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营乡孛罗营村及安置房宁波陈婆渡地块安置房住宅、非宅腾退项目拆除招标公告。谁能帮忙查一下招标内容

北京朝阳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绿隔腾退城乡一体化拆迁进行中之--序列报道2
村民们群情激愤,纷纷来到了十八里店乡政府反应民情民意,却连大门口都进不去
jc,便衣,信访主任,纪委书记,看看这强大的阵容。。。。。
村民们见不到领导,无奈打出了抵制违法拆迁的横幅
公安部命令禁止JC参与拆迁,可是,表达村民诉求的横幅却被JC抢走了,与JC理论的老人,自己的儿子也是名JC
可见十八里店村的拆迁政策多么的不得人心
村民们给乡人大递交反对违法拆迁的材料并且请乡政府人大办公室的领导签字,可是领导拒绝签字
领导拒绝给签字表示收到了村民的材料,村民无奈的与乡人大领导握手后离开
对于北京市50个重点村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
非法拆迁情况的反映
我们是北京市50个重点村,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村民,在此向您反映十八里店乡政府自日开始至今的非法拆迁问题:
一、作为北京市50个重点村,我们世代居住在十八里店村的村民,我们绝对拥护北京市规划,拥护旧村改造。
目前十八里店村存在环境脏、乱、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经济发展落后等问题。为了能够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转变当代经济发展结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我们非常赞成十八里店村进行城中村旧村改造。但在目前进行的拆迁改造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下面我们将这些问题向您详细反映。
二、十八里店乡政府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若干违法违规问题:
1、违反法定工作流程,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号)
“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的规定,乡政府应该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在拆迁工作开始前进行对本次拆迁工作的项目立项、项目审批、拆迁方案确定、评估标准、拆迁工作实施等各个方面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应该公示、公告本次拆迁工作已取得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资金证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标准、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资质证明、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等。但本次拆迁工作进行前,从未有任何部门、任何组织或个人按照上述规定以任何形式发布公示、公告。所以我认为乡政府在此次拆迁工作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2、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存在暗箱操作,严重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规定“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以及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乡政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拆迁前的征求村民意见和公告、公示工作。拆迁事务未公开征询村民意见,尤其与村民利益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未按规定发布公告,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确认。仅在乡人代会议上通过。十八里店村村民的合法参事权、议事权和民主决策权被无关利益人所代表,村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6、7款“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所以,我认为乡政府在此次拆迁工作中,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工作原则,存在暗箱操作,严重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3、乡政府在此次拆迁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并且与国家相关法律冲突的情况:
乡政府在此次拆迁中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为:《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这两个地方条例,评估标准所依据的是《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号)。
上述12号和20号文件是2000年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两个地方条例,12号文即《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由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以通知的形式印发,20号文即《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由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印发,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六十五条规定,为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1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一方面肯定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宅基地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却视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违法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及北京市目前尚没有关于绿化隔离地区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没有明确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2号文和20号文虽然是以北京市政府或其办公厅的名义发布的通知,但文件的实体内容是由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且“通知”不等于“地方政府规章”。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充其量只能算作政策性文件,并且其内容还与上位法律规定相违背。《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不适用该办法,但不适用该办法并不等于不需要补偿,在没有法律法规就绿化隔离地区拆迁安置补偿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况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明文规定“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有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乡政府在本次拆迁中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号)所确定的评估标准,也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的规定,并且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号)文件的规定“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的规定。
综合上面的陈述,说明乡政府在本次拆迁工作中所依据的12号文和20号文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出现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由此证明乡政府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并且与国家相关法律冲突的情况。
4、由于乡政府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现在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村民大规模聚集、围堵乡政府办公场所、产生了政府办公人员、警察和村民对峙现象、村民对政府办公人员和政策存现不猜疑、不信任),有爆发严重群体事件的先兆。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治安,使全体十八里店村村民能够安居乐业,我提请中央纪委监察部能够介入到十八里店村本次的拆迁工作中。
三、十八里店村村民请求中央纪委监察部介入十八里店村本次的拆迁工作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创造和谐社会的局面,发展地方经济,使得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十八里店村村民请求中央纪委监察部发挥监督政府执政的职责,督导十八里店乡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在本次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使得此次拆迁工作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任何瑕疵。并且,取消十八里店乡人代会的错误决议,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确定涉及全体村民自身权益的拆迁事务,并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全程监督此次拆迁工作的所有流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完成此次拆迁工作,保护十八里店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反映人:
而下面这封,是摘自去年的百度贴吧,十八里店吧中的内容
给乡党委的一封信,这次拆迁你们合法吗?
、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发出通知,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这次拆迁你们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了吗?
2、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
你们听取群众意见了吗?就连具有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在代表会上也没让说话,这合法吗
3、通知强调,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你们阳光吗,你们和谐吗,许多拆迁户都不知什么情况,就去量房,这不是私闯民宅,那是什么?
4、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你们量房,老百姓因你们没有正常手续不让量,你们就威胁,停工,秋后算账,这不是威胁,是什么?
5、通知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这些天你们都做了什么,从9月25日至今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你们还对违规征地拆迁,不制止,不上报,严重违反了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
6、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在条例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你们征求公众意见了吗?就是征求意见有30天吗?你们不违法这是什么?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你们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了么?就擅自拆迁,谁给你们的权利。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些程序你们做了吗?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而你们给多少?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细则中说了吗?一句话没说,是不是还是有见不得人的地方?
1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你们作为拆迁人有拆迁许可证吗?老百姓作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怎么能叫腾退呢?更何况你们怎么能把老百姓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呢?这是不是严重违反了物权法。
12、《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十八里店村是村民自治组织,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们的细则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吗?就开始拆迁。
13、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你们是按照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吗?1500元、800元,有这价吗。有、拆你们家去。
14、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你们征求意见了吗,有90%同意吗?你们不是强奸民意,那是什么?
15、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项目名称)拆迁、拆除及拆迁评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是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怎么你们就弄出一个腾退呢?腾退是指没有房屋具有所有权采取的办法,拆迁是指有房屋所有权的。
十八里店村民们,我们要擦亮眼睛,几辈子就这么一回,我们要对得起自己的子孙,不要让一些打着共产党旗号的人,对十八里店村为所欲为。
党是好党,我们拥护党的领导,但是我们的党是让一些所谓的、代表老百姓利益的党员,给党抹了黑,看看上面的政策就知道,我们就要让那些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人现出来。
同样,与村民们反应的意见一样,石沉大海,毫无反应
下面这封,是几个去市政府信访的代表给乡纪委书记的信访申诉
信访申诉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政府
申诉事由:1、请求十八里店乡政府解答十八里店村民关于本次拆迁工作的问题;
2、请求北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纠正十八里店乡政府在本次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十八里店乡政府的拆迁工作。
事实和理由:
一、针对十八里店乡信访办于9月30日的接待会,现有如下疑问,请信访办书面解答:
1、刘太平书记讲到:之前我们(乡)的工作,牵扯到两个村,周庄村和十八里店村,党委政府面对的肯定是两个村的村民代表,但是确定两个村的事情,需要全乡的村民代表去确定,当然,这两个村的代表都要参加。按理说,全民公决这个事情,也是一个渠道。
问:涉及到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拆迁问题,为何不举行全体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我们质疑乡人大代表的决议未能站在十八里店村全体村民的角度进行决议,缺乏十八里店村村民利益的代表性。
2、刘太平书记讲到:同时启动的(朝阳区)还有三个乡呢,南面的小红门(龙爪树),北面的王四营(官庄)。为什么启动这三个地方,大方面来讲是刘淇两年前确定的北京市50个重点村。
问:经查十八里店村旧村改造属于北京市2011年重点工程,北京市将为重点工程进行资金补贴。请说明十八里店村旧村改造工程中,北京市下发的重点工程补贴资金为每平米多少钱?请出示北京市下发的资金补贴文件或银行出具的拆迁专用账户的资金证明。
3、刘太平书记讲到:所以(本次拆迁)是根据市、区大的环境来推这项工作。并不是乡长、书记一拍脑袋决定的。
问:请书面说明本次拆迁立项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立项过程所依据的法定程序,并出具本次拆迁工作的立项文件和目前已经取得的所有批准文件。
4、刘太平书记讲到:我们做这工作的前提确实是本着为老百姓着想,但是可能现在有些老百姓有些事情不清楚。我们的工作前期可能做得还不是那么深入。如果说深入了,可能也不会出现老百姓这样。我们承认前期我们的工作有失误的地方,这一点我们不可否认。
问:请书面说明乡政府在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并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的情况。如果没有违反,请详细说明现在进行的每一步拆迁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以及法定程序规定条款。
5、刘太平书记讲到:这件事情是在大环境下进行推进。你们来,很正常,也是我们党委、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但可能我们考虑有的地方还不周到,不全面,跟老百姓的利益上还有一些差距。
问:请详细说明乡政府会如何弥补这些差距,切实保障十八里店村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6、刘太平书记讲到:白墙子那个地方96年到现在15年了,那个时候,属于国家征地,说要拆。其他老百姓就要上楼,那块地方就要作为绿化用地,当时是“首开”开发的。
问:国家征地进行了15年,期间国家给了什么政策?拨款额度是多少?这些拨款都用在了哪里?那块地是作为绿隔进行征地,为何扩展到现在的十八里店村?有何法律依据?请提供所有凭证进行书面说明。
7、刘太平书记讲到:当时应该是,你(首开)把地建了商业楼了,卖了房了,我们的老百姓应该同时上楼。因为这是市里的工程,那个年代,成本高,卖的房子价钱低,不像现在价钱高了。
问:请书面说明现在十八里店村拆迁后地块出让价为多少钱一平米?请出示土地出让价的凭据?
8、刘太平书记讲到:重点村是市(里确定)的一个工作。包括我们这个地方拆完以后怎么发展,是环渤海总部经济区,到时候,肯定有一个大的发展。
问:十八里店村地块拆迁后是作为环渤海经济区总部进行建设的,为何现在是以绿隔名义进行拆迁?有何法律依据?是否违反了北京市有关绿隔建设的条例?十八里店村村民能从后续的大发展中得到什么利益?
9、刘太平书记讲到:十八里店村8000多人,1680户(宅院),量远远大于我们以前干的活儿。
问:关系到如此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何事前没有任何的公告、说明?为何没有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
10、刘太平书记讲到:市、区各种法律在那里摆着呢,我们如果做得不对,我们可以改。不是说我们这个就改不了了,但是前提是不合市、区相关精神的情况下。
问:现在有数量众多的群众不满意,乡政府将如何进行改进?如果乡政府所依据的市、区的指示、条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冲突,乡政府是否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于不顾,强行按照市、区的指示执行?如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乡政府将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如何从制度上确保每一步的操作落到实处?
11、刘太平书记问:这个蓝色的册子,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被接待群众答:没有。刘太平书记讲到:这就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失误的地方。前期我们发入户通知书,这个册子同时就会到你的手上。可能有的没有到。2队那边还没发通知呢,这个就更没有了。这个(2队)作为一个群体,就是党委、政府没有考虑到的。
问:这个注明拆迁细则的册子是什么性质?如果是作为拆迁方案下发,为何量房工作前没有进行公告?为何没有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为何没有经过全体村民大会的表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流程的问题?且自9月30日刘书记表明工作不到位以来,截止到提交本文件当日,仍有大量群众没有拿到该宣传册。是否10天不够时间落实改进的工作?
12、安书林同志讲到:这个《宣传指南》,我认为具备法律效力。被接待群众答:那为什么我们都没有得到这个册子呢?安树林同志讲到:这不是刚才刘太平书记说了么,我们前期的工作有疏漏,马上要改正这个事情。
问:这个名为《宣传指南》的册子没有加盖公章,并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它是如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13、刘太平书记讲到:第二:针对腾退评估拆迁公司的可信性及合法性;这件事情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统一着装,由村里面的工作人员引领。这属于村、乡做的这件事情。
问:除了统一着装以外,还有哪些公开透明的措施?为何至今不按法定程序对评估标准和评估依据进行公告?为何评估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至今也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这些是否满足公开透明的原则?
14、刘太平书记讲到:咱们这个启动,第一批就需要30个亿啊!要评估、丈量才能到区里申请到这笔钱啊。前期要摸准情况,银行才能给放贷。
问:这个工程的后续资金是多少?请列表说明前期30亿启动资金及后续资金的使用计划。
15、刘太平书记讲到;总之,我们的拆迁、评估公司都是合法招标来的,也都具备合法资质。
问:请出示拆迁、评估公司的资质证书及所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16、刘太平书记讲到:三年回迁房不能按时交房的问题:赵书记也讲了,如果是政府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我们(乡政府)责任完全承担。但是这不是我们的期望值。我们的(工作要求)三年必须让大家上(楼)去。我们政府、党委全力推进(工作)。
问: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果三年后安置房没有竣工,受损失的是十八里店村全体村民,是否能在拆迁安置协议中进行注明:三年后如安置房未竣工,在现有租房标准上每月增加一定额度周转金,并按月下发?
17、刘太平书记讲到:乡十二
五规划,其中描述了十八里店乡老百姓的生活怎么提高。人均增长8%。上届党委提出增长5%,实际执行了3%~5%。这届党委提出8%,实际执行不会低于5%。集体补偿在村里,解决老百姓的生活待遇问题。不能因为拆迁,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待遇。
问:北京市规定的拆迁安置工作“双50原则”中,每个被安置人员享有50平米的产业用地收益,请书面说明十八里店村被安置人员如何享有50平米的产业用地收益。制定了什么规章和流程,从制度上保障这些收益可以不被克扣、截留、挪用的直接返还给每个人?乡政府保证十八里店村村民的生活待遇不会因为拆迁受影响,请列举具体的保障措施。针对每一个村民拆迁后的生活待遇费用,乡政府有何具体数字的保证?
18、安书林同志讲到:我认为《宣传指南》具备法律效力。被接待群众问:您确定这个《宣传指南》是具备法律效力吗?安书林同志讲到:是的,是具备法律效力。
问:这个名为《宣传指南》的册子没有加盖公章,并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它是如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19、安书林同志讲到:市规划委给咱们每人75平米的建筑面积,拿出25平米卖地,将土地出让,变成国有土地。这笔出让土地的费用,用来给咱们盖房。
问:请列表说明本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对于每人25平米被拿来进行出售的安置房,村民如何监督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安书林同志讲到:咱们的回迁房可以办大产权的产权证。
问:请详细说明村民按照什么流程进行大产权房产证的办理,拆迁安置房竣工后,村民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房屋产权证。
21、安书林同志讲到:城市化建设势在必行,不可推翻。
问:安书林同志讲到不可推翻指的是什么?是本次拆迁工作的实施?还是指本次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可以进行修正?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可以进行修改?
22、安书林同志讲到:让百姓放心、安心、别操太大的心。前期的宣传工作确实有疏漏,我们承认。
问:除了安书林同志指出的宣传工作有疏漏,本次拆迁工作中是否还存在其它的问题或疏漏?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乡政府进行了有效的工作改正行为。乡政府将在下面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如何进行改正?
二、下面将十八里店村村民对本次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疑问进行整理,希望乡政府能够解答百姓关注的这些问题:
1、关于本次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
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进行拆迁工作前进行公告、公示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司资质、取得的政府批文、拆迁补偿方案、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等,乡政府没有按照法规规定进行上述文件进行公告、公示,这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⑵本次拆迁乡政府所依据的是《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这两个文件属于什么性质?在法律效力上与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区别及从属关系是什么?是否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⑶京政发〔2000〕12号、京政办发〔2000〕20号这两个2000年下发的地方条例,在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和变更的情况下,为何成为了本次拆迁的依据?是否存在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
⑷本次拆迁前没有进行任何拆迁公告,没有征求十八里店村村民的意见,这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规定“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所以本次拆迁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⑸本次十八里店拆迁工作是在日十八里店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没有按照法定要求举行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确认。这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⑹本次十八里店拆迁工作在项目立项、项目审批、拆迁方案确定、评估标准、拆迁工作实施等各个方面均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及违反《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号)
“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规定的问题?
⑺拆迁许可证、评估公司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至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⑻本次拆迁过程中发放的各类资料均有“拆迁腾退”等字样,请说明“拆迁”与“腾退”的区别。“拆迁”与“腾退”一起使用是否存在模糊概念,损害十八里店村村民合法利益的情况?
⑼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本次拆迁工作,请乡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示、公告下列文件:
拆迁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
建设项目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资金证明
实施本次拆迁工作的拆迁公司所具有的资质证明
实施本次拆迁工作的拆迁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本次拆迁工作房屋评估公司的资质证明
实施本次拆迁工作房屋评估公司所有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⑽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本次拆迁工作,请乡政府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公示所有已经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关于本次拆迁工作中有关安置补偿的问题:
⑴本次拆迁过程中发放的《宣传指南》的册子中,第9页标明“宅基地面积补偿为150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为8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评估标准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以2003年发布的评估标准进行2011年的拆迁补偿评估工作,是否存在标准偏低问题?是否应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号)文件的规定“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的要求以市场价进行本次拆迁评估工作?
⑵目前十八里店村村民普遍对本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是否应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规定“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的规定,听取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本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⑶北京市规定的拆迁安置工作“双50原则”中,每个被安置人员享有50平米的产业用地收益。为何本次拆迁工作中下发的所有资料中,均未体现这个“双50原则”?
⑷本次拆迁过程中下发的所有资料中,均未注明现有十八里店村集体资产分配事宜。十八里店村村民如何对现有集体资产进行分配?乡政府将采取何种制度及流程规范,以防范这部分村民合法利益被克扣、挪用、截留?
⑸同为北京市50个重点挂账村,为何别的村采用每人50+10平米的住房安置政策,十八里店村采取的是每人50平米的住房安置政策?
⑹本次住房安置政策中每户(户口本)增加30平米安置住房面积,同一院落中存在多户现象时,是否进行累加计算?
⑺对于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政策的村民,是否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按照每个独生子女奖励30平米,已婚但未生育的夫妇奖励50平米的政策进行奖励?
⑻本次拆迁安置住房的质量如何进行保证?(建设公司资格证书没有公示,房屋土建、基础装修、防水、防火、防燃气泄漏、防震、隔音、电梯安全,等等)
⑼是否所有楼号和楼层都用于拆迁户居住?如果不是,除应有的小区配套设施外,请说明不能选择的楼号和楼层的理由。
⑽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重病人员是否应享有一定的政策照顾?是否有优先选择低层的权利?
⑾三年周转期到期后,如果安置房没有竣工,受损失的是十八里店村全体村民,是否能在拆迁安置协议中进行注明:三年后如安置房未竣工,在现有租房标准上每月增加一定额度周转金,并按月下发?
⑿对于交付的安置房的评估工作,是否应由本次拆迁过程中进行房屋评估工作的相同公司进行安置房的评估。安置房交房时的房屋面积如果与购房合同中所定的面积差过多,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大太多而拆迁户无能力付多余的款,或小太多不适合居住)
⒀拆迁安置细则是否应有安置房装修补偿款?
⒁请详细说明村民拿到安置房后,按照什么流程进行大产权房产证的办理,拆迁安置房竣工后,村民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正式的北京市房屋产权证。
⒂拆迁工作中发放的《宣传指南》为何只有一次搬迁费,没有二次搬迁费?十八里店村村民在拆迁安置周转期结束后,需要从暂住地搬迁到拆迁安置房,需要支付二次搬迁费。
⒃不同楼号和楼层的差价及具体价格。(和拆迁安置细则中的购房价格差价会导致拆迁户购房预算出错)
⒄拆迁安置房的层高是多少?
⒅拆迁安置房竣工后,如果发生房屋格局、小区整体格局等于规划图不一致的现象,乡政府将如何进行赔偿?
⒆每人25平米标准用于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十八里店村村民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村民进行购买,将以每平米多少钱的价格进行购买?购买后享受的政策与拆迁安置房是否有区别?如果有,请详细说明有何区别?
⒇对于已经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村民,出于改善居住条件、改变居住环境的原因,对已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出租、出售、赠与、转让等合法行为,乡政府有何政策?对于承租、购买、接受赠与、接受转让行为合法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与村民同等权利?
3、本次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的相关问题:
⑴目前下发的所有资料中,对于十八里店村村民拆迁安置后的就业问题均没有说明,十八里店村村民将如何保证拆迁后得以安居乐业?
⑵北京市规定的拆迁安置工作“双50原则”中,每个被安置人员享有50平米的产业用地收益,乡政府制定了什么措施和规程,从制度上保障十八里店村村民能够享有这部分的合法收益?
⑶本次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后,从周转期开始,十八里店村村民的社保、医疗、养老、入学、入托、待业费、退休费等问题如何解决?享受何种政策待遇?
⑷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以什么形式进行?是组织十八里店村村民进行小区的管理、维护,还是雇佣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
⑸拆迁安置房入住后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停车费、有线电视费、垃圾清扫费、治安保卫费、污水处理费、绿化公共基金费等等资费标准是什么?十八里店村村民如何监督这些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⑹拆迁安置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电梯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如何管理?如何监督?
⑺拆迁安置房公共设施盈利(底商、商业配套、张贴广告费、电梯间广告费等等)如何进行管理、分配;十八里店村民如何进行监督?
⑻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期限是多少年?房屋产权到期后如何进行续约?续约标准是什么?
⑼拆迁安置周转期内对老年人和残疾人是否有特殊照顾?(是否有乡政府安排的周转房和特别安置款)
⑽拆迁安置周转期内如果有结婚、生子,是否可以增加选房面积?
⑾拆迁安置房按拆迁协议规定的时间,到期没有全部交清,如何补偿违约金?(不应该仅仅继续发放每月暂时安置款,而应该有随时间推移逐渐递增的违约金,否则延迟越久拆迁户面临的困境越大)
⑿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安置费、工程奖励费、房屋周转费、村集体资产分配费等如果未按时给拆迁户打款,违约损失怎样补偿?(打款延迟会令拆迁户陷入资金周转困境)
为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拆迁安置原则,保护十八里店村所有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响应总书记的创造和谐社会的号召;为了转变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的村民,请求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政府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透明、规范的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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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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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村民们关心的问题,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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