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为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范本?

  雇佣合同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雇佣合同范文精选
 内容摘要:雇主与雇员合同(the contract of employment)关系;雇主与个体劳动者(self-employment worker)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the contract of service)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在理论和法律层面上容易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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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 & 2010年11月,廖某、莫某以44万元的价格将其种植的桉树卖给程某、邱某,双方约定由程某、邱某自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进行桉树砍伐。合同签订后,程某、邱某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桉树砍伐的工作发包给黎某,双方约定由黎某负责购买工人的意外保险、注意森林防火及安全等事项。黎某随即又转包给刘某,双方亦约定由刘某负责购买工人的意外保险、注意森林防火及安全等事项。刘某找到梁某、卢某及受害人韦某等人在未对工人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即让工人进入林场作业,在砍伐过程中,由于卢某的疏忽大意,导致砍倒的树木将受害人韦某头部压伤,韦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韦某的法定继承人将程某、邱某、黎某、刘某、卢某,请求法院判决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被告程某、邱某辩称,其有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转包给黎某亦有合同证实,受害人的死亡应由卢某及其雇主承担责任,程某、邱某在事后已支付了20000元给受害人家属处理后事,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 & 被告黎某辩称,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因果联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刘某、卢某承担。
& & 被告刘某辩称,受害人系其与梁某等人一起叫来砍树的,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能力。
& & 被告卢某辩称,由于在监狱服刑,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能力。
& &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卢某应赔偿原告覃某等人经济损失76021.33元;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覃某等人经济损失12733.09元;三、被告程某、邱某赔偿原告覃某等人经济损失15733.09元;四、被告黎某赔偿原告覃某等人经济损失27533.09元;五、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一审判决后,原告覃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第三、四、五项;二、撤销一审法院第一、二项;三、被上诉人刘某赔偿上诉人覃某等人经济损失88754.42元;四、被上诉人卢某对被上诉人刘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刘某赔偿之后,可向被上诉人卢某追偿。
& &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主要是对刘某与受害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不同的认定。
& &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差异
& &1. 从双方当事人地位上来看, 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雇主和雇员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受雇主的监督。而承揽人除了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之外, 不受承揽人的管理与监督。从刘某与工人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双方对砍伐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安排、住宿、工资等进行了约定,工人需听从刘某的安排,笔者认为刘某为工人安排住宿场地是监督工人工作的一种表现,韦某等人受其管理。
& & 2. 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的完成及工作成果的交付; 雇佣合同则强调劳务本身, 并不重视劳务的结果。韦某等人与刘某签订的砍伐协议,约定由韦某等人负责将桉树砍伐并装车,并非运用自己的技术完成工作成果,通常认为工作成果能够通过外观显示出来,而雇佣关系侧重的是劳务的过程。
& &3、从提供工具和设施的主体来看, 如雇佣人为受雇提供工具和设备则为雇佣,承揽人则自备工具和设备。
& &4、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揽人有过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刘某负责为韦某等人购买保险,是承担风险的一种表现,符合雇佣合同承担责任的特征,因此,刘某与受害人之间认定为更为适宜。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责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定做人对承揽人的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被告程某、丘某作为发包人未对黎某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查、被告黎某作为发包人亦未对刘某进行相应的资质审核,均存在选任过失,应当就其过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雇主,在未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也没有配备基本的安全头盔,对作业区域未拉案情警戒线即让工人进行作业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卢某作为受雇者,由于其的重大过失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在赔偿后对超出其应赔偿的部分可向卢某进行追偿。(来源:钟山县法院 ,www.ft22.com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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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何在?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雇佣合同,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而所谓承揽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关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与认定标准,可综合下列因素分析判断:(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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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一纸房屋拆除合同,从一起房屋拆除合同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件因房屋拆除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房屋拆除合同要点提示:甄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要看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时是否具有独立行使权,是否受接受劳务方的监督、指挥与管理;如果提供劳务方能够用自己的技能和自己的设备,决定自己劳务的内容,就应认定为承揽。 房屋拆除合同【案情】 原告姚长群。 被告姚建礼。 被告蒋治平。 原告姚长群诉称,2010年3月中旬,第一被告姚建礼承揽了第二被告蒋治平的房屋拆除工程,尔后姚建礼以800元的价格雇佣原告及另外两人给蒋治平拆除房屋。3月17日开始劳动,次日早原告拆墙时,该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致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共计元。 被告姚建礼辩称,第一被告以4000元价格承揽第二被告房屋拆除工程,又将部分拆除工程以800元价格承包给原告和姚李。日早不到7点钟,原告没有叫第一被告,一同干活的其他人都没来,原告拆墙受伤,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是转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且第一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治平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房屋拆除合同,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拆除民房要有资质,第二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可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0年3月中旬,第一被告姚建礼得到第二被告蒋治平要拆除房屋的消息,便找到第二被告,告知第二被告其长期为别人拆除房屋,有能力有经验,要求承包第二被告的拆房工程。经洽谈,第一被告以4000元的价格承包第二被告三间瓦房三间平房的拆除工程,要求是将房推倒,砖刮净,并将砖、瓦、椽堆放到指定位置,将垃圾运走。尔后第一被告将&房推倒&的工作任务以800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及姚李,原告又叫来姚立群与其一同干活。3月17日开始工作,次日早七时许,原告拆墙时,该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的姐夫罗俊儒塌伤。纠纷双方在承揽拆房工程时,均未正式签订房屋拆除合同,更没有在房屋拆除合同中说明施工细节和具体责任人,承揽工程方也不具备相关资质,导致在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按房屋拆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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