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税证明怎么开怎么缴税是会计决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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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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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槿思成 于
14:29 编辑
(原创)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学习总结阳光勇士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3、建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简单一句话总结:预收原则、先开票原则、约定付款原则。两个特殊规定:预收原则来源于双方约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特殊规定,资金先到位先缴税。先开票原则是因为以票管税,对方已抵了,那必须也要先缴税了。
一个基本规定:合同约定制,这个规定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三大基本规定并存于我们的税法各种类型规定中。比如: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规定就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三、企业准则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3、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讲的最为复杂,其实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形象进度确认加谨慎性原则。谨慎的体现在:如果预计成本能收回,收入与成本按相同金额确认,不确认利润;如果连成本都收不回,那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损失)。
四、案例分析,根据以上的相关分析得出,案例中2016年底应确认的结果:
税种&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会计准则
案例1& && &&&3200& && &&&4000& && &&&4000
案例2& && && & 0& && &&&4000& && &&&4000
案例3& && &&&1000& && && &&&0& && && & 0
案例4& && &&&3200& && &&&4000& && && & 0
案例5& && &&&6000& && &&&4000& && &&&4000
案例1,主要是增值税采用合同约定制,按合同约定的80%确认增值税收入,实际进度为4000万元。
案例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均按形象进度确认,但由于约定付款期间在下一年,未达到增值税确认条件。
案例3、施工方收到了预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但没有形象进度收入、
案例4、会计准则采用了谨慎性原则不确认销售收入,但税法是强制确认的,待实际发生损失时,再走资产损失申报流程。
案例5、增值税为先开票先缴税,企业所得税和准则收入采用形象进度确认。但这样的情况最容易引起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需要准备客观、准确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属于先开票2000万。
五、当出现以上差异后,建筑企业如何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与会计差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案例1的会计处理:
(1)按原施工企业制度 ,按结算单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444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
&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352万(4000万*80%*11%)
&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88万
待转销项税额88万待下次确认增值税收入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中。
(2)按建造合同 :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 3800万
借: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 200万& &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万
借:应收账款& &&&4440万
贷:工程结算& &&&4000万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352万(4000万*80%*11%)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88万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差异:两者基本一致,除非出现谨慎性原则的事项出现。当然这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这两者差异,在以前一直不被建筑企业注意和重视,但在营改增之后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其重要性。案例1、2、4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大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如果企业不注意会出提前缴增值税现象或漏缴企业所得税现象。而案例3、5中增值税应税收入均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注意按规定申报缴增值税或不需要提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阳光勇士& && &&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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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时要是甲方月末没有付款,我觉得就不需要交税了吧,而且在现实中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这个情况也很不好认定,一般企业会先确认收入吧,除非工程有重大失误完全报废,可真要是这种情况所得税上也不需要确认了吧。
你好,我写这个总结,也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建筑企业老板与会计都是认为实际收款开票为确定收入是正确,并且这么多年都这样的。所以我才从理论分析总结这些知识点,让大家明白这才是正确的处理。
谢谢分享,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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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很生动
票先、款先、合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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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2000万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先开不等于虚开&
我是建筑行业新手会计,多多学习呢!
你好,我写这个总结,也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建筑企业老板与会计都是认为实际收款开票为确定收入是正确, ...
受益匪浅,楼主,发生成本不可回收,实际中是否预先也是不知情的,属于意外的居多呢,是否是同时确认收入与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较为合理?
谢谢分享,谢谢楼主。
感谢楼主分享
1票先应该是发生应税行为未收款也未到取得索取销售凭据日,否则就是虚开了。开票方要是有足够进项留抵,那税务局要晚收税了。文件里面打了个模糊。2平移其实是营改增的平移,四个行业预收款,营业税暂行条例也是这么规定的,从定制合同来说跟原来增值税下的处理倒是一回事
69号公告倒是个好消息,税总总算开了个口子。其实不管按什么原则,一般税总总是用有利于征税的原则。建筑业保留金花样繁多比例过高,如果按中间过程计价结算单开具确实负担太重,钱没收票要开,确实不太合理。而且质保金出了问题有可能是收不回来的,营业税下无法开红字发票,会出现多开票的问题。增值税下倒是可以开红票冲了,不过现在这样子,会计处理更有意思了,一个锚是建造合同收入,一个锚是工程结算,这两个有差异但最后会趋同,但他们跟增值税应税时间都会有差异。就拿工程结算说吧,不考虑合同约定和预收,光这个是否按含保留金的结算价开票就会造成差异。
本帖最后由 结香 于
20:31 编辑
谢谢分享,谢谢楼主。
多谢楼主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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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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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弄不明白,由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那么,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究竟应如何确定?下面,小编从、消费税、营业税、等方面进行解答!  增值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部、国家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消费税  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纳税人进行确定:  1.对于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2.对于非销售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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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仝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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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往往片面的把企业税负高、风险大的问题归罪于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税收是因企业经济业务产生的,是财务部门核算、缴纳的,不是财务会计做账做出来的,更多的是企业决策和业务部门做业务时就已基本定型的。企业要控制税收成本,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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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往往片面的把企业税负高、风险大的问题归罪于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税收是因企业经济业务产生的,是财务部门核算、缴纳的,不是财务会计做账做出来的,更多的是企业决策和业务部门做业务时就已基本定型的&。企业要控制税收成本,必须重视税务管控中的五大环节:企业决策环节、合同签订环节、运营管理环节、财务核算环节、纳税申报环节等,在这五个环节中仅仅有两个环节由财务人员负责,因此如果把企业税负重、风险大等问题归结于财务人员,就错了。
一、企业决策环节
税收管理贯穿于企业决策活动过程始终,企业老板或者是决策层在对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筹资、投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都涉及到税收问题。如果在做决策时,没有考虑到税收成本控制问题,会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前期决策失误,有关的税收成本已成事实,再不缴税则是延期缴纳税款或者偷税。企业要管理好税,必须由决策入手,加强经营决策的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如果在决策环节忽略税收管理,很可能使企业背上不必要的沉重税收负担。如企业选择投资方式的时候,可选择用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原材料、产品、无形资产等投资,投资方式不同,涉及的税收种类和税率不同,导致税负和风险存在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一定要财务人员参与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而很多企业进行决策的时候很少让财务参与,财务人员往往仅在决策实施后进行核算,这就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负担和财税风险。
二、合同签订环节
企业的购销业务更多是依据合同产生的,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但是大部分公司的购销合同几乎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签订的,也很少由财务进行事先审核的,往往是公司购进、销售业务部门签订的。因此,公司业务部门在签订业务合同的时候就已产生了税收或者已经基本确定企业的税收负担和风险。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因此,企业税收管控必须由合同签订环节开始。如签订购进合同时,如果不和供应商约定取得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何时对方开具发票、税率是多少、何种结算方式等具体涉税事项,将会给自身企业带来更大的税负和风险。这就要求企业税收成本的控制和降低要从经济合同的签订开始。
三、运营管理环节
企业的运营管理环节不但包括原材料或商品的购进、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还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很多企业运营管理的模式基本都是企业老板或者决策层制定的方案,而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这就可能造成企业税负高、风险大的可能。如一些企业销售部门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给客户发货,而财务往往在销售部门要求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收到货款的时候才知道整个业务过程并缴纳增值税,业务部门根本不知道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发货、减少库存商品就直接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财务人员提前知道这样的业务也会要求销售部门要补上书面的销售合同以降低收款风险和税收风险。又如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聘用了大量的临时工,事先没有与财务部门沟通,与个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往往既成事实后让财务部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上,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
四、财务核算环节
这个环节就是要求财务人员要把企业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等所有的税金要正确地核算清楚,不但要避免因错误核算而导致企业多缴税,也切忌遗漏应缴而未缴的税款。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核算水平的高低,关系着能否将税收算得清、算得准并能够合理节税。如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于可扣除的项目,税法仅仅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具体到企业核算中到底是哪些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可以扣除,哪些有扣除标准,哪些票据属于税法认可的票据等等,这些都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在财务核算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给企业造成更大税收负担和风险。
五、纳税申报环节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企业财务人员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期限和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当企业的财务人员把企业的税款核算出来后,就只能按照实际核算的数据如实进行申报了,如果不申报或者隐瞒税款,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也就是说在这个环节进行税款管控以降低税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通过对上述五个环节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决策环节、合同签订环节、运营管理环节等三个环节基本已经确定了企业应缴的税种、税款及纳税义务,如果不对这三个环节进行税收管控,仅仅要求财务人员对财务核算环节和纳税申报环节进行管控,其效力已经很微不足道了。因此,企业要彻底管控好财税工作,要由老板或决策层开始,而不是把财税问题完全归结于财务人员。
仝铁汉:教授,中国纳税筹划战略理论第一人,长期为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等名校CEO、MBA学员讲授财税课程,担任多家企业独立董事、顾问。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企业纳税|华律办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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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函[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号文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供等为前提。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票但尚未发生销售或提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容易忽视的视同销售应税收入掌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注意以下几点: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公允价值分情形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的“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往往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因此,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5&行及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进行填列以示税务处理。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理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并申报税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放宽了企业雇用季节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用工等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扩大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上述五类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加入总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算加总后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限额;其次,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在账务处理时计入“劳务费”或其他科目的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部分,也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三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载账金额,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对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适用不同政策保险、、电信及其他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各有不同。保险行业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的15%、10%&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无论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均需要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及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涉税处理受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跨年度费用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事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费用支出的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跨年度取得原始凭证的时间只要不超过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均可以税前扣除。到次年5&月底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未取得原始凭证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上述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某个时段取得,那么已经调增纳税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呢?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关注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政策新变化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对专门从事业务的企业,允许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收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针对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特点,1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筹办期又有生产经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合理节税。新增固定资产及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自建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入账,并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导致税法与会计间产生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只要是按会计规定暂估入账的12&个月内取得相关发票的,税法与会计间的差异消除,但如果超期未取得发票,差异依然存在。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无论是推倒重置还是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不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而是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使税法的规定与会计的后续支出的规定相一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及软件摊销年限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无形资产没到10年就已被替代或淘汰,对于未摊销完的部分如何处理?&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备案。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按25&号公告做出专项申报方可税前扣除。软件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资产之一,是否可缩短摊销年限进行税务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小微企业的汇算清缴政策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后,方可将法定税率与适用税率的差额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填列调减应纳税额。其下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按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小微企业还需关注的政策有: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税款;非居民企业不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审核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时,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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