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因用人单位证明模板未交医保而申请医疗费用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是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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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的,日公司才与我签订书面合同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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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成都|解答问题:40321条
我是2007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的,日公司才与我签订书面,··实行,一个月内应当,过期的,支付双倍的,最长不超过过一年。你可以享受5个月的。现在(2010年7月)我与公司要关系,请问我可不可以申请2010年2月—7月的双倍工资?··现在不可以了。有没有过?··那是,应当先在1年内申请仲裁,过期不候。这就是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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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2014年2月份入职一家民企担任人事经理一职,试用期被定为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却只愿意与我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我觉得不符合劳动法,便予以口头拒绝。直至今日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份,公司领导以“对我工作不满意”为由对我降职降薪(未有书面文件及本人签字),在此之后又百般排挤,逼迫我主动辞职……请问您,我现在工作已经116个月了,想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那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诉求呢?感谢您百忙之中能够予以解答……????您好!我是在2014年2月份入职一家民企担任人事经理一职,试用期被定为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却只愿意与我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我觉得不符合劳动法,便予以口头拒绝。直至今日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份,公司领导以“对我工作不满意”为由对我降职降薪(未有书面文件及本人签字),在此之后又百般排挤,逼迫我主动辞职……请问您,我现在工作已经16个月了,想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那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诉求呢?感谢您百忙之中能够予以解答……????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如下赔偿诉求:1、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赔偿2、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外籍农民工(在职),于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清楚东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社保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申请劳动仲裁。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劳动法方面律师。
康律师,您好!我是小何。我想仲裁我之前上班的公司,这边和您了解下。事由:1、本人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岗位,并于日办理离职,在职期间该公司未曾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未支付本人1月29日至2月23日的带薪年假工资;3、在职期间天天加班,累计加班时间超出劳动法规定综合计时时间的50%以上。我想仲裁该公司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等事由,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且有多少胜算呢。
你好!你这种情况,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如,厂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入职表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主张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未交养老保险的损失。至于你主张年假的,要提交你在法定假期有正常上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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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依据
时间:&&|&&作者:高志博&&|&&浏览:31053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复。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一、问题由来在王某与中国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手续。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曰,王某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于当月向兰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费手续及支付就、医疗补助金等请求,王某不服而起诉。兰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对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二、主要争议问题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有关社会保险费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成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保险费案件中,会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裁判确认。三、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案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已经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适当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5、考虑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随着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对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交通事故 离婚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255358积分 | 帮助160765人 | 492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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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要提前几天辞职
时间: 12:19:51
浏览:1707次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没劳动合同随时都可以提出离职,不需要走正规流程30天;如果已经跟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付我们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一、没签合同需要提前说吗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协商不成的, 可以到部门或者申请解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第十六条、十九条和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定的条件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此时劳动者想要辞职的,是随时可以走人,无论是在试用期间还是转正之后都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无论是哪一方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不只可以在没有情况下随时辞职,在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薪资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没有给自己合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随时提出离职,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一个月作为赔偿金,不支付赔偿金的可以到劳动社保局申请仲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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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试用期,你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走人,但如果你已经过了试用期也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单位违法劳动法的规定,但你需要有证据证明你是因为单位没有给你相应的待遇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例如你给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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