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公司帮忙开假工作合同做了份假施工合同,我是甲方,朋友公司帮忙开假工作合同是乙方结果朋友公司帮忙开假工作合同拿这这份合同问我要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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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一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顺明,男,汉族,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高中文化,无业,住青海省湟中县上五庄镇小寺沟村222号。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小娟,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贵庭,男,汉族,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高中文化,无业,住青海省湟源县南小路申中乡大路村11-248号。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晓东,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顺明、王贵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4月,被告人李顺明对外宣称有部队军事工程,与高某村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通过高某村收取被害人吕某贵工程保证金15万元,李顺明给高某村打了两个收取15万元工程保证金的借条,一张是借10万元的借条,一张是借5万元的借条。后因工程迟迟不能开工,高某村要起诉李顺明,李顺明找到吕某贵,出示伪造的部队文件、通行证等取得吕某贵的信任,李顺明告知吕某贵不愿意和高某村合作,要和吕某贵合作,并让吕某贵从高某村处要回李明顺打给高某村收取15万元工程保证金的两个借条,这15万元工程保证金就算收取吕某贵的工程保证金,又收取吕某贵的工程保证金5万元,合计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吕某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我是通过一个叫高某村的人认识的李顺明他们。2010年4月份,高某村找我说他找到了一个大工程,是部队军事保密工程,二炮的导弹基地,工程地点是在李家山,这件事情还不能外传,当时我就相信了高某村,同意和他一起做,之后我就给了高某村28万元,后高某村说我的钱都给了李顺明,我开始怀疑这个工程的真实性,这以后我就开始向高某村要钱,高某村就陆陆续续的给我还了一部分,还剩下15万元没有还。后来高某村要起诉李顺明,李顺明就找到我,他说这个工程是部队保密工程,地方政府都不知道,工程绝对没有问题,他还拿出一些部队的红头文件给我看,我看都是些部队文件,又听他口口声声说工程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我就又相信了,然后李顺明就问我他拿高某村的钱是不是我的,我就说是,李顺明就说他不愿意再和高某村合作了,他想直接和我合作,他从高某村那里拿来的钱还有15万元就直接转到我的头上,只要把他在高某村那里打得收钱的条子要回来,就算是我交的工程保证金,到时给我1000万方的工程。到2011年1月份李顺明又向我要工程保证金,我就按照他的要求给了他5万元,在后来也不见工程。这15万元都是高某村从我手里拿去,由黄某会交给李顺明的工程保证金,之后高某村逼着李顺明还,李顺明就找到我,让我从高某村那里要回条子,把这15万元转嫁到我头上了,这样我和高某村就不存在这15万元的事情,成了我给李顺明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李顺明说工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李顺明说保密,我们不能去,他们给我看的许多文件上的写的就是这些,还给我办理了一张通行证,上面也写的是青海项目部。2.证人高某村证言:我和李顺明就工程的问题签订了一份合同,给他交了工程保证金。合同的名称时间长了忘了,我记得是什么西部基地青海项目部。具体工程我一直都没有见到过,当时李顺明给我说的是一项部队的工程,是导弹基地,军事保密工程。合同签订了以后就给李顺明了30万工程保证金,这30万元有15万元是我的,另外还有15万元是借吕某贵的。吕某贵给了我20几万元,后来我还了他一部分,还有15万元,李顺明让吕某贵跟我要回他打给我的收取15万元工程保证金的两个借条,吕某贵的15万元,最后就算作是吕某贵给李顺明的工程保证金了,这15万元已经和我没有关系了。3.借条证实,李顺明收取吕某贵、黄某会20万元的事实。4.被告人李顺明供称:高某村是我通过别人认识的,吕某贵是我通过高某村认识的,2010年他想从我手里拿工程,所以就和我签订了合同,之后高某村给我交了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当时是分两次交的,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5万元,一共是15万元,我当时也是打了两张条子。这些钱都是吕某贵给高某村的,之后高某村说不干了让我退钱,我当时退不出来,高某村就说要起诉我,我知道这些钱是吕某贵的,我后来找到吕某贵,跟他讲我和他合作,后来经过我们协商,吕某贵就从高某村那里要回我写给高某村的两张15万元的条子,这15万元就算到吕某贵的头上了,15万元成了吕某贵给我的工程保证金,这样我和这15万元就和高某村没有关系了,工程也和高某村没有了关系,后来我又向吕某贵要了5万元,这样吕某贵一共给我了20万元。(本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二)2010年5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利用私刻的各种印章,伪造的部队文件骗取受害人陈某辉的信任,以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之名,与陈某辉签订了一份《联合施工土方工程协议书》,先后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向陈某辉收取工程保证金29.95万元。后李顺明退还1万元,其余的28.95万元全部由李顺明、王贵庭二人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0年5月的时候,宁夏机械化工程总公司第五分公司的经理王某荣找到我说,在青海西宁认识一个人叫李顺明的,这个人手里有部队工程,后来我和王某荣找到李顺明,李顺明介绍了二炮一项工程,现在可给我们分包一部分,我当时就提出去看看工程的地方,李顺明说这是一项二炮的保密工程,现在不可能让我们去看,之后我们又多次见面,商讨工程的情况,我一直坚持要看工程,后来李顺明就派了一个人带我们去看,地方就在大堡子部队九团的后面,看完地方之后我就按照李顺明的要求给他打款,前后一共给了29.95万元,这里面有24.25万元都是从银行转帐的,这些都有转帐凭据,5.7万元都是给的现金。后来我看这个工程干不了了,我就一直向他追要钱款,到今年的三月份他还了我1万元,到现在还有28.95万元。所有的事情都是我和李顺明直接联系的,王贵庭和李顺明在一起,事情都是李顺明在说,李顺明给了我一些部队的文件,有部队文件、授权书,还有进场通知书,他还给我看过军用车牌照。2.联合施工土方工程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项目部存档文件、批复、授权书、入场通知书证实,李顺明、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并向被害人陈某辉发放虚假的相关工程文件。3.打款凭证证实,被害人陈某辉多次转帐给被告人李顺明的事实,明细如下:日汇款50000元;日转帐100000元;日存入李顺明的账户4000元;日存入10000元;日存入20000元;日存入8000元;日存入5000元;日存入5000元;日存入5000元;日存入3000元;日存入2500元;日存入20000元;日转帐10000元,合计:242500元。(三)日,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私刻部队公章,伪造各种部队文件,虚构所谓的秘密军事工程项目,以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之名,与马某新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通过马某新收取隽某明、王某全等多人工程保证金12.5万元,收取王某库工程保证金3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1年7月份我通过陈某辉认识了李顺明。到了2012年4月份,这个李顺明对我讲他手里有个大工程,可以承包给我,还说这是一项军事工程,保密性非常高,有些话只能和我讲,还说不能让我向外说,工程的最终造价是600多个亿,可以承包给我土石方工程,每平方米造价18元,给我1000万方的工程,造价是1.8亿元。在日早上10点左右,我和李顺明签订了工程合同,在这之前,李顺明说想要把合同签下来就让我准备好65万元钱,我当时按他的要求做的,在合同签订之前我就已经给了他2万元的现金,合同是26号签定的,日我们就按照李顺明的要求给他转账30万元,是从西安市杨凌区的农业银行转的钱,西安转账的是我的合伙人王某库,之后2012年5月份我又分几次给他现金33万,这65万元都是王某库出的钱,合同上写明了开工日期是5月4日,可是到了开工日期了,李顺明又说5月19日开工,后一直没有开工。李顺明还给过我一份授权书,一个通行证和一只军车牌照。我具体是在李顺明这里跑工程,所以这些钱都是王某库的,李顺明收了65万元,已经退还30万元。王某全和隽某明也想通过我承揽工程,当时李顺明要钱比较急,我就把李顺明的账号给了王某全,之后王某全说分三次把5万元打到了李顺明的账号上。隽某明的情况也是这样,给李顺明打了7万元。王某全给李顺明转了5万元,其他的25万元都给了我,之后有24万元我都给了李顺明,还有1万元我自己用了,隽某明给李顺明直接转了有7万元,其他的38.7万元都给了我,之后我给了李顺明给了37万元,还有1.5万元是我自己用了。李顺明拿了我210余万元、王贵庭拿了我172万元。和李顺明谈的这个工程,整个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事情,王贵庭都清楚。2.被害人王某库的陈述:号,马某新来杨凌找我,他说他找到了一个工程项目,是和部队有关的的工程项目,是保密的军事工程,工程范围是土石方,并把承办协议书给我看,是一份土石方承包协议书,合同乙方是马某新,甲方就盖了个公章,是部队的公章,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后我就按照老马提供对方的账号在杨凌的中国农业银行给李顺明转帐30万元,李顺明的农行卡号**********。后来我给老马转账20万元,还有几万的现金,一共给了老马35万元。今年元月份李顺明还了30万,还有35万元没有还,我一直让老马催要,还专门派黄某华(被害人王某库所在陕西华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到西宁,结果小黄回来说已经见不到李顺明,也和他联系不上了。3.被害人王某全陈述:2010年冬季,我和马某新在宁夏共同承包了一处果库的工程。后来马某新认识了几个在青海干活的人,跟着那个几人去青海,在青海,他认识了李顺明。马某新从青海回来后在宁夏一个宾馆给我说,李顺明手里有一个二炮的工程,二炮要在青海建导弹发射基地,他从李顺明手里承包基地的土方工程,他让我找六七个人,每个人筹资5万元,将来工程开始赚了钱,每个人都有一辆车,独立核算。到了2012年2月份,马某新给我打电话说工程就要开始了,他也和陕汽厂把工程用车都联系好了,让我赶快按我们前面说的办法筹钱买车,具体汇了多少次我也记不清了,一共给汇了36.7万元,其中王某科4万元,王某军3万元,隽某海4万元,王某礼4.5万元,杨某常1.5万元,牟某平4千元,李某超6千5百元,我一开始被骗了11.7万元,加上我给其他人退的钱,我现在一共损失了18.65万元。所有的钱分别给马某新、马某、陈某辉、高某会的账号上打过,听马某新说汇给他的钱都给了李顺明。4.被害人隽某明陈述:2011年底,马某新打电话说青海这边有工程,我先后给马某新打款45.7万元,马某新还了5万元,其余钱马某新说给了李顺明。后来我向马某新、李顺明要钱,电话中李顺明,王贵庭均对还钱一事再三推脱。5.被害人王某军陈述及收条:听王某全说青海有一个部队工程,与他人筹集资金参与干工程,向王某全交款3万元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科陈述及收条:听王某全说青海有一个部队工程,与他人筹集资金参与干工程,向王某全交款4万元的事实。7.被害人隽某海陈述、收条、银行凭单、土方工程概况、授权书证实:听王某全说青海有一个部队工程,与他人筹集资金参与干工程,向王某全交款4万元的事实,及给王某全马某新汇款的情况。8.被害人牟永平陈述及收条:听王某全说青海有一个部队工程,与他人筹集资金参与干工程,向王某全交款4千元的事实。9.被害人李某超陈述及收条:听王某全说青海有一个部队工程,与他人筹集资金参与干工程,向王某全交款4万元,后退了2.85万元的事实。10.被害人王某理陈述及收条:听王某全说青海有一个部队工程,与他人筹集资金参与干工程,向王某全交款4.5万元的事实。11.证人黄某华的证言:马某新在西宁找到了一个项目工程,想和我们公司合作共同承包,这项工程的前期投入资金都是我们公司负责人王某库提供的,所以王某库和马某新是工程项目的合伙人。王某库在这个项目上前期投入资金有65万元。这65万元都交给了李顺明。30万元是由王某库个人的账户直接转给了李顺明的个人账户里的,其余的35万元是王某库转给马某新后由他交给李顺明的。后来李顺明归还了30万元,又写了一张条子,保证归还剩余的35万元。12.证人张某的证言:去年的时候王经理和马某新合作一个工程项目,地点在西宁市,我们经理开始就支付了65万元的工程管理费,后来这个工程一直没开工,经理就说工程有问题,所以就想收回这65万元,但对方一直不想退,所以王经理就派人去要钱。我们公司派我和黄某华轮流到西宁找李顺明要账,今年3月份是我去的,在青海宾馆的一楼,我和老马去找李顺明要钱,当时他就从他带的包里拿出好几份文件给大家看,其中有一份给老马看,后来我就接过来,一看是一份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印章的文件,我就把这份文件扫描了一份留下来,回来后交给了王经理,文件是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有文字内容一个是要给相关的补偿,一个是关于项目开工日期的,下面的落款是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但盖的公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的印。和李顺明一起的有王贵庭,还有一个女的,李工,叫什么我不知道。13.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总指办字(04)号文件、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总指办字(06)号授权书、通知、入场通知、紧急通知、银行凭证证实,李明顺、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并与马某新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李明顺、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向被害人马某新发放相关虚假文件的事实。银行凭证证实被害人王某库在日给李顺明转账30万元的事实。14.银行转账凭据、保证、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文件、工作安排表、通知、入场通知、紧急通知、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通行证、车牌照片、授权书证实,日王某库银行转账给李顺明30万元的事实,日李顺明书写保证归还被害人王某库35万元欠款,见证人马某新的事实以及李明顺、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向被害人王某库发放相关文件、部队车牌的事实。15.银行凭单证实,王某全和他人筹集资金向马某新、李顺明汇款的事实。16.收据、银行凭单证实,隽某明向马某新汇款21.7万元(其中9万元的单据与王某全提交的重合)的事实。17.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李顺明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转入款项记录:日,邮政银行宝鸡市扶风县,现转2万元;日,邮政银行宝鸡市扶风县,现转1万元;日,邮政银行宝鸡市扶风县,现转2万元;日,邮政银行宝鸡市扶风县,现转2万元;日,邮政银行宝鸡市扶风县,现转0.5万元;日,邮政银行宝鸡市扶风县,现转5万元,共计12.5万元。(四)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利用私刻各种印章,伪造的部队文件骗取被害人周某平的信任,以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之名,与周某平签订了《土方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收取周某平工程保证金40万元,后退还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平陈述、报案材料:我和李顺明许多年前在兰州认识,2011年12月李顺明叫我去永和大厦一楼,在场还有7、8个人,他在讲他的工程,还拿着部队的文件,证明工程是部队的,我也相信他确实有工程,我就从银行取了1万元给了李顺明。到2012年我就开始跟着李顺明,他和王贵庭在青海宾馆长期包房,李顺明是工程总负责人,王贵庭是联络人,李顺明说项目是部队保密工程,工程量很大,我陆续给了李顺明、王贵庭40万元。到了2013年春节我回家过年没有钱,李顺明给了我10万元,到10月份我又向李顺明要钱他又给了我10元,现在还差我20万元。2.土方分项工程施工合同、收条、土方工程概况、部队文件复印件、银行回单证实,李顺明、王贵庭与周某平签订土方项目施工合同,周某平为承包工程给了李顺明、王贵庭40万元,后李顺明返还20万元的事实,李顺明、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并发放相关文件的事实,日周某平给王贵庭农行账户转款2万元的事实以及李顺明、王贵庭出具收条,收到周某伦100万元,陈某蓉50万元,肖某仁85万元,共计235万元的事实。(五)2013年1月,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在与周某平签订虚假合同的同时,又以需要大量施工队为名诱骗周某平介绍工程施工人员,并委托周某平于日和被害人肖某仁、王某、陈某蓉等人以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之名,签订了《土方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收取王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肖某仁工程保证金85万元,陈某蓉工程保证金24万元,并以工程需要为名骗取26万余元的本田商务车一辆,合计50万元,收取上述三人的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3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平陈述、报案材料:我和李顺明许多年前在兰州认识,2011年12月李顺明叫我去永和大厦一楼,在场还有7、8个人,他在讲他的工程,还拿着部队的文件,证明工程是部队的,我也相信他确实有工程,因为工程量大我又介绍陈某蓉、王某、肖某仁、周某伦参与工程,陈某蓉交了50万,其中现金24万元,一辆车26万元,肖某仁交了85万元,周某伦和王某是合伙人共交了100万元,这些钱大多是我转手交给李顺明和王贵庭。到了2013年春节我回家过年没有钱,李顺明给了我10万元,到10月份我又向李顺明要钱他又给了我10元,现在还差我20万元。2.被害人肖某仁陈述、报案材料:2012年10月,周某平告诉我他与李顺明、王贵庭合伙一项部队的土石方工程,想与我一起做,后我给王贵庭的账户打款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周某平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工程一直没有拿到。2013年1月,前后又给周某平55万元用于工程的吃饭打点人际关系。从周某平处见过部队上使用的军用车牌照和一些红头文件,但未见过任何部队的人。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报案材料:2012年4月,认识周某平,周某平与李顺明、王贵庭合伙一项部队的保密工程项目,工程法定代表由部队授权给李顺明为法人代表,王贵庭是部队与施工队之间的联络官,想与我一起合作承揽此工程,后给了周某平100余万保证金,与周某平签订合同,但一直未见过此工程。在要求李顺明退款时,李顺明拿来部队的红头文件,后再无法联系到。4.被害人陈某蓉陈述、报案材料: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周某平、李顺明、王贵庭以承包部队的保密工程项目为由收取保证金81.9万元,且从李顺明处看过部队的文件,不知真假,以此相信。后2013年4月,李顺明退还6.5万元,至今75.4万元没有退还。5.证人周某有的证言:介绍肖某仁与周某平认识,周某平、李顺明、王贵庭一起合伙搞一项部队的保密工程。工程的总负责人是李顺明,王贵庭是部队与李顺明之间联络人,见过几张部队的文件,不知真假。我代表肖某仁在一份土石方合同书上签字,后来我看到李顺明、王贵庭写的一张收条,上面写着肖某仁工程保证金85万元。6.银行回单、收据、收条、部队文件复印件、车牌照片证实,李顺明、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通过周某平给了被害人肖某仁的相关虚假文件,以及骗取被害人肖某仁工程保证金85万元的事实;日肖某仁给周某平转款20万元,日肖某仁给王贵庭转款30万元,日肖某仁给邮政储蓄账号转款两笔共5万元;日周某平出具的收据收到肖某仁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日周某平借肖某仁30万元;李顺明、王贵庭出具收条,收到周某伦100万元,陈某蓉50万元,肖某仁85万元,共计235万元。7.收条、部队文件复印件、车牌照片证实,李明顺、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通过周某平给了被害人王某的相关虚假文件,以及骗取工程保证金100万元的事实;日周某平出具收条,收到王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日李顺明、王贵庭出具收条,收到周某伦100万元,陈某蓉50万元,肖某仁85万元,共计235万元。8.部队文件复印件、军牌照片、银行回单、报销汇总表证实,李顺明、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通过周某平给了被害人陈某蓉的相关虚假文件,以及骗取工程保证金;日给周某平转款11万元,日给周某平转款1万元,日给周某平转款3万元,日给周某平转款2万元,日给周某平转款5万元,日给周某平转款7万元,日给周某平转款5万元,合计34万元;日购买车辆26万元,给李顺明买保险1375元,共计261375元的事实。(六)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利用私刻印章,使用伪造的部队文件和军用牌照,虚构导弹基地、部队军事保密工程为由,以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之名,和甘肃鑫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友在青海宾馆分别签订了《土方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300万元,期间李顺明、王贵庭为了让被害人路某友相信工程的真实性,不断向路某友下发所谓的紧急通知、入场通知书等虚假文件,编造理由,承诺工程即将开工,致使路某友组织大批施工人员滞留至西宁市,李顺明、王贵庭以开工入场后用虚构的工程款结算为由,让路某友用垫付的方式发放民工工资320万元,后李顺明、王贵庭陆续退还现金100万元及价值26万元商务用车一辆,其余钱款均被李顺明、王贵庭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路某友陈述、报案材料:2012年9月,我通过朋友贺某平认识了李顺明,当时贺某平说李顺明在西宁市有工程项目,正在对外发包,我到西宁以后就见到了李顺明,还有王贵庭,他们是工程项目的合伙人,李顺明介绍工程是一项保密级别很高的军事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叫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我们谈过以后我就提出去工地现场看看,李顺明说这个工程是国家军事工程项目,是要保密的,在未签订合同交纳保证金之前是不允许任何人进入工程现场的,我当时很相信贺某平,就同意先交纳保证金,之后在日和日。我和李顺明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签订完合同后又按照李顺明的要求继续给他打款,都是工程保证金,在这个期间,李顺明不断给我拿一些部队的文件,继续采取欺骗的手段让我相信他们的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前期我把钱打给贺某平,先给她现金10万,后转账47万元,她还了我2万,其它的55万元都作为工程保证金打给了李顺明,事后李顺明承认收到了55万元的保证金,又给我打了一张条子。我们为了工程交保证金,从日起我陆续向李顺明、王贵庭打款一共是106万元,另外日按照李顺明的要求给他两根金条,价值15万元,一块和田玉价值5万元,日交给李顺明3万元现金,日给了2万元现金,2月7日给了3万元现金,日给了3万元现金,2月28日给了3万元现金,两幅富贵牡丹图是价值30万元,纯银的三国人物丛书价值4万元,这些一共价值68万元。实际给他的现金是3575980元,金条等物品价值54万元,一共是4115980元。后来我找不到李顺明,就找贺某平要钱,贺某平就到城西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找到李顺明,我们在协商时李顺明认可贺某平给他的55万,认可我给他转账的106万,给民工工资认可100万,最终确定300万整数,李顺明分别打了55万和245万两张条子。日,贺某平通知要进场,李顺明让组织民工,按照他的要求我组织了400人的施工队到西宁,结果在西宁干等了4个月,这四个月的民工工资都是李顺明让我垫付的,一共是320万元,日在城西刑警大队协商时,李顺明都是认可并且本人签了字还捺了手印。2013年11月左右,因为我们还一直拖欠民工工资,所以我们就一直向李顺明催要,后来李顺明分两次还了我们一共40万元,这笔钱都发给民工工资,2013年一年中李顺明他们还陆续还了一部分,有一笔17万元,另外还有几万的几次,总共还了我100万元左右,2013年4月份,他就把一辆车顶给我们,除了这100万元和一辆车(25万元)以外,李顺明、王贵庭再也没还过一分钱。我一共给他和替他支付711万余元,日协商时,他自己签字捺印认可的有654万余元,车他是以25万元顶给了我,另外还有100万元,一共125万元,现在他认可的数字还有529万余元没有还。李顺明让我给工程队支付民工个人工资,一直到2013年年底我们才搞清楚,李顺明他们的工程实际上不存在,我是被他们给骗了。2.证人贺某平的证言、证明:李顺明一直和我说他在西宁是做工程的,路某友也是做工程的,后来李顺明给我说在西宁有个工程,是个和部队有关的工程,我给路某友说了以后,路某友就让我帮他和李顺明说一下,把这个工程给他,这样我就介绍路某友和李顺明搭上了关系。李顺明在工程上合伙人我就知道有王贵庭。当时路某友相信我,就通过我给李顺明5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我没有参与他们的事情,我知道他们谈成了。后来路某友想我要钱,我又没拿钱,我就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找到李顺明后,李顺明说欠的钱他会还的,公安局的一听是欠钱的事,就让我们出去解决,后来就在公安局的走廊的一张桌子上李顺明写了55万元的欠条,当时有谁在场有李顺明、路某友、我还有刘某洋。3.证人刘某洋的证言:开始时路某友找我合作时说了他在西宁城承包到了工程,是部队工程,还是保密工程,我只管施工,所以我也没有了解具体的情况,到西宁以后认识了李顺明、王贵庭,他们说是部队军事工程,是导弹维修基地,保密度很高,李顺明说话口气很大,一会说要去什么军区开会,一会又说要去接到什么中央军委的领导,都是用种种借口推脱开工日期,后来我就觉得工程有问题,李顺明还拿出一些部队文件给我们看,还有盖有国防部印章的文件。前期我们组织了10几人,都住在夏都宾馆,李顺明、王贵庭让我们不要担心,让我们先垫付,意思是说给民工的工资就算作是我们交给他的工程保证金,但直接发给民工工资,就是由我们来先期垫付的。一共垫付了180多万元。前期投资也是有我们共同承担,这些钱都是由我和路某友支付的。到后期我们就又组织了有几百人,我的工程队就有200多人,还有其他的工程队一共有3、4百人。得到李顺明他们的同意后这些民工的工资就还是有我们垫付给发了。工资支付了有300多万。李顺明是认可的,李顺明写的有条子,有签字,总共有600多万元。4.证人高某平的证言:2012年10月,路某友说在西宁接到一项工程,是有关部队的土石方工程,公司组织一部分员工到西宁,后见到工程的总指挥员李顺明还有王贵庭,但一直未开工。但工资一直按时给民工发放。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土方分项工程协议书、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交易凭条、回单、证明、借条、还款计划、保证书、入场通知书五份、中国人民解放军(K)第四工程总队文件二份、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工程部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消费明细、打款凭证、收条、甘肃鑫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李顺明明细账单、工资合计表证实,犯罪嫌疑人李顺明、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并与被害人路某友签订合同,发放相关工程文件的事实;被害人路晴是甘肃鑫谦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害人路某友于日转账给李顺明5万元,日转帐30万元,日转帐2万元、1万元,日转帐2万元,日转帐5万元,日转帐2万元,日转帐2万元,日转帐2万元,日转帐20万元,日转帐30万元,日转帐5万元,多次给犯罪嫌疑人李顺明转帐现金106万元的事实;李顺明的本田汽车以25万元的价格抵给被害人路某友的事实;李顺明借路某友现金245万元、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的事实;李顺明对被害人路某友作出还款承诺的事实;李顺明向被害人路某友保证将其带到施工现场,协议4000万立方的土方以单价18.5元每立方执行的事实;路某友给民工发放工资的情况,工资表:1825980元,1480000元,1448000元,272000元,合计320万元。以上所列六起犯罪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李顺明、王贵庭合同诈骗一案的案件来源情况,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日,小桥大街派出所民警在西宁市小桥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口巡逻中,将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李顺明抓获。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城西区盐湖巷将犯罪嫌疑人王贵庭抓获。3.证人李某菊的证言:李顺明、王贵庭具体是干什么的我不清楚,他们俩人没有正式职业,这几年就是在运作这个部队工程,我听李顺明和王贵庭他们说、以及他们拿的文件、公章得知,是一个中航西部基地项目、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他们说过这是一个部队的导弹基地项目。2012年以前,我看他们俩整天就是忙着联系工程的事情,联系工程的具体细节我也不清楚,到了2012年初,我见过一些施工队的人找他俩索要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并且提出终止合同,我意识到他们的所谓部队工程可能是假的。李顺明在我家他的房间里放过一下这个部队工程的文件、印章,2013年李顺明说王贵庭要去更换公章,他就把这些文件、印章拿走了,之后我再没有见过这些东西。我见过终止合同、索要保证金的有王某库和路老板,其他的我不清楚。4.证人汪某萍的证言:我被王贵庭聘请为司机,王贵庭承诺每月8000元的工资,共发放工资7万元。从未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每天没有事可作,王贵庭给了我一部白色苹果5S和一块浪琴手表。5.证人魏某发的证言:我被王贵庭聘请为公司助理,从未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每天没有事可作,共发放工资3.2万元,后王贵庭给了我一部蓝色三星手机。6.证人丛某秀的证言:2012年与王贵庭结婚,2013年4月离婚。王贵庭出钱在香格里拉买了一套房子。后多次有人上门要债,二人离婚,且将房子还给王贵庭。2013年4月,房子以80万元作为抵债给了刘某宇。7.证人刘某宇的证言:2012年时听信李顺明、王贵庭关于部队工程的说法,交纳工程保证金182万元,后王贵庭将一套住房抵顶给自己,现已将房屋卖给李某贤,王贵庭将房子给我,还给了一部分现金,将保证金款项已经全部给我退还。8.证人李某贤的证言:2013年7月从刘某宇处购买香格里拉10号怡园2号楼2单元221房屋一套,并已办理过户手续。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顺明、王贵庭处查扣的财物及物证。从李顺明处扣押:手表,壹块,黄色仿劳力士;手机,壹部,黑色黑边金立W808,带双卡移动**********,联通**********;印章,壹枚,李顺明印私章;印章,壹枚,中国人民解放军(K)第四工程总队行政专用章;印章,壹枚,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业务专用章;印章,壹枚,中航西北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办公室;印章,壹枚,中航西北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财物专用章;印章,壹枚,中航西北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从王贵庭扣押:手表,壹块,黄色面仿劳力士;手表,壹块,黑色面欧米伽;手表,贰块,黄色面纪念情侣表,注有2011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字样;手机,壹部,黑色黑边三星GT-B9120,带卡**********;手机,壹部,黑色金边金立W808,无卡;汽车,壹辆,咖啡色格锐KMHSM81D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青A66418,发动机号码G6DGDA17743,车辆识别代号KMHSM81D1EU054089,档案号**********6,发证日期。从汪某萍扣押:手表,壹块,银色浪琴牌女士手表;手机,壹部,白色苹果5。从魏某发处扣押:手机,壹部,黑色三星GT-19502。10.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政治部保卫处公函:经调查,青海省辖区内无“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无“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总指挥部”,无“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无“中航西北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这些单位,所提供兰K-H0001的军用牌照系假冒牌照。11.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六三五一部队政治部保卫处函:经调查,我部无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工程总队的单位,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工程总队行政专用章,未下设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工程部,未以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工程部名义下发过批复、通知等文件;无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未以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名义对外下发过有关工程开工、通知、补偿以及其它相关文件;无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无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专用章,未以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名义向外发包过土石方工程,无中国人民解放军导弹发射维修保养基地及其工程项目,在汽车九团和湟中县多巴镇黑嘴附近无在建,正在筹建中的军事工程项目或其他在建、正在筹建中的土石方等工程项目,无陆学应,李森林,郑统三人负责的工程项目,不清楚陆学应,李森林,郑统,李顺明,王贵庭等人情况,未与陆学应,李森林,郑统,李顺明,王贵庭等人商谈动作,接洽过有关军事工程项目。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没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工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工程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这三个单位。文号为“工程办(号”、“工程办(号”、“中四总字(号”文件,以及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印章的文号为“总指办字(04)号”“总指办字(06)号”文件均系伪造。13.证明、购房合同、房屋过户的相关文书证实,王贵庭出资购买的城西区香格里拉10号怡园2号楼2单元221号房屋购买、转让的情况。14.物证印章陆枚、军用车牌叁个、通行证伍张,经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当庭辨认无异议。1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顺明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事实。1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制作的其余虚假公章及车牌因被告人销毁,未能追回的情况;本案中部分被害人不愿报案或部分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未能找到的情况;涉案商务车、王贵庭出让的房屋等财物未能追回的情况;制作虚假文件、印章、军牌的人员未能抓获的情况。17.证明、结账明细单证实,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在青海天年阁饭店消费40790元的情况。18.证明、消费明细证实,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在青海宾馆消费392011元的情况。1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顺明银行卡的历史交易明细,王贵庭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已经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1.被告人李顺明供称:2010年我和王贵庭在一起喧的时候说起我被抓的事情,我和他聊了我是因为借用部队工程的名义诈骗被抓的,之后我们俩人就想到了再次借用部队工程的事情挣些钱,之前也是因为我有债,王贵庭也有债,都没有钱,所以我们俩人才商量着做这件事情。为了让人相信,就说王贵庭的姑父是部队的司令员,能搞到工程,另外就是伪造了一些部队的文件,工程上的文件,用这些东西让别人都相信我们所说的部队的工程都是真的,其实我和王贵庭和部队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也不认识部队上的任何人。伪造的有些印章在王贵庭手里,有些我还拿着,我手里有五枚印章还有我自己的私章一共有六枚印章,这些印章在抓我那天被你们扣押了。对外说在部队里,这样说是因为他们也进不去,当然我们也进不去部队,就是骗他们的,实际上我和王贵庭就是住在宾馆,住青海宾馆的时间最长,常包了两间客房。最终就是让他们相信有工程,和我们签订合同收取他们的工程保证金。我们收取的工程保证金有四、五百万元。和我签订合同的两个人,一个叫马某新,还有一个叫路某友,另外有几个人没有签订合同但都收了钱,有四川人唐某华,内蒙古的刘某,宁夏的陈某辉,还有就是周某平介绍来的三个人,一个叫陈某蓉,一个叫王某,还有一个叫肖某仁。和马某新的合同是最早签订的,是在2012年的时候,在青海宾馆签订的,合同是我和马某新签订的,合同都是假的。合同上盖的一个是我李顺明的私人印章,一枚盖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业务专用章的印章。和路某友签订的合同内容是一样的,都是假的。合同签订以后总共收了马某新多少我不清楚,我的银行卡上收到马某新40万元,之后我都转到了王贵庭的卡上了,王贵庭收到了马某新多少钱我不知道,路某友交了145万元,收到钱以后我也转给了王贵庭。另外收唐某华收了100多万元,刘某收了10几万元,陈某辉收了15万元,周某平介绍来的三个人,陈某蓉手里收了50万元,王某手里收了100万元,肖某仁手里收了85万元。这些钱都在王贵庭的手里。后来这些人让我们退钱,后期的钱还了前面的钱,就是拆东墙补西墙,除了退还的一部分之外其它的钱都在王贵庭的手里。到现在就是和马某新一起的王某库,当时拿了有60多万元,大部分都已经还完了,还剩下有10万元左右没有还,有周某平的40万元,当时骗他说需要前期资金,他20万元、10万元、5万元、几万元的给了有40万元,后来他说要回家过年我给他还了20万元,现在还有20万元没有还,另外还有陈某蓉的50万元,肖某仁的85万元,王某的100万元现在都还没有还。陈某蓉的有一辆车加上现金是50万元。这辆26万多元的本田商务车,我们自己用了半年之后就顶账了,是给了兰州的路某友。22.被告人王贵庭供称:在2009年的时候,李顺明因为利用部队工程名义诈骗被抓了,他出来以后和我说起这件事情,我们在聊的时候觉得用部队的名义能让人更加相信,所以就想到用这个办法,也不是说就是谁先提出来,办法是我们俩人一起想到的,李顺明是部队工程的总负责人,我们还专门伪造了一份授权书,以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工程部文件的名义下的授权书,授权李顺明为工程部副指挥长,负责工程,我对外的身份是部队与工程部之间的联络员,负责协调部队和工程部之间的事情。用伪造的假公章盖在伪造的假文件上,然后再把这些假文件拿给大家看,这样大家就都相信我们的身份,相信工程是真的,相信工程是部队军事保密工程,然后他们才交的工程保证金。李顺明和马某新签订了合同,马某新交了一共有65万元,其中我拿了40万元,其它的李顺明拿了,我拿的40元后来我都还了,李顺明还和路某友也签订了合同,收了路某友140多万元,其中我拿了100万元,这笔钱我后来也还了,还有一个姓周的四川人和他一起的唐某华一共交了100万元,这个钱都是我收的,后来还了他们20万元,一个叫刘某的交了10几万元,这个钱都还了,还有当时周某平介绍来了三个人,一个叫陈某蓉的两口子,他们交了50万元,一个叫王某的交了100万元,叫肖某仁的交了85万元,这235万元都是我收的。这些保证金一部分都还了帐,还有200多万元都让我和李顺明用了,李顺明怎么用的我不清楚,我自己用这些钱买了一套房子,买了一部车,还买过几部手机,还有手表什么的,还买了些什么我自己也想不起来了。房子后来顶给了一个叫刘某宇的人了,当时我和李顺明拿了他的钱,有多少我忘了,后来就把这套房子顶给他了。车是我在今年3月才买的,是一辆现代格瑞,40万元,抓我那天已经被你们扣押了。买过几块手表,有劳力士、欧米伽、浪琴、还有两块情侣表。还有我雇佣了汪某萍和魏某发,从去年底雇佣的,给他们每个月发一些工资大概有几千元。我自己没有算过,应该有200多万元,我住宾馆的开销就在40至50万元。还拿过周某平的钱,李顺明和周某平说工程的事情,周某平就相信有这个工程,李顺明就向他要钱,是以工程的前期费用的名义要的,周某平总共给了有40万元,其中20万元是直接给李顺明的,李顺明给我说过,另外20万元是我和李顺明一起从周某平的邮政储蓄卡上取的,后来周某平有要回去了20万元,还有20万元还没有还给周某平。原判认为,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私刻部队印章,编造建筑施工项目,伪造部队工程合同,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假合同及以发包合同为名收取合同保证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李顺明参与合同诈骗六起,诈骗数额6,514,500元,被告人王贵庭参与合同诈骗五起,诈骗数额6,314,500元,二被告合同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合同诈骗罪名及事实准确,唯认定诈骗数额不当,应以审理查明的数额认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诈骗数额不当的部分理由予以采纳,考虑二被告人诈骗路某友工程保证金3,000,000元后,又编造事实,致使路某友支付民工工资3,200,000元,虽退还1,260,000元,仍有1,940,000损失无法追回,应做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李顺明曾因合同诈骗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主观恶性较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其缓刑判决予以撤销,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顺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顺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0元;被告人王贵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随案移送假公章六枚、军车牌三副、通行证五张、会议记录本一本依法留作证据保留;随案移送手表五块、手机五部、现代格锐越野车一辆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李顺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诈骗吕某贵20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上诉均提出,路某友支付320万元劳务工资不应计算到合同诈骗数额中。被告人李顺明、王贵庭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其二人诈骗周某平20万元、王某100万元、肖某仁85万元与事实不符;2.原判认定其二人诈骗路某友300万元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上诉人李顺明单独或伙同上诉人王贵庭对外宣称有部队军事工程,利用私刻的各种印章,伪造的部队文件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与高某村、陈某辉、马某新周某平、肖某仁、王某、陈某蓉、路某友等人签订《土方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其中李顺明和王贵庭收取路某友工程保证金数额为300万元,后李顺明、王贵庭陆续退还现金100万元及一辆价值26万元商务用车(系二上诉人应当支付的民工工资,不应从已收取的300万元工程保证金中扣除)。李顺明参与六起,数额为6,514,500元,王贵庭参与五起,数额为6,314,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李顺明提出,原判认定其诈骗吕某贵20万元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经查,1.借条证实,李顺明收取吕某贵、黄某会20万元。2.被害人吕某贵陈述:2010年4月份通过高某村向李顺明支付工程保证金28万元,后怀疑工程的真实性,便索要保证金,高某村陆续还了一部分,还剩下15万元没有还,到2011年1月份李顺明又向我要工程保证金,我就按照他的要求给了他5万元。3.证人高某村证言:我和李顺明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交了工程保证金30万,15万元是我的,另外15万元吕某贵的。吕某贵给了我20几万元,后来我还了他一部分,还有15万元。4.李顺明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2010年高某村交了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钱都是吕某贵给高某村的,后来我又向吕某贵要了5万元,这样吕某贵一共给我了20万元。二审提讯时,李顺明对收取吕某贵2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事实亦供认不讳。5.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政治部保卫处公函、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六三五一部队政治部保卫处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证明:无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航基地工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工程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H)二青海基地项目部这三个单位,也没有李顺明所谓的部队军事工程项目。文号为“工程办(号”、“工程办(号”、“中四总字(号”文件,以及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印章的文号为“总指办字(04)号”“总指办字(06)号”文件均系伪造。上述证据证实,上诉人李顺明利用虚假的部队军事工程项目与高某村签订合同,骗取吕某贵的工程保证金20万元没有归还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李顺明、王贵庭诈骗周某平20万元、王某100万元、肖某仁85万元与事实不符。经查,1.被害人周某平陈述:2011年12月介绍陈某蓉、王某、肖某仁、周某伦参与工程,陈某蓉交了50万,肖某仁交了85万元,周某伦和王某合伙交了100万元,这些钱大多是我转手交给李顺明和王贵庭的。我先后找李顺明要回20万元,现在还差我20万元。2.被害人肖某仁报案材料、陈述:2012年10月,给王贵庭的账户打款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周某平与对方签订合同。2013年1月,前后又给周某平55万元。3.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陈述:2012年4月,我给了周某平100万余保证金,与周某平签订了合同,但一直未见过此工程。在要求李顺明退款时,李顺明拿来部队的红头文件,后再无法联系到。4.证人周某有证言:我介绍肖某仁与周某平认识,周某平、李顺明、王贵庭一起合伙搞一项部队的保密工程。工程的总负责人是李顺明,我代表肖某仁在一份土石方合同书上签字,后来我看到李顺明、王贵庭写的一张收条,上面写着肖某仁工程保证金85万元。5.银行回单、收据、收条证实,李顺明、王贵庭收取肖某仁工程保证金85万元、王某100万元的事实。6.被告人李顺明供称:2010年我和王贵庭商量借用部队工程挣钱,对外说工程项目在部队里,这样说是因为他们也进不去,就是骗他们的,最终就是让他们相信有工程,签订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周某平介绍来三个人,陈某蓉手里收了50万元,王某手里收了100万元,肖某仁手里收了85万元。有周某平的40万元,后来他说要回家过年我给他还了20万元,现在还有20万元没有还。7.被告人王贵庭供称:我和李顺明假借部队军事保密工程,和周某平等人签订合同,收取陈某蓉工程保证金50万元、王某100万元、肖某仁85万元,这235万元都是我收的。周某平总共给了有40万元,后来周某平要回去了20万元。二审提讯时,二上诉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利用虚假的部队军事工程项目与周某平签订合同,骗取周某平20万元、王某100万元、肖某仁85万元没有归还的事实,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二人诈骗路某友300万元与事实不符。经查,1.被害人路某友陈述:2012年9月,我通过朋友贺某平认识了李顺明,李顺明介绍的工程项目叫中航西部基地总指挥部青海项目部,日、日,我和李顺明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签订完合同后陆续通过现金支付、转账等方式给他工程保证金共4115980元,后在城西刑警大队协商时李顺明认可贺某平给他的55万,认可我给他转账的106万,给民工工资认可100万,最终确定300万整数,李顺明分别打了55万和245万两张条子。日,垫付民工工资320万元,日在城西刑警大队协商时,李顺明认可并且签字、捺手印。后李顺明陆续还了我100万元左右和一辆车(25万元)。2.证人贺某平证言:我介绍路某友和李顺明搭上了关系,当时路某友通过我给李顺明5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来在公安局李顺明写了55万元的欠条,当时在场的有李顺明、路某友、刘某洋。3.证人刘某洋的证言:李顺明、王贵庭说是部队军事工程,是导弹维修基地,我们先垫付的民工工资,一共垫付了180多万元。前期投资也是有我们共同承担,这些钱都是由我和路某友支付的。到后期又垫付了300多万。李顺明是认可的,写了条子,有签字,总共有600多万元。4.打款凭证、交易凭条、借条、收条、回单、证明、明细账单、工资合计表证实,李顺明、王贵庭虚构部队工程与路某友签订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300万元,路某友用垫付的方式发放民工工资320万元,后李顺明、王贵庭陆续退还现金100万元及价值26万元商务用车一辆的事实。6.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在侦查、原审阶段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本院提讯时也予认可,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利用虚假的部队军事工程项目与路某友签订合同,骗取路某友300万元工程保证金没有归还的事实,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提出,路某友支付320万元劳务工资不应计算到合同诈骗数额中。经查,被害人路某友在交付工程保证金后接到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发给他的入场通知书,即组织施工队到西宁准备进场施工,但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支付民工工资等费用320万元,期间,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虽然继续编造理由,欺骗路某友,但二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上述款项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际占有和处分该款项,320万元不应认定为二上诉人合同诈骗数额,原判对该320万元亦未认定为二上诉人合同诈骗数额,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顺明、王贵庭私刻部队印章,编造军事工程施工项目,伪造部队工程合同,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及以发包合同为名收取合同保证金,其中李顺明参与合同诈骗六起,诈骗数额6,514,500元,王贵庭参与合同诈骗五起,诈骗数额6,314,500元,合同诈骗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李顺明、王贵庭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留成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利芬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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