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样报平安和新华保险哪个好岁数到了补交的需要什么操作

1996年12月参加工作的,2001年下的刚,2017年补交了15年的保险,女多大岁数退休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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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日前参保缴费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50岁。
如果没有赶上延迟退休,女年满50周岁即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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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年满50岁,补缴养老保险,真的划算吗?年满50岁,补缴养老保险,真的划算吗?亚军看生活百家号当今社会没有交过养老保险的人,还是很多的,特别是一些中年人和老年人,面对这种情况,年过50了还可以缴纳养老保险么?如果可以交了划算吗?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在这个岁数的人没有养老保险的占多数,下面我们就聊聊这个问题如果50岁了还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也就只能缴纳城乡居民养老险了,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办理方式很简单,拿着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然后到当地的社保所登记参保就可以了,但是你需要先补交10的养老金,因为国家有明文规定,养老保险最少要交满15年,并且这种保险,到60岁就停止办理了。参加这类保险的人到60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需要告诉大家的是银行只代理当年的保费,如果要补交的话,还是要到当地的社保所补交的,具体要缴纳多少钱,这个有选择的价值,为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当然了,多缴多得,如果在缴纳期间想跟换缴费的档次,可以直接去当地社保所去办理变更手续即可那么50岁了你觉得缴纳还划算吗?其实很简单,小编告诉你怎么算的,你就明白了,月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是55如果交满15年以后每多交1年就会增加1元,个人缴费加上政府补贴加上集体补助加上社会和个人资助加上述金额生产利息等于个人账户的总额,按最低100元算,15年也就是1500,那么60岁可领取55+100+30+利息除以139约等于70元,那么一年就是840,这样的话,两年本金就回来了,你们觉得能不划算吗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亚军看生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生活的点点滴滴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海宁社保继交要不要迟纳金_百度知道
海宁社保继交要不要迟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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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续交是不需要滞纳金的,如果要补缴以前断的那段时间的话,那就需要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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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当地社保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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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办法 合征”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解答 若干问题解答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概述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 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 而不能获得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 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由 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 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社会保险有以下基本特征: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 济性;储蓄性。 4、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 答: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创建和谐海宁, 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保险费 征缴管理还存在着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费 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 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影响了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积极性。为1 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海 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 29 号) ,实行社会 保险费统一征缴。 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势 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企业及职工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保险费征 缴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 势。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后,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有利于确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 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 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管理和按工资总额 直接征缴将是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 盖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 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5、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 统一征缴 答:从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缴 费基数和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的工资 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 缴的方式缴纳) 。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 缴费费率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缴费单位申报到市社会保2 障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交市地方税务机关按 月征收(若发生人员增减须按月及时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 ,职工个 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法律依据 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 、 征缴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8 号)《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 、 、 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7、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 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 政策 答:根据海宁市的实际,我市制订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 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29 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 (海政办发[ 号) 。 8、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适用范围 答:征缴范围为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7 个人 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 9、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 保险 答: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 实行全覆盖(全部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 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的参保比例为:用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 工人数的 35%,用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 数的 30%。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 务工人员人数的 50%,以后逐年提高参保比例。3 (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 职工 30% 人以上的企业) 35%( 30%(用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企业)或 35%(用工人数在 500 人以 下的企业) ,按本单位全部职工 下的企业)的(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 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 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 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 , 30% 35%核定缴费 核定缴费; 30% 35%参保比例的 参保比例的, 30%或 35%核定缴费;高于 30%或 35%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 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 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 50%的 按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 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 50%的,按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 外来务工人员 人员人数 50%核定缴费 核定缴费, 50%参保比例的 参保比例的, 人员人数 50%核定缴费,高于 50%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 报缴费。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 。 报缴费。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 10、对参保比例的理解 (1)缴费单位中本地职工必须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生育) ,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 30%或 35%。若全部本地职工参加五项保险后,参保比例仍不到全部职工人 数的 30%或 35%的,由外来务工人员补足;若缴费单位中职工全部为 外来务工人员,则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 30%或 35%的比例参加五 项保险,其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 若本 地职工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比例已超过全 部职工人数的 30%或 35%的,则按实征缴,不得参加单险种或某几个 险种; (2) 缴费单位中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 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4 统筹和工伤保险(若用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上, 且外来务工人员人数超 过 70%的,则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的 50%),无其他第三种参保办法; (3) 缴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若缴费单位中无外来务工人员,则本单位全部职工统一按不 低于 50%的比例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5)缴费单位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的姓名和身份必须相一致; (6)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含参加一险、两险、三险、 五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本地工或外来工)必须全部参加五 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 (7) 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或原参保单位中新 增的参保人员实行本地籍参保职工必须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可按 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 工伤保险。二、社会保险登记1、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社 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 定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海宁市社会5 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应当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障 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资料,办理程序如何 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资料,办理程序如何 答:所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 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程序: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两楼申 报登记业务窗口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 证,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如何处置 答: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 人单位,应当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对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但没有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的用人单位, 由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详细名单, 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媒体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答: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社会保 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之日起 5 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 记。6 5、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 答: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 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同时凭有关变更证 明和材料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缴费登记的注销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答:缴费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等因各种 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 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首先应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 会保险注销登记,然后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表》 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即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再注销缴费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缴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 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 金、罚款等) 罚款等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 1、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 统一征缴后 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 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首先应按有关规定在每 月的 20 日之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 表》 、参保职工名册(含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 、参保7 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 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 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用 , 人单位上报的参保职工名册,核定参保职工人数及参保职工个人应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缴费单位还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社 会保险费费额,在每月 10 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海宁市社 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附表及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过的参 保职工名册,申报缴纳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市社会保障管理中 心从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建立职工个人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 答: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或个人)办 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通过浙江地税系 统网上申报。一般来说,缴费单位(或个人)采用以向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其他税费款相同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3、用人单位不申报参保职工名册,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申报参保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 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缴费单位应在按规定向市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前,按时向市社会 保障管理中心上报《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参保职工名册(含 填报的《海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 、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及职工 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 人信息登记表》 若缴费单位未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 ;8 职工名册,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将无法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也无法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不能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在办理完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后,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 工名册,再凭参保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市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若用人单位虽 &1& 已按规定比例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但不能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工名册的,则已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有关待遇则无法得 到享受(即无保障对象) &2& ;&2& &2&若用人单位已按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 中心上报了参保职工名册,但没有同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出现欠费)或在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金额不足,则参保职工不得享受各项社保 待遇; &3&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比例按时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 &3& 纳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在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参保职 工名册时,参保职工人数未达到有关规定(即参保率不足),则多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不得作抵缴下月应扣缴 数处理。 4、缴费单位如何办理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如何办理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 答: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应将按规定扣缴的社会保险费 (职 工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税征管机关办9 理申报手续。为确保申报的正确性,应于申报前查询市地税网税系 统公布的本单位当月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个人应缴 数,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申报。 缴费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市社会保障管理 5、 缴费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市社会保障管理 费与 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不一致的, 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核定的应扣缴数不一致的 答:如属缴费单位少扣少报的,应由缴费单位于当月补扣补报 补缴,否则参保人员不得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如属缴费单位多 扣多报的,则可抵缴下月应扣缴数;如缴费单位认为市社会保障管 理中心核定的应扣缴数有差错,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联系 衔接,查明原因作出调整。 6、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如何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 答:如当月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应在每月的 20 日前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报送《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 况变动表》或《海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 动表》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 ,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逾期上报的,作下月增减业务处理。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7、雇工 7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 有两种选择,一是可按企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申报缴纳社 会保险费,如其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也将实行定 期定额方式征收,缴费工资基数一律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 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定额税款一并申 报缴纳;也可按现行办法(自谋职业者缴费办法)参保缴费。建议10 目前按第二种方法办理。 8、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 本市国家机关、 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险种规定 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 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 1-10 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 10、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办法参保的人员,其社会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办法参保的人员, 保险费如何申报 答: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企业标准及办法参保的人员 (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内的临时工)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 各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 关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 1-10 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 11、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 11、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 根据海委办[2006]6 号文件的精神,村干部按企业标准和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的申报及缴纳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各 险种规定的基数及费率生成征缴数据,按月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征收,各单位按原办法于每月 1-10 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扣缴。四、社会保险费的缴纳1、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及其职工的缴费比例 答: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 20% 目前按 18%比例在征 (目前按 18%比例在征11 月起统一 20%) 统一为 缴的单位从 2006 年 12 月起统一为 20%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8%; 大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费费率为 3%,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费率为 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1% (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 费)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 0.5%或 0.8%(视行业风险程度不 视行业风险程度不 同而定, 0.2%比例在征缴的单位从 月起统一 统一为 同而定,目前按 0.2%比例在征缴的单位从 2006 年 12 月起统一为 0.5% ,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从 2006 年 12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 0.5%)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从 月起统一为 0.5%, 月起统一为 0.5%,职工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缴费 统一 费率为 7%,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 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2%; 补充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每月缴 2 元/人,职工个人每月缴 2 元;公 务员医疗补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 8%(含退休职人员) ,职工个人不 缴纳。 2、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 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其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6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确定,高于上 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300%确定,超出部分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 的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绝对额)确定。其 中 2006 年 7 月-2007 年 6 月为 1360 元/月。 3、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哪个部门核定 答:对用人单位中已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6 月将其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管理12 中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后作为当年度该职工 个人缴费基数,并计算确定该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 额;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度新增的职工,在上报参保职工增减表时, 应同时上报新增职工上月工资总额, 经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 作为当年度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计算确定该职工个人每月应缴 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缴费单位按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的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缴 保险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 总额计算。但是必须注意:&1&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 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生育、大病保险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60%*参保人数(即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参保人数,若低于,则按 60%进行征收), 上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参保人数(即职 工工资总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参 保人数,若超过,则按 300%进行征收);&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月缴 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即职工 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 若超过则按上月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上限为上一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参保人数 。对部分按海政发 对部分按海政发 号文件规定,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 按规定缴费基数的 [ 号文件规定,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的 80%13 缴纳(即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 80%缴纳 缴纳) 缴纳(即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缴纳)的单位 月起统一按规定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 从 2006 年 12 月起统一按规定缴费基数(即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 80%的缴费基数相应取 月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有的 80%的缴费基数相应取 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消。 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缴费单位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其中参保职 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由缴费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单位报送 的职工参保名册,自确认职工已履行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义务之月 起,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帐户,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每月按其个人缴费 基数的 8%建立(即以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划转) ;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分不同的年龄段每月按其个人缴费基 数的一定比例建立(35 周岁以下为 3.5%,35-45 周岁为 4%,45-退休 职为 4.5%,退休人员 75 周岁以下为 5%,75 周岁以上为 5.5%,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 6%,以上均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 ,原 按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 2006 年 12 月起一律改为按建帐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建立个 人缴费记录台帐。 6、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统称自谋职业者) ,仍可按现 有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14 本医疗保险费) 即可在每年的 7 月份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参 , 保登记手续,并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及相对应的缴费金额标准(缴费 档次及标准于每年的 7 月份起调整) ,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参 保登记表到全市中国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即办理储 蓄卡) 最后参保者根据自己在社保中心登记时选择的缴费档次及相 , 对应的金额扣缴标准, 于每月的 20 日之前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 内存足应扣缴的社会保险费。 原有的参保人员若从次年的 7 月份起不改变原有的缴费档次 (例如: 去年 7 月份选择了第一档, 今年 7 月份仍选择第一档) ,则参保人员只需 按时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按新的缴费标准存入相对应的扣缴 金额即可,不需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其他手续;若原有的参保人员从 次年的 7 月份起要改变原有的缴费档次(例如:去年 7 月份选择了第一 档,今年 7 月份要改为第二档;或去年 7 月份选择了第二档,今年 7 月 份起要改为第一档的) 必须于今年 7 月份及时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处办理 , 缴费标准变更手续。 个体劳动者参保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1&、首次参保的需提 供:本人一寸彩照 3 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户口簿或个体工 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外来人员须携带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 具的未参保证明) ;&2&、如果是由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参 保转为个体参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企业开具的缴费年限衔接证 明或失业证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本人一寸彩照 2 张(已参加医保的可免)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15 ( 7、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养老和医保)中断”年限或补足 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养老和医保)中断” 医疗保险 20 年的缴费年限如何办理申报 若出现这种缴费情况,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规定向市地方税 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 心核定后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8、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如下: (1)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月应缴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参保比例× 缴费费率(20%) ;职工个人月应缴总额=∑(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个人缴费费率(8%)。 ) (2) 、大病医疗统筹 单位月应缴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参保比例× ×单位缴费费率(3%) ;职工个人不缴纳。 (3)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月应缴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参保比例× 单位缴费费率(7%) ;职工个人月应缴总额=∑(本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费率 2%) 。 (4) 、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海政发[ 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用人单位、参 保职工个人三方按 2:2:2 的比例共同负担,具体为每人每月 6 元 (市财政 2 元、用人单位 2 元、参保职工个人 2 元) ,每年 72 元。16 (5) 、失业保险 单位月应缴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参保比例× 单位缴费费率(2%) ;职工个人月应缴总额=∑(参保职工个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费率(1%)。 ) (6) 、工伤保险 单位月应缴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参保比例× 单位缴费费率(0.5%或 0.8%) ;职工个人不缴纳。 (7) 、生育保险 单位月应缴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参保比例× 单位缴费费率(0.5%) ;职工个人不缴纳。 9、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一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 20%;基本医疗保 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缴 费比例为 9%;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 4 元。以后具体调整按市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五、法律责任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登记 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3 条: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可以处 1000 元以上或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17 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过程中, 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责任?该承担 2、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过程中, 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责任? 什么责任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4 条:缴费单 位有下列情形:没有设置账簿的;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 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 凭证的;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申报的 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缴费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 110%确定;没有上 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 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 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 15 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缴费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报 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 统筹基金。 3、对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缴,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 对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缴, 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可依法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可依法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答:根据浙江省政府令 188 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18 第 26 条: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 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 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额。六、其他1、市地税、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市地税、 答: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费款的征收管理和对缴费 单位办理缴费登记、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 审核和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和增值保 值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和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3、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稽核等具体事务。 4、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对参保单位 的参保人数、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人资格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5、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9 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 。 6、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具体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稽核的内容包括: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参保,参保人数是 否与实际应参保人数相符;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是否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缴、代扣社会保险费情况;领取社会保险待 遇的人员领取资格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具体稽核程序: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发放稽核自查情况表, 各参保单位按稽核内容逐项自查,认真记录和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自 查情况表,并将自查结果写成书面报告,相关表格、材料于规定日 期前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再确定稽核的有关单位。没有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内容进行 自查的单位将作为重点稽核检查的对象。对拒绝稽核检查或单位未 建立财务帐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的,将交由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7、社会保险业务年度的确定 社会保险业务年度的确定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海宁市社会保险业务年度确定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8、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确 (1) 每年 6 月底前须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报上一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和工作月数; (2) 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参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0 作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和不高于 300%的原则确定,2006 年 7 月-2007 年 6 月年度的最低缴 费工资为 1010,最高为 5025,为便于计算,每 5 元划定一个档次, 即 ,1020……; (3)企业新参保职工无上一年度工资基数的,可自行在上一年 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之间自行选择一个标准; (4)海宁市本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工伤、生育、 大病为统一一个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本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确定作为缴费基数(当前为 1360 元/月) ,补充医疗按定 额数扣缴,单位和个人各 2 元/月。 (5)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后,同一社保业务年度内不允许变更, 如需变更须在业务年度终结后,申报个人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确定 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时变更。 (6)因某些原因产生的不正常缴费,先应申报到市社会保障管 理中心,由社保部门核定后,再自行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9、每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 每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 费的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变动,如单位性质、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 的,人员增减都必须在当月 20 日前到社保中心申报。七、具体操作流程1、原已登记参保企业 (1)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统一参加 “五 项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本次培训结束后21 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前按参保人数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每人 一份的《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 (含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 3 张,已参加医保的除外) ; (2) 对尚未达到参保比例的企业,在地税部门按参保比例规 定实行征缴后要求新增补的人员,必须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以前办 理补报参保职工名册手续, 新增补的人员中本地工必须参加 “五险” , 外来务工人员可选择参加“五险” ,也可选择参加“两险” (大病统 筹和工伤保险) ,但各险种的参保率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具体为:第 一步首先向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报新增补人员名册(即《海宁市社 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或《海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 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 )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 息登记表》 ,申报个人缴费基数;第二步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后,凭有关报表向市地税征管机关申报单位应补缴部分费用; (3) 增补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市地税征管机关于 2007 年 6 月底前实行补扣; (4) 今后缴费单位若发生参保人员增减情况,须于当月 20 日 前及时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上报《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 情况变动表》或《海宁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 变动表》 ,新增人员还须上报《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 记表》 。 2、新登记参保企业 (1)首先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市地税征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22 费登记; (2)凭社保登记告知书和其他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 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在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完社保登记后,直接办理职工 参保手续(职工参保比例须达到要求) ,填报参保职工名册(即《海 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或《海宁市企业外来务工人 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册》 )和《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 登记表》 ,由社保中心审核个人缴费信息资料; (4)市社保中心审核完毕后,凭有关资料、报表到市地税征管 机关办理单位缴费申报; (5) 市地税征管机关审核后于次月的 1--10 日实行扣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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