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合同还算应届毕业生怎样才算有效

你签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你签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不管是租客还是房东,让双方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途径即一份有效的租赁合同。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保护租客和房东利益的武器就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今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怎样判定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每个租房者应该学会的一课。
租赁合同签署不当引发大量纠纷
通过中介租房无疑是简单快捷的,但不论房东还是租客都需要付给中介一笔不小的中介费。因此,从租房门户网站中寻找个人房源进行租房开始渐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然而很多人发现,并不会撰写租赁合同,也不清楚怎样的租赁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很多人的租赁合同都是大概查了简单格式草草签下的,一旦租赁双方产生矛盾,合同又无法约束双方,即会产生大量纠纷。
数据来源:上海某区派出所
“两个房东”的烦恼
 陶先生因工作原因来上海租房,由于时间紧迫,只花了一天时间看了一间房子就草草做了决定。租住第三个月时,突然又冒出一个房东,要求他们全都搬家。陶先生这才明白,原来这个房子是三个房客合租,后来有两个人搬走了,剩下的房客自行把两室一厅改造后又重新租了四个房间出去,租给自己房子的所谓“房东”并没有房产证。
律师分析 在签订租房合同前,一定要确保房东和房产证上的人一致,否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和陶先生签订合同的不是租赁房屋的所有人,无权向第三方出租房屋,没有房东的委托授权,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陶先生应当向租给自己房子的人及房东进行协商,要求该人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陶先生如果想让租赁合同成立,必须经实际房东即房屋产权人签字同意租赁。
租期内房东执意涨价怎么办?
小高大学毕业后来上海租房,因为工作单位稳定,,不会经常换房子。因此小高在看中满 意的房子后,直接与房东签订了两年的房租。一年过后,小高租住的房子附近因为修建了11号线,小区入住率大大提升,房价普遍上涨,原来比较冷门的小区开始变得供不应求。坐不住的房东于是来找小高要求把房租再涨1500,否则就让小高搬走,不再租给他。
律师分析 从本事件双方以上约定出发,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协议真实的情况下,房东无据涨价的行为应属违约,因为合同的约定是明确的,房东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合同期是2年,并未到期。小高可以先确认租房合同中有没有明确说明在租期内可以涨房租,如若没有此项说明,而与房东未协商成功,产生了纠纷,小高可以出示房屋租赁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什么样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什么样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呢?有的租客和房东怀疑,没有通过律师和公安局公证也没有通过中介的合同也有用么?事实上,如果满足下文所列条件,且双方自愿签字,合同即时生效,已经开始具备法律效力,生效的合同需要双方各留一份。如发生意外出现纠纷,即可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各项执行,或根据合同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房屋合法 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不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是擅自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如本文前提到的陶先生,他租赁的房屋是未经出租人同意被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这样的合同即是无效合同。
撰写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确认房屋、合同的内容合法性。写合同时,要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程度的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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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的合同才算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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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双方真实意愿达成的一致2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只要满足这两条就是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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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明确的适格的当事人、标的(不是很准确的说就是货物)和数量就成立一个有个合同,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希望采纳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
合同法漫谈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编辑本段签订形式综述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 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编辑本段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辑本段司法解释简介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六、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编辑本段图书信息主要版本  书
《合同法》教材封面(图一)名: 合同法   作 者:隋彭生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ISBN: 8   开本:16开   定价: 27.00元合同法(第二版)  书名:合同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ISBN:   作者:隋彭生/李国本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定价:15   页数:0   出版日期:   版次:1   开本:大32   包装:平装   简介:编者的话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计划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   《合同法》是高职高专系列教材的一种。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则。该书的特色是:第一,紧密联系中国实践。该书每章都设置了因例,通过因例,使学生产生兴趣、进入角色,并在教材中对因例作了简要说明;每章之后,又以案例的方式提出思考题,使学生能够对法律现象有直观的了解、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第二 ,针对性强。该书充分考虑到了高职高专的特点和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既阐述了法律的一般规定,也介绍了一般理论,注意了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使读 者对中国合同法能有正确的认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文笔简洁、流畅,篇幅适当。   本书主编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等学校从事合同法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编写。编写分工如下:隋彭生:第一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李国本:第二章、第 十三章、第十六章;刘亚天:第四章、第九章、第十章;韩良:第七章、第十二章、第十四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二章;叶晓辉:第十一章、第二十三章;李仕萍: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 部分,总论介绍、阐释了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分论则介绍、阐释了15种有名合同。   该书除作为高职高专教材外,也可作为各类职业培训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编著者   2000年7月   目录:   上篇总 论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   第三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格式合同条款   第五节先合同义务   第六节 担保的设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可追认的合同   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 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与推定   第三节履行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免除。 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三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下篇 分论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义务及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权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显名代理与非显名代理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三版)  合同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王利明 等著   出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字 数:669000   版 次:3
《合同法》教材封面(图二)页 数:463   印刷时间:   开 本:16开   印 次:2   纸 张:胶版纸   I S B N :8   包 装:平装合同法(第四版)  合同法(第四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   作 者:崔建远 主编   出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字 数:624000   版 次:4   页 数:510   印刷时间: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8   包 装:平装合同法学  合同法学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   作者:陈小君 主编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年10月   字数:550000   版次:2003年10月第1版   印次:2008年4月第15次印刷   定价:38.00元(含光盘)   ISBN:978-7-04-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注意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本书追求准确和简洁,采取压缩饼干式案例和小段落叙述的写法,以加强读者对法律的“直观了解”及对阅读的兴趣。本书是高职高专系列教材的一种,也可以作为各类职业培训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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