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行业,有人熟悉方强这个人很熟悉吗?

商标查询很重要,风行商标网总经理方强访谈录【商标注册查询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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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很重要,风行商标网总经理方强访谈录
—商标查询很重要,风行商标网免费查询成功率?问:※ 神秘商标人问问方经理有关商标查询的话题……答:大家好,我是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方强,今天很高兴能和大家在见面一起交流商标的话题。问:※ 查询商标的意义有哪些?答:商标查询是了解自己的商标能不能注册?有没有和别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说「商标查询」对于商标的成功率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更重的是弄清了自己的商标能不能安全使用,知道查询结果了,能避免商标侵权,减少损失,降低经营风险。问:※ 听说:“商标查询有盲区,是吗?答:是的,商标查询只能查到已经录到商标局数据库的,没有录入的都查询不到,这个就叫商标空白期,也叫商标申请盲区。问:※ 那商标盲区有多久?答:在4个月左右,只要是我们风行商标网的客户都会在4月之后再做一次「精准的商标查询」来增强客户的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问:※ 商标查询过了100%能通过吗? ⊙﹏⊙答:商标查询有盲区的,不会有任何人敢说「查询后」的商标百分百通过。但是话说回来:“专业有效的商标查询是非常有重要的,可以「提高商标通过率」节省时间、节省费用。
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要在申请之前进行查询,这样才能使注册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商标证书,问:※ 商标查询收费吗?多少钱?答:官方是要收费的,普通商标查询:中文60元/件『风行商标网免费』;英文100元/件『免费』;图形200元/件。要求办理加急查询的加倍。在风行商标网上不需要注册可免费查询商标。问:※ 去哪查询注册商标合适?答:查询的机构有很多,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旗下运营的风行商标网已为23050位用户提供免费咨询,为7109位企业家和创业者建立了关系。风行商标网建议您找资深、专业、从业时间长的商标代理机构。当然从事13年商标经验的风行人来说:“在商标查询数据分析和近似商标注册判断问题上是有领先的优势问:※ 风行的查询数据来自哪里?答:风行商标网的查询数据全部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数据库,完成查询。用户只要在网站上留下查询信息,会有商标顾问在线回复查询结果,推荐适合您的商标解决方案。问:※ 风行商标网的网址是多少?答:在搜索上搜“风行商标网”就可以找到了。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我们的商标不一定要选风行商标网来给您做免费商标查询,但一定要选择像风行一样具有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一定要选择正规、专业、权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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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撤终诉字第5号上诉人康健,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姚华,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婧。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8号101室、201室、301室。负责人邢小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春西,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东明,律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幢601室。法定代表人曹德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康文,女,日生,汉族。被上诉人方强,男,日生,汉族,职员。被上诉人方谦,男,日生。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律师。上诉人康健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康鑫公司)、康文、方强、方谦案外人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撤初诉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康健称:1、(2012)白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471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1)江宁区麒麟东路138号锦绣花园竹涛园155号在(2012)白商初字第471号案件(以下简称471号案件)审理中并无有效抵押。首先,从康健调取的471号案件的证据材料上看,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提供的他项权证上所记载的房产系江宁区麒麟镇悦民公寓24-403室,而非本案争议的涉案房产。其次,从康鑫公司向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提供的《说明》看,双方约定抵押的房产为江宁区麒麟东路138号锦绣花园竹桃园24-403室,亦非本案争议的涉案房产。(2)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方强等对涉案房产未设立有效抵押权均存在过错,该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首先,根据房产登记档案材料的记载,方强于日领取JNA050903他项权证时,其签字确认的收件存根及收件收据均记载,其申请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为江宁区麒麟镇悦民公寓24-403室,而非涉案房产。其次,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在领取他项权证时以及之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就江宁区住建局颁发的他项权证提出任何异议,在第471号案件中,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亦将JNA050903他项权证作为其享有抵押权的证据向法院提供,进一步说明了涉案房产在第471号案件中并没有设定抵押权。2、原审法院裁定书中认定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根据康健的申请,于日对方强名下位于南京市麒麟东路138号竹涛园155号房屋进行查封。实际上,康健是于日向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即对涉案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时涉案房产并没有任何有效抵押权的登记。因此,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明显错误。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4条和第187条的规定,房产抵押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非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从本案看,原审法院以方强与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即认定涉案房产&抵押权真实有效&,该认定不仅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原审法院还故意回避了471号案件中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自行提供的证明其享有抵押权的他项权证所记载的房产并非涉案房产这一重要事实。综上,康健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471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康健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显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康健已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江宁区住建局变更登记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违法、撤销对案涉他项权证的手写变更登记、注销该他项权证等,故申请将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上述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的范围包括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康健虽于471号案件之前,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原审法院审理的471号案件中,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与康鑫公司、康文、方强、方谦之间形成的系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康健并非该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对该案争议标的也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其与该案的处理结果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康健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三人,也并非系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此,康健申请撤销471号调解书的第二项,其主体不适格。关于康健提出的中止申请,因本案的处理结果无需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对其中止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上诉人康健的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康健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杜 江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伟速 录 员 唐姮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企查查为您提供钱方强的对外投资与任职,钱方强的关联企业查询,钱方强的失信信息查询,钱方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钱方强的资产状况怎么样?钱方强的个人信用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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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干方强,男,汉族,生于日,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熊光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康,律师。原审被告,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干方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干方强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于日被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3号《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的规定,本院按照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地址寄送缴纳上诉费通知被退回,应视为该通知已送达上诉人。上诉人未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申请减、缓、免的审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又平审判员  陈 幽审判员  赵才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岩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商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宝柱,男,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强,男,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艾萍,女,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24幢。法定代表人林宝柱。上诉人林宝柱与被上诉人方强、原审被告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林宝柱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宝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审判长  夏雷审判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戎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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