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14:43:38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网
为进一步优化干部结构,提升干部素质,促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经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面向全市公开选拔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岗位空缺情况,拟公开选拔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晋城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由市、县财政负担,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身份(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的在编在岗的科员。
(二)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信念坚定,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本次选拔所匹配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字写作能力和实际工作成绩;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乡镇或其他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的,或者被其他单位招录、遴选、选调尚在试用期或体检、考察等环节的;
5、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公务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亲属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做好我县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现场资格复审工作,根据《黔东南州各县(市)事业单位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现将现场资格复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的对象
1、网上报名经笔试入闱资格复审的考生。
2、网上报名,但报名缴费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数1:3比例只进行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
(一)资格复审的时间及地点
3、资格复审地点: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大会议室。
(二)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根据《黔东南州各县(市)事业单位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要求,报考事业单位拟进入面试(专业测试)考生须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面试时间及相关事项待资格复审结束后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查询。
附:剑河县事业单位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入闱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剑河县事业单位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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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专业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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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4专业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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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5专业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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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6专业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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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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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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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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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16013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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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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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16014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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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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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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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明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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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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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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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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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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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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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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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磻溪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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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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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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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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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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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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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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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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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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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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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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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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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南加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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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16031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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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16031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16032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16034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16034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太拥镇中心卫生院 |
16034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仰阿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6035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仰阿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6035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仰阿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6035专业技术岗位 |
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目前已全面启动,从本月开始,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行社会化发放。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同志。
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何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步实行社会化发放: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从2016年3月开始由社保中心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16年4月开始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到账日期为每月15日。实行社会化发放前,退休人员退休费仍由原单位预发。
问: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途径有哪些?
答: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凡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须在申报退休前到制卡银行完成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对持有其他银行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在其制卡银行完成技术改造前,暂采取新开立养老金社发专用卡/折方式。
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通过三种方式发放。一是持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社会保障卡且已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的人员,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二是不持有以上三家银行社会保障卡、且原单位发放退休费的银行属于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的,仍通过原渠道发放;三是不持有以上三家银行社会保障卡、且原单位发放退休费的银行不属于社保协议服务银行的,由社保中心为其重新开立养老金社发专用卡/折。
承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的协议服务银行包括:(,)、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农商银行、滨海农商银行、(,)、(,)、银行、渤海银行、(,)、(,)、(,)。
退休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手续。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拨打制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上门核查代理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渤海银行客服电话95541。
问:目前,本市哪几类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参保范围?
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问:参保缴费时间从何时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参保缴费。
问: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使用?
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参保人员本人,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如何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金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
问: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今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
(责任编辑: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