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的规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下面就是jy135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问题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概念的界定:

1、何谓劳动合同违约金?

(1)违约金、约定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的常识,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由违约方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法律是否预先明确规定,可将其再细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

(2)劳动合同违约金:

一般地讲,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依据法律的明示规定或虽无法律的明示规定但基于自愿原则,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商签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就违约一方出现相应违约事由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所作的明确约定。

2、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特性:

(1)补偿性,即用于弥补劳动合同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惩罚性,即为确保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即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或者损失小于违约金数额时,劳动合同违约金就体现为一定的惩罚性。

(3)尽管劳动合同违约金并不排除惩罚性的法律特征,但考虑到劳动合同主体中劳动者一方的特殊性,在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时,应该着重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性。

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能否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

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设置违约金并无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自愿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并在一方违约时按照约定适用违约金条款。只要这类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违法、不存在明显失公平的情况。

当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

基本同意主张设立的意见,但主张应就设置和适用违约金的情形作出限制,比如限制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服务期限或保守商业秘密、竟业禁止条款等范围内。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的阶段性:

(一)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动法》及劳动部有关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未作明确规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已先后出台约二十部地方劳动合同规定或条例,根据违约金约定立法角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准许任意约定违约金: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为代表,北京、河北、吉林、江苏(2003年12月1日前)、山东等地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可以约定并适用违约金,没有劳动者或特定事由的限制。

2、准许限制约定违约金: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代表,上海、浙江、安徽、江苏(2003年12月1日后)等地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只能对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合同期限)以及保守商业秘密等特殊约定事由,可以约定并适用违约金。

但是,包括四川在内的全国其它大多数省、市并没有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就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保留了这一部分的法律空白。

(二)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有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采用了类似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准许限制约定违约金的折衷意见。

四、劳动合同违约金设置的合法性:

1、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理基础:

(1)劳动法兼有私法的性质,不是单纯的公法,可归入社会法范畴。为此,有关私法上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愿、公平原则同样适用于劳动法。

(2)合同法是调整各种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快捷,确立了缔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如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那样已经作为一种商品在参与交换,劳动法完全可以借鉴合同法中前述法律原则的合理内核,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自由协商约定。

(3)纵然劳动合同具有国家干预的公法性,但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见其自愿性、协商性却是首要的特征,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就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自由约定,同时以必要的国家监管来匡正其不足。

(4)考虑到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属性,注意到劳动关系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须要在立法上特别关注劳动者一方的权益,由此,可以立足于社会本位的思想考虑对劳动合同中约定和适用违约金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并非因此就限制乃至禁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违约金作出约定,否则,劳动自由的原则也将无法体现,而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违约金的立法态度也正是基于前述考虑。

(5)《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尽管违约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违约金,但违约金违约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之一。《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并非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约定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6)《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说明是:"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应该包括i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也就是订立合同时,自愿、意思自治等民法原则照常适用,同时说明"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自然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非法干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7)《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该款的说明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既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已经明示授权,而劳动部的“说明”又强调“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由双方自愿协商补充约定违约金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是合法的;

(8)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规定:“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所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仅以自己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有该类条款而主张该类约定条款无效。

(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该约定违约金条款就依法有效。

(10)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述要准确。其中必备条款不得少于《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书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代为印制。”全国其它地方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准许劳动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协商约定劳动合同“其他内容”的类似规定。

2、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注意事项:

(1)必须秉承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2)必须恪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设置条件;

(3)必须考虑可操作性,不要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客观承受能力;

(4)在合同文本的草拟技巧上,可以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之外,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单独签订有关专门协议,以便于履行监督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五、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

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

(1)合法性认定是处理争议的前提:

a.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地方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已经基于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时,不论该类约定是以专门协议或是劳动合同中的个别条款的形式存在,都将依法有效。

b.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基于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违约金作出的明确约定没有与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相冲突时,不论该类约定是以专门协议或是劳动合同中的个别条款的形式存在,都将依法有效。

(2)不同的处理程序:

a.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没有地方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其性质将是有别于劳动争议的普通民事争议,或者仅仅是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考虑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没有就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明示规定,如果有关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就该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发生争议,也可以径直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直接请求司法解决;

b.在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应将其视同劳动争议,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已经就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明示规定,即使有关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就该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发生争议,也无权径直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直接请求司法解决;

2、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的处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由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不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原来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已经明确规定,或者其原有法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是否存在冲突,均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届时劳动合同当事人就约定的违约金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应统一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协调,也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 销售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上这一概念是不含任何税金的收入。销售额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营业额会计上指的是营业收入,税法指的是应税营业收入。营业额属于含税收入,适用于饮食业、运输业、广告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 。

  •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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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 合同里没有写赔偿违约金这一条话,则意味着双方没有约定。既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时就无需支付违约金。

  •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 你这个合同约定了单方解除权了么? 没有就是法定情形才能行使解除,法定情形应该是出现根本性违约或者经对方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才能行使. 解除权是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你如果收到解除通知的话,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你们如果没有约定单方解除权或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形和你没有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话,他的解除权应该是无效的. 现在是他出现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你如果履行了催告程序后,解除权在你手里,在守约方而非违约方.你可以申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你愿意的话)里面还有个3个月时效,看合同法93 96 合同法解释2第24

  • 您好!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见习期内辞职不需要交违约金,一般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即可。 如果有签订合同,那就要根据合同条款履行了。

  • “滞纳金”和“违约金”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违约金”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滞纳金”是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逾期缴纳规定费用(如税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强制性。“违约金”是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之间,因违反合同而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及计算标准,就没有权利要求支付违约金。民事合同应该规定违约金。

  • 违约金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

  • 首先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数额,所以这需要由双方来协商。 如果协商不合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看下你们的合同,不一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现在的公司,一般情况下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然后就可以走人了。 一般辞职,也只需要支付来接替你职位的人的培训费用。 看你合同怎么签的。 也就是说,你走后,公司需要找个人来替你,这笔费用你出。

  • 这样的合同经过鉴证机关鉴证吗?这个3000元是怎么算的? 违约金必须是有对你本人的培训费支出,必须有发票等为证。否则不存在违约金。 没有经过鉴证,这个条款无效。在试用期本身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 一幢房产,一个小区……又不是你一个人的问题。可以联合其他业主,讨要说法。必要时通过媒体,一定能够得到满意的回应。 单枪匹马,可能会毫无结果。这时候,人多力量大就得显现出来。

  • 1、有违约金,如果你们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只能以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比如他提前解除合同的几个月里,临时雇人增加的成本等等 2、你也可以不同意他们解除合同,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 3、有定金的话,不存在违约金,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 发生违约现象,可以起诉与你签定合同的单位。

  • 自己主张违约金不成的话,想法院起诉。

  • 任何合同都不能规避违约金,否则就不是合法的合同。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 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 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其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可见,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这里主要考虑 到,用人单位作为强势的一方,一般会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劳动 者一方,由于在劳动合同中具有从属性,所以需要特别保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 规定,也即在培训和竞业限制以及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形外,一般不得约 定由劳动者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限制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

  • ①一方违约时,谁违约谁承担;②双方都违约时,各自承担;③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①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②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因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③违约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④违约方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⑤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 9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其中 并没有经济赔偿责任条款,因此这种条款属于选择条款,当事人双方可以 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本案中,关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以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 为基础,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违反培训 协议,即为对劳动合同义务的违反。培训协议的内容为,公司为关某提供 培训机会和支付培训费用,关某则为公司工作三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 费五万元。培养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 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 人单位提供的 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关某有权解除劳 动合同,并且关某解除合同的时间、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解除行为有 效。但他应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五万元培训费。

  • 违约责任并不只是合同的约定责任才能追究,如未约定,但是确实存在违约责任,可考虑按法定的标准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是按侵权办理.

  • 这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乙方作为卖方应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因此, 乙方应拥有房产证,如乙方无法获取房产证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根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如果乙方能够获取该房产证,但因甲方未 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则乙方不交付房产证是合理的,乙方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 辩权。

  • 一方面,乙方作为卖方应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即拥有房产证,如乙方无法获取房产证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乙方能够获取该房产证,但因甲方未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则乙方不交付房产证是合理的,乙方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涉及第三人合同即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本案属于前一种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务人也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商业交易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即第三人代为 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 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无法要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故只能 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六 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一种契约,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 司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相关事项提出请求,而不能涉及合同以 外的第三人。一旦合同履行不能,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违约 培偿请求,除非第三人也作为合同的一方与之签订协议。

  本报讯(记者 李莉) 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将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将弥补1995年以来劳动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今天上午,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等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广播,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介绍,目前北京地区合同短期化情况比较严重,一些单位甚至连续七八年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这样的情况将成为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由职工决定是签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为避免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终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签订合同也要由职工决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李长保处长提醒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明年1月1日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还不能要求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从明年1月1日起计算,1月1日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仅两种情况辞职要交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疑问,读者可拨打市劳动保障局热线12333进行咨询。本报将从下周开始开设专栏,与市劳动保障局联合解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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