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拿补偿金还是安置人员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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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生意更忙了!――钢铁人就业记
来源:互联网 | 责任编辑:废旧头条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午12点,到了吃午饭的点儿,杭州钢铁集团南苑社区的老年食堂陆陆续续来了不少客人。说是“食堂”,实际上是私人承包的小饭馆,对外开放营业。老板黄敏正有条不紊地指挥服务员装“外卖”。老年食堂生意日渐红火一年前,杭钢停炉熄火,当时还是“杭钢转炉炼钢厂炼钢技术主管”的黄敏选择和好友吴辉强一起创立了一家养老服务公司,老年食堂就是其中的一部分。黄敏说:“以前一个不到20人就餐的餐厅,你知道现在有多少人吗?现在日就餐人次已经达到了300人。”年底,服务公司的生意更忙了。黄敏在店里照看生意,吴辉强外出采购。吴辉强说:“年底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忙的,老年人订做的筵席是非常多的,还有一个就是老年人年底家里要搞卫生,这个需要的服务是很多的。还有老年人要买很多东西,特别是年货,非常想通过我们这个口子去外边买年货。”吴辉强(左)和黄敏(右)“80后”钢铁人见证杭钢由盛转衰黄敏和吴辉强是名副其实的钢铁人。在杭钢工作的日子里,他们见证了钢铁行业由盛转衰。曾经以高炉为骄傲的杭钢股份,2015年上半年亏损近3亿元,全年亏损超过10亿元。号,杭钢的一号高炉停炉熄火。一号高炉留存在了杭钢人的记忆中。杭钢分流安置一万两千名员工“铁饭碗”没了,职工安置成了难题。在杭钢,一万两千名员工面临分流安置,既有黄敏、吴辉强这样的青年群体,也有不少在高炉旁贡献了几十年的老职工。对于每一位分流的职工,杭钢都提供了自主创业、劳务输出、解除劳动合同拿一次性补偿金、集团内部安置等多种选择。与其抱残守缺,不如壮士断腕,涅重生。号,黄敏和吴辉强在分流安置意向书上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分流安置渠道中,他们选择了自主创业,一起注册成立了智伴养老服务公司。黄敏说:“(关停)并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一件坏事,我觉得对我自己来讲反而是件好事情。如果我没有跳出来,那我可能惯性思维做原来的事情,就是循规蹈矩。但现在从刚开始的设立公司,甚至到现在跑去送外卖,这是非常好的体验。”对于选择自主创业的员工,杭钢保留了他们的人事关系,并在6年内为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暂时解决后顾之忧;同时一次性提供创业助力金。吴辉强说:“虽然我们现在是自主创业,但是我们现在还是杭钢人。我们的人事关系还是在杭钢的,杭钢还在给我们缴纳社保。能够帮我们牵线的就帮我们牵线,能够给我们政策支持的就给我们政策支持。”“产能要去,职工的饭碗不能丢”随着去产能在钢铁、煤炭行业的铺开,曾经的“铁饭碗”没了,全行业都面临着职工分流安置的难题。在去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去产能不会让职工丢饭碗,给大家吃了颗定心丸。李克强总理表示:“我们必须做到产能要去,但大量职工的饭碗不能丢,而且争取让他们拿上新饭碗。”李克强总理指出,传统企业剥离、安置人员,必须依靠“双创”新业态新模式,创造出大量就业岗位。四大类分流通道安置职工围绕保证企业富余人员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等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提供了四大类分流通道:“内部分流”,引导企业自我吸纳、不把员工推向社会;“转岗就业创业”,制订好“再就业帮扶计划”;“内部退养”,为大龄分流人员解除后顾之忧;“托底安置”,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兜底帮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中央财政拿出1000亿元的奖补资金,用于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尹蔚民说:“鼓励企业依靠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让分流出来的职工在本企业继续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对不能实行市场就业的困难职工,政府将开辟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由于去产能等方面原因,据估算,“十三五”期间,煤炭、钢铁行业波及的分流和再就业员工达到180万人,其中,去年涉及员工80万人。伴随着政策背书、制度保障,对于黄敏、吴辉强们来说,只要坚持理想、求新求变,就一定能等到幸福来敲门。黄敏说:“这个跟周围人的帮助,包括杭钢有形无形的大背景的支持,以及街道社区在转型升级中给我们很多便利,都是密不可分的。从这角度说,我是幸运的。”来源:央广网广告热线:010-新闻热线:010-发行热线:010-搜狗微信关键词:中国冶金报社http://mp.weixin.qq.com/s?timestamp=&src=3&ver=1&signature=Zf4l7tJQxNL77EcMdaPOIZlRNUUhL6NXQz0jwRIrS21EbFvL0IYdspu9hsFRCKIkR9YRPGgqm4spQuO8Ud*LsWNmbNN-2fdPVvmd7Y8rvg2RByJXCxp9yBRGwNTI6igO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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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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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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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钢煤行业职工如何分流安置?七部门出台意见
关键字: 分流安置职工钢铁煤炭行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煤炭就业困难人员
新华社16日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
煤炭工人 资料图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要运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帮扶。
《意见》还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务必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强化风险监控,注重宣传引导;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
翻页看意见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财务)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钢铁、煤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近年来,受国内外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等影响,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凸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四)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确定本地区涉及行业、企业和职工范围。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专项奖补资金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省内调剂等,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当地中央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将中央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责任编辑:赵晓明中国石化人〔2015〕85号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胜利油田爱情憩息地的日志,人人网,胜利油田爱情憩息地的公共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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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人〔2015〕85号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 &&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三)分类指导。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三)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单位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内部竞争上岗。
& && && && &1.单位内部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 && && && &2.单位有适于离岗人员从事的岗位,且相关岗位使用有其他类别用工的,应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类别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
(二)单位外部上岗。
& && && & 1.单位外部(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有岗位需求时,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为有意愿和能力的离岗人员实现单位外部上岗提供帮助。&
& && && & 2.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系统内业务承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实行人力资源统筹配置,离岗人员可参加统筹配置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统筹配置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按照不同的人力资源统筹配置方式,经与岗位需求单位协商后,明确统筹配置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总部通过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帮助单位开展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工作。单位开展系统内业务承揽取得显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国石化整体成本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对承揽方给予一定鼓励。
& && && &3.系统外有适于单位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单位可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系统外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明确系统外上岗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开展系统外业务承包或批量人力资源输出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在确保单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给予一定鼓励。
(三)提前退休。
& && && & 1.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 && && & 2.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合理确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离岗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可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探索对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 && && &3.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可对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给予一定补助;经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并取得支持,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
(四)内部退养。
& && && &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按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管理,实发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 && && & 2.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兼顾历史情况,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给予一定补助。
(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 && & 1.经单位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离岗人员愿意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 && &&&2.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外,单位还可合理设置支付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 && && &&&3.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及时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移交、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按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事宜。
& && && &&&4.按本意见规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执行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仅适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结束前按协议解 除劳动合同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六)停岗留薪。
& && && & 1.离岗人员未通过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实行停岗留薪,执行停岗留薪待遇。对停岗留薪人员可实行阶段性放假,但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 && && & 2.停岗留薪初期,单位应根据离岗原因等适当降低停岗留薪人员待遇,并随离岗时间延长逐步降低。长期停岗留薪的,按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越长、本单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则,可以内部退养待遇为基准梯次降低确定待遇,并与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衔接。在符合所在地规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
& && && &3.停岗留薪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具备或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一步通过相关渠道分流安置。停岗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对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停岗留薪人员,应合理设置停岗留薪期限,期限内经安排工作但期限届满仍未上岗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 && && &4.鼓励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积极创新停岗留薪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鼓励和支持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
& && && && &(1)单位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停岗留薪人员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 && && && &(2)停岗留薪人员愿意尝试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以及期间的相关事宜,期限结束后,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停岗留薪。
& && && && &(3)对有自主创业意愿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停岗留薪人员,单位可探索引入社会资金设立&自主创业基金&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
& && && && &(4)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优先吸纳停岗留薪人员为条件,利用非核心业务闲置资产与管理规范的社会单位进行合资经营,或将闲置资产租赁给有资质的社会单位经营。
& && && && &(5)单位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岗留薪人员到改制企业、业务(服务)外包的承包方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总部有关部门和事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批关停并转计划和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单位做好业务调整、发展转型、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帮助单位协调和争取地方政策。对重大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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