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同晖机筛厂物业公司有权将业主共用部位出租给他人吗

近日,一地方卫视的《整点新闻》栏目曝出“某小区规定业主不买车位,私家车就不能开进小区”的新闻,引起了不少业主的共鸣。因为这并非孤立,中国不少小区都存在车位纠纷。小区的业主有没有优先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物业有没有权利出租或者销售小区的车位呢?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先弄明白两件事。小区开发商和小区物业是什么关系?小区的车位分为几类?每一类车位的产权是怎么归属的?先看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但现实中,不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普遍存在“父子关系”。了解到这个现象,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在小区的车位上,一般情况下,物业和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某些原因,例如新旧物业管理公司更替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冲突的情况。再看小区的车位分为几类?每一类车位的产权是怎么归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车位分几种?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公摊车位是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过20年。弄明白车位的3种分类,我们就可以根据车位的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文章开头的新闻为例,物业有没有权利禁止不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呢?我们首先要看小区的车位属于哪种性质,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小区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进行交涉和维权。如果是人防车位,开发商没有产权,出售车位是违法的。如果是公摊车位,这类车库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根本谈不上出租和出售。除了新闻中提到的“不买车位车不让进小区”的情况外,现实中一些物业公司会以小区车位紧张为由利用共有道路或者绿地规划停车位对外出租。这种做法合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简言之,购房时所签订的合同中如未约定地上停车位的权属,如果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部分的,该停车位的权属当然属于业主,物业无权出租。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达成一致,委托物业对车位进行管理,则物业可以对停车位进行管理(包括出租,但费用除扣除基本成本的税费以外,应当交回业委会为业主共有)。此外,还有一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及政府部门监管指导不到位的漏洞,将规划时已经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停车位向全体业主再次出租和出售来牟利。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弄清楚小区的公摊面积包括哪些部分;二尽快成立业委会进行维权。【送福利:公摊谁说了算?购房者如何避免公摊风险?】公摊面积包括哪些?购房者如何避免公摊风险?可以关注MissMoney微信公号(ID:missmoneytf),并回复关键词“公摊”,小M马上告诉你!
记者: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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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要求公开物业费使用情况吗?
  一个品质小区离不开物业服务,但是,现在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时不时会发生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因素。在这些矛盾中,物业服务费的不公开,也是一个重要的成因。物业服务费的公开,其实是一个态度,或许能化解业主的一个心结。
  最近,市民叶女士的小区又开始收物业服务费了。作为小区业主,叶女士觉得物业公司只是派了一个门卫和一个保洁员,并没有做其它的事。于是,她想让物业公司把上一年所做的工作列出来,并附上物业费使用清单。可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公开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作为被服务对象,她应该明明白白消费,而物业公司不公开物业费使用情况,让她交费不情不愿。日前,叶女士打进本报房友热线咨询,她能不能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使用情况?
  陈庆林律师:物业收费使用情况是否公开,主要看采取的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是包干制的,物业公司盈亏自负,不必向业主公布账目;是酬金制的,物业公司除按比例提取的酬金外,其余的每笔收支都要按规定向业主公布。
  对于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部分,即用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上的部分,比如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等,要向业主交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缴纳的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公司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提出要看物业费收支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的,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物业公司没有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法定义务。
  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出租经营所得的收支、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支出等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另外,按实结算的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费用,也应该公示。所以实行包干制的,物业公司只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公司的利润无需公布。
  其实,目前市区大多数小区是实行包干制的,物业费的具体支出情况可以不公开,但是物业公司会以包干制为由,拒绝公开所有的内容,这就造成了业主的不信任,从而引起矛盾。
  一边物业公司说亏本,一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双方互不信任,这都是不公开造成的。个人认为,物业公司可以拿出一些诚意,可以公开所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收益,甚至可以公开自己的亏盈情况,可以向业主公开。业主也给物业公司多一些理解,配合好物业公司的工作,及时交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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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将公用部分租赁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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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而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治理权系通过业委会的授权来行使,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九)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同时 第三十六条规...
1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而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治理权系通过业委会的授权来行使,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九)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同时 第三十六条规定:“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布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依据以上法规,只要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有权将业主的公用部分租赁他人,租赁人须按租赁合同向小区共用部位权利人(小区全体业主)缴纳相应的使用费,也就是说,租赁产生的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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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而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治理权系通过业委会的授权来行使,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九)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同时 第三十六条规...
1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而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治理权系通过业委会的授权来行使,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九)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同时 第三十六条规定:“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布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依据以上法规,只要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有权将业主的公用部分租赁他人,租赁人须按租赁合同向小区共用部位权利人(小区全体业主)缴纳相应的使用费,也就是说,租赁产生的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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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要业主同意吗?-正解问答-正解网8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要业主同意吗?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投票8好问题烂问题同问已同问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解答:1个同问:0人浏览:764次修改提问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要业主同意吗?&&&&&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提交1个解答8正解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需要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电梯内的广告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利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前,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且该项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相关法律可参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需要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电梯内的广告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利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前,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且该项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相关法律可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需要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电梯内的广告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利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前,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且该项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相关法律可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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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商业利用的收益权。   对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原则上各业主可以根据居住的需要,平等利用。但是,如果进行商业经营,就超出了个人有权利用的范围。所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商业经营的,其利用决策权和收益权归全体业主享有。所谓商业利用。主要有在楼顶上设立发射塔、移动通信的基站,利用外墙发布广告,将共用部位出租,将楼顶楼道或平台让与相邻业主使用搭建等,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但是,考虑到商业利用对相关业主的生活可能造成影响,比如说,妨碍了有关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所以,要征得有关住户的同意。同时,由于共用部位的商业利用,可能影响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本条要求商业利用应当获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决定进行商业经营。对法律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比如租赁合同的签订,地役权等的设定等,并且要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  商业化经营所获得的利益,当然应归全体业主享有,就如维修养护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样。尽管商业经营的开展,要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但是,后两者并不是收益的所有人。  为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护,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首先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当然、如果业主大会做出了其他的决定,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条的规定,显示了法规的灵活性。即法律一方面鼓励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在没有业主大会其他使用决定的情况下,当然归于维修养护基金。另一方面,又尊重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权,同时又把这种决策权限制于业主大会,而排除了,因为资金的变更使用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
A根据你的描述,属于超范围经营。
A这个具体要看你房子,现在的状态已经你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A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养犬,只是部分大型犬受到限制
A您好,看看您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合同里约定了需收取装修管理费和垃圾管理费,就是合法的。
A主水管道当然由物业负责了。
A你好,建议积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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