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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包 应 用许碧萍合同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刑终115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碧萍,女,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捕前暂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1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林巧娜,阳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碧萍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6)粤17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碧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合同诈骗罪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碧萍与王某文共同投资设立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合公司)、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得公司),许碧萍是上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外使用“李汶萍”的虚假身份。公司成立后,许碧萍伙同同案人XXX(在逃)以上述两公司的名义按正常价格在4S店购车后低价销售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许碧萍在大量收取被害人的购车款后,将部分款项支付给广州市番禺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公司)并出具空头支票以骗取该公司的信任,致使迎宾公司在许碧萍未付款的情况下交付了价值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者同为人民币)204.0471万元的小汽车给许碧萍。同时,许碧萍在先后收取被害人胡某源330万元的购车款后,没有按协议将小汽车交付给上述被害人。后许碧萍携款逃匿。许碧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计534.0471万元。
二、诈骗罪1、2011年9月,被告人许碧萍以“香港人李汶萍”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何某辉接触。月,许碧萍向何某辉高息借款并及时支付本息,取得何某辉的信任。2012年7月起,许碧萍多次向何某辉借款计635万元并承诺给予高息。2012年12月,许碧萍携款逃匿,何某辉将63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郑某文。日,许碧萍被抓获,之后退还276万元给郑某文。
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碧萍使用“李汶萍”的虚假身份,编造投资汽车指标有高额回报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493万元、被害人蔡某坤700万元、被害人梁某胜人民币2180万元及港币40万元(折合人民币31.78万元)。
3、2014年5月起,被告人许碧萍分别以关某雄、梁某敬为法人代表设立阳江市金浚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浚鸿公司)及阳江市金焌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焌辉公司)两空壳公司,之后至同年12月期间,多次以商会资金代理人等虚假身份,以提供无抵押贷款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岑某500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得186万元,诈骗被害人林某兵700万元,诈骗被害人陈某柱30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碧萍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许碧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总和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予以没收。
上诉人许碧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许碧萍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证据不足,对许碧萍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的事实2010年12月和2011年8月,上诉人许碧萍先后以李成秀和王某文的名义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65号成立庚合公司和聚得公司。2012年4月起,许碧萍以香港人“李汶萍”的虚假身份与迎宾公司洽谈并多次以聚得公司的名义与迎宾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迎宾公司以每辆汽车比市场价优惠5001000元的价格向聚得公司销售丰田牌汽车。与此同时,许碧萍以其有购车优惠指标的名义对外宣称能够低价提供丰田牌汽车,诱骗他人通过聚得公司向迎宾公司购买汽车。开始时,许碧萍按时足额付款向迎宾公司购买汽车,同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他人销售汽车,在多次交易后取得迎宾公司和购车人的信任。在此期间,胡某源多次以台山市宏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的名义与聚得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聚得公司向迎宾公司购得多辆汽车。2012年6月至8月间,许碧萍多次使用空头支票向迎宾公司支付车款并提走车辆,导致迎宾公司未能收回车款计204.0471万元。另一方面,许碧萍以购车定金为名先后收取宏华公司预付购车款330万元后以各种借口拒绝交车。在迎宾公司和胡某源多次催讨欠款的情况下,许碧萍中断联系逃匿外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迎宾公司被诈骗的证据1、证人姚某(迎宾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我朋友陈某亮(广州市交警)介绍李汶萍(即上诉人许碧萍)给我认识,我们公司于2012年5月开始和李汶萍谈汽车销售生意。当时李汶萍自称是香港Dior香水总代理,香港人,并给我看过香港回乡证。李汶萍开始就以香港人的身份与我们公司做生意,她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是H08XXXXXXX0,她与我们公司的所有合同都以李汶萍的名字签订。我们是2012年底才知道李汶萍的真实身份,是给李汶萍购车款后没有提到车的客户告知我们的。
2012年5月,李汶萍到我们公司买一批汽车,说是用来捐给中国残联的,我们见有大批汽车销售就派人到李汶萍的公司洽谈生意,之后在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共是700台丰田花冠汽车。我们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市场价)卖车给李汶萍,只是在汽车厂家官方公开市场价给客户优惠11000元的基础上再给李汶萍优惠1000元,没有承诺给李汶萍回扣,也没有与李汶萍签定合同规定每季度要销售多少汽车。李汶萍跟我们公司谈生意时说是“聚得公司捐赠慈善车辆给中国残联,而残联可以为聚得公司免税退税”,没有汽车指标之说。从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后就没有汽车指标的存在,有关国家部委也没有汽车指标的文件,现在都是要跟厂家直接联系采购经销。我们公司从没有卖过被水浸过的汽车给李汶萍。我们不认识李汶萍销售汽车的车主,也不知道她购车后是如何销售的,后来我们从李汶萍销售汽车的客户了解到,李汶萍是以我们卖给她的价格的七至八折卖给客户的。
我们公司与李汶萍签订718台汽车的销售合同,她实际提走670台,其中提走花冠587台,卡罗拉39台,皇冠19台,锐志13台,RAV4台,进口普拉多1台,汉兰达3台,途观2台,骐达1台,逸志1台。李汶萍一共转入元,我们公司实际要收取她购车款元,所以她还欠我们公司2040471元。李汶萍支付购车款大部分是通过转账,有的是现金。转账主要使用的账号是3602XXXXXXXXXXX7992(聚得公司),6222XXXXXXXXXXX3788(程春霞),6222XXXXXXXXXXX54398(邓晓玲),6222XXXXXXXXXXX8982(王某文),还有其他人进行转账,但我们公司没有记录账号。我们公司既有对公账号,也有对私账号,设立对私账号是为了方便客人入账,因为客人开户行不同,我们要相应开设不同账户,客户转入我们公司私人账户我们也一样认可。李汶萍有用支票来支付购车款,但其中有10张支票成为空头支票,李汶萍先期给我们公司大部分购车款,而小部分的购车款用支票进行支付,开始时她给的支票都是可以入账的,后但来所用的支票里没有钱,我们公司不能入账,造成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
2、证人董某(迎宾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我在迎宾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做一批丰田车生意认识李汶萍(即许碧萍)。2012年4月,李汶萍经陈某亮(岑村车管所工作人员)到迎宾公司买了一辆车,之后她说是开公司的,想和我们公司做一批汽车生意。李汶萍说她的聚得公司是迪奥公司的代理,每年要捐钱给残联来换取进口退税指标,今年残联要求捐汽车,后来就和她合作做了一批汽车生意。2012年12月,李汶萍被人告诈骗,我们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是许碧萍,并且听说她在我们公司购车后以低价卖给其他人。
日至6月26日,李汶萍陆续和迎宾公司签了9份合同,一共718台车,型号有花冠、卡罗拉、皇冠等,李汶萍已将670台车提走,因她还欠我们公司约2040471元的车款,余下的车没有让她提走。因为李汶萍大量购车,我们比市场价优惠幅度上浮5001000元给李汶萍,即比出厂价优惠1.2万至1.4万元不等,没有给她返点或回扣、奖励之类的钱。我们公司都是正常买卖汽车,没有厂家给指标车的事情。后来李汶萍给了我们10张空头支票,我们就没有再和她做买卖汽车生意了,期间有向她追讨购车款,但她始终没有还款。
这批车的合同都是我经手的,签合同也是我,合同上都是盖双方的公章,李汶萍方是盖聚得公司的公章。公司对公司的合同即大的合同是我经手,到了单台车的销售合同是由公司的业务员跟的,到交车的时候,李汶萍或其公司的人带一大帮人来交款提车。我们公司的购车流程是:先签订单交订金,后签销售合同交全款,合同签完交完全款就可以提车(连同合格证和发票),如果要我们公司上牌,我们会帮其上完车牌再交车给客户。但李汶萍购车时没有签订单交定金,当时她说资金紧张,提一批车付一批车的全款。原先李汶萍给了几张支票,过了几天就有钱到账了,我们就给李汶萍提车走,但后来给了空头支票,一直没有车款到账,李汶萍总是欠着,所以就出现了李汶萍没有交完全部车款,而车又被她提走了的情况。上述给了空头支票就给李汶萍提车走的事是经过姚某(股东)同意的。合同签了718台车,已经将670台车交给李汶萍,因为这670台车的全款尚未交足,所以余下48台车没有交给她。李汶萍给完全款后,其公司的人可以立即提车,我们公司没有延迟交车。李汶萍购买的车开始由她本人提车,后来程春霞、王某文、潘秀坤、区国辉带其他人来提车。有些是车主,在些是汽车代理。李汶萍介绍说程春霞是她公司财务、王某文是法人代表、潘秀坤是经理、区国辉是她干弟弟。
李汶萍购车转账给我们公司的账号一般是程春霞的账号6222XXXXXXXXXXX3788,账户名为王某文的账号6222XXXXXXXXXXX8982和账户名为邓晓玲的账号6222XXXXXXXXXXX4398,还有聚得公司账号3602XXXXXXXXXXX7992。李汶萍购车付款时转账到我们公司名下的账号,有时转到张丽霞的账号,有时也会给现金。
3、证人唐某国(迎宾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我公司董某副总经理说有一个叫李汶萍(即许碧萍)的大客户要购买几百台车,将她介绍给我认识,我和董某去了广州市中山七路富邦中心的聚得公司,当时李汶萍说这间公司是她开的,是迪奥公司的代理,每年要捐钱给残联来换取进口退税指标,今年残联要求捐汽车。后来我们公司和她合作做一批汽车生意。2012年12月,董某副总经理告诉我说李汶萍犯事被查了,她的真实姓名是许碧萍,茂名人。
日至日,我和董某副总经理与李汶萍陆续签了9份合同,一共是718台车,型号有花冠、卡罗拉、皇冠、锐志等,合同都是我们公司拟好后拿到中山七路富邦中心聚得公司与李汶萍签的,合同上都是盖双方公司的公章。李汶萍提车时间是从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共提走了670台车,还有48台车没有提走,因为她没有再付钱了,所以没有给他提完车。在提走的670台车中,有16台车的全款没有付,9台车的余款没有付,总共欠我们公司约2040471元的车款,这些车款是实数,不包括利息。但是李汶萍给了一些空头支票,开始时的支票是可以兑现钱款的,我们就相信了她,给了空头支票之后我们公司就交车给她,但后来却没能兑现钱款,我们也向李汶萍追讨,但都没有给钱,结果就出现了没有交完全款或还有余款的25台车被李汶萍提走的情况。因为李汶萍比较大量购车,我们是比市场价优惠幅度上浮5001000元给她,即比出厂价优惠1.2万至1.4万元不等,但没有给返点钱或回扣、奖励之类的钱。后来李汶萍给了10张空头支票,没有兑现到钱款,我们就没有将剩下的48台车给她了。我们公司都是正常买卖汽车,没有所谓厂家给指标车的事情。这批车的合同都是我和董某副总经理经手的,签合同也是我,合同上都是盖双方的公章,李汶萍方盖的是聚得公司的章。大的合同是我和董某经手,就是公司对公司的合同,单台车的销售合同是由公司的业务员跟的。购车流程是:先签订单交订金,后签销售合同交全款,合同签完交完全款就可以把车提走(连同合格证和发票),还有另外一种是要我们公司上牌的,我们公司就帮其上完牌后再交车给客户。李汶萍购车时没有签订单交订金,她说资金紧张,提一批车付一批车的全款,姚某总经理和董某副总经理同意这样做。交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李汶萍和她公司的人带客户过来交完全款后提车走,另一种是我们公司送车到李汶萍公司楼下交车给她,这种也是付了全款才送过去的。李汶萍会带其公司的程春霞、王某文、潘秀坤、区国辉来,她介绍说程春霞是公司财务,王某文是法人代表,潘秀坤是公司经理,区国辉是她干弟弟。
李汶萍购车转账一般使用程春霞、王某文、邓晓玲及聚得公司的账号。我们公司收款的账号有公司账号、张丽霞的6个账号。李汶萍有时也会给现金,但我记不起是多少。给完全款后,李汶萍公司的人可以立即提车走,我们没有延迟交车。其他人都是打了车款给李汶萍,她再转车款给我们公司,后带人来提车。有时是李汶萍直接叫购车的人转账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或到我们公司直接给现金、刷卡,但这种情况很少。李汶萍大部分是晚上19时许来提车。李汶萍在我们公司购车之后,再卖给其他人肯定是有优惠的,至于优惠多少钱我不清楚,来我们公司提车的人说,李汶萍是以低于我们公司卖给她的价钱转卖给提车的人的。
4、证人王某文的证言,证实:我于2010年5月经过朋友XXX认识李汶萍(后来才知她的真实姓名叫许碧萍),XXX说李汶萍是他的新老婆。李汶萍提议我为她工作,帮他管理工程项目。同年11月,我到李汶萍的庚合公司上班,当时的主要业务是红酒和洋酒贸易,平时所有业务及工作安排均由李汶萍操作。2011年5月底,李汶萍说她想多成立一间公司,要求我将身份证给她注册,说我是挂名法人,不用出资,说她是香港人,老公是公务员,所以不能做公司法人。我把身份证借给了她,后来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张卡给她。同年8月1日,聚得公司成立,公司的账户、印章都由她保管和使用。
2012年5月上旬许碧萍叫我去佛山竣安丰田4S店交几辆车给朋友,没说其他原因,6月陆续见到有人到其办公室找其拿车,后期发现拿车的人基本上是XXX的亲戚及朋友的朋友为主,说以后有客户提车就去4S店办交车手续,后来提车的业务越来越多,她才说是其养父在香港捐了5000万给中国残联,所以手头有购车的优惠指标。早期购车客户基本是XXX的亲戚朋友,所有的客户都是由许碧萍一手联系,包括价格、购买的车型、数量、收款方式等,我和办公室里的几位同事只是负责登记车辆资料和提车工作,每次有客户,许碧萍就随意安排人员带客户去提车和登记资料,提车地点在黄埔大道丰田店和番禺迎宾路的丰田店等。我们每天只有上班时间,没有下班时间,基本是她一说有客户提车,我们就去提车,有时在店面要等上大半天等她把钱打到4S店,4S店才给我们拿车,所以有时要忙到深夜1点,她说因为客户的钱未到账才拖到这么晚,那几个月就是忙这项工作,一直忙到10月中旬。没有加班费,工资也没有准时发,她说钱都放在购车业务上了。从5月到9月中旬,公司卖车的业务还算顺利,但从10月下旬开始,越来越多客户来公司追她出车或办理退款,客户追急她就勉强出车。到了2012年12月中旬,有部分客户说许碧萍未能及时交车和未把货款退还给客户,且开始有潜逃迹象,客户分别到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路派出所、广州市经侦大队、番禺经侦大队等处报警。期间我有主动配合客户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对于李汶萍所说的购车优惠指标,她只是说她养父在香港捐了5000万元给中国残联,她手头上有购车的优惠指标,购车后可以去政府财政报销一些钱,有人提车后她会让我们填一张简单表格,包括购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车型、车架号等信息,还有拿保修卡、公司提车人的情况,需要提车人签名,有时也没有登记。
我帮人提车的程序是:许碧萍打电话联系我说提车,我就带提车人去4S店,许碧萍与4S店已办好手续了,我去时提车人提供买车人的身份证件,4S确认后就给车我们。有些客户是直接到4S店刷卡,有些是客户将购车款打到许碧萍指定的账户再转到4S店。4S店收的都是实价,没有太大的优惠,反正要给够钱才给提车,按许碧萍的说法,她是赚政府财政补贴的钱,但我没见过公司与任何政府部门有联系。一般是程春霞打款到我卡上,我提车时直接在4S店刷卡付购车款,还有胡某源有几次打款到我卡上提车。
5、证人陈某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任科员)的证言,证实:我于2010年认识许碧萍,当时她自我介绍叫李汶萍,是香港人,还给我看她的香港回乡证。那时我在中介有套房子要卖,许碧萍联系我,和我谈关于买房子的事情,后来她还以李汶萍和XXX的名字和我签订购房买卖合同,但因为许碧萍一直没有向我交纳购房定金,所以后来这套房子没有卖给她。我在2012年12月后从迎宾丰田4S店的朋友那里得知“李汶萍”的真实身份叫许碧萍。我开始一直以为XXX和李汶萍是夫妻关系,后来才知道他们没有结婚。XXX是茂名人,在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工作,我也是卖房子时才认识他的,后来慢慢熟悉了。
有一次我听许碧萍说中国残联基金有一大笔钱用来买车,要把这笔钱花出去,不然这笔钱会被政府收回,她要出面帮残联联系一个车行买车。我当时问许碧萍怎么有这样的能力把这样的业务拿下来,许碧萍说她爸爸是央行的领导,她还是原国务院副总理XX的干女儿,因为我看许碧萍平时的言行举止像个贵妇人,而且XXX又是我同事和老乡,所以我没多作怀疑,就向她介绍了广州番禺一家迎宾丰田4s店车行的朋友,让她去那里买车。中国残联没有在那里买车,但许碧萍零零散散从那里买了许多台车,都是以其他人的私人名义买的。许碧萍在外声称她能在迎宾车行拿到内部指标,要别人把钱给她去买车,她先以自己名义和车行签订买车合同,然后要买车人将钱汇到迎宾丰田的账户,然后许碧萍去提车时又将车卖给另外一个买车的人,那些给了钱没拿到车的人就去法院起诉迎宾车行,要求将购车款退回。
许碧萍说她从我这里将报废车辆的车牌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内部指标的形式过户到新车上的事是不存在的,现在广州新车上牌都要摇号,根本不存在公安局内部指标,交警支队民警买车都要通过摇号才能买车。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没有将报废的车辆车牌回收,再将车牌以低于市场上的价格过户到其他新车上的政策。摇号是广州市政府下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调控办负责。摇号的要求也很严格,公司购车必须是该公司在广州市纳税一年以上,而且纳税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才有资格进行摇号,个人购车必须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必须买三年社保的人才有资格进行摇号,摇号也全部是电脑控制,公开并且透明,所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存在这样的政策。而且据我所知,许碧萍将从迎宾丰田提出来的车卖给的都是广州周边城市以及她茂名电白县老家的人,这些人根本不具备在广州市摇号的资格。
6、证人姚某、董某、唐某国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姚某、董某、唐某国均指认上诉人许碧萍就是诈骗迎宾公司的李汶萍,还均辨认指认出同案证人XXX、王某文、程春霞。
7、迎宾公司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收款明细及凭证、提车凭证等资料,证实:许碧萍以聚得公司名义与迎宾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以聚得公司、李汶萍、程春霞、区国辉等名义付款提车的具体情况。
8、迎宾公司提供的银行支票、退票理由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资料,证实:聚得公司向迎宾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及因此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处以罚款的具体情况。
(二)胡某源被诈骗的证据1、证人胡某源(宏华公司老板)的证言,证实:许碧萍是聚得公司和庚合公司的老板,和我做生意时自称是香港人李汶萍(有回乡证),后来我查过李汶萍不是她真名,她的真名是许碧萍,也不是香港人,她所用的身份证是假的。我于2012年1月经朋友蔡斯溢介绍并在他带领下到聚得公司认识许碧萍,之后在她公司商谈购买指标车一事。当时我们达成共识,由我们先付定金,第二天到4S店拿车,之后付清尾款。头几次我心里没底,就先购买一些便宜点的车,而许碧萍都正常给我车,确实比正常市场价便宜不少,之后我就相信了,在她那里购买的车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后来我一次性给李汶萍几十万元购车定金,要拿车时许碧萍开始说指标车公司那边卡了一下,没这么快下来,让我等一等,又说有新的指标下来,但审核手续严格了,要提前交定金去定,而且交的定金越多越优惠。由于我们之前的交易都是正常的,我就相信许碧萍,陆陆续续往她提供的账户打进购车定金。直到2012年11月,我一共汇给她几十次钱,加起来有四百多万元,期间我催她拿车,她会不时给我一两辆来稳住我,这时我开始怀疑她骗人,就到4S店问有无指标车这回事,4S店说没有,而且我发现许碧萍卖给我的车都是她在4S店高价买进后低价卖给我的,骗我下套,于是我在日找到许碧萍并向她讨要我的购车定金,当时她同意从日起30天内分三期将全部购车款330万元退还给我,我们还签了解除合同和退款协议,但合同到期也没有给我钱,到了12月许碧萍就出事了。
我跟许碧萍做汽车生意约有一年时间,提车约200多辆。
2、证人胡某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胡某源指认上诉人许碧萍就是诈骗其钱财的女子李汶萍。
3、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聚得公司的办公地点即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65号富邦中心1102房的相关情况。
4、宏华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证实:宏华公司与聚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汽车的具体情况。相关销售合同计14份,合同总金额计5972300元,标的车辆计39辆。
5、宏华公司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胡某源名下银行账户与许碧萍使用的王某文、程春霞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计9104300元。
6、宏华公司提供的解除合同证明、收据、退款协议,证实:宏华公司于日与聚得公司签约约定解除双方此前所签订的所有汽车销售合同,双方还于当日确认聚得公司需退回宏华公司的购车款为330万元。
(三)综合证据1、侦查机关调取的工商注册资料,证实:(1)庚合公司成立于日,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65号1101房,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李成秀。
(2)聚得公司成立于日,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65号1112房,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某文。
2、侦查机关调取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证实:广州市汽车指标指的是全市中小客车总量指标,由广州市统一调控。
3、上诉人许碧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我于1993年在广州认识我干爹李平学,之后他要求我跟他姓并在当年2月帮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李汶萍的身份证,2011年6月起我对外公开使用李汶萍的姓名。我于2011年10月以李秀成的身份开设了庚合公司,于2012年5月以王某文的身份开设了聚得公司,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都是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65号富邦中心1102房。庚合公司只有我和王某文两个人,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文,我负责出纳。聚得公司的账户、账册和印章均由王某文管理,银行账户是我以我弟媳程春霞的名义去银行开立的。两家公司开始做红酒生意。
2012年6月,迎宾丰田4S店的老板姚某通过我朋友陈志良(岑村车管所一名科长)找到我们公司,说有一批汽车旧车牌指标(被水浸过要报销的车牌),在他们店买车可以包牌(当时广州市开始限车牌),要我们公司帮忙销售,他们4S店给我们9.4折且每部车给我们公司提成150元,只帮忙销售丰田花冠低配车型。于是我们公司就帮忙介绍客户购买汽车,共销售了200多台,他们每台以9.4折卖给我们公司,也就是10.02万元,我们公司每台实际售价都是10.02万元,但有的私帐是卖7.8万元,有的卖9.8万元。发票是迎宾丰田4S店出,只要车主交齐钱,4S店就出给他们。
我们提供迎宾丰田4S店的账户给客户,客户入钱到4S店账户后,4S店就通知我们公司去提车,我们公司的王某文带客户到4S店提车。有的客户将钱转到我们公司程春霞的账号上,我们把钱转到4S店,他们收到钱后就通知我们公司提车。我们是交齐钱后4S店就给车,3个月后4S店将每部车150元的提成转账到聚得公司账户上。聚得公司的账户由王某文掌握,他收客户的订金和购车款,钱从聚得公司的账户转到4S店。本来每次提车的周期是15日,但后来4S店提车的周期延长1个月,造成我们资金流转发生困难,因为当时我是借高息的贷款去交齐车款的,借高息的钱有800万元,利息6分,这样每月我要还100多万元的利息,所以我有时用客户订车的车款去还利息和本金,就这样把资金翻滚下去,越亏越多,欠的钱越多,也造成有的客户无法提到车。黄某、梁某胜、冼智坚、蔡某坤、沈仲香投资给我的钱都是做汽车生意亏了。当时我想有能力还,但后来没有能力还。我们先后帮4S店销售了300多台车。
提车经过是:1.按照迎宾丰田4S店要求,团购指标订车要将订车客户身份证集齐,交去迎宾公司作提车人员档案资料。2.聚得公司先垫付全车款给迎宾丰田订车,约15个工作日车到通知王某文提车。3.客户去提车当日将款(按九七折)打到聚得公司指定账户,款到齐提车。4.交车当日,发票跟车一起交给客户。
我于2012年8月认识胡某源,他是跟买车的客户到我们公司洽谈汽车指标生意的,他和我们公司做汽车指标生意,所以我们之间有购车款来往。胡某源通过转账到程春霞和王某文的账户支付我们公司购车款。我卖了40辆车给他,不清楚具体收了他多少钱。我没有收他购车款后没给他车的情况,我欠他123万元购车尾款。
二、诈骗的事实(一)2011年年底,上诉人许碧萍以经营红酒生意为名并以支付较高利息为条件陆续向被害人何某辉借款,通过几次借入小额资金并及时还本付息的方式取得何某辉的信任。期间,许碧萍一直以“香港人李汶萍”的虚假身份与何某辉来往。2012年3月后,许碧萍继续以经营红酒生意为名向何某辉借款,但加大借款金额并多次向何某辉开具空头支票以保证到期还款付息。实际上,许碧萍向何某辉借款后没有用于经营红酒生意,而是用于拆借给他人或购房等个人开支,至同年8月累计拖欠何某辉借款635万元。2012年12月,许碧萍中断联系潜逃外地,何某辉追讨未果后将上述63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郑某文。
日,许碧萍因涉嫌诈骗罪被郴州市公安局抓获,之后陆续退赔276万元给郑某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9月左右,我通过在庚合公司工作的同学邝某仪认识许碧萍,当时许碧萍自称李汶萍,是香港人。两三个月后,许碧萍通过邝某仪约我见面,见面后许碧萍给我看了一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件上写的是李汶萍,照片是许碧萍本人,许碧萍对我说她的公司做红酒生意,因为生意做得大,资金周转不过来,想找我借资金周转。因为我之前已经借了100万元给邝某仪投入到许碧萍的公司且邝某仪还没归还给我,我手头较紧,且我想再观察一下许碧萍的公司到底怎样,于是我开始每次都是十万、二十万地以现金方式借出小额资金给许碧萍,限期也只有几天时间。许碧萍都按照约定给了利息和本金。我就觉得许碧萍这间公司蛮讲信用的。2012年3月左右,许碧萍提出向我借大额资金,说她在做红酒生意,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让我先垫给她现金,她就开支票给我,等她公司账上有钱了,我再拿支票去进账。因为我需要提前把钱垫付给她,所以她同意给我利息(月息三分左右)作为佣金。2012年的4月左右,我按许碧萍的要求给她公司的会计程春霞个人账户里打了2笔款,她很快就开了支票让我去进账,这样就取得了我的信任。
我借钱给许碧萍时都没有将钱转到许碧萍或李汶萍的个人账户及庚合公司的账户上,而是打入一个叫“程春霞”的账户上。程春霞是许碧萍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将资金打到程的个人账户上是许碧萍要求的。我有一次还按照许碧萍的要求汇了一笔200万元的资金到一个叫“许日金”的账户上(汇款凭条显示交易时间为日,汇款人为何某辉,汇款账号为4340XXXXXXXX4865,收款人为许日金,收款账号为6222XXXXXXXXXXX5218,汇款金额为200万元),后来我才知道程春霞与许日金是夫妻关系,许日金是许碧萍的堂弟。
许碧萍在庚合司的办公室里拿了一张名为“李汶萍”的香港回乡证复印件给我,之前她自我介绍是香港人“李汶萍”,邝某仪也说她老板叫“李汶萍”,邝是我同学且在许碧萍公司上班,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老板的名字,所以我相信“李汶萍”的身份复印件是真实的,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去了解“李汶萍”的真实性。其实,当时我要许碧萍提供她的身份资料给我也是一种形式而已,我的目的是担心她以后没有还钱给我或者跑了,我至少可以通过“李汶萍”这个身份资料来找到她或来起诉她。
我给许碧萍垫付资金,许碧萍又没钱还给我,所以每次我都要她给我打个借条,想等她有钱还时我手里有个依据。她前后向我打了5张计635万元的借据,落款姓名都为“李汶萍”。我之前垫付给许碧萍的钱,过不久她就会还给我,但从2012年7月开始,她一直拖着不还或拿些银行进不了账的支票给我。即使她没还我的旧账,我还是继续给她垫付资金,因为她一直是以做红酒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叫我给她垫钱,说只要周转过来钱马上就会回来,如果周转不过来那就还不起了,我为了让之前她欠我的钱早点回来,就继续把钱垫给她去周转,这个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8月。后来找她要钱,她手机关机,住址也搬了,我通过好多办法都找不到她。后来我拿着她给我的回乡证复印件找人核实,别人说这个“李汶萍”的回乡证是假的,李的真实身份叫许碧萍,不是香港人而是广东省茂名人,我才知道我上当了。我经手借给许碧萍计635万元,其中235万元是我个人的,另400万元是广州市鸿湘贸易有限公司郑某文的。
2013年5月许碧萍被郴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我和她没有联系,一直是郑某文在找她归还债务。许碧萍诈骗我和郑某文635万元是我和郑某文共同的,我认可许碧萍归还276万元到郑某文那里的情况。
经辨认照片,何某辉指认出上诉人许碧萍。
2、证人郑某文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何某辉说庚合公司的老板“李汶萍”做红酒生意需要资金过桥,我答应和何某辉一起提供资金给许碧萍,最终我们帮助许碧萍垫付且她没有归还的资金有635万元,这635万元都是广州市鸿湘贸易有限公司的资金。后来我和何某辉商定这635万元的债权归我所有,何某辉从鸿湘公司退出股份。何某辉在许碧萍还没有失联的时候找她出具了借据。日之后,许碧萍已向我归还了276万元左右,有些给现金,有些转账。
3、证人邝某仪的证言,证实:庚合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成秀,实际控制人是李汶萍,我在庚合公司没见过李秀成,都是李汶萍在负责,工资也是李汶萍发给我们。我不知庚合公司主要经营什么业务,只是经常听李汶萍对我们说公司做红酒、货运之类的业务。到了2012年下半年,因为李汶萍欠了别人钱,好多人找上门来,说她的回乡证和驾驶证都是假的,我才知道她叫许碧萍。
程春霞在庚合公司做出纳,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纳,就是说程春霞基本上就是帮许碧萍到银行开银行户,或根据许碧萍的指示到银行转账。因为许碧萍要求程春霞以自己的名义开银行户头,开后账户还是由许碧萍控制,在银行留下的电话也是许碧萍的,所以庚合公司、许碧萍的资金来源于哪里、为什么要转到哪里,程春霞也不清楚。开始许碧萍告诉我说程春霞是她的亲戚,出事后我才知道程春霞是许碧萍的弟媳,她的弟弟叫许日金。
我和何某辉是同学,何某辉和XXX也是同学。我介绍何某辉给许碧萍认识。我之前借过一下小钱给许碧萍,每次她都会及时归还,还给一点利息,所以我就想投点钱到公司赚取利息,于是找到何某辉借了100万元放到公司去。后来许碧萍知道我的100万元是何某辉借给我的,就要求我把何某辉约出来和她见面,我向何某辉介绍许碧萍时说她叫“李汶萍”,是香港人。饭桌上许碧萍对何某辉说庚合公司的红酒生意做得很好,但现在资金有点困难,想找何某辉借钱周转,后来就是何某辉自己和她联系了。许碧萍将何某辉的钱用在哪里我不知道,她一会对我说做酒生意,一会说做汽车生意,虽然公司的账不从我这过,但我肯定她没有做红酒生意。许碧萍只是在她的办公室放了几瓶红酒,在我印象里她没做过红酒大生意。在她公司上班一年多,只记得有人在她那里搬了几箱红酒,没几个钱。
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但不认识李汶萍和程春霞,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没有和她们见过面。因为李汶萍和程春霞向我的生意伙伴何某辉借钱,何某辉要我把钱汇给程春霞的个人账户并向我提供了程春霞的账号,我通过我的个人网上银行汇给程春霞的工行账户(账号6220XXXXXXXXXXX3788)计1020万元,分别是:通过农业银行株洲石峰支行(个人账户:6228XXXXXXXXXXX1010)于日汇了150万,日汇款120万,日汇了140万,日汇了300万;通过广发银行株洲支行(个人账户:6225XXXXXXXXXXX2108)于日汇了170万,日汇了130万,日汇了10万,以上共计1020万元。网上银行的流水我已经打印出来。
李汶萍经营的广州科财公司于日向我经营的株洲鸿源玻璃经营部汇款159万元,于日汇款160万元。但我将这两笔还款转到我农行个人账户之后,按照何某辉的安排,又作为借款汇给了程春霞的个人账户,等于程春霞实际上没有归还我的借款。我也不知道李汶萍和程春霞是否归还过借款给何某辉。
何某辉和我们家人一起做生意,株洲鸿源玻璃经营部是我们共同经营的项目之一。当时安排我汇款的时候是说广州那边有个业务,需要资金,所以安排我汇款。
5、侦查机关从何某辉处提取的5张涉案借据,证实:许碧萍(“李汶萍”)先后5次向何某辉和广州市鸿湘贸易公司借款计635万元。
上诉人许碧萍于日在上述借据上签名确认。
6、侦查机关从何某辉处提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实:证号为H08XXXXXXX0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居民姓名为“李汶萍”,女,出生日期为日。
上诉人许碧萍于日在上述通行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通行证是其伪造的身份证明。
7、侦查机关从何某辉和郑某文处提取的银行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凭证,证实:(1)郑某名下银行账户累计转账1020万元至程春霞名下工行6222XXXXXXXXXXX3788账户;
(2)何某辉名下银行账户与程春霞、许日金名下银行账户有巨额资金往来;
(3)郑某文名下银行账户从日起与许碧萍掌握的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结合郑某文提供的对账清单,许碧萍已偿还郑某文资金计元。
8、侦查机关从何某辉处提取的9张支票,证实:许碧萍以庚合公司名义开具9张空头支票给何某辉的具体情况。
9、侦查机关调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证实:持有证号为H08XXXXXXX0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居民姓名为叶满堂,男,日出生。
10、上诉人许碧萍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我于2011年9月经我公司庚合公司的邝某仪介绍认识何某辉,当时我对何某辉说我经营的庚合公司在做酒生意,对方需要我付现金,为了避税不要公对公转账,所以我要想办法把公司账户上的钱套到私人账户上,想通过和他换票的方式套取公司对公账户上的资金,我们约定每月换两次票,每次150万元,我通过庚合公司对公账户汇159万元给何某辉公司,何某辉通过私人账户汇150万元到我公司程春霞或邓晓玲的私人账户,多出的9万元给何某辉作手续费或利息,我们还约定我拿空头支票押给何某辉,如果换票时我因故未能转账给他,他随时能拿票去银行进账。我没拿何某辉的钱去做酒生意,大部分是拆借给别人,还有用于还借款、个人买房、购车及公司的日常开支。何某辉不清楚我拿他的钱去做什么。
我以李汶萍的名义向何某辉借款,我不想让他知道我叫许碧萍,我在外面对别人都说我叫李汶萍。刚开始何某辉不知道我真实姓名,一直喊我“阿萍”,后来我还不起何某辉的钱,何某辉又一直追我要钱,所以我做了一张假的香港回乡证出示给何某辉看,跟何某辉说自己叫李汶萍,还以李汶萍的名义向何某辉打了635万元的借条,当时是2012年12月或2013年1月,我在广州被很多债权人围困,当时何某辉拿这五张借据给我,要我在这五张借据上签上李汶萍的名字。我估计我还欠何某辉500多万元,具体多少得对账才清楚。
(二)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诉人许碧萍以经营汽车指标生意或投资南洋银行理财产品有高额回报为名,先后诱骗被害人黄某、蔡某坤、梁某胜陆续向其提供资金,得款后又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还,最终骗取黄某计493万元、蔡某坤计700万元、梁某胜计人民币2180万元及港币40万元(折合人民币31.7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我于月通过一个姓陈的朋友认识李汶萍,当时李汶萍介绍自己是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老总的女儿,声称老爸在香港公干,同时介绍其老公是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一名叫XXX的科长,说自己是位于广州市中山七路富邦中心1101房的庚合公司和聚得公司的老总。李汶萍自称有一批残联基金会的汽车指标,每部车可以优惠税收2万元,叫我和她一起做汽车生意,因为我见过她老公,也去过她公司,认为她有实力和能力,所以在2012年3月开始和李汶萍合伙做生意。
2012年3月,李汶萍拿了一张支票让我帮她兑换成现金,说是用于分配其他利润,她还给了我500元手续费,这时我相信李汶萍是有能力做大生意的,后来李汶萍叫我一起做汽车指标赚大钱,说赚到钱分利润给我,于是我在2012年4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50万元转账到程春霞的账户上,当时李汶萍说资金周期是一个星期,利润10%,两个月后李汶萍按照之前的承诺转了12万元到我账上,这时我就更加深信不疑了。2012年6月至9月,我在李汶萍的鼓励下加大对汽车指标生意的投资,先后投资279万元,但后来李汶萍没有给我收益。到2012年9月,李汶萍说有一批奥迪指标车,她的资金周转不过来,叫我一起做这批生意,之后带我去天河区大观路奥体中心看奥迪汽车。当时我确实见到一批奥迪汽车,李汶萍说要把这批车卖到4S店套回现金,而且利润较高,之前我给她的50万元和279万元做汽车指标赚的19万元(按约定我是赚了24万元,期间李汶萍通过转账给我5万元)先不给我,加进来做这批奥迪车生意。因这次汽车指标生意周期较长,资金较大,需要我再投资200万元。当时李汶萍承诺在9月底给钱,十月底就可以把车卖出去,然后把我的本金和收益共600万元还给我。于是我在2012年9月底将18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李汶萍公司财务人员程春霞的个人账户上。后来,李汶萍以各种理由拖我的钱,到了2013年1月,我才知道李汶萍骗了我的钱。
我实际借给李汶萍510万元,期间我实际收到17万元的利息。日我追李汶萍还钱,李汶萍写了一张600万元的借条给我,其中包括本金510万元和未付利息90万元。
2、被害人蔡某坤的陈述,证实:我于2011年上半年经朋友司徒兆明介绍认识了庚合公司老板李汶萍,她说有海鲜、化妆品、南洋银行理财投资、汽车等等生意。之后我听李汶萍说南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为月10%,并且认识了她老公XXX,XXX说李汶萍是香港籍的新西兰人。XXX是广州市公安局便衣大队的警察,所以我相信了李汶萍讲的话。我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在庚合公司先后投资南洋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达700多万元。李汶萍在我开始投资时会给我一些收益,但随后就没有了。2011年下半年,李汶萍说服我出钱做汽车生意,我投入几十万元但亏了钱。我向李汶萍追投资欠款,李汶萍始终以各种理由没有还钱。到了2012年下半年,李汶萍欠投资人的钱太多了,许多投资人到她公司追债,我就叫李汶萍于日写了一张700万元的欠条,但借款人写我老公刘海坤。
3、被害人梁某胜的陈述,证实:我于2012年6月通过朋友黄某认识李汶萍,李汶萍介绍自己是香港人(给我见了香港回乡证),现在回来做洋酒和进口汽车指标生意,自己在香港有化妆品公司,其父亲在新加坡做房地产生意,还说自己在广州市中山七路富邦中心开了两间公司,同时称其老公是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一名叫XXX的科长。因为当时李汶萍6月份在黄某的担保下在我公司借了20万元,一个星期后就还钱,我见李汶萍守信,看起来是一个有能力的人。后来李汶萍说她现在在做汽车指标生意,因为生意资金较大,需要借钱来周转,向我提出借140万元并答应在年底结数,连利润一起给我158万元。年底11月时,李汶萍说现在压了很多车在4S店,还没有卖出去,没有现金给我,她还带我去番禺的4S店看车,让我看了汽车关口货单,所以我相信了李汶萍,李汶萍又要求借钱给她去周转,并说可以给我汽车合格证作为抵押(每张值10万元,但一直没给过我),之后我在11月份陆续借钱给李汶萍,日借给她1000万元,11月22日借给她130万元,11月30日借给她500万元,12月24日借给她400万元;日借给她港币40万元。我先后借给她人民币2170万元和港币40万元,投资期间从未收过一分钱的收益。
我通过银行转账到李汶萍公司的财务人员程春霞的个人账户和聚得公司的账户上,我以我和我朋友蔡国健、梁令德、袁咏儿等名义通过工行、农行和建行进行转账。
李汶萍没有钱还给我时,用一张数额为400万元的空头支票作为抵押(支票号)。李汶萍以她个人名义向我借钱,她向我借的所有资金都有借条,其本人签名确认,她承诺给我高回报并带我到现场看进口汽车,让我以为她真的在做大生意。
4、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黄某、蔡某坤、梁某胜经辨认均指认上诉人许碧萍就是诈骗其钱财的女子李汶萍。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65号富邦中心的聚得公司的相关情况。
6、侦查机关从黄某处提取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因被害人黄某使用上诉人许碧萍给予的空头支票而对相关开票单位予以罚款的相关情况。
黄某签名确认相关处罚决定书上的空头发票系李汶萍(即许碧萍)交给他的支票(支票号码列889288)。
7、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梁某胜名下银行账户6222XXXXXXXXXXX年812月分次转账计310.1万元至程春霞名下银行账户6222XXXXXXXXXXX3788。
8、侦查机关提取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证实:庚合公司于日开具金额为400万元的支票给广州市吉桥贸易有限公司(支票号)。
9、侦查机关从各被害人处提取的借条和欠条,证实:(1)“李汶萍”于日出具了向黄某借款600万元、其中利息90万元的借条。
(2)“李汶萍”于日出具了向刘海坤借款700万元用于南洋银行理财金投资的欠条。
(6)“李汶萍”于日至日先后向梁某胜出具4份欠条、其中日的欠条写明累计欠款人民币2180万元及港币40万元。
10、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出具的汇率证明,证实:日,100元港币最低现钞买入价为人民币79.45元。即当日4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317800元。
11、上诉人许碧萍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我于2012年5月经谢洁辉介绍认识黄某,我叫黄某投资我们公司的指标车生意,之后黄某借钱给我做汽车指标生意。我说我是庚合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打理公司业务。当时谢洁辉向黄某介绍庚合公司是我打理的,现时做汽车指标生意,并说我们的资金周转不来,问黄某是否和我们合作,黄某同意了。我先后向黄某借款200至300万元,也就是黄某投资我们公司200至300万元,到现时还欠黄某176万元。我当时向黄某承诺6分息的回报率。黄某转钱到程春霞账户后,我们用黄某的钱购买汽车,第二天出货后将钱还给黄某,当时黄某指定转到她老婆的账户上。我当时有能力偿还黄某的投资款。黄某给我的投资款用于购车,但因管理不善,这笔投资款亏损了。日由李汶萍签名向黄某借600万元的借条不是我写的,我不确定上面的李汶萍是不是我的签名。我不清楚支票号889288的支票是怎么回事。
蔡某坤是我的大家姐,对我很好。我们在2011年3月通过司徒兆明认识,我介绍蔡某坤在中山七路工行做房贷过桥资金,就是有人到中山七路工行做房屋抵押贷款,因为银行房贷周期长,蔡某坤提前放贷给抵押人,到银行批准后再收回贷款,从中收取利息。我没有与蔡某坤发生生意来往。我欠蔡某坤217万元,我于2012年5月或6月向蔡某坤陆续借款217万元,款都转到程春霞账户,之后我陆续还了86万元本金,每个月还5分息。向她借钱的原因是当时我们公司资金周转不来,需要大笔资金,所以我向她借。当时迎宾公司说每季度结算一次,但后来没有结算给我们,同时我们给迎宾公司垫资太多,导致后面无法还钱。蔡某坤向公安机关提供的700万的欠条是我写的,但事实上我只向蔡某坤借款217万元,我不知道她叫我签那个欠条是什么意思。欠条上的李汶萍的签名是我签的,因为我一直用这个名字和她往来。
我于2012年6月经黄某介绍认识梁某胜,我和梁某胜没有生意往来,但我向他借了钱款,借款时间是2012年6月至9月。我记不起来向他借了多少钱,因为当时向梁某胜借完钱款之后,过了十五日左右,我做完一笔汽车生意,就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梁某胜,直到现时还有430万元没有还给梁某胜,是本金加上利息的钱。我向他借钱是因为做汽车指标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我向梁某胜承诺做完一辆汽车生意返还5%的利息给他。梁某胜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程春霞的银行账户。我没有写借据或借条给他,都是口头约定。我记不起有无在2012年7月后以李汶萍的名义写借据给梁某胜。
(三)2014年5月和7月,上诉人许碧萍先后在阳江市与关某雄合伙设立金浚鸿公司和金焌辉公司。此后,许碧萍对外宣称其有能力提供高额贷款并与多名需要资金的阳江商人进行商谈,期间以发放贷款前需提前收取一定比例贴息款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1.2014年8月中旬,许碧萍以提供5000万元无抵押贷款为由与被害人陈某商谈并要求陈某先行支付贴息款1000万元。在陈某坚持取得贷款后再支付贴息款的情况下,许碧萍诱骗被害人岑某代为垫付1000万元。收到岑某支付的1000万元后,许碧萍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贷款给陈某。经岑某多次追讨,许碧萍于同年11月归还岑某500万元,余款5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2.2014年10月,许碧萍以提供3000万元无抵押贷款为名与被害人李某得商谈并要求李某得先行支付贴息款600万元。在收到李某得支付的600万元后,许碧萍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贷款。经李某得多次催讨,许碧萍先后退还李某得414万元,余款186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3.2014年11月,许碧萍以提供5000万元贷款为名与被害人林某兵商谈并要求林某兵先行支付贴息款1000万元。在收到林某兵支付的1000万元后,许碧萍以各种借口拖延发放贷款。经林某兵多次催讨,许碧萍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3月分次归还给林某兵300万元。
4.2014年12月,许碧萍以提供3000万元贷款为名与被害人陈某柱商谈并要求陈某柱先行支付贴息款300万元。在以金浚鸿公司名义收到陈某柱支付的300万元后,许碧萍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贷款。经陈某柱多次催讨,关某雄于2015年1月归还给陈某柱19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证据1、证人关某雄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春节期间,我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许碧萍,她介绍自己是香港人,以前在广东省玻璃商会负责财务工作,也在广州建设银行工作过。2014年4月初,许碧萍约我饮茶,说她养父在新加坡有笔资产想回大陆投资,我提议有资金可以做小额贷款公司,我说该类公司需要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后才可设立。大约过了一个星期,许碧萍拿来一本中国银行阳江市分行的活期存折交给我看,存折户名不是许碧萍,好像是一个姓周的人,里面有5000万元存款,后来我到中国银行核实过,确实有这笔存款,许碧萍说她可以到银行打存折证明然后由我拿到相关部门验资,后来我咨询过,现阶段未达到资质,后来就没再办小额贷款公司了。我不知道许碧萍是否可以自行支配这笔钱,我也没问过,当时她说是她家里的钱。这个存折内的5000万元存款是月份存的。
我和许碧萍于2014年4月底合伙注册了金浚鸿公司,还以梁某敬为法人代表注册了金焌辉公司,梁某敬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运作是我和许碧萍。设立金浚鸿公司是许碧萍提议的,她说广东省玻璃商会有些业务需要对接,需要开办一家贸易公司,由我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她利用公司平台开展业务,所赚利润返还10%给公司作为运作经费。我和许碧萍商定她负责融资方面的业务,我用来干我的业务,所有进入公司的资金由她掌控并负责运作,公司印章、法人印鉴、银行基本公户(包括网银)都留给她使用,她还叫我开了6张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给她作为公司资金往来的交易账户。
金浚鸿公司在江城区农信社开设了一个基本公户并开通网银,留有我本人的手机号码及公司财务杨某的号码,网银账号和密码都由许碧萍掌握使用。6张银行卡中3张是工商银行,1张是农业银行,2张是广东农信社,上述银行卡都是许碧萍和我一起到银行办理的,密码由许设置,同时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账户和密码都由许掌握及操作。金浚鸿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没有任何收入。公司除了我和许碧萍外还聘请了5个人,分别是杨某(负责公司财务)、陈晓华(出纳),还有一男一女负责前台接待,一名妇女负责卫生、煮饭。上述人员都由许碧萍聘请,2014年10月前的工资由许碧萍支付,11、12月的工资由我支付。2015年1月之后就没有工作人员了。
金焌辉公司的法人代表梁某敬和我是朋友关系,该公司和金浚鸿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金浚鸿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业务,许碧萍专门到外面拉存款到银行存并和别人谈融资的事,经常拿银行的存款流水单给我看,户名都不是许碧萍,但都是真实的,我以前在银行干过,对这方面的业务比较熟悉,存折有银行盖章,部分存款我找人核实过。许碧萍说她可以支配这些钱,但到发现她涉嫌诈骗之后,她就说江城区农信社里的800万元存款是她的,其他的存款都不是她的,她不可以支配使用。
2、证人梁某敬的证言,证实:金焌辉公司开设于2014年7月,法人代表是我,但实际经营者是关某雄和许碧萍,他们用我的名字开这间公司,我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最初是许碧萍要求用我的名义开公司的,因为我和关某雄关系较好,且许碧萍答应以低息借笔钱给我,我就给了我的身份证让她开公司。金焌辉公司成立后没有经营业务,公司公章、印鉴、账户和网银之类由许碧萍保管和使用,我不知道这些物品在哪里放着。
3、证人杨某(金浚鸿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金浚鸿公司的老板是许碧萍,法人代表是关某雄,会计是朱某华,我是经理。陈某凤也当过会计,后来许碧萍向她要卡透支,陈某凤不肯,于月离职了。郑竣元负责开车,李国洋负责到政府部门办理证件。杨国新跟在许碧萍身边,我不知他负责什么业务。开始的时候,许碧萍称她父亲是新加坡人,手上有很多钱想到阳东投资,她成立公司帮她父亲转钱过来可以省点税收,但金浚鸿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从事业务。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是许碧萍发的,有时是许碧萍直接到公司发,有时把钱交给我发给员工。公司没有账本,朱某华做了凭证,包括员工报销凭证。2014年12月公司解散后,朱某华把凭证留在公司,后来我把凭证整理好交给了关某雄。
4、证人朱某华(金浚鸿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我在关某雄的金浚鸿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关某雄向我介绍说许碧萍也是公司老板。我是公司会计,负责做账、报税之类的工作,保管公司保险柜钥匙,但两个老板和杨某都知道钥匙放在哪里,保险柜里面放着公司U盾、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支票和少量现金。我在金浚鸿公司上班时公司没有经营过业务,我帮公司做一些日常费用的账目,报税方面也是零报税。2014年11月开始经常有人到公司闹事、挂横幅,我就很少回公司上班。到了2014年12月,杨某对我说先停薪留职,之后我就没有回去上班了。我不知道关某雄、许碧萍具体做什么工作,没有听他们说过有什么业务,也没有谈过工作的事。公司的账户都是许碧萍、关某雄私人使用,有时会当场叫我帮忙操作,我不知道用途是什么。
5、证人练某昌(金浚鸿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初,我妈岑某叫我到碧桂园燕山湖酒店喝茶时认识了许碧萍,第二天我妈要我到许碧萍的金浚鸿公司上班。我在公司没有职务,也没有具体工作,主要是许碧萍吩咐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许碧萍说她不会用网银,说我比较会用网银,就借用我的银行卡以方便转账。
6、证人邵某敏的证言,证实:我专门帮人做银行摆帐,按比例收取一定手续费。2014年7月,在阳江市江城区农信社工作的陈某建介绍许碧萍给我认识,许称帮别人融资,之后叫我到阳江市江城区农信社、景湖酒店广发银行、阳东邮政银行、工商银行江城支行等处开账户存钱,每天按存款总额万分之四付给手续费,时间从2014年9月至11月。许碧萍叫我到指定银行存款,有些是用我自己名下的账户,有些是用别人名下的账户,这些存款都不是存到许碧萍名下,她不能支配这些存款。这些存款都是别人的,有的人信得过就存在我名下,信不过就存在他们自己名下。别人的钱我不能支配,所以这些钱我不可能让许碧萍贷给别人。我在江城区农信社、广发银行、阳东邮政银行、工商银行江城支行都有开户,基本都是我本人到银行开户,有小部分是户主本人去开的。日,在许碧萍的要求下,我在工商银行江城支行的一个账户中存了1亿元,存了10天就转走了。2014年9月至10月,我在阳东邮政银行存了两三次,存款数额不记得了,都是许碧萍叫我存然后给我手续费的。其中一次是2014年10月中上旬,我在阳江市阳东区碧桂园酒店碰到岑某,岑某叫我帮她存点钱到邮政银行,她没有说原因,我不同意,叫她跟许碧萍沟通存钱的事。过了一两天,许碧萍打电话叫我存3000万元到阳东邮政银行账户,户名是邵某敏,约定手续费是付给我存款额的万分之四,这一笔可能存了20天左右。
每笔存款的时间基本是35天左右,存款都是别人的,不是我自己的,我只是从别人处拉些钱过来存后给他们手续费,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万分之一到万分之零点五。我到银行存款后只提供银行户名和账号给许碧萍,其他什么都不给她。我们没有合同约定,只有口头约定。许碧萍一共向我支付了6笔手续费,分别是90万元、7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5万元,一共255万元,她还欠我266万元手续费(写着欠据),这6笔手续费是通过银行转账的,90万元转到我在绍兴邮政银行的账户,70万元转到我的广发银行账户,其他4笔转到我的绍兴工商银行账户,这255万元我已经付给别人(存款人)了。
7、证人林某(阳江农商银行市场营销部职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关某雄带着许碧萍(自称许萍)到我们银行找行长,许碧萍自称是广东省玻璃商会的人,手上掌握几十个亿的资金,可以存三、四个亿到我银行。当时行长让我跟进这个客户。许萍本身没有在我行开户,我曾向她提议开银行账户,但她不提供身份证给我,说她负责让人到我行存款,不过不在她名下。曾有几笔几千万元的存款是她说让人来存钱之后有的,但存款时间都不长。她也曾提到可以开承兑汇票以赚手续费,但我行没有开通这种业务。许碧萍曾向我行提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她让人来转账都是以个人名义,而且存款时间不长,不符合我行委托贷款的规定,所以我行不同意。
8、证人陈某建(阳江农商银行客户经理)的证言,证实:月,我因业务需要接触过许碧萍,她自称养父是新加坡富商,前夫是武汉高官,有很多钱可以来阳江投资。之后我应主任要求接触许碧萍,帮她干过一些跑腿的事。我不清楚许碧萍做什么工作,只是听说她很有钱。我曾向她要身份证办理贵宾卡,她说她身份证是香港的,没有中国身份证,当时她一直对我说她叫许萍,后来我才知道她叫许碧萍。邵某敏也是我单位的客户,浙江人,2014年到阳江准备撤走在我行的存款,我作为客户经理了解他撤走存款的原因,他说是跟许碧萍做生意不成功。
9、证人黎某坚(广发银行职员)的证言,证实:月,关某雄带着许碧萍来找我,许碧萍自称是某家公司来阳江开发业务的,与银行会有业务做,之后提到有一笔钱存在江城信用社,但信用社那边没有委托贷款业务,问我广发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我就给她介绍了阳江分行的周钢行长,之后他们怎么接触我不清楚。许碧萍曾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到广发银行阳江分行开几个账户准备存款,让我给营业部打个招呼,之后我听营业部的人说这几个账户都不是许碧萍的,其中一个账户存入了3000万元,但没多久又转走了。许碧萍曾向我咨询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因为她在广发银行没有固定存款,也没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许碧萍没有带借款方一起到我处咨询委托贷款的相关业务。
10、证人许某春(许碧萍父亲)的证言,证实:许碧萍十多年前在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坡园村结婚,前夫叫杨祝攀,离婚后女儿杨欣判给许碧萍,儿子判给杨祝攀。我不知道许碧萍离婚后做什么工作。
11、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邵某敏、关某雄经辨认指认出上诉人许碧萍。
12、侦查机关从邵某敏处提取的《还款承诺》,证实:许碧萍于日向邵某敏确认邵某敏已按照许碧萍的要求在多家银行摆帐,许碧萍应向邵某敏支付贴息计266万元且承诺于日前归还。
许碧萍经辨认签名确认了上述还款承诺和附表。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东支行、阳江农村商业银行和广发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邵某敏、戴瑞福、王正水、徐雪全、童美方等账户没有在上述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4、侦查机关调取的企业登记相关资料,证实:(1)金浚鸿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关某雄,监事谭晓明,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168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
(2)金焌辉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梁某敬,地址阳江市石湾小区C区C11号,注册资金500万元。
15、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和阳江市江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金焌辉公司、金浚鸿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未缴纳过税款,零申报缴税,无缴税记录。
16、侦查机关从关某雄处提取的《情况事实声明书》,证实:上诉人许碧萍于日亲笔书写声明,声称其是金浚鸿公司和金焌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空公司都是其授意及出资注册成立的,关某雄和梁某敬接受其委托担任法人代表及名义股东,两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部由其控制,所有经济活动由其策划,业务也由其负责洽谈和决定。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账户及法人代表开具的个人账户由其使用,网银、手机银行等也由其支配。其具体控制及使用的银行账号有:金焌辉账号8002XXXXXXXXX7876,金浚鸿账号800XXXXXXXXXXXXXXXXXXXXX6565,个人工行卡621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8562,个人农行卡6228XXXXXXXXXX9077,个人农信卡6210XXXXXXXXXXXXXXXXXXXX8516。
17、上诉人许碧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辩称:金浚鸿公司和金焌辉公司都是关某雄设立的,我不清楚具体业务。关某雄让我负责接待和拉业务,帮人搞融资,公司财务都是杨某负责,账户不经我手,都是关某雄指令杨某操作的。我没有对外宣称我是广东玻璃商会、浙江商会的人,或是富商等身份,或者以金浚鸿公司老总的身份和外人接触。我没有参与两家公司的日常经营,不知道关某雄开办公司干什么。我自己没有能力借钱给陈某、李某得等人,但我可以叫邵某敏借钱给他们。邵某敏是浙江商会的,和我是朋友关系。我让邵某敏到阳江银行存款,按照头口协议支付利息给邵某敏。我让邵某敏存款的目的是陈某、李某得等人需要用钱,银行需要抵押物,这些人办不了贷款(这些人是岑某介绍给我的),我就通知邵某敏到阳江指定的银行按照贷款人的需要额度将钱存到指定银行,通过银行存款显帐后,证明有能力放款给贷款人。我的目的是收取剩下的贴息金。我叫邵某敏存款摆帐,按照存款额每日支付万分之一利息给邵某敏,邵某敏赚的是我的利息。我不可以支配邵某敏的存款,邵某敏跟我说这些存款是准备做委托放贷的,我不清楚后来为什么没有放贷出来。
(二)分项证据(岑某、陈某被诈骗案)1、被害人岑某的陈述,证实:我在阳江市阳东区邮政局工作,负责邮政银行的储蓄、信贷等业务。2014年8月上旬,我同学左某在阳东区的碧桂园凤凰酒店西餐厅介绍许碧萍给我认识,在场有左某、我同事盘翠梅,后来关某雄也来了,大约交谈20分钟后离开。过了10天左右,许碧萍向我介绍说她是浙江商会的财会总监,是商会派来和关某雄合作开公司的,她占公司6成股份,关某雄占4成股份,许碧萍负责出资金,关某雄负责协调阳江本地的关系,两人合作开办的公司是金浚鸿公司,两人平时以兄妹相称。过了一个星期,许碧萍问我有没有在银行贷不了款的客户,她那边不需要抵押物贷款,让我介绍客户。刚好之前坚都酒店的老板娘杏姐向我咨询过银行贷款的事,我当场打电话给杏姐并约好见面。8月中下旬一天上午11时左右,杨某开车送我和许碧萍、关某雄到坚都酒店,当时酒店老板陈某、老板娘杏姐、“牛二”在场,后来商定了贷款事宜,即陈某向许碧萍借款5000万,为期一年,陈某先付贴息款1000万元,许碧萍在贴息款到账后的7至10天内把5000万元贷款交给陈某。到了8月底,许碧萍叫邵某敏到邮政银行东城营业所开户开网银,几天后存入了3000万元,约一个星期后分3笔转走,23天后又存入5000万元。
当时陈某已向别人借了1000万元,但没有交给许碧萍,一星期之后许碧萍还没有放款给陈某,陈某就将这1000万元还给了别人。又过了一个星期,因陈某没有支付1000万元贴息款,许碧萍用花言巧语要求我帮杏姐(陈某妻子)支付1000万元贴息款,到时放款了再从这5000万元中扣出1000万元给我,最终约定许碧萍按银行利率返还1000万元的利息给我。我同意之后向亲戚司徒某珍借了1000万元作为支付给许碧萍的贴息款。我帮杏姐支付1000万元贴息款,杏姐是知道的,他们也答应等5000万元贷款到账后再还1000万元给我。在日之前,许碧萍分两次支付了30万元利息给我,这30万利息我也还给了亲戚,没有从中得到好处。
这1000万贴息款是我向司徒某珍借的,日在邮政银行东城营业所由杨某(左某的儿子)使用其本人、曾明女、曾月娴的身份证分别从曾明女的邮政银行账户转出190万元、从曾月娴4个邮政银行账户转出810万元,5笔交易共1000万元都转入了杨某的邮政银行账户,交易在银行窗口办理,转账时我在场,曾明女和曾月娴的邮政银行密码都是我告诉杨某的。这1000万元转入杨某的银行账户后,杨某即时将310万元转到关某雄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XXXXXXXXXXX1111),接着又将310万元转到关某雄另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6222XXXXXXXXXXX3866),当天回去之后,杨某又通过网银从他的邮政银行账户分别转了90万元到邵某敏的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10XXXXXXXXXXX8187)、转了90万元到李丽华的银行账户(卡号6217XXXXXXXXXXX8209)。日,杨某又在网银中转了200万元到练某昌的邮政银行账户(卡号6210XXXXXXXXXXX2573),这200万元转账到练某昌账户之后,许碧萍马上要求其通过网银转账到关某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这1000万元到哪里去了我就不清楚了。许碧萍借口她是浙江商会的财务总监,不能和现金打交道,只能通过关某雄的账户转到浙江商会。
我支付1000万元贴息款后,许碧萍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贴息款后710天)支付5000万元贷款给陈某,也没有将贴息款归还给我。后来我不断追讨,许碧萍在日归还我500万元(许碧萍通过金浚鸿公司在江城区某信用社的账户转500万元到练某昌的账户,练再转到司徒某珍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剩下500万一直未还。
邵某敏于2014年8月底在邮政银行开户,是许碧萍所讲的资金方,后来我知道许碧萍用邵某敏的银行存款作为幌子,骗取我们的信任,让我们支付贴息款。邵某敏账户上的存款许碧萍是不可以使用的,只有邵某敏委托并将其身份证、银行存折及密码给许碧萍才可代办,还有一种就是网银操作。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前,阳江市坚都酒店娱乐有限公司因为业务开发需要一笔启动资金,银行因抵押物不足不批准给我公司贷款。后来,我想通过在阳东县邮政银行上班的岑某向邮政银行贷款,她也答复说银行不批准贷款。2014年8月中旬,岑某介绍我认识“萍姐”,称她是阳西儒洞人,会听阳江话,专门做融资业务,有大量资金且不需抵押物,可以借款给我公司周转。岑某带着“萍姐”、关某雄到坚都酒店介绍给我认识,后来我们在长江国际酒店商谈借款一事,许碧萍要我公司先支付年贴息20%,即我公司借款5000万元要先支付贴息1000万元。我说贴息可以从放款的5000万元中扣,即放款4000万元给我就可以了,而且要她保证资金来源清白。“萍姐”说资金肯定没问题,公司手续是要先给贴息后放款。我们初步达成协议,我让谭某良准备公司的相关资料给许。到了8月29日,我和谭某良到阳东碧桂园中餐厅商量借款一事,在场有我、谭某良、岑某、“萍姐”和关某雄五人,我与“萍姐”当场签订了借款摆帐协议书,并按其要求转了30万元定金到杨某的账户里,“萍姐”说下星期一(即9月1日)贷款方资金能到位,让我在这之前准备1000万元贴息款,并说如果我方准备1000万元有困难,她可以为我垫出,但要收80万元的利息,我当时没有立即同意,只是说可以,但必须保证5000万元借款一事成功我才会支付利息。后来我也向朋友借到970万元(加上30万元定金一共是1000万元)存在中国银行里,9月1日我在新江路中国银行阳江分行将银行账单给“萍姐”看,她就一直打电话,用普通话、白话让对方打款过来,我不知道她打电话给谁,之后她说资金没到位,所以当日取消了交易。后来“萍姐”以各种理由要我汇贴息款到她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我要求借款5000万元汇到我银行账户并确认到账后才会将剩下的970万元贴息款汇给她。我见她还没放款给我,就将借到的970万元还给我朋友了,后来“萍姐”多次说可以操作了,让我汇贴息款,我说钱已还回去了。她说可以由她垫钱,但要收我80万元利息,我通过谭某良明确说可以由她垫钱,但这环节不关我事,我只负责借钱成功,5000万元到我账户后我才支付80万元利息给她。
“萍姐”收了我公司借款定金30万元,当时说好放款不成功要双倍返还定金。到了10月21日,我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萍姐”借了100万元,月息2%,她当时汇款到我本人银行账户里。到了2015年1月下旬,关某雄问“萍姐”借款100万元给我的事,我说当时讲好借款不成功要返还我双倍定金,最后我还给关某雄40万元现金。
“萍姐”没有将银行资料给我看过,我只是听岑某说她有钱可以借出,她自己也宣称有钱可以借给我,并且不需抵押物。在第一次商谈时,“萍姐”拿出一台手机拍照的内容给我们看,里面有资金方的银行账户,账户里存有3亿元左右。
我不知“萍姐”的真实姓名。我和“萍姐”谈借款一事时关某雄在场,我签借款摆帐协议书时关某雄也在场。“萍姐”让我们把公司相关资料提交给关某雄,说借款的具体事情由关总负责,把资料给关后,关会向她反映的,后来我听谭某良说他将公司的资料交给了关某雄。
3、证人莫某杏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岑某介绍认识“萍姐”,岑某说“萍姐”可以借出大笔资金,而且不用抵押物。2014年8月,岑某带着“萍姐”到坚都酒店介绍给我和陈某,我们谈了一会就去长江国际酒店,“牛二”(谭某良)也到场了,双方在席间说到可以由我们公司向她贷款5000万元,但需支付1000万元贴息款,陈某说5000万元要先到我方账户才支付贴息款。后来不记得什么时候“萍姐”又来一次坚都酒店找陈某,我没有参与他们的谈话。之后相关的事情都是“牛二”去联系的,我不清楚,只知道多次操作不成功。
岑某后来多次打电话给我,让我跟她和“萍姐”出去坐坐,谈谈借钱的事,我说我做不了主,所有相关事务都是陈某交给“牛二”去办的,就没有去。岑某也没跟我说过为我方垫付1000万元贴息款的事。
4、证人谭某良的证言,证实:日左右,陈某和许碧萍等人在坚都酒店谈话后去长江国际酒店吃饭,商量借钱一事。我是之后接到电话才去的,当时在场的有岑某、许碧萍、陈某、莫某杏、关某雄,席间许碧萍在手机上展示拍照的资金方银行账户,里面确实有3亿元左右。陈某交代我准备资料给许碧萍。接下来我将阳江市宏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基础资料准备好交给了关某雄。日,我接到陈某电话到凤凰城206餐厅办事,到达时岑某也在场,许碧萍在席间让陈某转30万元定金给她,说9月1日能有钱放出,让我方准备1000万元贴息款,并说如果我方准备1000万元有困难,她可以垫出但要收取80万元利息。当日下午在新江路中国银行阳江分行营业部,陈某、许碧萍及公司业务员杨某在场,陈某将银行卡给我,让我从中转了30万元定金到杨某账户。之后我按陈某的意思借了1000万元贴息款放在陈某的账户。8月31日,许碧萍交给我方一份资金协议书和贴息、支付服务费承诺书,出资方已签好名了,签得很草,只看见第一个字是“周”,给这份协议的意思是双方有这个借款协议,但协议里面没有提到我方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一事。到了9月1日,我方和许碧萍在中国银行阳江分行,陈某将1000万元账户展示给许碧萍,当时约定许碧萍转5000万元到陈某账户,这边的1000万元贴息款直接支付过去。但许碧萍一直以银行方不肯放为由没有放款。当日下午我就将借来的1000万还回去了。因为我方已经支付了30万元定金,我一直追问许碧萍借款一事。到了10月份左右,许碧萍打电话给我说岑某为我方垫出了1000万元贴息款,我当时提出反对,因为岑某垫1000万元我方完全不知情。之后许碧萍让关某雄借100万元给陈某,陈某将40万元现金还给关某雄,等于借钱这事没有成功,许碧萍方应支付我方双倍损失。
许碧萍说她是浙江资金方代表,负责借钱业务的。她说钱是通过浙江温州的老板借出来的,是否借出要浙江温州的老板决定,后来许碧萍几次打电话叫我去唱歌、吃饭,许碧萍介绍说是浙江资金方的老板邵总。关某雄只是负责审核我提供的阳江市宏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材料。
5、证人练某昌的证言,证实:日14时许,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0XXXXXXXXXXX2573收到金浚鸿公司财务杨某转来的200万元,随后许碧萍要我马上将杨某转来的200万元转到关某雄的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3866账户,这是我帮许碧萍办理转账业务的第一次转账,后来我才知道这200万元是我亲戚的贴息价款。日,我和我妈岑某、练庆先到碧桂园客房5001房找许碧萍,问为什么贴息款不是汇到邵某敏的账户而是汇到关某雄的账户,当时许碧萍、关某雄都在场,关、许说不会骗你们的贴息款的,你们的贴息款是用来贷款的。之后许碧萍就没有再在阳东碧桂园客房5001房租住了,将东西搬到金浚鸿公司里。后来我妈要许碧萍放款,而许碧萍一直没有,我们知道被骗了,许碧萍一直没有将贴息款还清。
我妈想向邵某敏沟通拿回1000万元,但许碧萍说不必要,她会负责和邵总沟通。直到2014年11月,我妈拿到了邵某敏的电话,邵某敏说是许碧萍让他来阳江存款的,他不知道有贴息借款的事,他来存钱,许碧萍给他手续费。我于日通过我尾号为8517的广发卡转过70万元到邵某敏账户,9月16日通过我的工商银行卡转了20万元给邵某敏,杨某从他账户转了两笔90万元给邵某敏和李丽华账户,邵某敏也认可许碧萍打了270万元给他。我妈让邵某敏还回这笔钱,因为许碧萍是诈骗的,邵某敏说要回这笔钱需要经过公安机关。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日,岑某打电话让我到阳东碧桂园凤凰城二楼饮茶并让我带着手提电脑。我到后,记得练某昌也在场。岑某让我和练某昌带身份证到阳东邮政银行东城支行帮她办点业务,并且交代我和练某昌到了银行不要多问,她让怎么做就怎么做。到了银行,岑某让我用100元开个账户并开通网银,密码也是岑某输的。之后又让我存入1000元现金。岑某将几张七日存单解封后存入我的账户,具体数额我不知道。之后让我分两次、每次将310万元存入关某雄的两个账户。之后我和岑某回到凤凰城二楼,岑某让我打开手提电脑,给了我两个账户及我新开账户的网银密码,让我分别转90万元至两个账户。其中一个我记得是邵某敏的账户,转完之后岑某将我的卡拿去并交代我不要告诉我妈这件事。我直到2014年10月底听岑某讲才知道有人通过岑某向许碧萍借钱。
7、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我儿子杨某从2014年5月开始在许碧萍的金浚鸿公司做工,所以我认识许碧萍。之后许碧萍问我是否认识银行人员,说要去银行开户办业务。因为岑某是我同学,在阳东邮政局工作,所以我将岑某介绍给许碧萍。当时是月,我打电话给岑某说有人要到那里开户办业务,让她到金浚鸿公司。之后在我公司一楼介绍她们认识。她们认识之后我没有跟她们有什么联系了。岑某之后联系我说有人经过她向许碧萍借钱,但许碧萍拿了她贴息款一千多万没有借出钱,也没有还回来。
8、证人关某雄的证言,证实:“牛二”(谭某良)曾向我提交相关资料给许碧萍审核,当时我们在长江酒店吃饭,我知道许碧萍跟陈某他们商量借钱的事,我在场但没怎么说话,席间许碧萍让陈某方提供公司资料,陈某让“牛二”准备,许碧萍说让“牛二”到时联系我并将资料交给我,我没多想就答应了,而且和“牛二”相互留了电话号码。第二天,“牛二”打电话给我说资料准备好了,让我留个邮箱给他,他将资料发过来。我记不清当时是把我的邮箱还是杨某的邮箱给他,“牛二”发资料后我也没有理过,许碧萍也没向我提起资料一事。许碧萍诈骗岑某及李某得的钱我开始时不知情,后来许碧萍从林某兵处骗了1000万元,之后将钱还给司徒某珍及李某得,我通过查询相关账单及问许碧萍才知道的。我于2014年12月底到工商银行查询银行流水清单后问许碧萍,许碧萍告诉我说2014年9月时她从岑某处借了1000万元。银行流水清单反映这1000万元是日至9月4日通过练某昌的账户转了200万元、通过杨某的账户转了两笔310万元到我工商银行卡号6212XXXXXXXXXXXXXXXXXXXXXX3866的银行卡处,日至14日,许碧萍通过手机银行及网银将这些钱从我这两个工商银行账户转走,转到哪里我不清楚,因我查询的清单显示不了对方账户,只是显示手机银行及网银。
9、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岑某及证人莫某杏经辨认均指认出上诉人许碧萍。
10、侦查机关从谭某良处提取的《摆帐资金协议书》及《贴息、支付服务费承诺书》,主要内容是:阳江市宏鸿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付永签订协议约定摆账5000万元的相关事宜,并承诺收到资金按16%支付贴息和引资服务费。
11、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许碧萍诈骗岑某1000万元后的资金流转情况,具体如下图:(略)12、上诉人许碧萍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岑某对我说陈某需要资金周转,我说我有朋友做资金生意,可以借钱。应该是左某告诉岑某我有钱可以借出的。在长江酒店和陈某商量借钱一事有陈某夫妇、我、关某雄和岑某,另外还有几个我不知身份的人。关某雄开车搭我过去的。我没有见过和陈某签订的摆帐资金协议书,不是我提供的,金浚鸿公司的文件都是杨某在保管。我只是跟陈某说我朋友可以借钱给他,没有商量具体的事情,是岑某和陈某商议借钱的具体细节,后面是金浚鸿公司的杨某和练某昌跟的。我向广发银行行长咨询委托贷款一事是黎某坚带我去的,我没有和陈某一起去。广发银行行长说是不是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后面黎某坚喊陈某的财务阿牛到场。因为广发银行行长没时间,没有具体商议委托贷款业务。
1000万元不是我向岑某借的,是岑某自愿借给金浚鸿公司的。
(李某得被诈骗案)1、被害人李某得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初,岑某介绍我认识许碧萍。同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和岑某、许碧萍、关某雄、练某昌在阳东县东城镇碧桂园百果城餐厅协商借款一事,讲好由许碧萍借3000万元给我,我先支付600万元利息。之后,我按照约定在碧桂园商业街农业银行转了30万元到许碧萍公司的财会练某昌(岑某儿子)的账户,之后许碧萍又要求我将剩下的570万元利息转给她并保证一周内将3000万元打到我账户,我在同年10月13日在阳江市江城区景湖酒店的广发银行转了570万元到练某昌的账户。我将600万元转给许碧萍之后,她一直没有转3000万元给我。后来我通过岑某找到许碧萍,通过协商,许碧萍同意返还600万元给我。同年12月22日,岑某交给我一张欠据,上面写明许碧萍借我600万元,分三期还清。经多次催促,许碧萍分4次转账还给我99万元、3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共414万元,还剩下186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岑某在阳东邮政储蓄所上班,知道我要贷款就介绍许碧萍给我认识,说许碧萍有一笔私募资金(私人凑的钱),这笔钱是浙江商会和浙江银行的,许碧萍是这笔资金的代理人,如果达到贷款资质可以向许碧萍贷款,即公司规模是否足够大、资金实力等。我和许碧萍商谈了三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岑某打电话约我和许碧萍到阳东碧桂园西餐厅,当时只有我们3人在,岑某说许碧萍是浙江商会在阳江的代表,有一笔资金可以放贷,许碧萍也这么说。第二次是在同年10月上旬一天中午,岑某约我到凤凰酒店一间客房和许碧萍见面商谈贷款的条件,岑某向许碧萍介绍我是十八子酒店的老板,许碧萍说贷款的程序是确定借款人有资质后,先付30万元保证金给浙江商会排队贷款,由浙江商会审议借款人的资质合格后,由借款人付贷款的20%贴息(一年的利息),收到贴息后由浙江商会拨款给许碧萍,再由许碧萍拨款给借款人。第三次是在日上午十时许,岑某约我到阳东凤凰城西餐厅,当时许碧萍、关某雄、练某昌也在场,其中我和岑某、许碧萍、练某昌在餐厅商谈贷款事宜,关某雄则在餐厅里走来走去。许碧萍说我可以贷款3000万元,要我先交30万到浙江商会排队,浙江商会审议合格后,由我交20%贴息即570万元和定金30万元共600万元,浙江商会在一个星期后转3000万元贷款给许碧萍,再由许碧萍转给我。我同意交定金,许碧萍叫我交30万元到练某昌的农行账户并用手机转了练某昌的账号给我,同时,练某昌一直在用手提电脑整理银行摆帐的合同,整理出来后,许碧萍拿来叫我在合同上签名。
在我认识许碧萍之前,岑某叫我复印身份证和十八子饭店的营业执照给她,但她有没有给许碧萍我不知道。许碧萍没有提供存折等给我,我也没有到银行查过许碧萍的存款,但是我也有些疑虑,打过几次电话给岑某问情况,她告诉我浙江商会存了5000万元在阳东邮政银行,还存了几千万元在江城农信社,说我交了贴息后一个星期就贷款给我,让我相信许碧萍的实力,我是因为相信岑某而相信许碧萍。
我交了贴息后,许碧萍到期一直没贷款给我,过了一个星期,我去阳东金浚鸿公司追问许碧萍,她说过几天会有。又过了十几天,我觉得不对劲,就叫许碧萍退钱给我,许碧萍说浙江商会资金出了问题,贷不了3000万元,她到江城农信社贷款1000万元给我,我又按许碧萍的要求在她办公室填写了一份江城信用社的贷款单给她,同时复印了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她又叫我在江城农信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说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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