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只有经过需要经过什么机构专门审定后才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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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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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今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实施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什么新要求?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银行业务又有什么影响?针对金融机构和广大市民关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就此进行了解读。一、《管理办法》的主要意义是什么?《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核心义务之一,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数据基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人民银行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达到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三是新增了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四、《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管理办法》规定,超过以下三种额度的交易,金融机构都要上报大额交易报告: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五、《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新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不会对企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和个人留学、海外购物、旅游等活动产生影响。六、《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七、《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是什么?《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八、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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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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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告可疑交易,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参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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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全或有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个工作日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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