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医药公司排名2017星期天休息么

惠东县医药总公司卖工龄时,不签解除协议书就不发零九的奖金和欠发的工资,这样合理吗?_百度知道
惠东县医药总公司卖工龄时,不签解除协议书就不发零九的奖金和欠发的工资,这样合理吗?
卖工龄的标准是照一九九四年文件,职工一年补八百,干部一年补九百,而且社保不再买,由自己解决。...
卖工龄的标准是照一九九四年文件,职工一年补八百,干部一年补九百,而且社保不再买,由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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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应依照新劳动法来进行,九四年的条例早已废止。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工资,更不得以此胁迫他人签订合同,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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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的男科病都会让男人的生育被坑,其中前列腺炎就是常见的一种,那么,前列腺炎究竟是如何坑害男人生育的呢?下面就请惠州男科医院医生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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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生育被坑了,前列腺炎难逃其咎
  男人生育被坑了,前列腺炎难逃其咎!前列腺炎会导致不育的原因有:http://www.hzrmyynk.com
  1、男性在患慢性前列腺炎时,前列腺液中常有大量的微生物以及由其产生的内、外毒素,还有机体生成的炎性分泌物。这些物质都会消耗精液中的养分和氧气,从而影响精子的存活。
  2、由于出现大量的炎性分泌物,精液的pH值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使精液偏酸性。而处于炎症状态时,精子就很容易死亡,引发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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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7日 发布
南阳市森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1日
主要检查内容及发现问题
检查组先后对该公司原辅料库、包材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化验室及公司院内的房间进行了检查,调取了该公司化妆品申请资料、备案资料、生产、检验、销售台账。抽取芦荟胶、汗脚除臭盐、脚臭粉工艺规程及检验操作规程及部分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进行核查。查看了2016年以来的财务帐,抽取部分备案资料与产品标识进行对照。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正在生产足盐类产品的车间为非许可粉单元生产车间。 2.部分批生产记录,公司未能提供。 3.公司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部分品种共线生产,清场不彻底,易产生交叉污染。 4.公司物料管理混乱。 5. 个别品种的生产配方与备案资料不一致。 6.未严格执行检验、留样管理制度。
& 移交南阳市局,责令企业召回相关问题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17年6月27日
河南省化妆品飞行检查通报
2017年07月20日 发布
河南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6日
主要检查内容及发现问题
检查组先后对该公司包材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化验室、留样室及公司院内的房间进行了检查,调取了该公司化妆品申请资料、生产、检验、销售台账及车间办公室的监控录像。抽取冰王祛斑白皙洁面乳(批号)、冰王脚爽喷剂(批号)、冰王脚爽乐软膏(批号)、冰王皮裂膏(批号)等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进行核查。发现如下问题: 1.生产许可换证时,“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妆,注册地址: 平舆县工业大道中段北侧)与“平舆玛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妆,注册地址:平舆西工业集聚区)注册地址实际为同一地址,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平舆玛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未能有效隔离。 2.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同时兼任平舆玛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检查发现,其对两个企业化妆品生产情况、工作职责均不熟悉。 3.物料管理混乱。在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料库、空调机房、包材库同时混放有该公司和平舆玛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消字号产品的半成品。 4.生产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检验、留样管理制度。企业部分产品无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无状态标识、无半成品台账、无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部分品种共线生产,清场不彻底易产生交叉污染。
移交驻马店市局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依法查处。
2017年7月20日
河南省化妆品飞行检查通报
2017年07月20日 发布
平舆玛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6日
主要检查内容及发现问题
检查组先后对该公司包材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化验室、留样室及公司院内的房间进行了检查,调取了该公司化妆品申请资料、生产、检验、销售台账及车间办公室的监控录像。抽取虎镖洋甘菊护肤止痒花露水(批号)、虎镖洋甘菊止痒抑菌露等化妆品(批号)等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进行核查。发现如下问题: 1.生产许可换证时,“平舆玛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妆,注册地址:平舆西工业集聚区) 与“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豫妆,注册地址: 平舆县工业大道中段北侧)注册地址实际为同一地址,两公司的生产车间未能有效隔离。 2.该公司质量负责人不清楚质量管理部门人数、姓名及近期产品生产和检验情况。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同时兼任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 3.物料管理混乱。该公司和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消字号产品在原料库、空调机房、包材库同时混放。 4.生产管理混乱。该企业许可车间现有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现有非特备案品种和特妆文号化妆品生产要求;企业部分产品无批生产记录、无状态标识、无半成品台账、无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部分品种共线生产,清场不彻底易产生交叉污染。 5. 未严格执行检验、留样管理制度,部分产品无批检验记录。
移交驻马店市局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依法查处。
2017年7月20日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8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 2.关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 附件1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来源于国家公布目录中的古代经典名方且无上市品种(已按本规定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品种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实施简化审批。
第三条&&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二)处方中药味及所涉及的药材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三)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四)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五)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六)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七)适用范围不包括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第四条&&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等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剂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学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资料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并根据“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经典名方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确定的关键质量属性一致。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是指以古代医籍中记载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备方法为依据制备而得的中药药用物质的标准,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制备方法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补充资料的时限,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说明理由。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
第八条&&受理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申请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安排与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等提出意见建议。申请人应当根据沟通交流结果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第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当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申请人名单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形成“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对经过审核的统一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组织申请人、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审定后的统一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鼓励申请人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发布的统一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收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的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及毒理学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审评需求启动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并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研制现场检查报告、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药材、饮片及辅料的质量,制剂生产、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追溯体系等负责。
第十四条&&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工艺应当与批准工艺一致,并确保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合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经典名方制剂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系统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及制剂的质量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根据关键质量属性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企业内控标准不得低于药品注册标准。
第十六条&&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名称原则上应当与古代医籍中的方剂名称相同。
第十七条&&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说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注明处方药味日用剂量;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
第十八条&&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及时修订说明书。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生产销售、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及资源评估等情况的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
第二十条&&对批准文号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经典名方制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审批除按本规定实施简化审批外,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你真的准备好了?
医疗器械行业是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也许你听说过很多利润率高到让人垂涎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案例。比如什么什么产品生产成本才多少多少,到了医院卖出来要多少多少,直接翻了几倍甚至几十倍。我想说的是:你听说的,也许,都是真的! 毋庸置疑,医疗器械是个高附加值的产品,这个行业是个比较有钱景的行业。 但本社今天要和你聊的,重点不在高产出,而是高投入。 正是由于医疗器械的高利润,吸引了很大一批有理想的创业者奔向了这片热土,经过一段时间的锤炼之后,我听到了很多这样的声音: “唉,没想到这么艰难,原本打算投入500万做起来这个事的,没想到,到现在都已经投入3000多万了。” “唉,没想到这么耗精力,原本打算一年时间开始正常生产,三年时间实现收支平衡的,没想到3年多才拿到第一张注册证,5年多过去了,还在不断烧钱,收支平衡遥遥无期。” “唉,没想到政府管的这么细,原本想着我只要能把产品做出来能卖出去生意就算做成了,没想到政府要求各种验证、各种确认、各种追溯、各种规程和记录,头都被搞大了。” ……各种没想到…… 如果把开始盈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集群比作一片乐土一座城池,那么我想告诉你的是,在这座城池的外边有着一条很宽的护城河。任何新成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想要进入这片乐土,都必须游过这条护城河。当然游过护城河的时间有长有短,速度有快有慢,这个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牛逼程度、对法规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拓展能力等等。限于篇幅,今天主要讲取得合法资质的投入,也就是游过护城河一大半的样子。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正式生产销售前,需要取得两份资质:一是医疗器械注册证;二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前者是针对所生产产品的,后者是针对企业的。两证缺一不可。让我们来看看取得两份资质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资源: 第一步,当然是产品的前期研发。就是从一个产品想法到把产品真正实现出来。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不断的设计、更改、验证、确认。这个过程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产品,设计输入和输出的时间以及投入的成本没有太多的共性。有些简单产品,技术能力强的团队可能几个星期就完成了,复杂的产品可能5、6年也没搞定。 第二步,生产样品,编制产品技术要求,送到法定检验部门检验。虽然我们国家当前执行的是先产品注册后生产许可的政策。但是注册要求是,送检的样品必须是在符合产品研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场所生产的,并且不能委托生产样品(创新医疗器械除外)。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你就必须先行配备厂房、设备、人员、体系文件等等一个正常生产企业所应该具备的条件(虽然生产出来的产品决不允许销售)。这个阶段,厂房的选址、设计、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等时间大概几个月;送样后检验的时间大概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当然不同的产品会有些差异,如果运气不好,部分项目的检验是需要排队轮候的,比如设备类的产品检验电磁兼容)。虽然生物安全性检验目前作为研究性资料,不纳入产品技术要求,不放在注册检验里头,但一般也在这个阶段完成。因为注册资料里需要看到对产品成品的生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第三步,临床试验(免临床产品除外,重点产品临床试验前需要审批)。临床阶段的投入因产品而异,主要在于样本量的大小、单个试验及对照品的费用,以及样本收集的难易程度。临床数量一般要求是符合统计学意义即可,但部分产品会有明确的最低数量要求。比如冠状动脉药物涂层支架,国家局明确要求在符合统计学意义的基础上试验总样本量不得少于1000例,而且在上市后还不得少于2000例的随访。如果碰上有些产品的病例数较少,样本较难收集的,几年都无法完成临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总之,这个阶段的时间投入因产品不同、选择医院的不同在几个月到几年时间不等,费用投入从几十万到几个亿不等。 第四步,整合资料送审。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补充材料的要求,以及审核部门会开展样品真实性和临床评价真实性的现场审查,同时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所有补充材料、现场审核的时间都是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的。所以这个阶段的时间少则4、5个月,多则好几年。 到这一步,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对简单,一切都较为顺利的话,从厂房装修开始计算,大概一年半左右时间能取得第一张医疗器械注册证(主要指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时间相对更长)。如果中途稍微出现疏漏,则一般需要2到3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注册证,实际上,5到6年才拿到注册证的企业也并不鲜见。而这整个过程中,厂房、设备、人员都是一样不能少的。至于费用的投入,读者可以自行估算。费用的主要投入在研发、厂房、设备、人员、临床,另外,现在注册是要收费的,各省收费标准不一,读者可以自行上省局网站查询。国产三类产品的首次注册收费15万,进口三类产品首次注册收费30万。 剩下最后一步,就是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不少读者会有疑问,企业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已经经过了多位专家到生产现场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一般3名专家同时检查1到2天),生产许可还会有问题?关于这个,也许、可能、或许、maybe会有的。这个过程倒是没有资金投入,但时间大概需要1到2个月。
评论:这基本是照搬人用药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我局正在组织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发送修订模式电子版至。联 系 人:刘元杰& 冯梁联系电话:010-191652(传真)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兽药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第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第五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六条 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应当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第二节&&质量保证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第八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兽药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要求;(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九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工艺变更均须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相应能力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销售记录和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兽药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兽药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和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当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六)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七)物料和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应使用材质和结构一样的市售模拟包装。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第十三条 应当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四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相应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八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 关键人员第十九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主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兽药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兽药,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一条&&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主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企业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主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兽药或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兽药或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兽药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兽药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五年从事兽药或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兽药或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中间产品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成品符合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8.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9.确保完成自检;10.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1.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2.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3.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4.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第二十五条 与兽药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检验人员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兽药检验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或检验能力经确认并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第四节 人员卫生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第二十八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污染兽药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第三十一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经过批准,并对进入人员的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第三十二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四条 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第三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兽药以及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容器具、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六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兽药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七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第三十九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兽药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一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二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第四十三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 生产区第四十四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二)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三)生产性激素类兽药必须使用独立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四)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病毒与细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储存设备应严格分开。有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还应符合相关规定;(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品;(七)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的生产应使用独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和设备,与其他类型兽药的生产严格分开。第四十五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四十六条 应当根据兽药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兽药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和/或设置监控系统。第四十七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第四十八条 各种管道、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与无菌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其洁净程度、管道材质等应与对应的洁净区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九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第五十条 生产用原辅料的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第五十一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第五十二条 用于兽药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三条 生产区应根据功能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五十四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品检验区域,但中间品检验操作不得给兽药带来质量风险。第三节&仓储区第五十五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第五十六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第五十八条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废品应分别在独立的或隔离的仓库内保存。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规定保存。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销售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第六十一条 贮存区域应当设置托盘等设施,以避免物料、成品受潮。第六十二条 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相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应有符合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的实验室。生物检定和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第六十五条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兽用生物制品如需采用动物生产,生产动物房必须单独设置,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第五节&辅助区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第五章&&设备第一节&&原则第七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第七十二条&&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以保证设备的性能,应按规程使用设备并记录。第七十三条&&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竣工图,以及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等。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避免对兽药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与兽药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兽药发生化学反应、吸附兽药或向兽药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第七十五条 生产、检验设备的性能、参数应能满足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需求,符合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需要,并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与兽药可能接触的部位应当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第三节 使用、维护和维修第七十九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八十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八十一条&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名称、运行状态等。运行的设备应当标明内容物的信息,如名称、规格、批号等,没有内容物的生产设备应当标明清洁状态。第八十二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第八十三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八十四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保持设备的性能,并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八十五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八十六条 不合格的设备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如未搬出,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第八十七条 用于兽药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和维修、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情况、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兽药名称、规格和批号等。第四节 清洁和卫生第八十八条 兽药生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态,不得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第八十九条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均应制定清洁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清洁和记录。第九十条&&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五节 检定或校准第九十一条 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及仪器使用特点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制定检定/校准计划,检定/校准的范围应当涵盖实际使用范围。应按计划进行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证书、报告或记录。第九十二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衡器、量具、仪器仪表经过校准,控制设备得到确认,确保所得到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三条 仪器的检定和校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保证所校验数据的有效性。自校仪器、量具应制定自校规程,并具备自校设施条件,校验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并做好校验记录。第九十四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六节 制药用水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第一节 原则第一百零二条 兽药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兽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销售,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必要时关键物料需进行现场考查。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三)接收日期;(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九)检验报告单等合格性证明材料。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销售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第二节 原辅料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批次的原辅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称或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四)有效期或复验期。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第三节 中间产品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间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间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产品名称或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二)产品批号;(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四)生产工序(必要时);(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四节 包装材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第一百一十八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兽药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第一百二十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第一百二十一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第一百二十二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第一百二十三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第五节 成品第一百二十五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第一百二十六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兽药质量标准。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一百二十七条 麻醉兽药、精神兽药、毒性兽药(包括药材)、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七节 其他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或批次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第一百三十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第一百三十一条 制剂产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必要时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兽药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兽药的现状、历史,以及销售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销售。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要求。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包括厂房与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清洁方法和检验方法等,确立验证工作的总体原则,明确企业所有验证的总体计划,规定各类验证应达到的目标、验证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第一百三十八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六)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七)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八)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第一百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验证合格标准的设立及进度安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第一百四十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写出报告(包括评价与建议),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的文件应存档。第一百四十一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发放、收回和销毁文件。第一百四十五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覆盖与兽药生产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物料、验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召回和自检等,以及兽药产品赋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可控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第一百四十六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收回、销毁记录。第一百四十七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一百四十八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第一百四十九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第一百五十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第一百五十一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第一百五十二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记录数据应完整可靠,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包装所赋电子追溯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五十四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批兽药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兽药放行审核记录以及电子追溯码标识记录等。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第一百五十六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第二节 质量标准第一百五十七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第一百五十八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一)物料的基本信息: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或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质量标准的依据;3.经批准的供应商;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复验期。第一百五十九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或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七)有效期。第三节 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条 每种兽药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兽药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第一百六十一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更改应当经过验证。第一百六十二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生产处方:1.产品名称;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和用量;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二)生产操作要求: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洁净度级别、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等);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贮存时间及特殊贮存条件;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三)包装操作要求: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6.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第四节&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第一百六十三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确保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情况的可追溯。第一百六十四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批生产记录的每一工序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第一百六十五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六十七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二)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三)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六)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七)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八)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第一百六十八条 产品的包装应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一百六十九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第一百七十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七十二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二)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六)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七)兽药产品赋电子追溯码标识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编号。电子追溯码信息以及对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赋码关联关系信息等记录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八)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等的物料平衡检查。第五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一百七十三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第一百七十四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第一百七十五条 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一)确认和验证;(二)设备的装配和校准;(三)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五)环境监测;(六)虫害控制;(七)变更控制;(八)偏差处理;(九)投诉;(十)兽药召回;(十一)退货。第九章 生产管理第一百七十六条 兽药生产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兽药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兽药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第一百七十七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第一百七十八条 应当建立编制兽药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兽药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第一百七十九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第一百八十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兽药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第一百八十三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第一百八十四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第一百八十六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第一百八十七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八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兽药;(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第一百八十九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第三节 生产操作第一百九十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物料、产品,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第一百九十一条 应当由配料岗位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第一百九十二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第一百九十三条 用于同一批兽药生产的所有物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批产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名称或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第一百九十五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第一百九十六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第一百九十七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第一百九十八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第二百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第二百零一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赋码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第二百零二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第二百零三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第二百零五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一)包装外观;(二)包装是否完整;(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四)打印、赋码信息是否正确;(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第二百零六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第二百零七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第二百零八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二百零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环境洁净要求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第二百一十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或从事检验工作5年以上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考核通过上岗。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文件:1.质量标准;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检验报告或证书;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方案、记录和报告;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每批兽药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兽药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应保存和统计(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相关的检验和监测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与检验相关的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追溯查阅。第二百一十四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可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1.经授权的取样人;2.取样方法;3.取样用器具;4.样品量;5.分样的方法;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实施取样后物料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取样注意事项;9.贮存条件;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样品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的质量状况,为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初始或结束),也可抽取该阶段样品进行检测;(五)样品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人、取样日期等等信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被取样产品或物料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第二百一十五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成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必要时,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检验日期;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检验用实验动物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一十七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兽药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三)成品的留样:1.每批兽药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兽药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兽药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大包装规格或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3.每批兽药的留样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或接触观察,如发现异常,应当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7.企业终止兽药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告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将留样转交授权单位保存,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安瓿瓶),在成品已有留样后,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检查的需要;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失效后。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第二百一十八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有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和首次开口日期、有效期(如有);(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五)配制的培养基应当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当有培养基使用记录;(六)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七)检定菌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八)检定菌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第二百一十九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条 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一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入库接收初验情况(是否合格供方、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等)和检验结果;(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物料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质量管理人员签名批准放行。第二百二十二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兽药进行质量评价,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1.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批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2.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3.确认与该批相关的变更或偏差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包括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4.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二)兽药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每批兽药均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四)兽用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二十三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兽药的质量,以发现兽药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兽药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第二百二十四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兽药,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即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第二百二十六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兽药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兽药的考察批次数;(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三)检验方法依据;(四)合格标准;(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兽药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第二百二十七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第二百二十八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兽药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二十九条 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兽药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百三十条 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第四节 变更控制第二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第二百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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