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例题,这5个问题您处理对了吗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错误怎么办_百度知道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错误怎么办
税务过来查账的时候,说有几项应该是计提10年的,我公司一直是计提5年,给补交了所得税,现在计提折旧做帐,账务要怎么处理?这几项折旧都快计提完了...
税务过来查账的时候,说有几项应该是计提10年的,我公司一直是计提5年,给补交了所得税,现在计提折旧做帐,账务要怎么处理?这几项折旧都快计提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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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006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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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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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错误,如果没跨年度或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原分录红字调整就可以。把每个月多提的差额都调回来,放在一张凭证上做。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折旧费
红数  贷:累计折旧
红数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错误,如果已跨年度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少计提的为相反分录)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红数  如果因此产生的所得税得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然后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是否要交所得税,主要看调整的时候是在所得税汇算以前还是以后,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之前调增的,要并入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合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之后调增的,并入调账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世外桃源8030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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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桃源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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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的就按税务局的规定计提折旧,把之前的几项错误调整按正确的计提。年末时做纳税调整如果你还按原来的计提税务查账还得让你补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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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ktch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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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按原方法处理,到后5年的时候把补交的所得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我现在已经把前面计提错误的折旧,补交所得税了呀,以前计提好的,不用更改?那我不是税白交了?
账面不改,但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要做调整。
冷月蓝515知道合伙人
把以前年度多提的折旧冲掉,借:累计折旧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10年的计提(也就是相当于,你这个固定资产从购入开始就是按照10计提的)。
还有今年的也已经计提了10个月, 是不是也是这样的账务处理?借:累计折旧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不是的,今年的话,就直接冲掉今年计提折旧的分录!举个例子:借:累计折旧& & 贷:管理费用---折旧或者制造费用---折旧
呈若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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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的,尤其对生产型企业而言,资产折旧是其成本费用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针对资产折旧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资产折旧也成为了历次审计与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项目。笔者将实务中遇到的5个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我公司为所属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5月集团公司新购置一栋办公楼并约定由我公司无偿使用,办公楼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那么,该房屋的折旧费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 &笔者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办公楼是因集团公司购置取得的,其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拥有或者控制,因此,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综上所述,由于该办公楼所有权属于集团公司,子公司无偿使用办公楼该业务实质是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零租金租入固定资产,因此,该办公楼的折旧费用子公司不能税前列支扣除,但可以由集团公司列支扣除。 &&问题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我公司为一家制造生产企业,最近新购置一台机器设备支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根据生产经验,我公司预测该台机器设备第一年会产生收入100万元、第二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50万元、第三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50万元、第四年预计会产生收入100万元、第五年预计会产生收入5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能否采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即第一年计提折旧=100/(100+150+150+100+50)*500=90.91万元 &第二年计提折旧=150/(100+150+150+100+50)*500=136.36万元 &第三年计提折旧=150/(100+150+150+100+50)*500=136.36万元 &第四年计提折旧=100/(100+150+150+100+50)*500=90.91万元 &第五年计提折旧=500-90.91-136.36-136.36-90.91=45.46万元 &笔者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规定: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一项业务的处理,会计上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处理。在本问题中企业若采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方法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该企业不能采用这种折旧方法。 &&问题三因扩大产能需要,2017年2月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A型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9月该生产线开始投入使用。由于我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在A型生产线验收合格后,该笔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因此对方公司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于2017年10月起暂按合同约定金额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计提折旧,那么,该生产线能否计提折旧? &笔者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该公司可以暂按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需要的注意的是,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题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我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拟对新购置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吗? &笔者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综上所述,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问题,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题五为了缓解购置新设备对公司流动资金造成的压力,2017年3月,我公司以融资租入方式取得X型机器设备并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我公司应于日、日、日分别支付1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我公司以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现值26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吗? &笔者观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其余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该公司以购买价款3000万元的现值2600万元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但是,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该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3000万元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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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0-887-3133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财务与会计》1985年05期
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摘要】:正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这是加速现有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重要措施。它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鼓励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加速四化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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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现状问题的探讨。_百度知道
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现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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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现状问题的探讨 【摘 要】 目的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进行探讨并发表一些个人意见。方法对其折旧方法的采用进行了分析,对折旧过程中应注意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结果在几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中,加速折旧法是最趋于现金收支规律的一种方法。结论本文结果说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速折旧法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推广。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探讨 固定资产可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是随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这部分随固定资产磨损而逐渐转移掉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1]。为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同时实现期间收入费用的正确匹配,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
1 折旧的定义及折旧的主要影响因素 1.1 折旧的含义 折旧的最普遍公认的定义是将资产的成本分配到各收益期间的一种系统和合理的方法,这个定义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资产的原始成本或其他价值在其使用年限以内是不变的,折旧总额等于原始成本减去残值[2]。 1.2 核算过程中应考虑到的一些必要条件 1.2.1 修理和维修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修等日常营业费用,这是因为折旧与修理和维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第一,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直接与维修和修理的程度有关;第二,由于大多数资产均包括许多不同使用年限的部件,许多所谓修理实际上是重置;第三,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效率在逐年下降,特别是当缺乏必要的和及时的修理和维修时,下降的速度更快。 1.2.2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改变修理和维修费用,可以使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或缩短。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无限期地保留一些资产,但这样做所付出的代价往往高于重置新资产的成本。因而,继续维修一台已经陈旧的设备是很不经济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某项资产的经济寿命是很短的,其修理和维修费用可以缩减至最低限度。一般地讲,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于修理和维修费用的最适当水平或经济上的陈旧元素,而以二者中时间较短的为准。如果对修理和维修费用作不合理的削减,以致资产不能达到其所期望的经济寿命,当期所分摊的折旧费用就将相应的有所增加。 会计师早就认识到厂场与设备的寿命是有限的,因而必须考虑当资产报废时在账簿上如何处理。近年来,折旧才被认为是在资产使用年限内对其成本或其他价值所进行的系统的分配,称为成本分配法,是将资产的成本或其他价值系统的、合理的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分配。在选定成本分配法时,必须考虑以下几项因素[3]:(1)资产价值因使用而降低,与资产市场价值降低之间的关系;(2)陈废的影响;(3)预计的修理和维修方式;(4)预计的操作效率上的降低;(5)预计资产收入上的变化;(6)长期资产的寿命及利息因素,资产在使用年限后期的不确定因素。
2 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2.1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2.2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2.2.1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 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 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2.2.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计算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经济折旧更为重要。 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 (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 (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2.2.3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 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影响。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 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 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 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规律的一种方法。
3 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上述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如现金流量或净收入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可考虑使用的备选方案是: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市价来计量剩余资产的价值; (2)以现金流转和资金流转表代替收益表,避免折旧分配; (3)侧重于使用能够预测的统一折旧方法,而不管其逻辑性; (4)尽量采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无论是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还是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来讲,计提折旧都是必要的,企业要根据各类折旧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
【参考文献】 1.埃尔登。会计理论,第2版。上海: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 2.孔玉生,任永平。财务会计学。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 3.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研究文献摘编。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邓平。对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海口: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出版社,.
你这是哪里转的吗?最好谈谈自己的见解,不过还要很感谢你,对我还是有帮助的,再==看,有没其他人的见解,没有就选你了,可否告我哪里转的。
与外国相比,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太低,是我国经济理论界的一致公论。我认为这是进行简单类比后得出的一个难以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从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原值中减除,所估残值应当不低于原值的10%。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中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等为10年,电子设备、汽车等为5年。由于特殊原因(如受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等)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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