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设计的标签配料定量标识标识中配料表出错会影响到生产商吗

商品标签该怎么标?十大标签瑕疵纠纷典型案件告诉你 - 简书
商品标签该怎么标?十大标签瑕疵纠纷典型案件告诉你
购买商品时,看商品标签标注信息是不少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无标签该怎么办?消费者又因哪种标签瑕疵问题可进行维权?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去年,重庆全市法院审结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等案件5205件。从去年以来,重庆高院民一庭一直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统一问题,曾召开两次高中两级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专题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据重庆高院民一庭庭长彭贵介绍,近年来,涉及商品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的纠纷相当多,因标签瑕疵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诈行为的界限不清,与食品安全、是否误导消费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故不同法院对标签瑕疵的赔偿责任认识不尽一致。因此,重庆高院民一庭梳理了涉及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件,期望能够对法官办案、消费者依法维权有所帮助。十个案件中,有的涉及进口商品的标签标示,有的涉及欺诈的认定,有的涉及标准的适用与理解。  “我们法官要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族知名品牌保护并重的理念。”彭贵表示,平等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经营者的保护,特别是对民族知名品牌的保护。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法官要正确认定标签瑕疵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消费者、经营者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1.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基本案情: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2.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基本案情:日,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刘某某举示的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可以证明其所购的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该百货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所购商品在出售时即有中文标签,应认定刘某某的主张成立。该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人民法院遂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3.预包装进口食品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图案作为食品建议,未予以中文标示的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日,邓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桂格即食枫糖燕麦片、桂格快熟燕麦片、桂格传统燕麦片、桂格即食原味燕麦片及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等食品。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进口食品。其上述包装上分别印有蓝莓、草莓、苹果、刺玫等图案,并印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但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无蓝莓、草莓、苹果等相应说明,其中文标签的食用方法中载明:“只需加入热水或热牛奶即可成为一份方便美味的麦片,建议加盖闷2-3分钟口感更好,同时根据个人口味可加入蜂蜜或者果仁等,更营养更美味。”邓某以上述食品包装图案无中文标注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一般而言,食品在包装图案、照片中使用其本身并不包含的成份,并同时在食用方法中以中文标注可以添加图片中的食材作为食用建议,该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如使用的该图案在该食品包装图案中没有中文标注的,则构成欺诈。本案诉争食品中的桂格肉桂燕麦方脆的包装上虽有英文SERVING SUGGESTION字样,但并未用中文标明其包装图案仅是食用建议,其中文标签中的食用小贴士中亦未载明可加入果仁等。包装图案中的水果图案在其食品中并不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该商品,某商场销售该食品的手段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4.销售未标注批准文号和生产日期的特殊化妆品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日,强某在某超市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祛斑美白面贴膜6袋,共计支付34.80元。该贴膜的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公司退还货款34.8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裁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该超市销售给强某的面贴膜属于特殊化妆品,面贴膜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令该超市退还强某货款34.80元,并赔偿500元。  5.代加工产品未标注受托企业信息的不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邓某在重庆某商场购买XXX品牌服装5件,其中羽绒服一件,价格为1280元;休闲衬衫一件,价格为380元;针织衫两件,价格分别为780元、1280元;休闲长裤一条,价格为580元,前述货款共计4300元。前述产品系XXX时装公司委托XXX服饰公司加工生产,产品标牌上均标注经销商系XXX时装公司,地址为上海闵行区龙吴路XXX号。其中羽绒服及休闲长裤标注制造地为浙江省平湖市,休闲衬衫标注制造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针织衫标注制造地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东莞市。邓某以该商场销售的商品未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已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对代加工产品,是否必须标注受托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属于生产者,委托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受托人属于实际生产者。受托人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仅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不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在本案中,XXX时装公司既是事实上的经销商,又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该公司没有在讼争产品上标注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不构成欺诈,邓某要求给予3倍价款赔偿,不予支持。但因生产者与经销商是不同的概念,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注其为生产者,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邓某要求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4300元,驳回了邓某要求给予3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6.包装饮用水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  基本案情:秦某在重庆某商店购买了720瓶XXX天然矿泉水。该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了特征性指标外,还标注了“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词句。秦某以该产品没有标明该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商店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问答》第十四条规定:“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XXX矿泉水包装上标明的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属于矿泉水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可以不予标示。因此,XXX矿泉水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7.在相关国家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生产者自行在产品上标识质量等级的不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日周某在某副食经营部以298元/瓶的价格购买了两瓶由XXX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红葡萄酒。葡萄酒瓶体包装上标注有“XXX酒庄产品质量等级”字样,并用箭头、字体、图形等的组合标识标明产品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为“优选级”、“特选级”、“珍藏级”、“大师级”。周某认为涉诉葡萄酒的上述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遂起诉要求某副食经营部退还货款596元,并赔偿3倍价款1788元。  法院裁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GB)第4.1.11.4条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我国关于葡萄酒的相关国家标准中并无有关葡萄酒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涉诉葡萄酒的生产者在葡萄酒瓶体上标识产品质量等级的相关标识,系制定并施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诉葡萄酒瓶体上有关产品质量等级的标识,并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8.包装标识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低于国标中该营养成分的使用量,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  基本案情:日,强某某在某连锁店消费2.4元购买了1瓶450毫升的XXX橙汁饮料,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营养成分表,该表最后一栏标有:项目维生素C,每份33.8毫克(经换算为75mg/kg),营养素参考值34%。强某某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使用量的范围为250mg/kg-500mg/kg,涉案产品未达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予以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中第8条规定:“按照本标准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其中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使用量的范围为250mg/kg-500mg/kg……”该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鉴于不同的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的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本案中,XXX橙汁饮料作为终产品,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低于该标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量,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强某某的诉讼请求。  9.生产者在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可就多个推荐性标准择一使用,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生产者、经营者就食品的瑕疵标注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覃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由XXX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原枣67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某品牌原枣;配料:骏枣;产品种类:干制大红枣;质量等级:一等;产品标准代号:GB/T5835;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煲汤、煮粥、泡茶、做馅;生产者名称:XXX枣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之后,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注“开袋即食”和“保质期12个月”存在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赔偿。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该品牌系列干制红枣,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干制红枣的标准GB/T5835。产品生产工艺是:新鲜成熟红枣经过挑选、清洗、干燥、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开袋即食用的干枣。该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生产的干制红枣系列产品可以开袋即食。  法院裁判:首先,涉讼产品系红枣类干果制品,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产品无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该公司选择适用推荐标准GB/T,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GB/T中没有开袋即食以及保质期的规定,涉讼红枣标注“开袋即食”、“保质期12个月”是否属于标注不当,应以是否达到开袋即食以及保质期12个月的质量要求来确定。免洗红枣是推荐性生产标准,开袋即食是食用方法,二者不能等同,其标注虽与推荐性生产标准不一致,但在有证据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不应认定生产者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覃某的诉讼请求。  10.生产者对“复原果汁”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标注“100%果汁”、“果汁”  基本案情: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XXX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根据《饮料通则》(GB1)、《橙汁及橙汁饮料》(GB/T2)的相关规定,果汁分为“非复原果汁”和“复原果汁”。其中,“复原果汁”系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通过复原而成的果汁或蔬菜汁,实质上仍为水果(蔬菜)原汁,行业内也通称为100%果汁。《饮料通则》(GB1)对果汁类产品的标签规定“果汁饮料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而并未规定必须标明“复原果汁”。故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而并非必须标注“复原果汁”。 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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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机硅防粘涂料GBT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食品包装纸GB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6、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7、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8、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示例:糖水梨罐头净含量:425克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5.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等。(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二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二十二)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1)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 “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 “卫新食进准字”
“(&&&&)”年 “第&&号”。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2)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1)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2)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3)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4)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标识的标注方法:(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042300的玉米粉)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棉花种子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有三种:一是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二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三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制或另符加标识、说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1)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2)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3)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4)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5)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5)转基因食品标注不得有治疗疾病等虚假内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二十三)进口食品: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自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来源:食品饮料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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