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干活受伤赔偿在受伤之前有工伤保险,但是在治疗期间有一个月保险减掉了,在当月又上了工伤保险,这样劳动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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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杰在一个建筑企业做高架子工,一次上班时,李杰忘了带防护用具就开始干活了。谁知他不小心从高架上掉了下来,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后,企业及时将李杰送医院进行了治疗。单位领导给李杰说,单位同意把他的情况按照工伤处理,但是李杰自己没有带防护用具就干活,属于违章操作,李杰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单位答应报销李杰所有的医疗费用,其他的费用单位就不管了,并且还把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科做的工伤证给了李杰,李杰不了解情况就答应了。一年以后,李杰偶尔听一个老乡说,他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绝不仅仅只是报销医疗费用。于是李杰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单位领导硬是不答应。最后李杰拿着单位给的工伤证去申请劳动争议促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但是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以单位内部的工伤证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裁定李杰败诉。后来李杰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局说李杰的申请已经过了一年了,不能认定了,这使李杰陷入了绝境。李杰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大家,在外打工受伤时一定要及时了解关于工伤的知识,以免落得和他一样的被动境地。   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在单位上班,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   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伤例子。通俗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种伤害。   骑自行车上班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涉及机动车事故才属于工伤,而自行车和电动车都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骑自行车上班摔倒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如果骑自行车上班与机动车相撞而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自己违章操作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虽然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把自己弄伤,因此职工因为违章操作而受伤,也是属于工伤范围的。但是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自己故意弄伤身体,想因此而要求工伤赔偿的话,那是不可以的,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上班时突然发病而死亡或落下残疾的,属不属于工伤?   上班时突然发病立即死亡或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法律上都可以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上班时突然发病最后落下残疾或者经抢救在48小时后死亡的,都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内部认定工伤可不可以?   单位没有认定工伤的权力,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发放《工伤证》。如果你的单位自己认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往往都是企图骗取你的信任,使你放松对单位的警惕。因此,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必须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治疗工伤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治疗工伤时千万不要使用别人的名字。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受伤情况。如果住院时用的是他人的名字,那么诊断证明上记载的伤者姓名也将是他人的名字,真正的受伤人员是不能以该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所以,一旦发现单位用他人的姓名给你诊断或登记住院,一定要及时将姓名更改过来。   病历一定要由自己保管。   工伤处理不仅仅包括工伤认定,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做鉴定时,需要提供全部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如果没有病历的,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病历如果被单位拿走,并且不愿拿出来让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话,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该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且复印的病历要记得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   三、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发生工伤之后,职工首先要把受伤的证据拿到手,包括找工友做证明、报警、报告用人单位等;其次,要把在单位工作的证据保护好,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暂住证、工作服等;第三,要把在医院治疗的病历材料掌握在自己手上。在准备好三个方面的材料后,应当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不申报工伤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很少有单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现在好多单位口头上告诉工伤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但实际上没有申请,等到工伤职工发现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无法再申请了。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自己去劳动保障部门弄清楚工伤认定的情况和进度,不要偏信单位的话。   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结论不服,怎么办?   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做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既可以是上一级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是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工作服、押金条等等;二是工伤发生经过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友的证言、单位调查材料、有关机关的调查材料等;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受伤的具体情况。同时,还要提交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人员可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全部材料,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申请。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接受,劳动者可以将申请材料交至该部门。   四、工伤待遇有哪些   工伤治疗费用应该由谁付?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治疗工伤所花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由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单位要求工人自己承担医疗费,受伤工人可以拒绝,或者自己先垫付,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治疗工伤住院期间,单位不能停发工资。   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这段期间里,单位不能停发工资,应该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标准,继续给受伤职工付工资。   停工留薪期根据受伤情况确定,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如果受伤情况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为了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在治疗过程中,职工最好要求医院出具一份休假证明。   治疗工伤住院期间,单位不派人护理,要求自己想办法,对吗?   工人受工伤住院的,如果医院出具需要日常生活护理的证明,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派专人负责受伤工人的护理工作。在现实当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许多单位都把护理的责任推给职工本人,又不支付任何护理费,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自己先雇佣护理工,并保存雇工费用票据,最后让单位来支付这笔费用。   治疗工伤住院期间,工伤职工能不能要求营养费?   工伤保险待遇中是没有营养费这一项的,因此,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营养费,但是单位应当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   一到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属于一到四级的,是非常重的伤情,一般情况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受损严重,日常生活都很难自理,原则上这些职工应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五到六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作中没有过错,单位是不能辞退工伤职工的。一般情况下,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治疗后可以恢复部分劳动能力,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具体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不能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离职时由单位支付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到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作中没有过错,单位不能辞退工伤职工,但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离职时由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有哪些?   工亡待遇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工伤职工因为工伤直接死亡的,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的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增加10%。如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多人的,每月总抚恤金不能超过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   第二种情况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怎么办?   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这些企业一般很少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应该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待遇应由单位全部承担。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能不能要求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   目前,关于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问题,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都是由各地自己制定具体方案。工伤职工如果要求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应到当地劳动部门了解相关政策。   给包工头干活受伤,工伤待遇该由谁付?   很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都是给包工头干活,基本都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在干活中受伤就只能找用人单位要工伤待遇。但往往包工头是个人,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那么职工就应当找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由该发包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受伤后,单位卖给他人该怎么办?   单位老板发生变化,不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因为承担责任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无论单位卖给谁,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都不会因此而消除,工伤职工可以继续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离职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工伤职工离职后,其与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三方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就终止了,工伤职工因为旧伤复发或后续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再由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过有些地区规定工伤职工离职后,后续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仍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情况职工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了解。   单位要和个人私了,该怎么办?   个人可以和单位私下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但是首先要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另外,要明确个人的工资标准,在协商之前,个人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可以得到哪些赔偿,以及赔偿额是多少。在协商解决时,个人要与单位签订协议,最好能够当场兑现。   单位不给工伤待遇怎么办?   单位不落实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工伤职工应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如果是工亡的,那么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供养亲属应该共同申请。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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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工人受伤了,公司买了集体工伤保险,这保险有没有
有个工人受伤了,公司买了集体工伤保险,这保险有没有之类的补助呢?
律师回答地区:广西-桂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1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伤是没有误工费的。 10:0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279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打电话或加本手机号微信详细咨询,陈德新律师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受伤维权部主任、金兰律师团队的创始人,本团队拥有律师109名,分布在全国47个城市,承办全国案件,愿能为您提供满意法律服务--陈律师 10:27地区:广西-柳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因工伤在合理治疗期限内,由用工单位按月支付工资。 11:30地区:广西-玉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没有!但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15:49热点排行TO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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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不支付?
某电力公司张某在从事户外架电安装时,从高空摔下,受伤致残,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2011年4月,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期间,张某的亲属要求单位支付有关工伤待遇。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不支付?
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并非意味着可以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的,该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致伤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依法由社会给予必要的帮助,以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和补偿他们损失的收入,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停止。对工伤职工在收监执行刑罚期间,是否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原有规定与现有规定不完全一致。根据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3条和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因此,新法明确改变了之前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即如果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不再作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社保小常识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潲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中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进行删除,那么工伤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进一步明确。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伤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其在服刑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可暂时停止履行,这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原则上不承担。同时需要探讨的是,由于过失犯罪认定为工伤,如公司员工犯有交通事故肇事罪,其收监执行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43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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