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给工人购买了施工单位工伤保险险后,工人再加入劳务公司,保险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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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发展方向
发布日期:来源: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活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筑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用工十有八九来自农民工,是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农民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有了些改观。但是,目前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工资低,拖欠工资现象仍屡屡发生;生产安全条件比较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条件比较差;政治待遇、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加快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的发展步伐,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本人想结合我司劳务用工的现状,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引导劳务输转工作
  省委、省政府已经把劳务输转工作做为战略性的任务来对待,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证明,加强劳务输转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推进城市产业化、社会化大生产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劳动经济可以回报农业来弥补农业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返乡人员还可以带来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从当前情况看,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劳务输转的组织领导工作,彻底改变春耕后闲暇时间再抓劳务输转工作的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统筹布置、扎实推进,努力实现农民外出务工由临时性、季节性向稳定性、常年性转变,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劳务输转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成立劳务企业的步伐,逐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制度
  按照建设部的要求,要在近几年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劳务体系,同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号,运用好《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快成立劳务公司,灵活用好&先运行、后规范&的政策,积极培养建筑职业技术工人,通过工商注册、申办劳务资质,成立劳务公司率先进入建筑市场,具备条件的&外包工头&,应通过技能培训率领合格的建筑工人通过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成立劳务公司。对临时的、松散的个体务工人员应该吸收到有资质劳务公司,尽快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以促使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道路。
  地方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和渠道,也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高输转质量,加强劳务用工培训工作
  劳务输转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之一,技能培训又是转移劳务用工的前提条件。衡量一个地方劳务输转工作,不仅要看输转规模大小,而且要看技能培训和有效输出程度。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各产业对劳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含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劳务需求量逐步扩大的条件下,要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关键是取决于劳动力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政府的相关部门既要在扩大劳务输转规模上下功夫,更应在提高劳动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上下功夫,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一项重要服务职能来对待,并把技能培训和输转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努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培训和技能鉴定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农民工拿到寻求技术岗位的&通行证&。
  从当前的情况看,最突出的矛盾是用人单位与被用人专业不对口,技术水平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即使培训也是技术含量较低,为解决这一供需矛盾,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对口培训工作,并努力提高技能培训工作质量。
  总之要用好&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政策,要把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培训的重点。要建立比较稳定的劳务基地,有条件的可办好一所示范性技工学校。鼓励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举办技术技工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培训。条件好的应该把培训工作延伸到乡镇一级,实现培训一批,一点带线,一线带面,逐步扩大。
  四、国家应该制定出台与劳务用工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合法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应当使用持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并按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2、严格执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建立权责利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监督。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违规分包、转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的劳务用工业务。
  4、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努力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环境。
  5、把农民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当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组织工伤鉴定委员会认真做好工伤认定等级,协助工伤保险部门做好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6、设立农民工法律咨询和专门的律师事务机构,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保障问题,逐步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保证劳动关系和待遇能转移衔接,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还要兼顾农民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逐步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投保的积极性。
  7、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的试点,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当地实际收入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也可放宽政策直接将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也可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
  8、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劳务输入地应承担起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教育,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降低门槛,逐步取消限制条件。劳务输出地应当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前后两者都要肩负起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不留&死角&的责任。
  9、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用工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让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及时通知本人,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10、杜绝使用童工。特种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要杜绝使用未成年人员,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杜绝打骂或侮辱农民工的不文明行为。
  11、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工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应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完善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12、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劳务用工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履行政府服务和监督职责,应肩负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重任。秉公执法、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切实解决好拖欠克扣工资和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来侵害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保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所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落实下来,也应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上统一起来,始终认清安全生产也是经济效益的辨证关系,从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所有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使安全管理纵向管到底、横向管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实现安全生产的绿色通道。
  三级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相关部门应组织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自觉性,增强安全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安全检查是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办法。要大力宣传落实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掌握安全生产状态和要求改进需求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
  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上,特别是在农民工操作的层面上,应经常检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齐全到位,操作过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专项方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增强所有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六、积极改进提高劳务人员的文化生活和综合素质
  1、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逐步提高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招用农民工较多的施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可在依法取得土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的集体宿舍,配制一些必要的影视设备和娱乐场所来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应当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城镇和用人单位,应让农民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贷款购买或租赁自有住房,促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
  2、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职责,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始终牢记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发放《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及时掌握和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3、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农民工疾病预防制度,强化对生活环境和食堂卫生的检查监督,落实国家有关特定传染病的免费医疗政策。应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扩大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率。
  4、加强工会管理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应该倾听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监督检查的作用,逐步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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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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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四部门出台新规:建筑项目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将无法施工_网易新闻
四部门出台新规:建筑项目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将无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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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4民工人正在学习安全生产手册。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赵昀 澎湃资料       中国四个部门出台新规,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此举试图解决他们的工伤索赔难问题。       新华社消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施工       新规的最大亮点是,未提交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意见明确了四部门联动机制。意见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明确,建筑业固定职工要加保,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按项目参保,并可在社保中优先办理手续。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缴纳;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意见规定,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鉴定的,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明确: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       “这样,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而且实施动态管理,名单是可以换的,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金维刚说。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工伤维权已成最迫切问题。因此,四部门经过调研、征求意见,用了一年时间制定了意见。新规仍有些条款模糊可能“卡脖子”       有专家认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待解。       有专家指出,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在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       “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还要经过 一裁两审 这种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这位专家说。       依照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       “但相关规定没有说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       意见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意见亮点颇多,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       “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这本身就不合法。”卢晖临说,“要想治本,关键要解决这一问题。”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工伤待遇被打了折扣。现状调查“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真不敢想”       安徽界首市的邹河海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在他眼中,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工人们买过。       “2014年夏天,我在山东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20人只办了2个人,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邹河海说,“我们工人要求很低,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现在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便成为普遍方式。       2014年8月,邹河海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层作业掉了下来,腿被钢筋刺穿。工程老板赔了8000元,介绍人赔了2000元,事情就过去了。       “工伤保险赔偿,买都没买,哪来赔偿呀!”邹河海无奈地说。       邹河海的经历可不是个例,全国建筑业普遍存在上述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工伤率仅次于采矿业,是工伤事故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的薄弱区。       不久前,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据初步统计,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1/4。       据深圳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分析,直接参保率低原因有: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使工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筑工人普遍是农民工,在农村保险和工伤保险重合时,工人为了不影响“工资”而选择不参保;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购买工伤保险。       出现工伤后,缺乏证据是维权难的原因。因为证明劳动关系已大费周章,更不要说证明工伤责任和获得赔偿了。       北京一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5年来跟进的73个建筑工人工伤案例中,没有一例有正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       受访人群中,超过60%的人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维权难点,另有超过20%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是难点。       当然,消耗战也是工人无法忍受的。       遭遇工伤后,想获取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要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众多程序。       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战术,比如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工伤认定索赔短则三年,长则四年。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做过统计,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9个月,最长要6年7个月。       很多农民工没有时间可耗,最终被迫接受“私了”。链接工伤医治赔偿四步流程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原标题:四部门出台新规:建筑项目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将无法施工)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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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开工前第一件事要给工人参加工伤保险
语音朗读: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有效维护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
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啦
开工前第一件事:给工人参加工伤保险
深圳新闻网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中建筑工地越来越多,建筑工人尤其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其工伤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深圳出台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仅为项目总造价的0.08%;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保障。一系列举措让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建筑业职工装上了“强保险”。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建筑业职工有了“强保险”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
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增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动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实施一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推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一是要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是推动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今年3月1日~8日,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专项培训,进行联合约谈。3月15日开始,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按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督查检查,依据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两种方式
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已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承诺书、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名册。
按“项目优先”
办理工伤保险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有多个亮点,其中一大亮点是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这是优先解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的具体举措。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有效维护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不参保就拿不到
施工许可证
为了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建立了有力的约束机制。据了解,2009年我市曾出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
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三)缴费的银行账号;(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缴费比例仅为
项目总造价的0.08%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状况的问题,我市政策从3个方面做了明确: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二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三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不参保、骗保
都记入企业诚信系统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从3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二是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三是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安全监管、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建设项目所使用工人劳动关系的确认
未签合同的动态实名制管理 确认劳动关系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分包合同关系。据了解,现实中,一些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工人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对此,政策从两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二是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
工伤权益有保障
一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权益如何保障?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关于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
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项目参保和按用人单位 参保工伤待遇一致
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相比,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是否不同?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是一样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施工工人发生工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而且并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可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发生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
工伤保险待遇
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据了解,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徐 恬 于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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