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续签合同续签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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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达人好,我想弄明白关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补偿或赔偿的问题。其中,想搞清楚两个概念。第一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司提出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经济补偿,是N吗?第二个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以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为由申请仲裁,公司是否违法,赔偿2N呢?如果公司在第二份固定期限结束不想跟员工续签了,到底需要支付多少补偿或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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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是N。
2、按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员工写一个自愿放弃起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声明,签订固定期限的就好,何以因为这个事情仲裁呢?
3、是支付补偿金,N,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有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第一款情况,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要终止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三款情况,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则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孤鹜落霞齐飞:那如果公司在到期前通知不续签,员工提出来续签并签无固定,那公司不能不要他,不然就违法了?
@风轻云朗:如果是工作满十年的,就违法;如果是两次续签的,用人单位不续签,就不违法。
@孤鹜落霞齐飞:请教这个说法有什么依据吗?
@风轻云朗:法规明确有规定嘛。我QQ
注意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区别,法条中第三款有“续订合同的”,意思为:第一款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且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用人单位没有选择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款则须是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如果续订,依据劳动者的选择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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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怎样面对公司不续签合同
重今年年初,公司就开始变相逼迫我离职,3月要调我去外地,我不同意,跟公司说协商,公司没有同意,后面连续调整我2次工作。期间不停的制造问题障碍,给我定的考核指标等都是苛刻,完成不了的,有些是完全和我调整的工作对不上号的评核,只能拿基本工资。我的合同这个月到期,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还没有动静和我谈续签问题,但听消息说可能不跟我续签,在算赔偿。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可以不协商,要求公司直接双倍赔偿吗?
您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日起,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的解答!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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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满十年前合同结束不续签 单位有补偿吗
来自:保密
发帖:66+1492
我一个朋友 在一单位做了九年了,签过两次合同,估计第三次是不会签了,和他类似的都结束了。这种情况,合同到期不续签有没有补偿-==kds官方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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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楼主...
来自:保密
发帖:7+186
应该有的,那要看公司政策。-==kds官方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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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保密
发帖:28+432
即使合同到期也要补偿的,一年工龄补一个月。
[发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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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来自:保密
发帖:67+1493
估计就算有也不多的-==kds官方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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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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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名参加的人员: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案例及法理
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案例及法理
【案情介绍】肖雯自日开始在达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检验工作,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期限3年,即日起至日止,工资标准1800元/月,年终奖1万元,根据用工单位考核绩效按比例分兑现;合同期间,第一年,肖雯年终奖拿了5000元,第二年拿了7000元,第三年拿了8000元;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未通知肖雯续签劳动用工合同,肖雯亦未在意放在心上,工作岗位未变,工资标准未变,工资照常按月发放,第四年年终奖拿了4000元,不料,2012年7月,用工单位突然通知肖雯到操作岗位工作,并要求完善续签劳动用工合同。肖雯认为岗位调整未经她协商同意,且不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遂提出辞职,用工单位亦同意,经济补偿金予以了支付,社保手续予以了完善,但在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继续用工的1年零2个月期间是否支付劳动用工合同存在争议,肖雯最终申请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争议焦点】1、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算不算二倍工资?2、工资计算标准包不包括年终奖?3、计算期限是计算1年零2个月,还是计算11个月?&&&&【裁决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11个月,即19800元(1800元/月&11个月),其他未予支持。&&&&【案情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法理上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第一次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用工单位、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终结,继续用工属于确定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不过,仲裁未支持年终奖纳入工资计算标准。但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4条明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终奖应当纳入工资计算标准,应平均分摊到每月,肖雯月工资标准实际应为1800元/月+年终奖4000元/12个月,即2133元/月,肖雯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请求双倍工资计算标准为2133元/月。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此属于“过期合同”问题。“过期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如果用专业术语定性,就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能否要求用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尽管在事实劳动关系下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期限的约束,但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解雇劳动者,仍应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往往在用人单位一方,如果按照“终止劳动关系”定性,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这意味着大批劳动者可能被随意解雇而得不到分文补偿,而用人单位因逃避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当行为反而得益,并不公平合理,更会助长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仍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对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应按未订立合同期间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这一观点,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势必导致出现一个尴尬的问题,就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如果合同到期终止的话,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比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所支付的经济补
偿金要多得多。这客观上纵容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一段时间,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达到降低支付经济补偿金成本的目的。很显然,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根据这一观点,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只与工作年限有关,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期间无关。这种观点若成立,势必导致出现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成本风险的问题。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尽管可能只多用一天,但是支付的金额也许是合同到期终止的好几倍。这一观点,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但是在合理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累计计算。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自日起计算,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未订立合同的期间进行计算。至于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代通金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即可,无需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代通金;如果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应当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根据这一观点,从最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来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期间结合起来考虑。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97条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更有道理。
2.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问题
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还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但对于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点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合同到期后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只能有一次,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才有。因此,应当自合同到期后的次日起至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计算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因为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反过来说,如果“用工之日”一律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进单位之日,那么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话,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呢?只要存在一年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都属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显然这样理解不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这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同样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用工满一年”,并不是劳动者进单位工作满一年。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即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用工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后果
答:不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包括初次入职用工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后用工。因此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从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起算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关系的处理是适用解除还是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针对该司法解释指出: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则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终止有四种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劳动合同共三种,无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共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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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该如何赔偿?_百度知道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该如何赔偿?
我是日跟公司签的3年合同,今年2013年2月份3年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续签合同。请问:1)公司该如何赔偿我?2)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合同截止前12月的平均税前工资计算,还是按照税后工资计算?3)公司惯例都有年终奖的,我能拿到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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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3、应该要有年终奖的
采纳率:75%
1.公司应支付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赔偿标准按照税后工资计算。3.即使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年终奖等是针对已工作期间付出劳动的奖励,你有权要求得到。
1、合同到期之后,不与你继续签订合同,公司应该赔偿你一个月的基本工资;2、按照税后工资计算;3、如果你不是因为违反公司规定而不与你续签合同的,年终奖应该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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