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导致工行交易异常 405原因

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银行卡出现交易异常是怎么回事?
银行卡出现交易异常是怎么回事?
提问者:wl6724***时间: 10:47:26地点:1个回答
你好,咨询银行
其他类似咨询
答: 你侄子是已满16周岁的话这种情况是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谅解不必然撤案但可以请求从宽
答: 你好,报警处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1千至3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至10万以上
答: 你好,对方如果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话,法院确实可以保全你的银行账号的。如果你的证
答: 您好,法律不保护高利贷。法律支持24%的年利率。24%-36%以当事人意愿为准。
答: 你好,已涉嫌构成犯罪。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建议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你好,房屋的补偿应该归你们所有
回答:退租是一种违约行为,可以依合同支付一定违约金而解除合同的。
回答:只要她出事你没有过错的,你是不用负责任的。
回答:你好,有风险
回答:你好,有风险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可以起诉解决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不可以
回答:不可以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不可以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可以投诉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可以协商的
回答: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可以投诉的
回答:违法的
回答:违法的
高志博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房产纠纷专业律师、优质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优质房产纠纷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广东律师: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梦幻西游手游交易异常扣除是怎么回事 怎么办
梦幻西游手游交易异常扣除是怎么回事 怎么办
作者:宁神
  问:梦幻西游手游交易异常扣除是怎么回事?怎么办?
  答:许多玩家在买东西时,出现了交易异常,导致金币被扣除,而且东西也没有到账,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怎么解决呢?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搜索问题的关键词哦!
  为防止部分玩家利用刷小号,把资源转移给大号。因此网易有一个判定机制:
  1、如果你买远比物品价值高非常多的东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刷小号,会扣除所有交易物品
  2、频繁后买同一玩家的物品
  因此,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了,万一看错眼,买错了买到价格极高的物品,不仅不能得到该物品,而且还会被没收金币,很坑爹的。
为什么卖东西的没有提示?买东西的时候也没有提示?没看公告就这样给坑了?
小皮手游网友为什么卖东西的没有提示?买东西的时候也没有提示?没看公告就这样给坑了?1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的 小皮网友玩小号很正常的啊!贫民玩家玩小号很正啊!为什么要杜绝贫民玩家玩小好么?管理员回复:小编也觉得这个有点坑玩家,就是为了防止小号钱过度给大号,对于平民玩家来说很伤,期待网易改善吧。回复
类&&&型:角色扮演
评&&&分:分
XiaoPi.Com 小皮游戏网 All Rights Reserved.闽ICP备号-1
厦门小皮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文网文[8号微信转账出现交易异常是怎么回事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微信转账出现交易异常是怎么回事
帐号出现异常,一天内无法领取红包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在群聊里面抢红包总是说账号出现异常,一天之内不能领取红包该怎么处理这种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总是这样
我用支付宝转账到朋友的手机,朋友没有收到钱,是怎么回事?
你好!支付宝转账怎么回事?
网络骗取了钱以红包转账来交易的怎么找回
微信异常行为,请明天0点后再试是怎么回事
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明明560元到银行卡只有30元哪是怎么回事市场意识和调查能力
上海禾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详细介绍......
禾雅国际展览10年一直专注于国内、国外特装展台设计与搭建、主场策划制作、展示厅及专卖店设计。国内HEYA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成都、重庆都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制作工厂,国外HEYA与全世界众多的展览公司及制作工厂建立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展会服务。多年的发展成为今天集设计、制作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公司成功的服务过:华交会、眼镜展、FIC、电子展、SEMICON、食品展、自行车展、房产展、建博会、体博会、汽车展、玻璃工业展、PTC、家纺展、包装机械展、医药展、化工展、工博会、布艺展、压铸展、焙烤展、化妆品展、婚纱展、珠宝展、纺织工业展等等。
2016年,禾雅国际展览为响应《上海2040,迈向卓越的全球城市》总体规划号召,我公司通过资源整合、收购、入资的方式成立了十余个展台搭建工程部,遍布于上海及周边地区。从此能更好的服务于上海与日俱增的展览会主场制作搭建和展商展台设计搭建的要求。我公司通过统一的管理方式为展商提供高品质的参展体验和展台设计搭建成本的有效控制。
陈先生 Jack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原理及其运用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原理及其运用
【副标题】 兼谈我国《证券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交易异常情况;取消交易;过错原则;自律监管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652
【摘要】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威胁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法》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能够从证券交易基本规律出发,在实体和程序都具有正当性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本文以证券交易所的角色与职能为中心,结合中外证券市场若干典型案例,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引致原因、处置措施、归责原则等方面展开分析,深入剖析了其中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指出《证券法》现有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全文】【】 &&&&   
  作为证券市场的不速之客,证券交易异常事件总是以其令人惊心的脚步,寻觅证券交易技术与制度的薄弱之处,制造沉重的一击。近年来,全球证券市场上交易异常情况屡见不鲜,[1]引发了各界对于交易所基础设施建设和交易系统安全的担忧,也给交易所带来较大运作压力,一些交易所甚至因此陷入了法律诉讼。[2]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限制,技术上的缺陷在所难免,制度上的完善才是最有力的回应。境内外已有的市场实践,尤其是本土市场近年来发生的交易异常事件警示我们,应当尽快完善以《》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范体系,促使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能够在实体和程序都具有正当性的法制框架下进行,并将相关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限定在一个可预见、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以尽量消除或降低异常交易情况对市场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应对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一)基于引发原因划分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基本类型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场全部或者部分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各种情形,包括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实践中,有一些与之相近的概念容易混淆,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的《差错交易政策研究报告》中,对“差错交易”采取的广泛、概括性的定义,即“因市场参与者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而导致错误执行的交易”。如果将该等表述作进一步扩大,变为“因市场参与者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而导致错误执行或未能执行的交易”,就基本覆盖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范围。此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应当区别于“异常交易行为”,后者有其特定的含义,系指证券参加者出于投机心理等主观恶意而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
  交易异常情况多种多样,根据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不同,可将交易异常情况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四种基本类型。从市场实践来看,引发交易异常的原因中,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占比相对较小,技术故障和人为差错则较为常见。
  1.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通常是由于自然原因和社会事件所引起。自然原因主要是指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例如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交易所在台风来袭、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时会宣布休市;社会事件主要是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典型者如当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导致众多金融机构及人员受损,事件发生后美、欧等多地交易所宣布休市。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影响证券交易的不可抗力情形。例如,2008年1月,南方雪灾导致南方很多地区电网受损,影响了部分证券营业部的正常运营;2008年5月,汶川等地发生地震,四川地区的一些上市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无法正常营运。
  2.意外事件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
  在我国,法律并未对意外事件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认为意外事件是指非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偶然发生的事件。与不可抗力中的社会事件不同,意外事件可能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而不可抗力则是由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造成;意外事件作为社会现象一般不具有社会性的无法抗拒力,往往只是针对特定当事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抗拒性,而不可抗力针对的却是社会中的一般人,是对一般人而言都具有的不可预见性。从实际运行情形来看,就交易所而言,意外事件包括:为本所提供行情传输、成交回报发送等服务的通信卫星发生故障,例如2007年本所租用其信道的“亚洲四号”卫星曾遭到“法轮功”势力的侵袭和干扰,如果当时地面备份通信设施同时发生故障,则会造成本所通讯系统中断的严重后果;登记结算公司未能按预定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日终处理或10%以上会员未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日终处理,从而导致相关会员及其投资者当日无法参与交易;等等。
  3.技术故障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
  技术故障一般是指技术设备系统或相应零部件丧失其规定性能的状态。众所周知,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以技术系统为支撑。由于交易系统物理设备、软件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通讯设施可靠性限制,交易技术故障作为概率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始终存在。技术故障既可能是由于系统自身缺陷引起,也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作用引起。
  系统自身缺陷的技术故障主要包括软件出错和硬件失灵。软件出错表现为应用软件故障、系统软件故障、其他软件(如数据库)故障等,香港交易所于日发生的“恒生指数中断事件”[3]就属于此类型,日金谷信托北京古城路营业部因中午休市期间撤单失败被投资者李娅华起诉(同时起诉了深交所)[4]以及日“邯钢认购权证”投资者侯湘因委托光大证券惠州下埔路营业部申报行权失败而起诉“邯郸钢铁”公司、光大证券营业部和上交所一案[5]亦属此种情形;硬件失灵表现为主机故障、网络设备故障、其他硬件故障(如电源故障)等,日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报盘机通讯故障导致交易自动撤单被投资者周敏如起诉[6]即属此种情形,日上交所发生的交易系统技术故障也是由于该所新一代交易系统生产环境中一台交易主机故障而宕机。
  外部因素作用下的技术故障则主要有不可抗力型和人为型。不可抗力因素如前所述。人为因素引起的技术故障主要包括:交易所的交易、通信系统被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过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指令而对交易所交易、通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交易所交易、通讯系统正常运行等。
  4.人为差错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
  人为差错是指在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因人为原因出现的重大误差。人为差错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可分为差错交易(Error trading)及其他错误情况。
  差错交易是指申报的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与行为人的本意发生较大偏差但在交易系统中得到执行以及证券名称、证券成交单位、交易编号、交易时间等出错的情况,[7]其典型就是各种“乌龙指”交易。例如,日上午9点27分,瑞穗证券的负责人在对东交所“ Mothers”(创业版)市场新上市的“J-Com”股票下单时,误把“1股61万日元”输入为“61万股1日元”,导致瑞穗证券蒙受了高达3.4亿美元的损失;日,券商 DMG & Partners Securities Pte的交易员误将卖出40万个单位的DBS权证输入为以0.27新元卖出40万股DBS现股(该股前收盘价24.50新元),导致新加坡海峡时报指数开盘后1分钟即大跌400点;最近的案例发生在香港市场,日,高盛误将现金结算计算公式的乘、除号用错,导致其发行的与日经指数挂钩的四只窝轮(Warrants,即权证)在正误算式下现金结算的差价高达100倍,引发了四只窝轮的异常交易,成交最为活跃的日经高盛购(10073. HK)从0. 068港元的开盘价在不到1个小时内飙升10.8倍至1港元,其他三个窝轮产品也都飙升至少1.3倍。我国也有类似案例,日“虹桥机场转债”上市首日开盘后100元面值被按照1元左右的价格申报卖出成交,日每手面值为1000元的一万手“02国债(10)”交易异常被以每手0.99元申报卖出成交,以及日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开盘前传送给上交所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有误导致“治理ETF”二级市场交易及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出现异常波动。
  前述IOSCO《差错交易政策研究报告》指出,一些交易所要求错误的交易价格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价格错误”,即设置了所谓“不破范围”(no-bust range),在此范围内成交的错误交易可以不被撤销,例如《柏林证券交易所交易条件》规定,当错误的交易价格产生至少5万欧元的损失时,该交易才属差错交易;《新加坡交易所规则》规定,交易差错对提起审核的一方造成的损失少于5000新元的,交易所不予审核。[8]
  其他错误情况包括人为差错导致交易中断及其他交易异常情况。例如,日香港交易所因外部电力故障启动了应急电源(UPS),工作人员不慎开启了UPS的紧急停止功能,导致交易中断。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实务中的主要措施类型
  交易异常情况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为了尽量减少甚至避免交易异常情况对利益相关者以及证券市场整体的不利影响,世界范围内多数市场通过法律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了交易异常的处置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六类:
  1.限制交易
  在电子化交易中,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与交易参与人的终端系统相连,形成一个联机网络。一旦网络中的某个单元出现问题,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规定,当出现技术问题时,业务执行机构可以限制某个、某些或所有交易参与人访问电子交易EDV系统,无论技术问题出现在自身,还是出现在某个、某些或所有企业。通过限制交易,可以控制故障的影响范围,避免引发连锁反应。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规定,但值得借鉴,尤其是在证券公司等交易参与人的技术系统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考虑采取此类措施。
  2.临时停牌
  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如仅涉及个别或少部分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相关证券(单只或多只)予以临时停牌。此举可以防止异常行为持续下去,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也能为处理异常交易争取时间和空间,因此全球证券交易所普遍有此规定。我国现行交易规则也有规定,称谓为“技术性停牌”;停牌可以是交易所主动作出,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申请。从境外情况看,证券的停牌主要由发行人提出申请,交易所保留最终裁量权。例如,港交所上市规则的第6章规定,申请停牌或复牌的首要责任由发行人承担,但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时候暂停或恢复某只证券交易的自由裁量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虹桥机场转债、交银施罗德ETF申购赎回事件以及“ 115”技术故障处置中均采取了这一措施。
  3.临时停市
  临时停市主要适用于当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所有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的情形,例如,因技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所有或者大量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又或是在突发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证券交易如果继续进行可能出现大幅下跌甚至崩盘等系统性风险,等等。德国《交易所法》就规定,如果交易所的正常交易受到暂时威胁或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需,业务执行机构可以暂停交易;如果无法保证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业务执行机构可以停止交易。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防范和警示证券交易系统性风险,或是服务于特定政治和社会管理之目的。全球证券交易所对此都有规定,我国也不例外。2008年汶川地震,沪、深两所就实施了盘中停市3分钟,以缅怀地震中的死难者。
  4.暂缓交收
  暂缓交收是指即对交易异常情况中的相关交易予以中止,使其暂不进入交收程序。例如日“虹桥机场转债”、日“02国债(10)”均因差错交易被实施暂缓交收。但暂缓交收并非最终的解决措施,其目的在于为解决问题做准备,即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商,争取就了结相关交易达成妥协;如磋商不成,仍需视情况采取取消交易或其他处置措施。目前沪、深两所业务规则中对此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故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5.取消交易
  取消交易是指对已达成的交易确认无效,包括交易所主动取消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取消交易两种情形。各交易所对是否取消交易,态度十分谨慎,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通常只有在极端市场的环境下,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交易所才会决定采取这种“强硬”的处理措施。例如在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中,本所认定有关交易参与人恶意违规,导致“327国债期货”交易异常,据此宣布当日16时22分13秒后(即所谓“最后8分钟”)的所有“327国债期货”交易无效、各会员之间实行协议平仓;日华尔街“闪电崩盘”事件中,纳斯达克交易所在当天美国市场收市后,迅速宣布将取消当日下午2点40分至3点之间执行价格较下午2点40分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高出或低出60%的交易,且明确各方不能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6.自行补救
  允许交易参与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交易异常情况对市场的冲击,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市场干预,有助于形成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有边界。针对日瑞穗证券“J-Com”股票“乌龙指”事件,日本早稻田大学上村达男教授就认为,有必要允许证券公司迅速自行撤销更正(实际上,由于当时东交所系统中“J-Com”股票买单蜂拥导致无法撤单),或者让申报有误的证券公司迅速进行反向交易。多数交易所赋予市场参与者自行解决一般性的错误交易之权利,我国交易所交易规则对此无具体规定,但实践中也有采纳,交银施罗德ETF申购赎回清单差错事件即是一个很好的范例。香港高盛窝轮事件也以投资者基本接受高盛提出的回购方案而告终结。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证券交易所在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等具有商业属性的市场服务的同时,还履行着市场监管的职能,以维持公开、透明、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这使得证券交易所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于一身,兼具公、私法人的双重特征。[9]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中,证券交易所双重属性、双重职能的交融与冲突,往往被充分演绎与放大,在这一过程中找准其角色定位也因此变得至关重要。
  (一)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承担双重职能
  根据《》的规定,就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而言,证券交易所扮演了两重角色: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证券交易的监管者。前者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符合条件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后者则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有序、高效。因此,一旦出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必须同时就两个方面作出有效反应:
  一是及时排除引发证券交易异常的故障原因,化解交易异常状态。证券交易依赖于证券交易系统而实现。通常情况下,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交易场所和设施被视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系由交易系统技术故障所导致,证券交易所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排除故障,恢复市场的正常运行。技术故障发生后的反应及解决速度将决定故障造成的影响范围以及有无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由于交易异常情况对市场的冲击较大,不尽快处置,市场全部或部分交易可能无法正常进行;而且,时间拖得越久,涉及的范围就可能越大,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也越大,善后处理也会更加复杂,相关机构受到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例如,伦交所日因技术故障导致交易中断超过4小时才恢复正常,就备受业内指责。[10]
  二是针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维护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证券交易异常对于市场秩序、投资者权益等都有较大危害,一旦出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有权也应当及时予以相应处置,以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和有效的市场。大多数发达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均有关于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规定。比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程》第29条规定,当“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或者交易所设备故障致使继续交易变得十分困难时,交易所可以停止有价证券的交易”;我国《》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我国沪、深两市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语境下,交易所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的职能,通常情况则下被解读为一项契约义务,也即针对直接使用技术系统的会员公司而言,证券交易所承担了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合同义务。但事实上,它同样具有公共职能的属性。这是因为,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能,而提供符合条件的交易系统是其履行组织证券交易这一法定职能的基础条件。换句话说,交易所提供交易系统,并不能单纯地被视为为了收取技术服务费而向系统的直接使用方(会员公司)提供,事实上,交易所交易系统是整个证券市场运作的中心枢纽,其对于广大投资者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对于会员公司的意义。广大投资者同样是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间接)使用方,尽管其与证券交易所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交易所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对于会员公司而言,可以从契约角度对其予以规范;而从整个市场的运作出发,则应将其理解为交易所公共职能的一部分。进一步而言,在证券交易异常的情况下,当证券交易所在履行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职能方面遭遇质疑时,这一职能的双重属性,就要求人们站在一个相对宽泛的立场,来解读证券交易所与交易系统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恰当平衡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私法上的合同履行来判别是非。
  (二)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应享有自主裁量权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一线组织和监管者,在处置交易异常情况上具有天然的便利和优势,包括贴近市场、直接掌控交易等技术系统、信息发布渠道畅通、专业人士集中且富有经验等,因此各国交易所在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各种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和市场影响各不相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在业务、技术、监管上相对复杂和在时间上比较紧迫,这就要求赋予交易所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交易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时、自主地作出专业的判断和处理。具体而言,交易所针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何种措施以及是否公告、何时公告、公告的内容等应由交易所酌定,且无须报监管机构审批,亦无须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港交所交易规则第572条就是如此规定的:“若董事会或交易结算公司董事会认为交易大堂或交易系统的运作受到、似将或可能受到紧急情况,包括(但并不以此为限)火警或其他灾祸或意外,台风、暴雨、停电、通讯中断、电脑失灵、战争、内乱、罢工及其他类似事件的严重及不利的影响,董事会具有全权酌情决定或按交易结算公司董事会的指示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措施,以处理这些紧急情况。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本交易所或交易结算公司均不会对紧急情况所致的损坏或本交易所对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负责。”
  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市场各方参与人的利益,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出处置,往往受到来自市场的质疑。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往往为满足自律监管的实际需要,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上位法作出补充甚至突破。例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实施细则》,对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交易异常情况发生的原因、情形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在此领域的规则缺失,也正因为如此而难免受到正当性的质疑。
  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的一线监管者,由其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进行处置,是证券法公平和公正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就同一社会关系在不同主体的调整能力及其范围上的合理分配。作为社会组织,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管理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至少从以下方面体现了社会组织对社会关系进行自律调整的优越性:首先,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政府为维持有效的直接规范,必须拥有相当多数具有证券交易专门知识的人力与物力。但自律规范由业界自行负担成本,自律组织可拨出日常营业活动的部分人力物力进行自律规范活动,该成本远较政府直接规范的成本要低;其次,自律规范能较迅速而确实地反映证券市场的变化;再次,自律规范交易被证券业者所了解和接受;最后,法律有其本质上的局限,无法将商业道德、交易伦理等道德层面的事项直接纳人规范,但自律规范无此限制,可及于法律所无法到达的道德层面。[11]
  《》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述规定实现了对国家调整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调整适用范围的区分―自律调整是对上市法律关系、交易法律关系以及会员管理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基础性调整,但该调整方式处于立法及有权机关或者说国家调整的监督和制约之下。质言之,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上,应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应的规则,只要该规则不违反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批准,则该规则即具有相应的效力和正当性。
  (三)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应遵循适度性原则
  前已述及,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是其管理证券交易这一法定职能的具体表现。但是具体处置措施诸如临时停市、取消交易的使用,在尽可能减少交易异常情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因此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原则之外,我们更需要强调适度性原则。该原则之要义有两点:一是区分交易异常的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相适应的处置措施,如暂缓交收可解决的不宜采取取消交易措施;临时停牌可解决的不宜采取停市措施。二是正确界定交易所的职责定位,处理好交易所干预性处置与市场主体自行解决之间的关系。
  之所以强调适度性原则,主要是因为,证券交易本质上仍是合同,当事人自愿是基本原则。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也应尊重市场主体意愿,这在交易参与人自身原因导致差错交易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纽约、东京、新加坡等交易所都规定,差错交易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交易所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市场影响等因素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 2011年3月,高盛在香港发行的与日经指数挂钩的四只窝轮,因误将现金结算计算公式的乘、除号用错,导致在正误算式下现金结算的差价高达100倍,引发了四只窝轮的异常交易。在这起事件的处置中,港交所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事件发生后,港交所是依据高盛的申请采取停牌措施,而非主动实施停牌;不对相关市场交易行为作出实质性判断,亦未进一步采取暂缓交收或者取消交易等极具干预色彩的措施;对高盛自行修改窝轮计算公式错误的行为,经审慎审查后同意其发布相关公告,但对高盛的做法是否只是“更正错误”而不是需得到交易所批准的“修订有关条款及条件”则不作评论,留待司法处理;积极安排窝轮投资者就赔偿事宜与高盛进行充分沟通,但对事件的具体解决方案、程序及建议等,均始终由高盛自行提出,港交所仅给出相关原则性指引,不干预具体措施的制定。正如港交所主席夏佳里所言,高盛窝轮事件属于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应由他们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去采取其认为是最佳的行动措施,港交所尊重投资者及市场人士对金融市场产品的认识及认同,也希望散户在交易窝轮或其他产品时先详尽了解产品情况。
  当然,监管机构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绝非无可作为,而是应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审慎、适度介人。仍以前述高盛窝轮事件为例:港交所在窝轮停牌后,持续督导高盛制定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并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包括确保窝轮持有人因持续停牌而得到相应赔偿、在形式与实质上均应是公平的、使投资者能够自由及充分地保留其追究高盛法律责任的权利、给予窝轮持有人充分的考虑时间等,这些在高盛最终解决方案中都有体现;窝轮停牌后,高盛方面表示相关窝轮将持续停牌直至到期,港交所经稳妥评估,认为由于存在导致市场缺失公平及秩序的巨大风险,同意出错窝轮不再复牌;港交所还表示,在完成赔偿事宜后,将重新审视高盛是否仍适合担任窝轮发行人以及是否因此次事件受到自律处罚等问题(事实上,本次窝轮事件发生后,港交所已经暂停了对高盛结构化产品上市申请的审查,高盛原本计划发行的十余只窝轮均暂告搁浅,港交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大显威力)。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承担
  (一)证券交易所承担责任的主要类型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应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就责任类型而言,交易所可能面临的第一重责任,是行政责任。这是因为,交易所承担了组织和管理好证券交易的公共职能,负有及时化解异常交易状态、维护交易秩序之职责使命。这也就意味着,交易所应对和处理异常交易,必须接受监管机关行政监管。如果在这其中有做得不妥的地方,上级主管机关就可能会依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交易所可能面临的第二重责任,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交易所可能因为技术故障等原因引发异常交易或者对异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而对市场参与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市场参与人包括遭受直接影响的券商,或是投资者,而他们遭受的损失,或者与异常交易情况本身有关(如在交易处理缓慢阶段采取市价委托的投资者所遭受的差价损失),或者与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具体措施有关(如因交易所宣布取消交易而遭受的预期收益损失)。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就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交易处置中的归责原则而言,诸多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普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采取相对免责立场,规定了免责条款。认为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发生时,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参加人规则》在第15条规定:“交易所对于交易参加人因使用交易所内相关市场设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交易所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法律上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只要发生技术故障的相关主体已经善意地履行了相关技术保障义务,则无须为之承担民事责任。香港证监会倾向于将“善意”理解为:相关主体在履行技术保障义务过程中已经采用行业通行做法,达到了行业普遍标准,如委托正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方案设计、选购品质有保障的硬件产品、有应急方案、处理技术故障的方式符合常规等。
  需要强调的是,鉴于前已述及的交易所职能的双重属性,在归责时也应当区分造成交易异常情况的责任与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责任,法律上也可以理解为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和设施服务提供者(交易组织者)的责任,与交易所作为交易监管者的责任。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后,一方面要查明交易异常情况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还是多种原因造成,另一方面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交易所作为交易组织者,其角色主要体现为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服务,保障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就这一方面的职能而言,将有可能同时在契约法与侵权法的框架下予以考虑;而交易所作为交易监管者,其主要职责是及时有效地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秩序。就这一方面的职能而言,从各国经验看,交易所依法履行市场管理职责,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只要监管目的是正当的、方式是恰当的,即便影响了相关主体的利益,原则上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在国际上,这样一个交易所正当监管的民事责任豁免已是一项普遍原则。
  由此,存在“过错”就成为交易所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对此境外市场普遍采取“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这是一个相对宽松的归责原则,以之作为判断交易所是否承担责任的准则,主要是基于证券交易三方面的特殊性考虑:一是技术风险不可避免性。证券市场的技术支持系统已经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即便交易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仍然难以完全解决技术缺陷,避免发生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张鸿午&《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钱瑜 肖丹&《中国法律》&2008年&第6期& 郑淑娜&《中国法律》&2008年&第6期& 赵旭东&《中国法律》&2007年&第4期& 张声成&《中国法律》&2008年&第2期& 汤欣&《中国法律》&2008年&第2期& 胡志钦 贺玲 李青松&《中国法学文档》&2005年&第2期& 曹守晔&《中国法律》&2006年&第1期& 全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黄小喜&《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相似文献】  彭冰;曹里加&《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丁海俊&《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钟佳萍;禹龙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刘俊海&《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徐明
卢文道&《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卢恩泳&《法学家》&2008年&第4期& 苏蓉&《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6期& 张青&《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年&第4期& 蒋月&《东方法学》&2009年&第4期& 孙昌兴
秦洁&《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引用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导致脸部异常的遗传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