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是私人的么?这个人是电力变压器器的法人代表,只是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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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是私人企业法人的同时还是一个个体户的法人,这样法律不受限制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有公司具有法人代表,个体户没有法人代表。对公民担任法人代表的,没有担任数量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允许,同一人可以担任多个法人的法人代表。
法院工作人员
首先,个人不能成为法人,法人是经济组织等,所以您说的这个人应该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其次,个体户的话不存在法人的概念,因为个体户设立时是没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个体户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而法人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最后,您说的这个问题不违法,是很正常的。
我是个人办的公司,又是个体户
有没有冲突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这个情况是存在的,法律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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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是否需要追加法人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5697
安徽某电气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西某变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变压器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变电设备三套,价款总额为7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日前分别向甲公司交付变电设备三套。
【案情】2010年3月,某电气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变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变压器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变电设备三套,价款总额为7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日前分别向甲公司交付变电设备三套。截止2011年7&月,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23万元,乙公司遂向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甲公司在和两市分别设立了分公司,甲公司所有资产转移到分公司运营。【分歧】对于如何执行甲公司的两家分公司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追加甲公司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直接裁定甲公司的分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第三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追加,直接执行。【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从分公司的性质分析,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分公司是作为法人的或者,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虽然分公司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第48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之规定可以看出,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依该两条之规定似乎可以认定,分公司具有一定的诉讼资格,那么在执行阶段,其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诚然不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就有此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从这里可以看出,虽然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仍将其视为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其次,既然分公司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那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应当裁定追加或裁定执行分公司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总厂的经营活动仍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仍是总厂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总厂所有的财产,仍为总厂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可以裁定由总厂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从该答复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并不赞同以裁定追加的形式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而从回复中可以看出应当直接裁定分公司偿还总公司债务。再次,直接裁定分公司偿还总公司债务这种形式是否合理?我们再深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法函[号《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该复函中可以看出,分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应当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而无需再行追加或裁定分公司偿还。虽然该复函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所取代。但是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与本案具有明显的区别。综上,笔者认为分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按《公司法》之规定,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分公司可以视为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因此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分公司应当直接以其财产偿还企业法人的债务。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952积分 | 帮助92252人 | 305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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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16:00:34
阅读量:332
作者:成追忆
被诱导成为公司法人及董事,公司逾期偿还贷款会上黑名单吗?如何澄清责任?问题详情:在公司在职四年,老板注册了一个新公司,诱导把我们办公室三名员工成为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董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500万,含利息共1700万。(法人代表及董事签了银行连带责任)现在逾期偿还能力。银行向法院起诉这笔款项,不知道现在银行抵押估值能不能还清这笔款项。我们现在很怕上黑名单影响以后种种不便。我们能向法院申述澄清我们清白责任吗?推荐回答:我觉得不叫诱导吧。既然当初说服你们三个做法人,说明你们有你们的利益获得,你们才会同意去做这个法人;第二,贷款和成立公司是两件事,还是产生了是否同意在银行合同上签字的问题,你们又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了,既然你们愿意签字,两次都表示“愿意当这个法人”、“愿意承担贷款责任”——也许只是最后你们没有获得当初他许诺的利益,然后你们3人形成共识:觉得他诱导了你们。比如马云在成立“阿里巴巴”时,对8个合伙人,他一定是告诉他们:“我觉得我们不做产品只做服务,服务中小企业让他们成功。”——如果阿里巴巴失败了,你是不是说是马云诱导你的?而如果成功了呢?你是不是又要享受这个成果?首先,你已经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你的合伙人鼓励你做法人、商议贷款时,你们是有判断能力、选择能力、拒绝能力的,通俗点说你可以直接拒绝并退出,就不会有你说的问题,但是你并没有选择退出,说明你看中某种可能获得的利益使敢于承担签字做法人、签字贷款的风险,这是你作为成年人做出的判断。何况,法人的法律责任是工商部门告诉你的,不是合伙人告诉你的,他怎么诱导你?好比说一个男人,他想上一个女人,他对这个美女说“我想和你发生关系”,没想到这个美女既然答应了,在配合没有反抗的情况下,不可能事后又说这个男人强奸了她吧?成立公司也好、贷款也好,是一个漫长的合作或者经营过程,在这个并不是一天两天的共存期里,你没有选择拒绝、退出、报警、谈判、撤销,而直到数月或者数年后产生了不良后果才改口说他诱导你们。完全站不住脚。你在这里提出问题,只是想知道以“诱导”为借口,能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何况你们是3个人,他是1个人,3个人都判断不出他一开始是不是诱导你们而马上终止,还等到今天才做表达开公司当法人有什么好处与坏处?问题详情:和朋友开一个公司,投资55开,朋友要我当法人,请问下,法人有什么好处与坏处吗?推荐回答: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法人承担的义务更广泛,权利也更广泛。简单来说,刑法上公司的犯罪情形,都可能让法人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仅作为出资合伙人则可以避免承担责任。公司法人的特点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法人承担的义务更广泛,权利也更广泛。简单来说,刑法上公司的犯罪情形,都可能让法人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仅作为出资合伙人则可以避免承担责任。从你们的股份看区别不大,当不当法人,但从公司长远来看肯定是有区别的这个就要从几个方面来说:一、如果你对你投资的公司够信心,认为一定有发展前景,那么你做法人是对的。将来你们公司壮大直至上市你的优势就很明显。反之,如果不明朗,那么也许到时候追债的让你半夜都睡不安稳!二、如果你资金够充分那么你也可以选择当法人,毕竟你的职称是正的,而你的合伙人则是副的,这给你心理增加了不少优越感!更自信,也更有面子!人之常情~~三、如果你选择当法人那么你的说话分量更种,你有最后的决策权!如果你认为你在决策方面优于他,那么为了你们公司长久的考虑你义不容辞要选择当法人!四、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耐力和管理能力,那么你要慎重,大家都知道公司成立之初,会有很多的事情要去处理,你条理性要好,否则你最后会疲惫不堪,而且开办之初,对未来的方向有不可预料之处,你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成了你是英雄,砸了你就要承受被千夫所痛批的思想了!五、如果你够年轻,有魄力,那么你也可以不用考虑太多不利因素。相信自己一定行,往好的方向去思考,年轻难得几回博。也为你的人生积累一笔无价的财富,对于将来为自己定位更准更有把握,成功几率也更大。六、如果对方对于当法人有自己的见解那么你不防两人心平气和开诚布公的坐下来谈谈,这样对你们将来的合作肯定是有好处的。还有,你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不一样的。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希望对你有用,也祝你们合作愉快,公司未来前景一片大好。公司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如何应对公司法人的变更1、公司法人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8)公司公章(9)法人暂住证(原件)2、变更公司法人费用是多少?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3、如何变更公司法人?(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我是公司法人但在成都没有交社保可以买房吗?推荐回答:应该是没有资格,这次成都限购是以自然人为准。1、四川省社保、成都市社保能不能在成都限购区域内买房?首先,这两种社保是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和高新南区内买房的。因为在这两个区域内买房,必须要有对应区域的户籍或者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如果要在其他的11个限购去内买房,需要看公司注册地,公司注册地在限购区内才可以买房。2、个人缴纳的社保能不能在成都限购区买房?个人缴纳的社保不能作为买房资格认定条件的。一般公司购买的社保都是五险购买齐全的,所以你们讲的只缴纳了养老保险或者医保的情况应该是属于个人缴纳的情况,是不能够作为买房条件的。另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再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3、换工作期间,补缴了3个月社保,能不能买房?工作人员给到的答案是:只要是补缴都不行。4、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有房,有连续2年的高新南区的社保,还能不能在高新南区买房呢?在房管局给到的《2017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知识回答》中的有讲到。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2)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3)自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所以主要看你在购买地有没有房产,不会跨区域查房的。5、直系亲属赠与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通过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非买卖途径获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6、夫妻买房,只有一方具备购房资格,另外一方能不能联名购买?产权能不能共有?皮皮要再一次再一次强调一下,目前的限购政策是以“自然人”为单位限购的,不是家庭。所以能不能买房,主要看买房的这个人有没有资格。公司性质是国企,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国企还是私企?问题详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推荐回答:还是国企国企的工商注册类型主要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第一种主要为集团总部一级企业,出资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所以是国有独资,第二种多见于国企的子公司、二级三级乃至N级企业,出资人全部来自国有资本,第三种多见于有民营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此一问,主要是社会上普遍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概念的混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即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有些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的人老是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是不对的,这是两个概念,法人独资指的是出资人有且只有一个组织,而这个出资人组织是国资背景的那么就是国企,出资人组织是民营背景的即为民企。而按照公司法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种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这个出资人就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种企业都是民企,不会是国企。下面举例说明:中国电投,原来是国资委直管的央企,2015年6月,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重组,成立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成为了央企的二级企业,其工商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形式。中电投的出资人即母公司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为企业法人。国家电投的出资人是国务院,企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大家要问了,出资人为国务院的不应该是国有独资公司么,原因是以往国企是按照企业法注册,都是全民所有制,2017年国资委要求全部央企推动公司制改制,年底前全部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推动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过一段时间再看应该就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了。第三类是有民营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比如前一段时间混改的中国联通。因为还是国资控股(即股份超过50%),还是国企举一个民企的例子,王文京老总出资的用友,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民营企业大家明白了吗,别忘了点赞和关注。我是益阳南县人,可以在长沙买房吗?在长沙买房需哪些条件?推荐回答:谢谢邀请,我是一名专业二手房置业顾问,目前的政策是,必须要落户长沙,如果非本地人员,需在长沙有工作,有在交的社保,文凭需在大专以上,能打出学历证明的,才能落集体户口,最低的要求公司还不起债务,会转移给法人承担吗?问题详情:最近身边遇到一个很恶心的事情,某公司以培训为名,大量招生,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下三万多的第三方贷款,但培训结束后未达到合同的要求。为此,几个朋友特地去工商局劳动局等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却发现该公司没有办学资质,所以几个朋友三番五次去其公司讨债,要求退还一万元作为补偿。最终无功而返。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解,对方法人答应并承诺赔偿一万五千元,分6期偿还。本以为这个事情完美结局,但是对方当起了老赖,不准备赔偿,并多次跟我们说公司账户没钱。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遇到这种老赖怎么办?据了解,该公司的公司账户和法人的账户存在混用的情况,如果公司无能力赔偿,债务是否移交法人承担?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力度会怎么样,是否有效?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还不履行,那受害人是否可以去该公司或者法人家里搬东西以抵赔偿金?推荐回答:公司就是法人,法人跟自然人一样,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一样。本文表述的法人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就问题表述来讲,这差不多是个皮包公司,肯定存在未如实出资和抽逃资金的问题,可以从这个方面,进行起诉。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公司财产保全,免得公司财产被转移走。申请财产保全后,守住公司财物不被转移是可以的,说搬走也得走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个登记找个证明人也不是不行。去法定代表人家搬东西就明显不合适了。我爸爸担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才不久癌症去世,股份我继续继承了吗?问题详情:因为公司股东很多都自己在外面另外就职,但爸爸那公司一直给他们买社保。我成了里面股东也可以像其他股东一样给我买社保吗?推荐回答:肯定是可以继承,但是有一个问题,你的父亲是股东,一旦继承人继承股份就要成为股东了,所以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不同意他们要出钱赎买股份给予现金补偿,如果既不同意继承也不出钱购买按照继承法规定视为同意。所以这一点你无需担心。但是我看你忽略了继承人的问题,你父亲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第一顺序继承权而不仅仅是你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外还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我觉得不是你自己单独继承股份那么简单,除非你父亲有遗嘱否则就要按照法定继承完成股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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