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租门面已转让一年多,以前所欠小区临街门面是否应缴纳物业管理费费还需交纳吗?

商铺无人租,成了仓库 8元一平米的物业费可以少交吗?_社会热点_新闻频道_株洲新闻网
商铺无人租,成了仓库 8元一平米的物业费可以少交吗?
汪先生近日拨打晚报新闻热线反映:我在食杂果品综合批发市场买了个门面,但去年生意不好,门面一直没租出去,我就拿来做仓库了。现在市场管理方要我交物业费,可是我都没做生意,物业费能否不交或者少交?
记者 旷昆红 核实:
2014年1月初,汪先生买了芦淞区沿港路综合楼一层130号商铺,面积为68.46平方米。到去年1月份后,因为市场经营不景气,汪先生的商铺无人来租。汪先生将这个商铺做了仓库,专门用来存放货物。
近日,市场管理方找到他,要他交去年一年的物业费,物业费每月要8元/平方米。汪先生觉得,自己没有在市场经营,没享受到服务,为什么还要收物业费。汪先生觉得,可以交物业费,但至少要打点折扣。另外,汪先生说,买了这个商铺后,自己也从来没有和市场管理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随后,记者找到市场管理方相关负责人戴先生,他认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市场所有门面业主,即使用来做仓库,也要交物业费。
市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邢民介绍,目前国家对商业物业并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市物管处不对此进行指导管理,商业物业是一种市场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执行就可以。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表示,收费要有合同约定,如果连合同都没有的话,汪先生可以拒绝缴纳。昨天,汪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没有精力去起诉,他最终还是全额交了这笔物业费。
【相关链接】新房未入住,物业费可以按90%交纳
有读者还反映,自己新买的商品房,一直未入住,要不要交物业费?
市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邢民介绍,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小区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但这只针对小区物业,不包括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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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闻网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 石爱莲 电话:8没有物业公司,合同就解除了``如果你租赁合同到期,怎么没有物业。如果你的租赁合同期限还有,那就谈不上违不违约,即在此期间你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租赁合同中应该不止约定物业费的缴交问题,你就需再履行相关义务。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又回来了,就不用交纳物业费,应该还有其他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中乙方负责交物业费,但没有物业了,乙方就没交,合同已解除,乙方还算违约吗因此。且物业管理费按法律规定应有业主承付,虽然你和租户合同约定由对方缴纳,物业公司最终可以向房东追缴欠费,但是这个合同属于你和租户之间的协议,房东对房屋的租户有担保责任。建议你主动催促房客及时缴纳物业费用,避免出现违约金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作用我是房东,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方交,可房客迟迟不愿意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啥办法来解决很多房屋并不由业主本人居住,而是用于出租。业主觉得享受物业服务的是承租人,因此物业费应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承担。而承租人觉得业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租金当中就包含了物业费,因此应当由业主来承担物业费。实践中,业主和承租人都不愿意交费导致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物业费的情况时有出现。 那么,物业费到底该谁来交呢? 首先,应分析哪些人可能需要承担物业费? 通常情况下,小区入住之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便开始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在购买房屋之时便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业主有权获取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也有义务向其支付对价,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开发商也可能需要承担物业费。如果小区入住之时,如果开发商仍然有没有卖出去的空置房,则这些空置房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来承担。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出去,但是一直没有完成对业主的交付,则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费也应由开发商来承担。 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物业费。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拥有的物业或房屋,不一定为业主占有和使用,而是通过出租、借用等方式交由他人占有和使用。尤其是在大城市,房屋出租的比例甚至大于业主自用的比例。在业主和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业主可以和实际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便成为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 然后,再进一步分析,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由业主还是出租人来承担。 1、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承担做了约定,就应遵循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由业主交纳物业费,业主便是承担物业费的唯一主体。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业主仍要对物业费的交纳负连带责任。因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虽然获得了物业服务,但却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业主仍然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业主如果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债务的转移,如果物业公司对该约定予以认可,应视为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发生了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债务承担并不是免责式。根据免责式债务承担的法理,如果出现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直接起诉订长斥短俪的筹痊船花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而不能再向业主主张。而物业费约定的债务承担是一种并存式债务承担,业主并不能因为债务承担而免责,仍然要对物业费负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要负连带交纳责任。 2、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对物业费没有约定,则物业费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则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显然仍然应当由业主承担。业主在交纳物业费之后,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承担该项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业费。业主和承租人,物业费由谁来交?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四、聪明的防范。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五、补救措施。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六、一般违约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八、租房合同范本范本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甲方:乙方:年 月 日关于租房子法律规定如果是居民房,物业费已经包括卫生费。租房合同上写承租方缴纳水电费等使用费,物业费取暖费由出租房承担。那垃圾费是不是属于物业费里的,应该这种情况,如果承租人按时交纳物业费还好说,如果长时间不交物业费,他们走了后该费用还是要由业主承担的,毕竟将房子出租收房租的是业主。业主获利。业主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物业费由承租方交,物业公司只有前期合同,之后所欠下的物管费应由谁承担?由出租人也就是业主向法院起诉租赁户。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意思是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承租人拒交的,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向承租人要物业费,而承租人拒绝缴纳,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也就是出租人收取,我国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也确定了业主和物业公司是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与承租人是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业主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直接的租赁合同直接法律关系。出租人应当凭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如果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履行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一定是业主出租人,承租人最多列为第三人或第二被告,如果租赁合同物业公司没有备案,物业公司直接起诉业主。租户欠水电物业费该由谁起诉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已经缴纳的物业费收据法院诉讼。我国合同法、物权法规定,合同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物业费的缴纳承租人拒交的出租人或业主有连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物业费,应当由承租人缴纳,承租人拒绝缴纳由出租人缴纳,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追缴,承租人拒交出租人可以以合同违约向法院起诉承租人追讨物业费,出租人应当先垫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如果开具欠费证明也是显示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承租人这里收不到,还是要向业主收缴的,业主是出租人负缴纳物业费的连带责任。起诉租户拖欠物业水电费我先把费用垫上吗?还是请物业开具所欠费用的证据在起诉?1、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就采用停水停电的措施。这种方式侵犯了住户的权益,属违规行为。如果停水停电给业主造成业主损失,业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即业主使用的水电的合同主体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业主如已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则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3、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业主缴纳了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4、缴纳物业费是小区住户应尽的义务,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房东不交物业管理费导致断水断电怎么办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内容应该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存在对某方有利的问题。建议将自己的心态方平和,公平公正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从几个方面注意: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第二,房屋租赁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三,租赁费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时间;第四,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承租权;第五,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支付;第六,合同的解除权。想租房,怎样写合同才对自己有利?展开全部房价的不断增长,让很多人都对买房望而却步,从而转向租房,这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相对于买房而言,租房更加实惠方便,现在的房价让多少人望而却步,从而转向租房生活,不过在租房之前,都要签一份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保证双方的利益,房屋租赁合同简易版是我们日常比较容易碰到的合同,尤其是身为租客或者房东时,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显得更为重要。现在很多人都选择租房,租房到时候会跟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导语:房屋租赁是我们在生活中可能都会经历的,相对很多在外打拼的人来说呢,一定会产生房屋租赁,而在房屋租赁的时候,租方和承租方,也就是我们了解有些企业名下有房屋,为了获取收益就会将这些房子以出租的方式租赁出去;也有些公司为了给员工安排宿舍,会租一整栋楼当宿舍或有其他的租赁需求。一般房屋租赁合同都是以年来为单位的,有的朋友在租房之后,因为其他情况导致中途不能继续居住,因此打算进行房屋转租,不过将房子转租出去也是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又叫房屋租赁合同,它是指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定期付给出租人一定的租金,并在合同结束后将房屋完好返国家规定劳动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那么,保护权利的方法又有什么呢?公司需要有办公场所,大公司和小公司都一样,有一定的办公场所提供给员工,他们才能安心的工作。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租商铺房主欠物业费物业难为我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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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房东啊,或者跟他说你帮他交物业费然后从租金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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