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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02号
原告李吉X,男,生于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剑X,男,生于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李吉X诉被告肖剑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韶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晖、张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吉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彩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剑X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吉X诉称,日,被告肖剑X与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被告承建了荆门市团林镇柏果街“团林南雅风情小区”9号楼土建工程。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南雅风情”9号楼施工合作协议》,约定该项目由原、被告按3比7的比例投资,分红比例5比5。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投资款67.5万元、分红32.4万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为投资款及分红共计10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欠款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的事实。
证据二、《关于“南雅风情”9#楼施工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圣鹰房地产团林“南雅风情9#楼”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圣鹰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被告必须通知原告到场参与分配的事实。
证据四、《欠条》一份,证明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应支付原告投资款和分红款共计100万元。
被告肖剑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佐证,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肖剑X与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肖剑X承建“团林南雅风情小区”9号楼土建工程,合同价款每平方米1010元,约1590万元,合同工期280天。
日,被告肖剑X(甲方)与原告李吉X(乙方)签订《关于“南雅风情”9号楼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荆门市圣鹰房地产(团林)“南雅风情”9#楼,工程地址为荆门市团林镇白果街南雅风情小区院内,工程造价约1600万元,工期280天。合作意向为1、该工程总投资现金100万元(暂定),甲方与乙方投资比例按3:7;2、成本收回按业主拨付工程款比例陆续回收(暂定6个月);3、甲方、乙方分红利按5:5分配(甲方参与项目管理,乙方不参与管理);4、本工程竣工结算后,甲乙双方分配红利,但乙方要求不预留质保金;5、投资资金支付时,甲方通知(按项目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否则,按比例扣除分红)。甲方责任为1、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以及成本回收,分红资金;2、负责随时向乙方通报工程进度及成本情况。乙方责任为1、负责在施工期间内投资70万元现金(暂定);2、必须遵守甲方通知时间内投资到位。
日,被告肖剑X(甲方)与原告李吉X(乙方)签订《圣鹰房地产团林“南雅风情9#楼”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从即日起只要圣鹰房地产公司拨付工程款时,甲方必须通知乙方到场参与分配。协议上由鉴证人侯某签名。
日,被告肖剑X给原告李吉X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到李吉X南雅风情9#楼项目投资款67.5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柒万伍仟元整。结算利润分红款32.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两项合计金额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庭审时,原告陈述被告自愿多给原告支付1000元,共计金额就为100万元。并陈述利息从起诉之日即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日,原告李吉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肖剑X在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日作出(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肖剑X在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南雅风情”9号楼施工合作协议》,根据其内容来看,实际为投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据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来看,双方对投资款和应分配的红利已经进行了结算,依据协议约定的被告的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返还投资款及支付红利的责任。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投资款及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投资款和红利的具体数额,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中已经明确即投资款67.5万元、红利款32.4万元,共计金额99.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欠据中总金额多1000元,是否系被告自愿赠给原告,还是计算错误,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故该1000元,本院不予确认。经依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剑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吉X999000元(其中投资款675000元,红利款324000元),并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吉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100元,由被告肖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郭韶华
审判员  朱 晖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毅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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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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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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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SYZTB
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于2016年
10月17日在沙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日在沙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厅开标,并于日完成评标工作。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沙洋经济开发区宏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确认评标结果,现进行评标结果公示。
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一标段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红 敖翔 陈霞
投标报价(万元) 210.89 212.06 212.13
质量目标 合格 合格 合格
工期(日历天) 90 90 90
投标人资质证书 D D D
投标人安全生产
许可证 鄂JZ安许证字
【 赣JZ安许证字
鄂JZ安许证字
拟派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名称、专业、级别及证书编号 姓名 严峰 申军 刘蓉
级别 贰级 壹级 贰级
专业 建筑 建筑 建筑
注册证书编号 鄂 赣 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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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信息 奖项 / / /
证书编号 / / /
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二标段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 京山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袁建忠 张文 李德斌
投标报价(万元) 209.36 210.65 210.6
质量目标 合格 合格 合格
工期(日历天) 90 90 90
投标人资质证书 D D D
投标人安全生产
许可证 鄂JZ安许证字
【 鄂JZ安许证字
【 鄂JZ安许证字
拟派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名称、专业、级别及证书编号 姓名 毛桂萍 陈涛 田伦
级别 贰级 贰级 贰级
专业 建筑 建筑 建筑
注册证书编号 鄂 鄂 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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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三标段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 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小季 万会江 陈权全
投标报价(万元) 171.8 172.85 172.84
质量目标 合格 合格 合格
工期(日历天) 90 90 90
投标人资质证书 D D D
投标人安全生产
许可证 鄂JZ安许证字
【 鄂JZ安许证字
【 鄂JZ安许证字
拟派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名称、专业、级别及证书编号 姓名 刘平 钟凯 关雪龙
级别 贰级 贰级 贰级
专业 建筑 建筑 建筑
注册证书编号 鄂 鄂 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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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绿色食品产业园场地土方平整工程四标段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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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圣鹰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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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
中天街51号
石油化式添加剂技术开发服务农业科技开发服务石油化工建材日用百货服饰农副产品保健品
含工商/税务/质检/法院/司法/海关/环保/国土/劳动/安检/食药/卫生/科技/版权/教育/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1.政府公示信息
基本信息 ()
股东信息(条)
变更信息(条)
主要人员(条)
分支机构(条)
股权出质(条)
动产抵押(条)
抽查检查(条)
清算信息(条)
工商处罚(条)
违法信息(条)
主管部门(条)
企业年报(条)
经营异常记录(条)
共条信息(合格条,不合格信息)
(工信部备案条,公安机关备案条)
2.司法信息
(一审判决条,二审判决条,再审判决条)
(已结案条,执行中条,其他条)
3.行业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风险信息条)
共条信息中标信息
共条信息处罚信息
4.知识产权信息
(发明专利条,实用型新专利条,外观设计专利条)
(软件著作权条,作品著作权条)
5.媒体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风险信息条)
6.金融信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逾期信息条)
7.企业运营信息(银企通功能)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共项, 非公开项)
(共项,非公开项)
(共项,非公开项)
(共项,非公开项)
综合评价:
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信用档案中依法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模型标准计算。
质量检查0条风险信息记录、 合格率 - %,
行政处罚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100.0 %,
媒体评价信息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市场实名反馈有 0 条投诉信息、 好评率 -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绿盾声明:
本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不对任何企业做任何主观评价,只是信用信息的采集者、计算者,恪守“让数据说话,用事实作证”的征信理念,通过采集各方评价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的数学模型计算得出客观信用分值和评级,供使用者参考。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信用档案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动态记录,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促成交易的基础,是大众消费、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公平保障体系。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日09时02分56秒
发票抬头详情企业名称:
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登记机关:
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圣鹰建设有限公司
简介:主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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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公司地址: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东侧三干渠管理处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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