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五个月的哪个养老保险好和退休保险自己的补接多少

我在一家企业交了七年的养老保险,去年离开,停保五个月,今年又回到本企业,补保险该怎么交?_百度宝宝知道养老保险中间有一段时间没交 不补能接着交嘛_百度知道
养老保险中间有一段时间没交 不补能接着交嘛
我是04年-07年叫的养老保险,并且在洛阳交的,08-2011中间三年没交,现在在户籍济源上班,现在单位说办养老保险,我也想参保,可是不想不补交中间间间隔的这段时间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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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间有一段时间没交 ,不补可以接着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在交费期间,有没有中断,补不补交,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一样。只不过补交的人,缴费年限多一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金额也高一些,养老金自然高一点。拓展资料:根据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养老保险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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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断交可不可不补,累计满15年即可。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您好!08年到2011年这三年如果您没有在单位工作,是不用补交的,当然您个人想补交,是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如果这三年您有在单位上班,您的单位是有义务给您交的,没交的要补交、还要交滞纳金。个人想补交的话,可以算一下,将来到退休时,能否交满15年,能就不用补交;不足15年,还是补交比较划算,否则退休时还得补交满15年的。
我现在在济源上班,公司准备办保险了,我能从洛阳转移回到济源么?需要啥手续啥的么?如果转移是否需要补缴三年的。我现年才30岁,应该还可以工作25年吧
您这个属于跨省转移了,可以的,国家也有相关规定来支持的。转移也不一定需要补缴的。办理养老金的转移,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让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1.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2.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3.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跨省异地转移现在不需要参保人两地跑,您只要申请即可,余下的事情由两地社保局对接办理。办理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少交多少时间的就把时间往后推多少时间,应该也可以一次吧少交的补上
现在社保局新规定是社保不再提连续交费这个概念了,只要交十到十五年就可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保障。
一次性补齐
社保医保中间中断了2个月超过了1年未补缴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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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9年9月份退休,请问要补多少养老保险(从2000年开始补)
你好,我2019年9月份退休,请问要补多少养老保险(从2000年开始补)
提问者:wl9869***时间: 15:42:09地点:3个回答
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劳动局社保主管部门处理。
你好,建议咨询社保部门。
咨询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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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日至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责任编辑:刘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70号
  一、关于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踌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二、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息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日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含放大或调整到规定账户规模调整额的利息)。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指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当年补缴历史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日至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五、关于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1%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来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问,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
  六、关于参保费年限
  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接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特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曾发生多次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人事调动,在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应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最后调入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中。
  七、关于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实施后又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八、关于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九、关于欠费补缴
  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单位欠费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十、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十一、关于预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坎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关于遗留问题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跨省流动就业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比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待遇领取地应按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的缴费年限(舍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且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接规定将本地和异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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