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购买时间

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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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我们是陕西省一家国有企业,我公司一直按一定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但未缴纳社保部门,而是交给公司工会,单独建账管理,这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 & 问:我们是陕西省一家国有企业,我公司一直按一定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但未缴纳社保部门,而是交给公司工会,单独建账管理,这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2〕58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加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力度,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企业管理,但应单独建账,单独管理,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符合这些规定的,贵公司计提并划转入专门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医疗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的e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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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
个人帐户管理
(一)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申报受理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六不在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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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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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补充医疗保险 (包括独生子女保险)的规定:
智公司根据保险公司附加综合医疗保险条款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中智
员工及其子女的医疗报销作了如下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 "
用 " 的 智公司员工本人或参加独生子女保险的员工独生子女( 以下简称被保障人)。
被保障人分为二类,第一类为有社保卡或医保卡且社会保险关系正常缴纳的员工 (以下简称有卡
者),第二类为无社保卡或医保卡、虽有社保卡或医保卡但医保信息尚未开通的员工 (以下简称无卡
一、 可报销范围:
1、被保障人于投保有效期内在社保缴纳地的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立医院诊治疾病 (影响健
康之病),计划生育等所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且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
负部分。当地有社保卡、医保卡或医疗蓝本的,必须持卡、持本就医;
2、被保障人短期公差时,必须在出差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急病急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如社保缴纳地可办理零星报销的,在异地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先在当地医保 心办理零星报销后
方可理赔;
3、被保障人长期公差时,必须在出差地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公立医院就诊,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的员工,如社保缴纳地可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在异地发
生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在当地医保 心办理零星报销后方可理赔;
4、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分三类,第一类是缴纳城保的员工,必须持社保卡或医保卡携
《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第二类是缴纳小城镇保险的员工,在住院前必须先凭入院通知至医院所
在区医保 心开通社保卡,并持卡结帐。第三类是缴纳综合保险的员工,必须在上海市二级以上(包
括二级)公立医院住院,且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先行办理综合保险报销后方可理赔。(综合保险联系电
话 转2341);
5、被保险人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 月31 日前办理申报。
二、 不可报销范围:
1、非指定医疗机构
被保障人在各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外宾门诊、特需 (特色)门诊、药房
坐堂门诊、各级卫生防疫站、贵宾病房、 外合资医院、地段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心、各
医院附属门诊部及康复科诊治疾病的费用;
2、未提供医保收据
①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收据;
②手写收据
3、外配药:处配处方或自行购药
4、非保险责任范围
①被保障人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被动物咬伤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 包括
各种鉴定费、验伤费、调解费);
②被保障人因患艾滋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事故
发生后的全部费用;
③被保障人因患十七种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加重大疾病保险者除外),十七种重大疾
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 (心功能不全II 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 (II 级以上)、
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
定传染病、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良性脑肿瘤;
④各种心理咨询、各种体格检查 (如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出国检查、驾驶员审证检等),预防
针 (含狂犬、流感、肝炎等所有疫苗);
⑤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全部费用;
⑥专门进行科研和临床验证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⑦未婚者人工流产费用,治疗不孕不育症费用,性功能障碍,输卵管检查及通液术等;
⑧计划生育 (包括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绝育手术)已由当地医保统筹支付的费用;
⑨各种非病理性治疗;
a.粉刺、痤疮、灰指、趾甲、非治疗性牙洁治;
b. 人工双眼皮、雀斑、面部色素沉着、黑痣、白发、植发。多毛症、减肥、隆乳、穿耳孔、因
装假牙、牙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面腊、美容、健身按摩等。
c.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义齿修复、种值牙、口腔整畸、装义眼、验配眼镜、各类
屈光不正(近视、弱视、远视)的检查和治疗、整形、打鼾、矫身材、平足等;
⑩家属代诊,本人要求的配药及各种检查、化验;
5、非医保范围
① 自理费用
例:挂号费,自费诊疗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卡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费,各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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