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销与恢复操作可避免误操作造成的间接损失 误工费。这句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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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无效合同制度研究
姓名:吴林彬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
指导教师:胡雪梅
在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理念豹会同毒《度巾,无效合同毒《发发挥繁防止契约
自由滥用的重要功能。一套完善的无效合同制度,必能准确地反映其所处时
代戆要求,从丽在自由与黻制之闽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但在我国,理论
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矛盾和疏漏、实践中的举棋不定,都说明上述工作
还远未完成。本文在整体把握无效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对涉及无效合同制度
的价值基础、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以及无效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寇位
等诸闯题的理论、波法和司法实践进霉亍了较为全蕊的梳理和检视。并通过对
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无效仑同立法,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笼效合阿制度的得
失之处。攒出我国现行立法虽然较以往有较大进步,但仍然有部分条款存在
自相矛盾之处。在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主张主体、时效等方面也有待避一
步完善。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无效合同;认定;处理;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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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影响几何 蒙牛可能损失15亿
  边长勇 舒时
  继亏损2.86亿元后,蒙牛乳业(02319.HK)昨天发布的2008年年报显示,去年亏损9.486亿元,而2007年其净利润则为9.358亿元。
  去年9月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对大部分乳企造成的危害至今阴影未散,与此同时,蒙牛的OMP添加一事对其业绩也形成不利影响。昨天,CBN记者在蒙牛年报发布会现场就此向蒙牛集团总裁杨文俊提问时,对方只称“在OMP事件上蒙牛有一些直接工作上的疏漏,并进行了内部整顿”。
  “蒙牛亏损与去年三聚氰胺事件直接相关。”中国奶协理事王丁棉昨天对CBN记者说。蒙牛在2008年年报中称,销量下降和撇销下架产品,以及在处理原奶和恢复产品销售宣传活动时产生了额外成本,使蒙牛2008年亏损4.617亿元。2008年蒙牛经营费用占收入比上升7%,增加21.4亿元;销售及经销费用占收入比上升2.1%,增加11.26亿元。由于下半年因奶品事件而对产品作出撇销及一些非经常性的开支,使行政及其他经营费用比例比去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达10亿多元。
  蒙牛去年年中曾公告称,截至2008年6月底纯利增长20.2%至5.83亿元,这意味着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其损失达15亿元左右。蒙牛2008年半年报显示,当期销售额137亿元,这意味着在拥有中秋、元旦等节假日的销售旺季,蒙牛销售只增长了100多亿元。“蒙牛2008年销售额目标为260亿元。”一位蒙牛前中层管理人员曾对CBN记者说。
  今年2月爆发的特仑苏OMP事件,对蒙牛最主要盈利产品也构成不少伤害。事实上,香港资本市场对蒙牛的两大“添加剂”事件观察远未结束。“在蒙牛特别是其最主要的液态奶、酸奶、奶粉以及冰激凌产品中,在原料奶之外,究竟还分别含有多少种添加剂未向公众披露?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后,消费者依法完全有权知道这些情况。”昨天,面对CBN记者的上述提问,杨文俊依旧没有给出明确回答。
  “关于添加剂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蒙牛一直是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虽然在OMP事件上,我们有一些直接工作上的疏漏,当然我们也进行了内部工作的一个整顿。”杨文俊说,“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我们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清理和整顿,我们现在也在与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积极配合,现在所有产品添加的所有原料都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
  尽管杨文俊确认“所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法》,但并没有直接回答,究竟还有多少种添加剂,以及这些添加剂是否均已经通过了国家检验。
  激增的应付账款也将给蒙牛带来一定压力。目前蒙牛经营净现金流由20.58亿元大跌至5.87亿元。不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姚同山表示:“目前负债比率在36.5%水平,属于合理,而且我们有足够的存款,财务状况健康,因此不需要融资。”
  “去年下半年销售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而下降,但目前集团销售已恢复至先前的80%,各类产品恢复情况大致相同。”杨文俊表示。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合伙人梅竹则预计蒙牛今年还会继续处在困局中。他说,目前行业最乐观的估计是基本恢复也要到今年底。现在只有乳饮料增长还不错。这对在乳业市场一直拥有不错表现的蒙牛是个好消息。蒙牛2008年年报显示,未来计划推出更多乳饮料产品,以开拓盈利新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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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为违章操作导致工伤,单位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付,员工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因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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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作业及答案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框架 一、案例介绍 二、法律依据 三、筹划思路与方案 四、方案评价1、 案例背景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 年 7 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 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 1170 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 售收入 585 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 A 货物 234 万元(含税),B 货物 117 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 117 万元购进部分 A 货物, 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本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170/(1+17%)*17%=170 进项税额=117/(1+17%)*17%=17 应缴增值税=170-17=153增值税筹划分析(1)法律依据:依据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的规定,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十八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 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筹划思路: 通过重新签订合同,依法推迟销项税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同时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3)筹划方案: ? 一方面:依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 585 万元,采用直接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另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 585 万元,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同时在合同 中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为 2007 年年底(12 月 31 日)。 基于以上两项合同,该公司在 2007 年 7 月销售这批货物时,依据直接收款销售合 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85(价税合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赊销合同中那 部分货物可于合同约定的 2007 年 12 月 31 日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 月销货时不必 开票,因此 7 月企业只需开具 585 万元增值税发票。 ? 另一方面: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可以与 A 货物和 B 货物的销售方协商,当月购进 A 货 234 万 元,B 货 117 万元,当月先支付货款 117 万,承诺余款于年底结清,让其先开具购货全 款的增值税发票。 (具体可采用案例中该公司的客户――建材购买方采用的方法;也可 以与供应商签订赊销合同,但通过谈判,合同中不约定收款日期,这样供应商发货时对 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4)方案评价: 经过上述筹划,该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585/(1+17%)*17%=85 进项税额=(234+117)/(1+17%)*17%=51 应缴增值税=85-51=34 比原来少纳 153-34=119 大幅降低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大大的缓解了该企业资金紧张 的情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方案建立在该企业与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博弈与谈判的基础上。一、 营业税筹划1、 案例背景及分析(1)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下设有自己的施工队,该施工队不独立核算。2010 年 公司出售价值 8000 万元的商品房, 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也只就 8000 万元的以 销售不动产申报营业税。税务机关研究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 申报营业税,而且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和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种费用。 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 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 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要求:请对结果进行分析。 (2)案例结果分析: ? 相关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6 号发布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第 52 号令)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 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 行为; ? 具体分析: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上述条文,我们可以明确,自建商品 房中的自建行为视同应税行为,需要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同时出售不动产需要交纳营业 税,两者兼有需要分别核算。 具体而言, 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 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 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 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对于第一种类型需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 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 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 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对第二种类型营业税相关法规也规定其也要征 收建筑业营业税,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 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 下展开竞争。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 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 结论: 因此不论建筑施工队伍是否独立核算, 自建自售商品房的企业都需要交纳两 道营业税,一道是交纳建筑业的营业税,一道是出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因此,案例中税 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理是合法的恰当的。2、 营业税筹划分析这部分,我们小组设计了三个方案,因此这部分内容的叙述我们采用分方案分析的 方法,每个方案分析都包含法律依据、筹划思路、筹划方案、与方案评价四个方面。 ? 方案一(稳妥方案)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第 52 号令)的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 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 备的价款。 (2)筹划思路: 方案一思路: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减少建筑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3)筹划方案: 通过与税务机关协调谈判, 尽可能降低工程价款核算中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质的相关 价格以减少工程价款,把各种费用尽量从建筑与施工中分离出去,减少“建筑业”营业税应 纳额,以减少缴纳税款。 (4)方案评价: 此种筹划方案建立在与税务机关谈判成功的基础上, 同时需要符合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在此种筹划方案下,企业可以减少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额。 ? 方案二(风险稍大的方案)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136 号发布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具体规定: (五)服务业: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 业额 (2)筹划思路: 方案二思路: 改变应纳 “出售不动产” 营业税为应纳服务业营业税, 以减少交纳营业税。 (3)筹划方案: 剥离建筑工队,建筑工队单独成立一个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先与潜在客户签订合 同,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由分立后的建筑工队承建商品房。房地产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建 筑工队收取工程价款。虽然“出售不动产”与“服务业”税率同为 5%,但“中介费”小于 “出售价”,从而可以减少缴纳税款。 (4)方案评价: 此种筹划方案建立涉及过程较复杂,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如果此种方案成功,由于收取 的“中介服务费”远小于不动产的“出售价”,因此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税负。 ? 方案三(风险更大的方案) (1)法律依据: 2002 年 12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筹划思路: 方案三思路:通过满足税法中关于营业税中免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条文,减征甚至不 征营业税。 (3)筹划方案: 剥离建筑工队,建筑工队单独成立一个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承建商品房,并以该商品房 入股原房地产开发公司, 共担利益和风险。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 此时只用征收 “出 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4)方案评价: 此种筹划方案建立涉及过程非常复杂, 此种方式是否满足上述规定中关于以不动产投资 入股,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存在可能存在疑问,必然会受税务机关审查,存在较大的风险,但 如果此种方案成功,则该企业不需要再交建筑业营业税,只需要缴纳出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李某准备与他人共同开办一家速递公司。对于公司的办公地点,初步确定选择李某的 自家住房。但是,是否使用自家房产进行注册地,李某尚未作出决策。假设李某自有房产 原值为 100 万元,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房产余值在房产原值的基础上减除 30%计算。请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是该房产属于李某出资的,则该房产年应纳房产税是多少? (2)如果是李某的家庭出租房产(年租金为 2.4 万元),则该房产年应纳房产税是多少? (3)如果你是李某,你认为应该如何选择更合适?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 10%~30%)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税率为 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如果是该房产属于李某出资的,企业应该每年交纳房产税 =100×(1-30%)×1.2%=0.84(万元) (2)如果是李某的家庭出租房产(年租金为 2.4 万元),李某每年应纳房产税 =2.4×4%=0.096(万元) (3)以住房出资,免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要交纳契税。 出租住房还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按 3%减半征收,为 2.4*3%*50%=0.03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 10%计算,为 0.0036 万元。 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次交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 20%。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定额减除费用 800 元,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定率减除 20%的费用。 若李某按月收取租金,则每年交个人所得税:()*20%*12=0.288 万元 若按年收取租金,则每年交个人所得税:24000*(1-20%)*20%=0.384 万元 出租方式总体税赋:0.4236 万元 因此, 以企业和个人的总体税赋最低为目标, 李某可以考虑事先他和公司签订一个房屋租赁 合同,按每月 2000 元租给公司使用,并用这个租赁合同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这样 就可以减少房产税。此外,家庭每月多获得了 2000 元的收入;而且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以 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03 年 1 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 500 万元,增值税额 85 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营业税率 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7%、教育费附加 3%)。 方案 1:租期 10 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 1 000 万元,乙公司 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 方案 2: 租期 8 年, 租赁期满, 甲公司将设备收回, 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 200 万元。 租金总额 800 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号) 规定,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区分为两种: 第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 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上面的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A 公司租赁设备取得了含税收入 1000 万元,应计提销项税额 145.3 万元,减去进项税额 85 万元,应纳增值税 60.3 万元,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6.03 万元,合计 66.33 万元。 方案二:租赁期满后,A 公司将设备收回,即设备的所有权不转让,按上面的规定应征收营 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租赁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A 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800*5%=40 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 万元, 合计 44 万元。 从以上考虑的税费负担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纳入营改增范围,试点纳税人包括: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 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 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 均按 17%的税率征 收增值税 销售额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 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 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 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 年 7 月份销售各类新书取得含税 收入 150 万元,销售各类图书、杂志取得含税收入 3.51 万元(图书、杂志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为 13%) , 同时又给读者提供咖啡, 取得经营收入 10 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暂不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财税[2013]37 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 政策的通知 ( 一 ) 混 业 经 营 。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 用 税 率 或 征 收 率 :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 率 。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 用税率。 筹 划 思 路 由上述法律依据可知,该公司既属于兼营,又属于混业经营。其中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应分别核定, 而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由于不同税率的存在产生了税收筹划 的空间。 方案设计 方案 1:对新书与图书杂志不分别核算销售额。 应交增值税:(150+3.51)÷(1+17%)×17%=22.30 万 应交营业税:10×5%=0.5 万 税款总额=22.30+0.5=22.80 万 方案 2:对新书与图书杂志分别核算销售额。 应交增值税:150÷(1+17%)×17%+3.51÷(1+13%)×13%=22.20 万 应交营业税:10×5%=0.5 万 税款总额=22.20+0.5=22.70 万 评价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 2,分别核定新书与图书杂志的销售额 财税[2013]37 号正式实行之后,企业混业经营时分别核定销售额比较好 6、案例背景 某工业企业准备销售一辆已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 原值 100 万, 已提折旧 10 万元, 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 2 万元,假设企业可自行确定的价格有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以低于原值的价格 99 万元作价出售; 方案二:按原值出售; 方案三:以 101 万元(含税)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四:以 105 万元(含税)出售。 请据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3%)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旧 货 和 旧 机 动 车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02]29 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 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 旧 机 动 车 、 摩 托 车 、 游 艇 , 按 照 4 % 的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 三、本通知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方案设计 方案一:由于售价低于原值,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净收益为:99-90-2=7(万元); 方案二:由于售价等于原值,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净收益为:100-90-2=8(万元); 方案三:应缴纳增值税为: 101÷(1+4%)×4%÷2=1.94(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为: 1.94×(7%+3%)=0.19(万元) 净收益为(101-1.94)-90-2-0.19=6.87(万元) 方案四:应缴纳增值税为: 105÷(1+4%)×4%÷2=2.0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为: 2.02×(7%+3%)=0.20(万元) 净收益为(105-2.02)-90-2-0.20=10.78(万元) 评价 显然,如果企业确定的售价 105 万元,并能出售出去的话, 相比其他方案净收益是最大的; 否则可选择方案二,净收益次之。 利 用 该 种 筹 划 方 法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是 : 在确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时,如果以等于或低于原值 价格出售,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 售,净收益最大; 如果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价格必须大于账面原值的 2.16%,净收 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 出售时大。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应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 用,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一。 法律依据 财税[ 号 四、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的说明, “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是指,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 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方案设计 方案一:应缴纳增值税为: 99÷(1+4%)×4%÷2=1.90(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为: 1.92×(7%+3%)=0.19(万元) 净收益为(99- 1.90) -90-2-0.19=4.91(万元) 方案二: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4%)×4%÷2=1.9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为: 1.92×(7%+3%)=0.19(万元) 净收益为(100- 1.92) -90-2-0.19=5.89(万元) 方案三:应缴纳增值税为: 101÷(1+4%)×4%÷2=1.94(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为: 1.94×(7%+3%)=0.19(万元) 净收益为(101-1.94)-90-2-0.19=6.87(万元) 方案四:应缴纳增值税为: 105÷(1+4%)×4%÷2=2.0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为: 2.02×(7%+3%)=0.20(万元) 净收益为(105-2.02)-90-2-0.20=10.78(万元) 评价 财税[ 号正式实行之后,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越高,净收益越高。 最新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 第 二 十 四 条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 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二)非 正常 损失的 购进 货物及 相关的 加工 修理 修配劳 务和交 通运 输业 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 修 配 劳 务 或 者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附件 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 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计算方法与方法 2 的差别只在于按 17%的税率征税。 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售价 越高,净收益越高。 小结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税法规定不断变革,使得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缩小。 但是新的规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内涵。 只要能在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卖出, 出售方就能获 取更多收益。从而减少了阶段一中出现的故意压低价格的情形。 7、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户电力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 业有少记销售收入行为。在稽查局对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第二天,该电力企业在稽 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检查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2009 年 5 月补 缴 2008 年度税款)。 现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一做法形成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认为企业自查并补缴了税款, 不同时具备偷税的三个条件, 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 条处理,但要按税款所属期加收滞纳金;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才自查补税,说明其了解税收政策,属于 欺骗隐瞒性质,应按偷税处罚。 请问企业这种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是否按偷税处理? 根据案例所述, 该电力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部分销售收入税款, 属于 “虚假的纳税申报” , 同时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已经构成偷税。虽然该电力企业在收到《税务 检查通知书》后,主动补缴了税款,但这并不影响偷税行为的成立,只是减轻了偷税行为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 对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纳税人是否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其行为是否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能否认定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目前对偷税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有: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四的规 定; 偷税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四种手段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3 款 “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 报表、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如提供虚假申请, 编造减税、 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第三,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这种结果的发生, 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纳税申报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营业 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金 融业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为 1 个季度。)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申报,4 个月内汇算清缴。 本案中,电力企业 2008 年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未按 照税法规定在 2009 年 1 月 10 日前全部申报缴纳, 而是在税务机关立案查处阶段才申报缴纳, 已 造 成 了 少 缴 税 款 的 结 果 第四,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认定行为人是否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可以根据其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来进行推 定 以本案为例,对比公司财务报表记载的销售收入和纳税申报的数额;若不符合,则表明行为 人明知自己少申报收入的行为会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应 认定电力企业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 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 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 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 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数额标准 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较大的,构成偷税罪;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的数额, 达到占应缴税额的 10%以上并且数额较大 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是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 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即使不具备上述数额标准, 也可以构 成 偷 税 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假如该单位在税务稽查局下达检查通知书未正式检查前, 开展了自查并补缴了为数不少的税 款,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自查免予处罚? 在这里我们引用一个文件:即国税办函[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 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规定: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 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 观的偷税故意,而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因此不应定性为 偷税。 那么税务机关尽管未正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 但由于检查通知书已下达, 应认定为税务机关 已实施检查, 此后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不能证明其无偷税意向。 只能在处理时给予从减或减 轻处罚。 对该公司这种在法定申报期内不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应依照《征管法》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确定为偷税行为. 虽然在税务机关未正式检查期间, 该公司主动申报缴纳了这笔税款, 但由于其停止和消除其 违法行为后果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报期, 并且也已下达了检查通知书, 因此不影响偷税行为 的成立; 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甲建筑施工企业与乙企业合作建房,甲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施工,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 权,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 5:5 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建筑 物价值 1200 万元,则甲、乙各分得 600 万元的房屋。 国税函发[ 号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 一、“以物易物”―― 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二、成立“合营企业”――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 一、“以物易物”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乙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 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甲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 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乙方应按 “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中的 “转 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甲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 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 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乙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甲方若干年,甲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 期满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乙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是以建筑 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乙方发生 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甲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二、成立“合营企业” 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 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乙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 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 房屋建成后乙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 或提取固定利 润, 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而属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 企业的行为。 那么,对乙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 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首先对乙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 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 售不动产”征税。 若房屋建好后按 5:5 的比例分配房屋,则 甲、乙分别应纳营业税=600×5%=30(万元); 双方合计总税负 60 万元。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甲企业以货币资金入股, 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 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因双方 未发生销售和转让行为,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 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 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所以当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准备与他人合作建房时, 可以考虑以土地 使用权出资,与对方合资成立合营公司,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9、 【案例】位于市区的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电脑显示器,2013 年发生以下业务: (1) 销售显示器给某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合同约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7000 万元;当年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 120 万元。 (2) 企业全年销售显示器应扣除的销售成本 4000 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 1500 万元(其中 广告费用 1200 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 752.02 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 60 万元,符合 条件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 90 万元)。 (3) 已计入成本、 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 400 万元, 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 7 万元,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 60 万元,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 15 万元。 (4) 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为 584.8 万元。 (5) 当年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 34 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照 15%的 税率缴纳所得税)。 (6) 当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 300 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为 150 万 元。 请问: (1)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2)你认为该企业的哪些成本费用具有筹划空间? 不进行筹划时的税费和净利润: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584.8(万元) (2)应缴纳营业税:0,由于 2013 年起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 营改增范畴,不再缴纳营业税。 (3)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84.8×(7%+3%)=58.48(万元) (4)应缴纳印花税: ?=2.1(万元) (5)应缴纳房产税: 0 (6)会计利润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包含印 花税)+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 =0-58.48-+34-300 =543.5(万元) (7)各种费用应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种类限额(单位:万元)实际发生额 (单位:万元)应调增(+)或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单 位:万元)业务招待费60× 60%=36 & ()×5‰=35.660+24.4广告费7120× 15%=10681200+132工会经费400× 2%=87 (&8)0职工福利费400× 14%=5660+4职工教育经 费400× 2.5%=1015+5(8)新技术研发费应调减的所得额: 90×50%=45(万元) (9)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入为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4 万元。 (10)公益性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50-543.5×12%=84.78 万元 (11)应纳税所得额:543.5+24.4+132+4+5-45-34+84.78=714.68(万元) (12)应纳所得税:714.68×25%=178.67(万元) (1)业务招待费――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 5?。 筹划思路: ①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假设企业 2013 年销售(营业)收入 =X,2013 年业务招待费 = Y,则 2013 年允许税前扣除 的业务招待费 =Y×60%≤X×5?,只有在 Y×60% = X×5?的情况下,即 Y=X×8.3?,业务 招待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 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 的税前扣除政策。 ②严格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招待客人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不少企业将 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 实际有些餐费并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如企业到年底安排全体员工 聚餐,这种餐费应该列入福利费用;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酒店开会发生的餐费,应属于会议 费的一部分等等)。 筹划思路: ③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在一定程度上的可替代性, 将业务招待费转换为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看出,业务宣传费可扣除的额度 比业务招待费大得多,而且业务宣传费超过列支标准的,还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 比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 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节税空间: 本例中该企业没有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导致多交所得税(000)× 25%=1000(元),如果企业节约一部分业务招待费或者将其合理转化为业务宣传费,那么 就可以节省 1000 元甚至更多的所得税。 应注意: 尽量做好业务招待的安排, 避免出现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不足, 业务招待费大量超支无法在 税前列支的情况。 广告费――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筹划思路: ①企业可以通过增设机构的方式加大企业集团的商品(劳务)流转总额,从而增加企业集团 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 再由 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广告费在两个公司间分配。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 际上并没有改变, 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 在整个利益 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②改变广告形式增加扣除限额 企业可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可考虑将委托他人促销改为员工促销,通过员工到现 场宣传支付工资的形式,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节税空间: 可抵扣限额为 68 万元,实际 1200 万元超过本期可抵扣限额,企业按销售合 同约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7000 万元 如果该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以 5500 万元的价格销售 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 7000 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使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工业企 业与销售公司间进行分配。 假设企业承担广告费为 800 万元,销售公司承担广告费为 400 万元。则: 企业: 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 5500×15%=825(万元) 广告费 800 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销售公司: 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 7000×15%=1050(万元) 广告费 400 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应注意: 企业在日常的产品宣传活动中,应尽量做好广告宣传的安排,还要避免广告费限额用不完, 从而造成企业政策资源浪费的情况。 增设机构的筹划方法应考虑增设机构的增加的管理成本。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 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合理分摊广告费用。 如果该公司的产品是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设立销售公司还可以取得节省消费税的好处。 职工福利费――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政策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筹划思路: 区分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界限;利用二者之间的转化。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职工福利 费支出存在限额,因而企业应清楚区分二者。 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为 60 万元,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限额为 56(400×14%) 万元,有 4 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可以考虑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报酬的前提下,将一部分职工福 利费转化为工资薪金,这样就能提高限额同时降低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政策依据与筹划方案 政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筹划思路: 职工教育经费其中包含的某项重新归类为工会经费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规定, 工会经费适用 范围包括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 这样,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调减,获得时间价值。费用种类限额(单位:万元)实际发生额 (单位:万元)应应(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400× 2.5%=10 400× 2%=815 7 (&8)+0工会经费中实际发生额比限额少 1 万元, 可将职工教育经费其中包含的某项 1 万元重新归类 为工会经费。这样,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调减,获得时间价值。 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都是按照不超过工资薪 金的一定比例计算,三者比例有差异,如果不对各个项目的分类加以区分,会造成混乱。虽 然职工福利费用的扣除比例最大,但不是把所以费用都列支在职工福利费就可以减少收入, 也需要权衡帐载金额和税前扣除限额; 职工教育经费虽然扣除比例才 2.5%,但本期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年度扣除。因此,要考虑权衡三者。 公益性捐赠――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 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国务院对特定事项的捐赠事宜也可能会出台政策予以规定, 如对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所得 税税前全额扣除。 筹划思路: ①按照扣除限额确定捐赠金额或分期进行捐赠 ②选择适当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③向国务院特批的项目(比如对地震灾区)捐赠 公益性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50-543.5×12%=84.78 万元 该企业当期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了抵扣限额,于是多交所得税 84.78×25%=21.195(万元), 可考虑采用以上方法降低企业本期捐赠支出。 应注意: 企业在选择捐赠和资助方式时,既要考虑良好社会形象的建立,也应适当考虑抵税的金额。 研究开发费――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将研发费用和生产 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 加计扣除优惠。 筹划思路: ① 改 变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方 法 提 前 享 受 优 惠 《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 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上一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 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核算产生的企业经营成果, 而加计扣除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增加的扣除 项目,并不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因而不会对利润额产生影响。只有在年度终了企业办理 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后,企业才能最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样势 必会增加企业预缴税款负担。 ② 企业对没有把研发和生产经营划分清楚的部门进行划分 节税空间: 该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 看能否在计算分月或分季利润时, 扣除新技术研发费用的 加计扣除数。这样就能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 按照规定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 应注意: 特别是对持续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每年均会发生大量研究开费用支出的企业, 如不能及时享 受加计扣除,将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 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是指: ①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注意有两个前提条件)纳税筹划案例作业――第 2 题和 16 题小组成员:王敏慧 杨溢 郭思佳 刘楠 一、增值税筹划――兼营行为(第 2 题) 某家具商店主要从事家具销售, 另外又从事家具租赁业务, 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 月份该商店取得家具销售收入 15 万元(含税),取得家具租赁收入 5 万元,如果增值税征收率为 3%,营业税税率为 5%,请问纳税人应如何就其兼营行为进行 筹划? (一)筹划思路及相关法律规定: 该家具商店即从事家具销售,又从事家具租赁业务,属于兼营行为。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 号附 件)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营改增”范围及适用税率 序号“营改增’具体范围税率1交 通 运 输 业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11%研发服务、 技术装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 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17% 6% 6%信息技术服务2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 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播映、发行 备注: 上述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含个体工商户) 实际简易征收, 统一适用 3%征收率 在“营改增”之前,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兼营行为的企业对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未分别核算的,缴纳增 值税。由于该家具商店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5%高于增值税税率 3%,因此不分开核算一并缴纳 增值税,是比较有利的。 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也缴纳增值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两项业务的税率 都是 3%,无税率差异。 (二)筹划方案及评价 在“营改增”之前,不分开核算, 将原应征营业税部分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由营业税 -服务业的 5%变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3%) 分别核算: 增值税=15/(1+3%)*3%=0.44 营业税=5*5%=0.2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0.44+0.25)*(3%+7%)=0.069 不分别核算(假设 5 万元为含税收入): 增值税含税收入=5+15=20 增值税=20/(1+3%)*3%=0.58 营业税=0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0.58*(3%+7%)=0.058 分别核算 不分别核算 增值税含税收入 租赁收入 收入合计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合计 税前利润15 5 20 0.44 0.25 0.069 0.759 19.68120 20 0.58 0.058 0.638 19.942该家具公司不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 15 万元和取得家具租赁收入的 5 万元, 税负更低, 利润更高。 “营改增”,两项业务都是 3%的税率,与之前税法规定下不分开核算的结果相同,没 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总结 1.纳税筹划会随着时间的迁移、 税法规定的变动而变动, 企业应当及时关注新政策、 新动态, 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2.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增值税(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影响企业利润,而 营业税则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过程中,有两个评价标准:利润 总额和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某食品制造企业 2008 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80 万元,减去成本和 15 万元的广告费,税前 利润为 16 万元。2009 年为巩固市场,加大产品营销力度,采取在某市挂条幅的方式宣传产 品。现有两种方案在企业营销部门展开讨论,一是自己筹划实施,委托某单位加工条幅,在 相关部门申请广告审批后悬挂, 此方案预计 15 万元; 二是委托当地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完成, 预计费用 18 万元。 请问:采用哪个方案? (一)筹划思路及相关规定: 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主要考虑两点: 1.两种方案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两种方案对企业税负和税后利润的影响。 a.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2. 注会《税法》教材(2014 年):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 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因此,方案二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如果取得了广告专用发票,不超过销售收入 15%的广 告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程辉,2013):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 纪念 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方案一,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横幅,并自行申请广告审批,未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相关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 只要企业列支时将其作为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收入 15%的部 分是可以扣除的。 方案二,委托广告公司制作,若取得专用发票,相关支出属于广告费。由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根据 相关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纳税年度扣除。 b.比较两种方案对企业税负和税后利润的影响 在明确了两项费用都可以扣除后,接下来就要比较两种方案下企业的税负和税后利润。 如果纳税筹划的目标是税负最小化, 就应选择缴纳税款最小的方案, 如果筹划的目标是税后 利润最大化,就应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最大的方案。 (二)筹划方案及评价 假设 2009 年与 2008 年的销售收入和其他成本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单位:万元) 方案一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准予扣除的金额(销售收入*15%) 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 销售收入 减:其他成本 业务宣传费/广告费 税前利润 减:所得税 净利润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 15 12 3 19 4.75 80 49 15 16 4.75 11.25 3 方案二 18 12 6 19 4.75 80 49 18 13 4.75 8.25 61.税负比较 2009 年,两种方案所得税均为 4.75 万元。两种方案的费用均超过销售收入的 15%,因 此当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相等。 在收入和其他成本费用相同的情况下, 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和所得税是相等的。 方案二以后年度可扣除的金额为 6 万, 高于方案一的 3 万。 如果以后年度可产生足够的 收入和利润,那么以后年度方案二需缴纳的所得税就少于方案一(少 3 万*25%=0.75 万)。 若以税负最低为筹划目标,方案二更优。 2.税后利润比较 2009 年,方案一的税后利润比方案二多 3 万(11.25 万-8.35 万)。由于方案二结转以 后年度扣除的费用比方案一少,因此以后年度所得税费用少 0.75 万。综合考虑,方案一的 税后利润高于方案二。 若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筹划目标,方案一更优。 (三)总结 1.企业发生广告相关支出时,若满足规定的广告费支出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 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可以将其列 支为广告费, 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专用发票。 但如果不满足规定, 就应列支为业务宣传费。 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不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 2.纳税筹划的目标不同,方案的选择就不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自己的战 略选择和经营情况,确定纳税筹划目标。有的放矢,使筹划方案的选择,符合企业的整体战 略和经营发展需要。 12、2013 年,湖南某地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广东省等各 地区,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 31000 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 15000 元,销 售费用 3000 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 问如何进行纳税策划? 13、B 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 成奶制品, 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 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 B 市及其他地区的 居民。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 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 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 13%的进项税额; 二是公司水费、 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 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 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未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分类如下: 种植业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 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 烤烟叶 (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 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 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 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 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 炒、烘、 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 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 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渔业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林业 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 木段。 2、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 收集的小木漆; 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 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畜牧业 包括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 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其他植物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上述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 种苗、 树苗、 竹秧、 种畜、 种禽、 种蛋、 水产品 的苗或种 (秧) 、 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 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筹划方案 企业将自有的奶牛饲养基地独立出来,成立一个企业,其生产的鲜奶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牛奶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13%),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目的。 设立鲜奶生产公司虽然可以节税,但也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产 品特点等具体情况,兼顾成本与效益,决定是否设立鲜奶公司。 14、维思集团 2012 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8000 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150 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 1250 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 100 万元。 要求: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项目实际发生 额限额 1限额 2实际 除业务招待 费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 费150发生额*60%: 150*60%=90收入*5‰: 8000*5‰=40 无401250收入*15%: 001200应纳税所得额=100+110+50=260 应纳所得税=260*25%=65 思路 将企业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并在关联公司之间合理分摊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将企业产品销售给该销售公司,再对外出售,这样就多算了一次销售 收入,从集团整体看就增大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设计方案 设维思集团以 10000 万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 8000 万向外销售。业务招待费(150 万)分配:集团 83.3 万,销售公司 66.7 万。广告费(1250 万)分配:集团 900 万,销售公 司 350 万。 则业务招待费可扣除:150*60%=90 万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全额扣除。 应纳税额=(100+60)*25%=40 节税 25 万元。 评价 (1)根据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因此,要在充分考虑“商业目的”的基础上, 运用设立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 (2)设立销售公司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兼顾成本与效益,决定 是否设立销售公司。案例分析: 15、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 2010 年 10 月, 甲公司将 2006 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 4 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 豪 华客车原值 850 万元, 累计折旧 350 万元, 线路经营权原值 150 万元, 累计摊销 48 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 550 万元,线路经营权 市场价格 250 万元。 对于此项业务, 有两种出售方式可供甲公司选择: 方式一,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 800 万元的价格 出售给乙公司;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 550 万元的价格、线路经营权 以 250 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 对于上述两种销售方式,甲公司将缴纳不同的流转税,税负也不尽相 同。那种方式税负更低?答案 方式一: 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 800 万元的价格出 售给乙公司 ?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固定资产已纳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范 围,甲公司应根据新政策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 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分) ?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 800 万元, 因而 将 800 万作为应税销售额。 (2 分)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故甲公司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3%的税率纳税。 (2 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 甲公司应纳税:800/(1+3%) × 2%= 15.53(万元) (2 分) 方式二:将豪华客车以 550 万元的价格、线路经营权以 250 万元的价 格分别出售或转让给乙公司 ? 豪华客车和线路经营权分属两个不同的销售标的物; (1 分)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 分) ? 由此可见,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 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分) ? 但是, 《营业税》法中规定因发生转让而缴纳税金的无形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 商誉。 (1 分) ? 营业税对课税对象分类规定具体征税项目, 它是按照不同营业 行为,在综合分类基础上,采取正列举办法分别设计的。对列 举税目范围内的行为征税,没有列举的不征税。(1 分) ? 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 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 业税。(2 分) ? 甲公司应纳税:550/(1+3%) ×2%= 10.68(万元) (2 分)由此可见, 第二种方式税负更低, 应选择分开转让的销售方式。 (5 分)16、甲企业集团总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其一子公司雇用残疾人达到政策规定的要求, 被认定为福利企业,暂免企业所得税。集团总部把成本 60000 元可以按 100000 元作价的一 批电力物资,压低到 80000 元作价,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最后以 120000 元的价格出售到 集团公司以外。 要求:进行筹划分析。 (1)按 100000 元作价,甲公司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所得税=(00)w25%=10000(元); (2)若按 80000 元作价,则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所得税=()w25%=5000(元); 集团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收仅是集 团将货物卖给子公司差价的 25%的 5000 元,为作价 100000 元差价 25%的四分之一。 17、郑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作品,稿费为 40 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 发行费 1000 元,预计市场需要 5 万册。郑某总共可得稿酬 13000 元。请根据以上资料,回 答以下问题: (1)郑某一次性取得 13000 元的稿酬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 (2)如果郑某分五次取得 13000 元的稿酬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 (3)你认为郑某应该如何进行筹划可以减轻稿酬所得的税负? (1)郑某一次性取得 13000 元的稿酬: 其应纳税额=13000×(1-20%)×20%×(1-30%)=1456 元 (2)郑某分 5 次领取 13000 元,每次取得稿费 2600 元 其应纳税额=2600×(1-20%)×20%×(1-30%)×5=1260 元 (3)减轻稿酬所得的税负的基本方法系列丛书筹划法,合理分摊稿酬、增加前期写作费用 等等。 18、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假设有两个投资方案: 一是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 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 140 万元, 购进商品价款为 100 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二是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 75 万 元,购进商品价款为 56 万元;乙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 65 万元,购进商品价 款为 44 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率为 3%。(以上价格均为不含 税价格) 1、从增值税角度分析,你觉得哪个方案更合适? 2、你认为在选择纳税人类别时候,应考虑哪些相关因素? 19、 某企业有一辆价值 100000 元的火车,残值按照原值的 4%,估计使用年限为 8 年,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 30%,如果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选择年限总和法作为折旧年限,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直线法下,该企业各年度可以计提的折旧是多少? (2)在年限总和法下,该企业各年度可以计提的折旧是多少? (3)请分析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产生的税收影响。 20、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03 年 1 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 500 万元,增值税额 85 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营业税率 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7%、教育费附加 3%)。 方案 1:租期 10 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 1 000 万元,乙公司于 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 方案 2:租期 8 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 200 万元。 租金总额 800 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 100 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 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 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 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借 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 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21、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天地公司有 30 个加盟店(全部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 年天地公司加盟店总销 售额不含税为 6000 万元,每店收会员费 2 万元,销售价格利差为 10 个点。公司的成本费用 率为 50%。 ? 纳税筹划前: ? 天地公司总的含税收入为:6000×(1-10%)×(1+17%)+30×2=6378 万元 ? 天地公司的税后利润: [6000× (1-50%-10%) + 30×2 × (1-5.5%) ]×(1-25%) =1843 万元 ? 纳税筹划方案:根据《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十 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筹划专家出具 了相应的筹划方案:2008 年天地公司加盟店总销售额不含税为 6000 万元,每店收 会员费 25.4 万元,销售价格利差提高 10 个点。已知天地公司的加盟费收入营业税 税率为 5%,附加税费为 10%,为便于比较,假设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25%。纳税筹划前后的含税收入不变, ? 纳税筹划后天地公司总的含税收入为:6000×(1-20%)×(1+17%)+30×25.4 =6378 万元。 ? 天地公司的税后利润:[6000×(1-50%-20%)+30×25.4×(1-5.5%)]×(1- 25%)=1890 万元 ? 该筹划方案节税金额为 =47 万元。 问题: 上述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从天地公司的角度来看是可行的,但是从操作性上来说,该方案可能不会被加盟商接受。 原因如下 天地公司: 不含增值税税收入(方案一)=6000×(1- 10%)+2×30=5460 万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方案二)=6000×(1- 20%)+25.4×30=5562 万元 方案二实际不含税收入增加 102 万元 加盟店: 不含税成本增加了 102 万元。 税后利润(方案一)=(×30)×(1-25%)=405 税后利润(方案二)=(.4×30)×(1-25%)=328.5 税后利润减少了 76.5 万元。 从总体上看,经过“筹划”,天地公司及其加盟商总计税后利润减少 29.5 万元(76.5-47)。 【(25.4-2)×30×5.5%×(1-25%)=29】 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 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 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商 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帐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平销返利的三种方式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 种方式。 平销返利三种方式的帐务处理【例 1】A 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 月份以进价销售 B 企业提供的商品 1 000 件,每件售价 100 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 出。 方案一:A、B 双方规定,A 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 企业按每销售 10 件商品返利 1 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 A 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 超市获得返利的会 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 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 0;平销返利 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元,即增加利润 8 547 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 2 136.75(8 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 税合计为 2 136.75 元。 方案二:A 超市销售 B 企业商品,收取的是 10 000 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 B 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 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 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 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 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10 000×5%)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方案二中,A 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 500 元,应交所得税 2 375[(10 000-500)×25%]元,两税合计 2 875 元,比方 案一高出 738.25(2 875-2 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 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 A 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 B 企业按每销售 10 件商品返利 1 件同类商品, 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通 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8 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 1 453 元,应交所得税 2 136.75 元,两税合计 3 589.75 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 1 453(3 589.75-2 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 714.75(3 589.75-2 875)元, 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思路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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