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如果持股多少需要减持公告需要提前公告么

公司这次解禁股如减持需要提前公告吗?_浙富控股(002266)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公司这次解禁股如减持需要提前公告吗?
浙富控股: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这次解禁股如减持不需要提前公告,因不涉及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执行。
(来自 互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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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司|股份|发行人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合计持有山东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12,076,85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合计不超过3,019,000股的本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关于其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在公司IPO时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12,076,85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6%。该股份均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外,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均不存在其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不超过3,019,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49 %;
  (四)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五)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六)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13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若本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监管规则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但回购期限应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月内实施,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若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人在公司领取的工资(如有)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均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减持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严格遵守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如果生来就有基本工资做保障,人类将更有追求梦想的可能:最终选择的工作会更多的释放创造力,同样对社会有利。这就是选择工作的自由,也是瑞士人周日对“无条件工资”发起公投的初衷。
生产一件物品每支付1美元的成本,将该产品带到发展中国家消费者手中则需要2.19美元。相比之下,在高收入国家,这一成本更接近1.34美元:虽然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但也有很高的附加费用。
目前,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前向12个月市盈率/市净率分别为11.9倍和1.3倍,接近10年均值水平。医药生物和必选消费估值最高,前向市盈率接近22倍,前向市净率为3.4倍。能源、公用事业和金融估值最低,前向市盈率不足10倍,前向市净率低于1倍。
在嘈杂的政策争论中,我们甚至有点忘记了,只有真的改革,才是安度难关的良药。我们面临的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改革来解决的,只要改革事业没有终止,我们的希望就没有失去。今天早上上班迟到了,等到了公司楼下已经过了10点,怀着惴惴不安的心理终于鼓起勇气赶到了公司,发现公司大门紧锁,以为大家都还没来,开门后打开电脑准备交易,发现A股又熔断了,集思录的同学们已经下班了!感谢证监会!
熔断后证监会紧急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链接:),连续读了几遍,其实核心意思没变,就四个字:可以减持!细节解读如下:
1、首先,1月9日以后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可以减持了;
2、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的股票不受减持规定限制;
3、大股东以前做过承诺不减持的,应该自觉遵守;
4、减持方式可以是二级市场卖,也可以是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也就是把这几个口子也堵上了;
5、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需要提前15日披露减持计划,如果是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则无此要求,看来大家要时刻关注大宗交易了,未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的交易可能会越来越多,集思录网友
提供了一个同花顺的查询大宗交易数据的链接,供大家参考:
6、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则无此限制;
7、规定的第十条比较关键,我先把原文贴出来,再分析: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针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实际是让大宗交易也要执行和二级市场减持一样的标准,也就是3个月内只能卖1%,但是针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设定了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是“并且”的关系,而不是“或者”的关系,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后导致自己不再是大股东的,不管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每3个月只能减持1%;
那么反之,如果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减持后自己仍然是大股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不受1%规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得来的股票,其实是可以随便在二级市场卖的,大家想想这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力了;
8、关于违规减持的处罚,交易所可以谴责、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半年或1年内减持,总体感觉违法成本较低;从产业资本的角度看,“创业艰难百战多”,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终于把公司搞上市了,终于可以套现享受一下革命果实了,完全无可厚非,毕竟人家也是付出了N多年的锁定成本,但是二级市场估值高高在上,随时一点风吹草动,立刻屁滚尿流就熔断了,我们越想控制,市场越像野马,记得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提法多好啊,唉,世间之事,知易行难,莫不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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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足,
支付即为同意
就是说大非可以随便减,无非是一个通道减持不得超过5%,够了,反正变动5%要公告不是?至于小非,麻烦点
呃,看完帖子再回帖,就只有地板了~
盯着大宗交易就是了,大宗交易累计超过1%的,卖掉没商量。
- 我为榴莲狂
现在市场就只有利空了
本来想比喻为皇上的新衣的
但觉得还缺点什么,换个通俗的说法就是在公共场合做爱做的事不好,在私密场合很自由,所谓的风化
- 需要做的只有两件事:1看准了方向和品种2有安全边际的下重注
只看出来一条:协议转让的股份可以继续减持,不受限制
说白了就是绕了一道弯,还是可以完全减持的
不受1%限制,信了那1%你就傻了
- 需要做的只有两件事:1看准了方向和品种2有安全边际的下重注
老公卖给老婆,老婆再卖给散户
这和老公直接卖给散户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直接搞还是间接搞的区别
- 少争论,多学习
不知道明天是不是凶多吉少
- 不忘初心
公司氛围真好,领导带头迟到
新规很多,也没什么用
建议再来一次股权分置逆向改革,散户给大小非送股,然后大小非成为限售股永远限售.
不知道大小非愿不愿意
逆向股改?还要散户送股?散户一定不愿意!
不过你要说大小非凭空可以多出股份来,散户一定不反对,反正他的股票数量没少就成
- 需要做的只有两件事:1看准了方向和品种2有安全边际的下重注
我感觉这玩意就是起草人设计出来蒙骗上级的一个东西
实际上漏洞那么多,连文字游戏都不想玩
- 长短期结合,低风险套利
说句被广大散户同胞骂的话:股东减持确实是人家的自由,限制人家半年已经很难找到法理上的依据了,再限制就有点过分了。
- 指数型量化对冲阳光私募主动基金操盘手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多好的政策
要求不管是什么减持,只要大股东股权发生变化,都要提前公告而不是事后公告,随便减持
感觉你理解错了!
我先把规定的第八,九,十条摘录如下: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从这三条来说,应该是环环相套的:
第八条,规定大股东通过集合竞价减持,需要提前15天披露。
第九条,规定大股东通过集合竞价减持的股份,每三个月内不能超过1%,比如,1,2,3月不能超过1%,2,3,4月不能超过1%,依此类推。
第九条,规定如果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以后,不管大股东剩余的股份,还是协议受让方受让的股份,这些股份都要按照第八,第九条的规定通过集合竞价减持。
举三个例子:
某股票某大股东A持股3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某受让方B转让10%的股份,这个时候,大股东A和受让方B持有该公司的股份都超过5%,所以该大股东A和受让方B都该符合本规定定义的大股东(持股5%),所以大股东A和受让方B通过集合竞价减持的时候,都要遵守本规定。
某股票某大股东A持股2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某受让方B转让4%的股份,这个时候,大股东A持股16%,仍然符合本规定定义的大股东,所以大股东A后续的减持仍然要遵守本规定第八,第九条,受让方B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不超过5%,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受让方B的受让股份在六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减持的时候,还要遵守本规定第八,第九条,每三个月不超过1%。
某股票某大股东A持股8%,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某受让方B转让4%的股份,这个时候,大股东A持股4%,已经不符合本规定定义的大股东,受让方B持有该公司的股份4%,也已经不符合本规定定义的大股东,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大股东A和受让方B的受让股份在六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减持的时候,还要遵守本规定第八,第九条,每三个月不超过1%。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说起来现在哪个政策不是看似照顾炮灰,实则通道大开的
不过这个太仓促了,缺少遮掩,怕是忽悠效果很差,看不清楚的人太少
“7、规定的第十条比较关键,我先把原文贴出来,再分析: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针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的,实际是让大宗交易也要执行和二级市场减持一样的标准,也就是3个月内只能卖1%,但是针对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设定了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是“并且”的关系,而不是“或者”的关系,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后导致自己不再是大股东的,不管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每3个月只能减持1%;
那么反之,如果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减持后自己仍然是大股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不受1%规定的影响,也就是说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得来的股票,其实是可以随便在二级市场卖的,大家想想这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力了;”
我对这一条的见解稍有不同,1、对于通过协议转让交易后仍然是大股东的,按照第八、九条,由于大股东身份身份未变,显然大股东仍然需要履行八和九;2、关于协议转让,证券法有“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按照这条规定,提醒我们,如果有协议转让,是需要公告的,而在公告前是不能正式交割股份的,更别说减持了。当然,无论如何,这么高的估值下,减持无非多走一道,拦是肯定拦不住的。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楼上没理解“并”字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
显然是两个条件都满足才受限制,不失去大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可随意大宗交易出售股份
- 不忘初心
反正这个政策,说好的有,说不好的有,不过我看明天葛总你不用上班,或者9点半就下班了。
- 60后退休工人
例子甲、丙,正确。
例子乙,应该不是这样的。大股东A仍为大股东,而受让方B不是大股东,减持不受限制的。
以上是我的理解,也可能我语文不好,对ZJH的高深规定理解错了。
证监会自己说明了,只要没失去大股东低位,那协议转让不受场内竞价减持限制影响,没有1%的限制,自己找个小伙伴,左手大宗倒给右手小伙伴,立马就是自由身了。
- 善战者无赫赫之功
我只看出来一点,国家队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受限制,想卖就卖, 而且我觉得这一条豁免就是为国家队减持量身定制的
讨论半天也无益,最终要看违规减持的处罚规则,在中国,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为了利益,受到一点谴责,谁当回事呢?
从解读基本能判断仓位了,比如葛总基本空仓,哈哈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减持完全合规,谈不上违规
- 知所不知,知所不能,我的水晶球永远是模糊的。
例子甲丙都同意,例子乙中大股东A减持后仍是大股东,怎么适用第十条的前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我理解是例子乙中大股东转让的4%股份,受让方B可以二级市场抛售。
- 60后退休工人
从ZJH的解释上说,我若是大股东,持股56%,我找10家接盘的,每家4.9%大宗交易下,我仍持股7%,还是大股东,第八条、第九条对我仍适用。但那10家都不是大股东,是可以随意通过二级市场卖的。
但若我在持股7%的情况下,再找2家大宗交易各1.5%,那么,我还有4%,接盘的2家各1.5%,虽然都不是大股东了,但第八条、第九条都适用。
一句话,然并那啥的了。
这个规定没问题,问题是股票太贵了,你愿意买就别怨人家卖
无论怎么理解,多找几个下家,大股东给每家1%,不就全出去了?肯定有券商啥的干这事。
熔断本来就是限制减持,让减持的拖的慢一点,价格低点
- me韭菜,努力的韭菜
研究来研究去,研究出颗深水炸弹啊
一句话,盯紧大宗交易
超过5%的是大股东,葛总人精一针见血,例子乙完美解惑:只要大股东最多卖到剩5%+1手,每个过桥资金承接最多5%-1手,就可以随意派发,极大缓解资产荒,律师给出的意见是抓点紧,趁漏洞补上前抢跑。
- 走一走,瞧一瞧
同意葛总意见。
其实证蛊会的想法说白了就是大股东每3月1%缓慢减持让你无法规避,但不慎暴露了智商,结果人精们跑得飞快,快鱼吃慢鱼
- 欲辨已忘言
应先回贴再看贴,又增加一条经验。
- 享受市场的恩赐
葛总把政策的帘子掀开,这样有人不高兴;不但掀开了,还抖了抖,让大家都来看一看,人家更不高兴了。
我记得大宗交易属于集中竞价的范畴,只不过不属于连续竞价。
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三个是互不包含的关系
集中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和与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的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经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
协议转让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证券交易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非竞价的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一般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
连续竞价相对集合竞价而言,两者都是集中竞价交易
其实还有个更好的限制办法,就是不管是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还是协议转让,都必须提前半年公告,这样不就又可以限制大股东半年了吗?而且能够提前半年知道哪些股票将被大股东减持。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其实只准发0利息可交换债最好
其实只要放开涨跌停10%的限制,让股价找到底,买卖自由。不让人卖肯定是不行的,只要大家都不买,他卖给谁去,市场调节最管用。股票有价值了,自然有人买,股票没有价值,靠改变供需来调节,迟早要还给市场。
公司上市那么难,大股东卖点股份换点钱,享受生活怎么了,这国家太坑了。
中国股市最大的笑话就是IPO一次上市一点点股份造成物以稀为贵效应,然后大小非联合游资,不断炒高泡泡,希望以后卖掉解禁股,说穿了中国股市本质上就是国家组织的超大规模诈骗活动,也就是很多人一眼就能看出赌场不如的由来
这个癌瘤不去掉,那每隔一段时间阶段性崩塌就是必然的,一开始就全流通哪有这些鸟事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的典型,老想一口气把黄泥巴圈成黄金,还想更多的黄泥巴接着变成黄金,更想着源源不断的如此IPO可以长期玩下去,天下有这等好事,不定期崩盘可能吗?
- 80后IT男-话不投机一律拉黑,jsl现在垃圾信息多了,拉一个清静一个
觉得条款10的语意漏洞可能会被堵上,这只是证监会无心出错。
这个规定中真正放开的是1.国家队二级市场买的可以随意减持。2.大宗交易完全没提。
确实是大股东的自由。那天还聊起来,有些人天天在网上骂贪官污吏,但是是想一下,如果你自己有机会坐到哪个位置上,你可能更加贪腐。我们之所以能骂,是因为我们没机会贪腐。现在的教育体系下行成的价值观,又有多少人能守得住底线呢。
- 认清自己在市场上的位置
是狼还是羊
嗯,我觉得绕来绕去其实就一个核心意思,证金(国家队)可以随意减持,原来大股东不可以。别的文字方面的漏洞都可以改。
- 90金融狗
大宗交易是不是也要考虑对手方呢,目前这形势,谁愿意在大宗交易市场上接盘?
我就想知道06年规定的大宗交易必须公告而且受让方锁定6个月的规定还在吗?原来规定的协议转让必须要公告和审批的规定还执行吗?
PS。证监会的公告上也明文说了鼓励大股东走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个水龙头的阀门在证监会手里啊。
盯紧大宗交易还不如直接空仓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原来的这公告里也只讲到了不许二级市场减持,也没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的问题啊。
大股东的股票也是股票为什么不让减持,同股同权啊。根还是在中国股票价格太高。应该鼓励减持,让股价下来。呵呵。大股东的股票不让减持就是人为的加大市场的泡沫。
仔细看 证监会的下一条命令,这个规定 9号实行,也就是说今天8号还可以大规模减持。。
同花顺的大宗交易是好东西,已经收藏了,多谢@红孩儿 多谢葛总@gecheng
- 持有新中国交易旧中国
大宗有窗口指导,大切小卖不好搞了吧?很多股东出了再延半年的承诺也是事实,当然不是市场化行为还是不行
假如现在的点位,有较高的投资价值。欢迎减持。如果没有,为什么不让减持。
- 不忘初心
漏洞堵上了,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定向增发左手换右手买一堆垃圾
确实,按交易所发布的通知,至少在交易所层面所有的漏洞都赌上了。
- 马路边的硕果99%有剧毒
只是把协议转让过桥减持的漏洞补上了,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漏洞貌似没有打任何补丁。
第一个补丁出来了,对策也出来了,例子乙增强版:a、协议转让方式--大股东最多卖到剩6%-1手,T日公告,T+15日后且T+3月内可减持1%,每个过桥资金承接最多6%-1手,同样方式,3个月后均不是大股东,规避公告,神不知鬼不觉可以随意派发,极大缓解资产荒,律师给出的意见是抓点紧,趁漏洞补上前抢跑(补丁功效:续命3月);b、大宗交易方式--完全没有规定,看来要关注大宗交易信息,避免踩雷。只要大股东最多卖到剩6%-1手,大股东忍耐3月,每个过桥资金承接最多5%-1手,立即可以向二级市场随意派发,极大缓解资产荒,律师给出的意见是抓点紧,趁漏洞补上前抢跑;c、承担违规代价,虽说惩罚不大,但是民不与官斗,估计没几个这么干。
很抱歉,根据现有资料,漏洞完全没有堵上。我上面的理解错了。
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两个东西:
证监会网站对《减持规定》的说明第二部分第三条:《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这说明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两种不同的减持途径。
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对比: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通知可以看的更加明白:
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
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交易所的通知只是封住了协议转让的漏洞,但不仅没有堵住大宗交易的漏洞,还将其“扶正”,大宗交易的下家可以视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管接了多少,是不是超过5%,是不是使原有股东脱离大股东身份都没关系,完全不受规定限制。
@gecheng 沪深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打了升级补丁,大宗也不好玩了,接手不得低于5%!
谁接了大宗,谁就成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
5%以上,每3个月才能减持1%,最快最快也得满3个月之后砸掉5%-1手的股票!
最近3个月安稳了!
大宗交易并没有补丁,现在过桥资金通过大宗接5%-1手,然后T+1日倒给二级散户,关键是得抓点紧,估计最近大宗交易要火。多数情况是,大股东可能不会减光,但是PE恨不得马上出来,基金无所谓,减持新规其实就是想给他们开个口子,因为相对于一级市场接近零成本的筹码,基金的筹码还是有些代价的。
这个时候如果打擦边球,小心被秋后算账,大股东未必有这个胆量,除非屁股很干净了。
其实这漏洞只要把限减百分之一的规定里加入“和大宗交易”或明确“大宗交易参照协议转让执行”即可堵死,现在……
【安妮股份战略转型 控股股东向王亚伟、方向生旗下基金共转让600万股】财联社10日讯,安妮股份公告,公司与方略资本签署了《战略合作与资本顾问服务协议》,控股股东张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方略资本(方向生)、千合资本(王亚伟)转让持有的安妮股份600万股,占总股本的3.08%。
地雷第一个来了。
既然有傻子把股价炒到天,凭啥不能够减持?自己傻了还要去大股东们也傻?没有天理。
限制减持,只能说明现在的股价贵,如果便宜的话就要动员大股东减持,卖点便宜货给股民
王亚伟很有嗅觉啊,私募从事帮大股东减持的搬运工,可能是接下来一段时间最为稳定可期的收入来源
尼玛。。。都在讨论大股东的减持。。。
有谁讨论过证金。。券商减持的问题。。。。这些条条框框。。。有哪一条是针对国家队减持的。。。。。。。
看了公告 六个月不能转让 感觉和定增差不多 不知道折扣有多少
大宗交易占大股东套现半壁江山 减持新规留了后门?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上周,证监会终于出台减持新规,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解禁潮”以及安抚市场此前的担忧。在规定中,减持新规对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都有所约束和限制,但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限制则只字未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对近年来大股东及董监高(以下统称重要股东)减持数据统计后发现,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东减持的主要途径,2015年全年占比将近50%。如此高比例的减持通道,没有相应的减持限制,难免令投资者担心大宗交易成为重要股东减持“后门”。
  减持新规出台
  上周出台的减持新规对重要股东通过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的减持,都做出相关约束和限制。
  1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且,大股东在3个月内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同时,如果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而失去大股东地位,则需在减持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发布通知为规定“打补丁”,再度细化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大宗交易是减持主要方式
  从上述新规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市场担忧的减持潮问题,证监会将关注点放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两种减持方式上。
  不过,对于大宗交易这个重要股东主要减持途径,减持新规却“一字未提”。《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仅以2015年数据来看,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几乎占到重要股东减持数量的半壁江山。
  根据统计,2015年全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90.62亿股,而其中有187.88亿股正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如此算来,大宗交易在全部减持数量中占比达到48%。
  值得注意的是,月,沪深两市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68.01亿股,占全年比重高达94.21%,2015年下半年减持数量剧减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台的减持禁令影响,尤其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据更是缩减明显。
  具体来看,在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的比例为56.6%,达到57.52亿股;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比重最高值出现在2015年2月,当月减持总数和大宗交易减持数分别为28.09亿股和20.97亿股。
  如果将时间轴拉长,恐怕大宗交易在减持中的比重更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1月5日曾披露,“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市场担心“过桥减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曾表示,引导其(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否一样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师向记者表示,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来说,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要小于协议转让,而在转让金额的确定方面,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协议的各方商议确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减持新规公布后,已有大股东选择通过大宗交易来转让股份。1月10日晚间,安妮股份披露,公司大股东张杰拟向方略资本、千合资本600万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为3.08%,而其选择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
  对于减持新规,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是否会有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情况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对自由”的大宗交易极有可能成为股东减持的重要途径。
  在减持新规出台前,就有大宗交易资深人士向记者表达担忧,“与当前股价相比,重要股东在大宗交易上与接盘机构的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的。而接盘机构在大宗交易低价获得股票后,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货”。
  兴业证券也在研报中提到,根据机构投资者的反馈,他们担心减持新规“关了大门,而减持则从侧门溜走”,“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之后,大宗交易接盘者直接在二级市场卖出,或者多次转手“化整为零”,最后仍反映为二级市场的抛压。
  虽然证监会的减持新规也有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不过,从目前来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化整为零、曲线减持”情况,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也需要相应的监管完善到位。
葛总英明!!
证监会的新规,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约束不明确,似乎留有“后门”。
- 持有新中国交易旧中国
兴业张亿东给了三个月4000亿的减持压力预测,几种情况都包括了
- 职业个人投资者
大宗交易的口子是没堵上,但是受让方高位接盘后马上就拼命卖,这还不一抓一个准,肯定幕后交易,要不恶意做空,没有其他的理由了。
减持新规留大宗交易后门 大股东曲线抛股或令市场承压
日03:25 21世纪经济报道
  “他们想抛,我们还不想接呢!”一位大宗交易从业人员王亮(化名)1月11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尽管减持新规使上市公司股东开始更多选择大宗交易通道,“但目前行情下,我们都不太敢接了,跌停板太多,资金承受不住。”
  1月1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计发生了15笔大宗交易,涉及12家上市公司,其中单笔最大金额达9571.50万元。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随后,沪深交易所也发布了《落实&减持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不过,江苏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告诉记者,“新规是有待商榷的,等于是规定在二级市场减持不能超过1%,但没限制大宗交易。想减持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转给接盘方,然后接盘方在二级市场上随便卖掉,等于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间接减持。”
  蹊跷的溢价交易
  当天大宗交易中,上海莱士(39.01, 2.27, 6.18%)(002252.SZ)是单笔最大成交的交易,金额达9571.50万元。成交价为每股36.74元,与上海莱士收盘价一样,成交量为260.52万股。
  上海莱士董秘刘峥告诉记者,他并不清楚这笔大宗交易的情况,“最好去询问交易双方,我们公司大股东不仅承诺不减持,而且还发了增持公告。”
  当日减持金额最多的则是信威集团(24.420, -2.71, -9.99%)(600485.SH),两笔大宗交易金额分别是5264万元和7106.40万元,成交价都是26.32元,分别成交200万股和270万股,约是信威集团当日收盘价27.13元9.7折的价格。
  “这个折扣很好了,我们基本上都是9.6折、9.7折。”王亮表示
  不过蹊跷的是,群兴玩具(13.54, -1.50, -9.97%)(002575.SZ)当天大宗交易成交价是17.56元,而收盘价是15.04元,反而溢价了16.76%左右。其当天成交11.61万股,金额为203.87万元,买卖双方都是中信证券深圳龙岗黄阁路营业部。
  “不排除自己卖给自己的可能性。”王亮表示,“但交易量和成交价都太小,对股价也没太大影响,而且群兴玩具当天跌停,等于接盘方当晚收盘就亏了29万。”
  不过,一位私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溢价成交之前也发生过,但溢价近17%很少见。这种溢价交易有诱多嫌疑,第二个交易日多数会下跌,投资者要注意风险。”
  减持风险加大
  由于减持新规给大宗交易留下了“机会”,机构投资者越来越担心这种“机会”成为影响市场的巨大压力。
  王亮坦言,“现在这种行情不敢随便接盘,我们都很谨慎。接盘就是希望能第二天或第三天全部卖掉,但现在市场太弱,接盘万第二天暴跌就套在里面了。以前还能尾盘拉一下,第二天顺利出货,但这种行为现在被监管得很厉害,一旦发现就会被处罚,如任良成。”
  证监会近期对任良成开出罚单,“任良成以任行投资为宣传平台,利用员工及借来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获得股票,采用高价申报、大笔申报、虚假申报等方法,于前案的数只股票的尾盘、后案数只股票的盘中,实施了操纵行为。其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明显,并对交易价格产生了一定影响。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监会对任良成的处罚是“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1万元,并处以1828.51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任良成所属的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任行投资)就是业内四大大宗交易平台之一,其他三家分别是上海玖歌、上海复利投资和上海磐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这四家基本上占了A股大宗交易的七成份额,剩下三成被一些小公司或大户分走。”王亮告诉记者,市场上进行大宗交易的价格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前一天收盘价为基础计算打折;二是国有股按当日均价;三是以当天收盘价打折扣,“我们基本上都做过,但任良成好像只做第三种。”
  但进入2016年之后,大宗交易机构也遭到严重损失。
  日发生了27笔大宗交易,涉及20家上市公司,但截至日,上述20只股票仅有东华能源(21.99, -2.01, -8.38%)(002221.SZ)和温氏股份(48.050, -1.21, -2.46%)(300498.SZ)的市场价格还高于大宗交易价格,其余18家下跌严重,接盘方显然蒙受了很大损失。
  “现在有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愿意减持,他们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实际上是倒给一个体外账户。”王亮告诉记者,大股东的减持烦恼,就是减持收入税率太高,低位折价减持的好处是有效降低应税总额,“而体外账户既没有让大股东丧失对股票的收益权和控制权,而且还不再受到税收问题的困扰。”
  因此,只要股市一旦企稳,大股东这种通过大宗交易通道的减持会继续加大,在上述私募基金经理看来,这种“化整为零”的减持仍将对市场未来的走势产生一定压力。
16个月之后,日,这个”后门“终于得到修补。
【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细则,大股东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1%。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细则,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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