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 劳动合同了,你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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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未到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
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未到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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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如今经济形势的不断变换,重组、合并、变更法人代表等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因为对此方面的法律不甚了解,在新领导上任后经常会要求员工重新订立一份合同。这对很多合同还未到期的劳动者来说,是件非常不公平的事情。那么面对以上的变化形式,员工未到期劳动合同能否继续有效呢?
张某于2008年5月经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内勤工作。2008年6月,因工作表现突出,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岗位为内勤。日,张某因生育开始在家休产假。2010年5月,当她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领导要求其到车间工作。于是张某找到新领导,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但新领导称,你的劳动合同是原领导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请问:法人代表变更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上述案例中,虽说张某所在的企业已经变更法人单表,但这并不影响其合同的继续履行。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条款,张某所在企业的新领导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并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有权拒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岗位职责。如果老板还是坚持的话,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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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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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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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单位都变了,员工质疑――― 公司更名,原来工龄还算吗?
华一集团的网站上称,更名后,原“厦门华一实业有限公司”全部业务由“厦门屹泽精密弹簧有限公司”继续经营。
  在原来的公司干得好好的,劳动合同也没到期,但是发放工资的单位却变了,社保缴纳的单位也变了。
  昨日,一位读者致电商报热线投诉称,厦门华一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一”)的35名员工,被公司单方面转到厦门屹泽精密弹簧有限公司(下简称“屹泽”),并被要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35名员工里,有很多人在华一工作了10多年,他们担心,换了新公司后,原来的工龄就不算了。
  我们怎么换公司了
  “5月底发4月份的工资,我们发现发工资的单位变成了屹泽。”一名员工小杰(化名)告诉记者,公司还发了屹泽的工作牌,社保医保也是由屹泽公司来缴纳。
  小杰说,之前他们听说公司只是要更名,别的都不变,但现在发现,他们被单方面转到另一个公司了,而他们和华一公司签的合同还未到期。另一名员工告诉记者,还有人在公司贴了一份通告,称如果不和屹泽签订合同,就不能享受福利和年终奖等。
  小杰说,如果签了新合同,会增加一点工资。但是,他们担心在新公司,以前的工龄就不算了,原来的社保得不到保障。而且,公司一会儿说是更名,一会儿又说是投资关系,这让他们有一种被骗的感觉。
  为此,35名员工决定,把华一公司告上劳动仲裁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小杰说,员工表示反对并投诉到劳动部门后,他们5月、6月的工资发放单位变成了公司财务会计和出纳的名字,而他们的医社保又变成华一来缴纳。
  35名员工聘请的律师、福建省厦金律师事务所许继强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向工商部门查询后发现,华一和屹泽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不存在更名、投资等关系。两个公司的性质也不一样,华一公司是台资企业,而屹泽是内资企业。
  许律师说,华一的法人代表和屹泽的法人代表存在家庭关系,但是这是自然人的关系,和公司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除了更名一切不变
  昨日,记者致电华一公司总助陈小姐想了解此事,陈小姐称已经将事情交由律师处理,具体情况要请律师来回答。但截至发稿时,记者还未收到律师的回复。
  不过,在华一集团的网站上,记者看到集团介绍里称,华一集团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89年在中国厦门建立第一家分公司―――厦门华一实业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厦门屹泽精密弹簧有限公司。
  另外,网站上的一条滚动消息称,更名后原“厦门华一实业有限公司”全部业务由“厦门屹泽精密弹簧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其经营地址、管理团队、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和交易方式以及窗口对应的担当、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均不改变。(记者 王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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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来源:崇明报 [ 字体:&& ]
  【案例简介】   小王2013年1月进入一家机械公司担任机修工,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月薪5000元。开始的第一年小王工作尚可,但是自2015年起单位新进了一批新式机床,在机床出现问题时小王没怎么想就按以前的方法去修,结果导致机床运行出现问题,两次导致产品损坏。公司方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没有辞退他,和他商量了一下,调小王到数控机床岗位去担任操作员,月薪3800元,小王当时想想自己也确实屡次犯错,不好意思再说什么,就去数控机床车间上班去了。工作到第三个月,小王与数控机床车间同事关系比较紧张,于是要求公司仍将他安排回机修工岗位,并表示自己本来就是机修工,公司不应该将他安排到数控车床岗位。交涉未果后,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小王与公司虽然原来劳动合同上注明岗位为机修工,但是当小王工作出现差错,公司与小王协商调动小王至数控机床岗位工作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且已经履行到第三个月,属于双方已对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因此,对小王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个调岗调薪争议,但是实质上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所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续期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除法律规定必须调整岗位外,本案即涉及到协商变更岗位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的“书面”形式既包括标准的合同形式,也包括更多的非合同形式,例如通过工资单、岗位确认书或者电子邮件等均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书面变更”的意思表示。除此以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单位是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的,对于此类约定可以认定为有效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实,允许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非是一个新的创设性的规定,本市仲裁实践中也一直认可以实际履行达成的协商变更。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实际履行变更生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口头变更超过一个月的时间要求;二是合理合法的原则。结合本案来看,虽然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机修,但是后来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变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因此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小王的主张当然不会得到支持。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 电话:
崇明县人民政府 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68号 邮编:202150 电话:公司更名了,你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何某系A公司的生产工,该公司未为何某办理工伤保险。日16时30分左右,何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日,人社部门认定何某此次受伤为工伤。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何某为九级伤残,医疗期从日起至日止。后双方因何某的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何某于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5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A公司辩称何某于日因工受伤,而公司现所有人是在日才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手的,故对之前发生的事情并无责任。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遂裁决支持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李某于日入职B公司任司机,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从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日,B公司因经营需要发生了股权转让,原股东变更为新股东,原来登记的名称也变更为新的名称。李某认为B公司变更了股东,原来劳动合同的工作单位名称也变更了,故B公司应对之前的工作年限先作出补偿。李某经与B公司协商未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日至日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B公司变更名称及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李某以B公司经营名称及股东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案例一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用人单位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在案例二中,B公司的股东及经营名称虽然发生了变更,但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来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名称发生变更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当今社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元化,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股权变更导致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单位名称随之出现变更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的投资人在收购过程中除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股权进行谨慎的评估外,还需注意劳动用工风险方面的调查,否则,盲目的收购可能导致自己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出现上述变更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让劳动者明白该行为不会影响其权益,确保双方的劳动合同能顺利地继续履行,让劳动者能安心地为用人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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