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九月在浙江丽水莲都区一家房产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位于丽水莲都区白云小区的某二手房,2017年9月下旬签合同并付定金5万元,同年10月中旬再支付40万首付。之后一周左右,中介打电话告诉我房子不能过户。理由是房东告他前妻,结案之前双方财产被冻结,不能买卖(后面得知真正的原因是房子早在2010年就被查封)。我随后赶去中介店里,要求房东归还40万,保留定金5万元,等他房子能过户再继续履行合同。房东说钱已用完,他没想毁约,约定的交房时间也还早,让我们等他结案后过户。中介说,房产证压在他那边,,交易不会有问题,只是过户稍微晚点,也让我等。钱要不回来,诉诸法院需要的时间比等待的时间还长,没办法,我只能等。先是说2018年1月结案,结果结案之后又说他前妻上诉,还要再审理,3月底出结果。3月底,中介打电话跟我说房东前妻另案告房东近两百万,房子确定不能过户,让我找律师去商谈。商谈的结果是房东答应在三天内把45万还给我。但是三天之后又要求再给他一个礼拜,一个礼拜之后还是分文未还(我曾跟他说筹到多少还多少)。于是4月中旬我到派出所告房东诈骗。派出所认为诈骗不成立,给出不立案通知。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房东同意5月30日还我45万。然而到了5月30日房东再次食言。无奈,5月31号我将房东、中介经纪人、中介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经营者告上法庭。6月14日法院立案,8月23日开庭,双方同意调解。不料法官刚一宣布散庭,中介公司经营者马上当众朝我吼叫,指责我把他告上法庭,然后愤而离去。这让我气愤难耐,也深深地明白,这不仅仅是金钱上的纠纷,更是法理上的较量!所以我将事情原委发布网上,恳请大家献策,帮助我捍卫我的合法权益。我有几个问题请教法律专家:
第一,合同是否有效。法庭上有声音:签订合同之前房子已被保全,合同无效。法庭上也有另一声音:在签订合同之前,法院虽能查到保全信息,但都是已经还钱解决好了的,只是记录尚未消除,在我付完45万之后到12月份之间不存在过不了户的问题(12月份房东前妻保全了房东的房子)。请问,我该如何求证至今在法院上尚有记录的合同之前的保全信息到底只是记录,还是事实?法院、房管中心、国土局都有这方面的记录,哪个地方出具的材料可以成为证据?
第二,合同无效是不是只能主张要回45万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法庭执意不支持这个损害赔偿,我该怎么办?
第三,开庭前法院驳回我申请房屋差价评估的请求,这成了法庭上被告律师诟病的对象,那么如果我自己请评估公司评估的话,是否有效?
第四,合同里没有明确中介的责任,中介是不是就没有责任?房东固然可恶,但是如果遇到专业、负责的中介到房产中心问一下,这个事情也不会发生(我是初次买房没有经验,中介跟我说房产证在他那就没问题,我听信了,否则我一定去查)。情理如此,但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不想再让对方这样理直气壮怒气冲冲当众指责我!此次,在法官和律师的建议下,先撤销了对房产中介的起诉,准备另案起诉。
第五,房东有处与前妻的房产定于九月上旬拍卖,显然,在此之前判决下来的话,,我拿回钱的几率比较高,请问我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够请求法官拍卖之前判决?
事情发生已经快一年了,房子并非完全不能过户,而是房价涨了,大家都懂的。今日几位被告律师都辩称房子没有增值,其实在网上查一下去年9月末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小区(大洋路小学学区房)80多平方的房价和现在同平方数的房价,就可知道对方是多么地大言不惭!房子不想卖了,又以没钱归还为由拒绝还我房款,赔偿我经济损失。这,於法、於理、於情都不容。可是为什么维权那么难呢?正义在哪儿?公道在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