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以 为前提,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行政赔偿怎么计算_百度知道
行政赔偿怎么计算
我的自有房产因在民间融资时,抵押给个人。但别人在2005年冒充我的签名在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并于2006年将我房屋拆毁。2007年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国土资源局行为属于土地变更登记程序违法。我的房屋是一栋建筑面积110多平米的平房,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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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取得了赔偿金后,是否要向税务部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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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并获得?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公民、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以下四个:1、行政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主动依据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赔偿无异议。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受害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复议后,确认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复议后,确认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对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该行政机关按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该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负责赔偿。3、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经过行政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并解决赔偿问题。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对于已经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或者经行政诉讼已由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后,受害方和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国家对其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有责任履行赔偿的义务,按照一定的方式给受害方以赔偿。我国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1、支付赔偿金,即在认定实际损害程度之后,经过计算以相应的金钱给付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多数损失都可以用金钱来折抵,所以支付赔偿金是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占有他人财产,并使财产受到损害时,如有恢复可能的,应进行修复,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计算。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了全面贯彻宪法的精神,确实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赔偿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做为主要内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到死亡时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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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如何计算?2017年国家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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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一、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7年国家赔偿新标准分别从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赔偿范围,使赔偿实际操作起来更为方便准确,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政府权威。       在现实生活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涉及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等因素,普通老百姓计算起来会很吃力,所以建议大家可以找一个律师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金额相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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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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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以下四个:1、行政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主动依据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赔偿无异议。2、通过解决赔偿问题。所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受害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复议后,确认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复议后,确认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对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该行政机关按法予以赔偿,该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负责赔偿。3、通过一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可以直接提起,也可以经过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提起,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并解决赔偿问题。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对于已经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或者经已由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后,受害方和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国家对其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有责任履行赔偿的义务,按照一定的方式给受害方以赔偿。我国赔偿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1、支付赔偿金,即在认定实际损害程度之后,经过计算以相应的金钱给付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多数损失都可以用金钱来折抵,所以支付赔偿金是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占有他人财产,并使财产受到损害时,如有恢复可能的,应进行修复,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了全面贯彻宪法的精神,确实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赔偿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做为主要内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到死亡时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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