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约定时间不交房,物业费可以不交吗水电气费也没交!上诉法院告他违约我还没败诉了

业主不交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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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有什么后果,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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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败诉典型案例业主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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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败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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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闲置可不交物业费吗?这些物业纠纷如何破解
来自:城市商报
日期: 1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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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苏城不少物业公司会抱怨小区难管,也有不少业主会抱怨小区物业服务差。而这其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最难以调和的就是物业费纠纷问题。小区物业费越来越高,但业主认为没有享受到服务,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一些小区就因为物业费长期收不齐,导致几任物业公司都呆不久。而业主却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实在难以令人满意,拒交物业费是最直接也是最省事的维权方式。下面随苏州装修小编看下详细介绍吧!
来自我市“寒山闻钟”论坛的初步统计,今年以来,业主对于物业费的不满投诉帖接近200个。来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另一组数据显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持续上涨趋势,2014年,苏州两级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3417件,而今年上半年已审理1925件,同比增长14.4%。其中,尤以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物业费诉讼时效问题、物业费的承担主体问题等类型案件较多。那么业主与物业的矛盾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拖欠四年物业费被起诉
业主辩称已超诉讼时效拒付
昨天是太仓法院一个案件宣判的日子,被告因为该案判决其败诉既觉得困惑又非常不满,久久不愿离开法庭,强烈要求法官予以解释。
原来这是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业主缴纳从日起至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在庭审中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事实和金额均予以确认。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是于2015年5月起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一诉讼时效规定,原告主张的从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官不应支持。但是就判决结果来看,法官仍然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应被告的要求,承办法官花了两个小时,耐心向被告进行了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因其履行上的连续性,对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原告退出物业管理时间为2014年年底,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5年5月,未超出二年的期限规定,故法院对被告所称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物业费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最终被告接受了判决结果,感谢了法官的耐心解答。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鉴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商的连续性,且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即催交物业费,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业主主张欠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没人住的房子也要收全额物业费?
确有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0%的规定
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
本月上旬,市民刘先生就在寒山闻钟论坛上投诉,他在相城区购置了一套房子,房子交房后并没有入住的打算。经过查询,他发现苏州市的小区物业收费办法中有一个“物业费收取70%”的说法。但是,他向小区物业咨询下来的结果是,不管住不住都要支付全额物业管理费。刘先生后来还查询发现,很多城市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物业收取的物业费确实是可以享受折扣的,“我现在就不明白了,我房子长期空置,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什么就不能享受物业费折扣呢?”
刘先生的帖子很快得到所在小区街道的回复,据街道解释说,按照规定,小区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就应该按照之前签订好的相关合同缴纳物业费。具体价格根据政府出台的价格标准和物管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对于没有入住是否可以少缴物业费等问题,目前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缴纳。
【法官释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对象是全体业主,其成本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不论业主实际承受多寡,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业主以自己没有享受或较少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纳或少缴物业费,那么就形成搭便车现象,不仅对其他业主不公,而且最终影响物业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以自己没有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拒绝承担相应义务不能成立。当然,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其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0%。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普通住宅,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能否拒交物业费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物业费是两码事
日,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蒋某在交纳日至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日至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蒋某辩称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存在渗水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只要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后就支付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与蒋某均应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蒋某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蒋某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房屋内部墙体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渗水问题的主张,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蒋某确有证据证明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
就不交物业费?
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当支付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为苏州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顾某搬入居住后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向顾某催讨物业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顾某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对此,顾某辩称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还在开发商名下,自己并非涉诉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应由所有权人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确没有转移,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是顾某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并使用,顾某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承受者,因此顾某应当交纳物业费,遂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在现实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往往滞后,在房屋转移条件完成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在事实与法律层面形成了分离,尤其是拆迁安置房,此时,房屋上的风险负担、权利义务由谁承受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尊重现实,具体到物业纠纷,法律层面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实际业主,而事实占有、使用房屋的主体才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承担者,因此业主已与物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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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0-0011转10512一楼业主不满要交电梯费 一怒之下5年拒交物业费-中新网
一楼业主不满要交电梯费 一怒之下5年拒交物业费
日 10:28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记者万凌
  5年不理会9张缴费单
  昨天上午,家住国信馨园小区的王先生到汉阳区法院咨询如何解冻银行账户,原因是本月初他到银行支取养老金,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已于上月被法院冻结。
  至于银行账户为什么被冻结了,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2010年,王先生在国信馨园高层住宅购置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购房合同附带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约定,高层住宅的物业费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算。入住前,王先生一分不差地缴纳了当年的物业费。
  第二年,王先生跟物业协商能否稍微降低物业费,理由是他住在一楼,平时几乎不用电梯,但物业坚持执行统一价。从2011年起,王先生再未交过物业费。尽管每年物业都会催缴两次,他都不予理会。昨天,记者在他家里看到9张缴费通知单,通知单显示从日至日,王先生家共拖欠物业费7040元。
  养老金账户被冻结
  去年,王先生两次收到法院的传票,物业起诉他拖欠2010年至2014年物业费违约。第一次,他向送传票的法官讲述了自己的“冤情”,对方告诉他“到法院再说”,但他拒收传票。第二次,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占理的,再次拒收传票。“我以为我不理会这件事,最后就没有事了。”
  前不久,王先生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问他是不是王某,他以为是骚扰或诈骗电话就匆忙挂断了。后来发现养老金账户被法院冻结,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担心以后留下信用污点。
  10月9日,王先生到汉阳区法院去说理。执行法官反问他:“当初为什么不来法院应诉?”他解释说,自己一辈子没有犯过法,不想为了物业费这点小事来法院,没想到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了。执行法官表示,曾打电话通知他判决已生效,但他把电话挂了,所以只能强制执行。
  缴清欠款方能解冻账户
  昨天,记者陪同王先生和邱女士再次来到汉阳区法院。执行法官毛创军强调,冻结养老金账户是合法的。据她介绍,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后,执行法官会搜集被告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存款、车辆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一旦发现足够支付案件标的额的银行账户,法院就可以将其冻结。由于该案件的标的额是6458.99元,外加50元执行费,所以法院冻结了他的养老金账户。“王先生除了养老金还有其他经济来源,法院并未全部冻结。只要他在10天内缴清欠款,我们马上就可以解冻他的账户。”
  法院判决书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毛法官还提醒,公民不应诉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王先生表示,愿意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对于自己不懂法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深感懊悔。
  减免物业费须协商约定
  王先生虽然认识到不交物业费是错误的,但他对于一楼的物业费该不该酌情减免仍坚持己见,从法院回来他又到物业进行协商。国信馨园物业管理处隶属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进门处悬挂着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是0.5元/月。负责人周经理介绍,他们的收费标准通过了市物价局审核,房管部门并未规定一楼物业费必须低于其他楼层,而总公司也未授予他们减免权限。王先生以自己从来不乘坐电梯为由据理力争,周经理解释说,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不好用楼层来区分电梯运行维护费。
  我市有些小区的物业费并未执行统一价。以百步亭怡康苑、怡和苑为例,高层住宅一楼的物业费每月就比其他楼层每平方米少0.2元。物业工作人员说,这是考虑到一楼业主使用电梯的机会比较少。
  2004年,市物价局曾出台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电梯运行维护费是0.5元/月。该文件附注: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我市普通住宅的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结合市场价,一楼业主少用电梯是否能酌情降低物业费,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决定,并写入物业服务合同。房管部门对此没有作出硬性规定。
  亲爱的读者朋友,您认为一楼业主可以减免电梯运行维护费吗?您有没有遇到物业收费不合理的情况?欢迎致电武汉晚报新闻热线或者登录武汉晚报新浪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讨论、报料。
  几乎不乘坐单元电梯,却要缴纳与高层业主相同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一楼业主称不公平。为此,该业主拒交物业费长达5年。多次催缴无果后,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这名业主拒收法院传票并且未出庭应诉,最后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结果冻结其养老金账户。昨天,经过武汉晚报记者协调,汉阳区法院同意解冻该业主的账户并消除信用污点,前提是他必须在10日内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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