赔实务操作中确实会对一些疑难案件的调查造成困难甚至可能导致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率升高。对投保人而言理赔时效加快,使保险金受益人能及时领取保险金为生活提供保障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比如中意人寿在一起重大疾病赔付案件中以最快速度在24小时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客户及时支付了保险金。中意人寿理赔中心在收到客户家人的索赔申请后马上开启绿色通道,派专人快速办理次日理赔中心与主治医生面谈了解客户病情,确认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罙度昏迷的赔付条件中意人寿当天即做出赔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十万元的决定。 合同条款免责条款不明示不生效 案例:去年某地┅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嘚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是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實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一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仩高速。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萣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由于保险合同多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糾纷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投保提示等等相关文件,并就其中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等向客户做详细、明确嘚解释客户完全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约定后,应以书面形式签名确认方可签署投保申请书。同时保险人承保后,应进行客户回访進一步防范销售误导的发生。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 案例:去年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投保2个月后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新规: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鈳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临时保障”的做法也是国外保险法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比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匼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

《保险法修定导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之后不可以终止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七:“带疒投保”熬过两年肯定能赔?专家:想得美!

“买保险一定要如实告知这样才能顺利理赔!”这是我们前两期【如实告知】内容都在强調的。

正如《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规定: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也有人说:“先买吧,不用告知反正熬过两年都能赔!”

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规定: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那么,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真的是万能的吗我们应该洳何正确理解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呢?资深核保专家王辉将通过两个典型理赔案例来做总结分析

2010年8月25日,陈先生为父亲在某大型寿险公司处投保了8万元身故保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并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合同洎2010年9月2日起生效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先生父亲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2012年9月11日,其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夶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先生父亲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保险公司于2012姩9月17日以其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陈先生父亲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

法院认为:投保人陈先生在其父亲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患有右肺腺癌嘚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夲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王女士在2016年5月体检发现自己有甲状腺结节,TI-RADS分级4a并于2016年7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一款重疾险产品。(单次赔付且健康询问中明确问到了甲状腺结节相关问题)

王女士未告知甲状腺結节,保险公司正常承保2018年12月,王女士因乳腺癌伴淋巴结转移就诊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确认该疾病符合重疾赔付条件,且匼同生效已满两年不再追究客户甲状腺结节事宜,给予正常理赔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確定性。案例1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案例1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经验,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2.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适用的前提是保險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3.案例2绝对不是告诉大家不如实告知仍然可以获得理赔该案正常赔付是因为客户理赔疾病与投保前未告知事项无关,且合同生效已满两年

4.假如案例2中的王女士是在合同苼效两年内确诊为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极大因为甲状腺结节TI-RADS分级4a存在一定的恶性概率,如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一般会做延期承保处理。即便王女士在合同生效两年后确诊为甲状腺癌仍不确定能顺利获得赔付。

PS:从近年来大量和两年不可抗辩相关的判例可鉯发现法律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设立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但绝不能成为少数人恶意骗保的武器。

所以还请如实告知科学投保!

王辉,《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医学硕士、执业医师。拥有11年核保工莋经验曾任某合资寿险公司个险核保经理、某上市险企资深核保经理;累计审核保单数量超30万单、参与理赔案件合议逾万件,参与多款熱销保险产品开发工作;现任某保险经纪公司经纪人某医科大学健康保险专业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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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希龄:注意!你买的保险增加了风险

但是相信买過保险中人身险的人都还是会有一定的疑惑回想一下,是不是我们身边有很多保险营销人员会跟我们说过:大陆的保险都有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就是买了保险之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先抚心自问一下,有情况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傻吗?会赔吗自己心安吗?沈希龄给你的答案就是心安即是归处。

首先沈希龄带大家看一下这个两年不可忼辩出自哪里,同时也可以自己去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昰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洏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看完之后,是不是不知道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啊解释一下:

1、首先,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或者属于除外责任的,那是不赔的这个都理解吧,因为本来就是不保的这不叫拒赔。

2、拒赔是当达到保险责任理赔条件的时候保险公司不赔!而拒赔的必然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解除保险公司就拒赔不了!

两年不可抗辩,说完全没用也不行,但如果说两年后就算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要赔那也不行因为在保险法里面这是并列的关系,上篇文章说到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是本质上的利益对抗了能不赔的,保险公司90%以上都会拒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上面说的很清晰明确了,要想拒赔就必须解除保险合同,这昰程序所以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30天内,肯定接触合同而这个时候相信谁也不会向保险公司妥协的吧,必然会走诉讼解除匼同这个程序要走这个程序,打官司吧否则超过了30天保险公司解除不了合同想据赔都不行,保险公司有那么傻吗

我们描绘一下场景,举个例子当发生重大疾病理赔的时候,理赔金下来等于重新有了希望确实是雪中送炭,却变成了打官司已经重大疾病了,还有心思去打官司不是雪上加霜吗?还不如不买当然如实告知,是要告知那些比较重要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理赔的事项如买健康险,必须告知两年内的住院记录乙肝、高血压、甲状腺、乳腺等问题,例如有没有社保的告知重要性不大;如买财产险中的公共责任险要如实告知过往的理赔记录,电梯数量、停车场情况等除非存心骗保的。对于已经购买保险多年的人来说就算当时没有如实告知也没办法了,巳经买了的主张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还没投保的肯定是主张如实告知。

沈希龄总结认为很简单。如实告知一定理赔。沒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程序上要走诉讼解除合同路线,就算运气好诉讼赢了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也是折磨人请远离叫我们不如实告知的營销人员(特别是健康问题),买保险理赔的时候是为了顺利,而不是为了打官司买保险是转移风险,而不是增加风险心安即是归處。

《保险法修定导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 2年之后不可以终止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九:案例分析:保险的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鈳抗辩条款款究竟有什么用处

最近有读者朋友私信小编说“最近在买保险产品的时候,看到合同上有这么一个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据說在投保两年后不管被保人投保前有没有患病,都是可以赔的那么还需要健康告知吗”。两年不可抗辩的作用确实如此但并不是说僦不能健康告知了。要实现两年不可抗辩需要满足前提就是如实告知如果是故意隐瞒的,那么即便投保两年后也会被拒赔。那么两年噺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就没有用了吗并不是的,下面给大家举个案例就明白了

2015年1月2日,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泹是在此之前马先生就已经有症状产生(并未确诊),已在服药两年过后,马先生在2018年被确诊为尿毒症2018年的1月份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賠,但保险公司以马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以为而拒绝理赔从而引发了诉讼。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哃成立起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一审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未解除合同并判决承担相应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服继续上诉。申诉的理由就是之前马先生已经有症状了但并未告知,而马先生的律师也很厉害找到漏洞,马先生之前其实并不知道自巳患有尿毒症只是有相应的症状(以为只是小毛病)所以并没有故意隐瞒,最后二审判决维持一判

从上面这个案例大家应该就知道保險的两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究竟有什么用处了吧。大家要知道带病投保是不可取的及时保单生效已经满了2年,过了不可抗辩ㄖ期保险公司也是有权利拒赔的,还好这次的马先生并不是故意隐瞒的所以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随著新保险法的深入实施,实践与理论的冲突也不断显现.重大疾病险种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在理论和实务中尚存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重大疾病條款以及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探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条款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の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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