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开放基金申请的赎回新规定,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从4月1日开始,新的基金赎回规定就开始实施了。这个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这个规定,最主要的一条是:「各基金对持有持有少于7日(自然日),并发起赎回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货币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除外。简单来说,这个新规定的目的,就是:鼓励长期持有,反对短线炒作。对我们毫无影响什么是开放式基金?o 开放式基金可以申购赎回;o&封闭式基金则没有办法随时申购赎回。国内封闭基金已经很少了,目前我们所接触、日常了解的这些基金,包括指数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等,基本都是开放式基金。所以这个新规定,基本覆盖了我们所有的投资品种。对我们长期投资指数基金没有什么影响的。螺丝钉投资指数基金,是低估的时候买入,正常估值持有,高估的时候卖出。通常低估的时候是熊市,高估的时候是牛市,一轮牛熊市平均几年的时间。换句话说,我们这种投资方法,不会在7天里就赎回基金的。所以这个新规定,对我们毫无影响。(PS:主要是影响了短期炒作基金的投资者。之后短线操作基金的话,赎回费成本会很高。也对基金套利者影响很大。很多短线套利的操作都做不了了。不过国家并没有完全杜绝短线炒作,ETF基金不受此次新规的约束。以后这种短线操作主要集中在场内去做了。货币基金本身也不受影响。不过货币基金有别的约束,后面也会受到限制,等规定出来了也会分析的。)长期持有降低赎回费而且我们这种长期投资指数基金的方法,赎回费还会减少的。比如说501029:1. &如果持有不到7天,赎回费1.5%2. &如果持有7天-6个月,赎回费是0.5%3. &如果持有6-12个月,赎回费0.25%4. &如果持有12个月以上,赎回费免除时间越长,赎回费越少,对长期投资者越有利。像螺丝钉买入的红利机会,第一笔已经超过1年了,这些持有超过1年的份额,赎回的时候赎回费已经免除了。不同基金对赎回费要求不同。有的是持有2年以上免除,有的是3年,有的不免除。不过总体上来说,持有时间越长,赎回费越低。大多数都是持有2年以上就免除赎回费了。赎回费怎么算?那赎回的时候费用怎么算呢?可以记住这句话:每份基金单独计算,赎回时先入先出。其实每一份基金,都有自己的申购日期,按照对应的日期计算持有了多长时间。在赎回的时候,每一份基金单独计算自己的持有日期,来计算对应赎回费用。同时,也是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最先申购的基金,也是最先被赎回的。新规定的好处1. &这个新规,也是约束基金短线投资的行为,降低投资者短期大量赎回基金的可能性。这样会督促投资者更长期的投资。保险行业是此道行家,大家知道买了保险,退保的时候惩罚很高,甚至只能退回一半。所以买错了保险,也很少会有人退保。基金提高赎回费,跟这个原理差不多,也是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避免短期情绪化赎回。2. &这也有利于指数基金的追踪。赎回费高了,投资者赎回的时候会更谨慎,更理性一些。对基金自己的追踪也是有好处的,基金不需要准备那么多的现金应对申购赎回,指数基金的追踪误差会更小。有利于我们这些长期投资指数基金的投资者的收益。而且短线赎回的高额赎回费,也会100%给到基金净值里,增加了老投资者们的收益。反而有利于继续投资的老投资者。总体上,对我们投资低估指数基金,是一个利好消息。
作者已持有文中所涉及的股票或其他投资组合。
本文仅代表撰稿人个人观点,不代表摩尔金融平台。基金赎回时有什么技巧?_凤凰财经
基金赎回时有什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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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金赎回?基金申购,就是买入基金,好像是买入股票一样。基金赎回,就是卖出基金,就如卖出股票一样。卖出基金,就像卖出股票一样,也是有技巧和方法的。金赎回有时间要求的,到账就要T+2天的时间,这里还是工作日。所谓基金赎回,主要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份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并将买回款汇至该投资者的账户内。那么如何减少基金赎回的在途时间呢?基金转换方式进行赎回投资基金的时候,如果你需要赎回一只股票型基金,而且该公司的基金转换实行的是T+1的制度,那么就可以先将股票型基金转换为货币基金,这样,你的基金在第二天就可以转换成货币基金,而货币基金的赎回一般实行的是T+1,这样,基金赎回的在途时间就节省了一天。选择交易在途时间短的基金关于基金申购、赎回的在途时间各家基金公司和单只基金规定不一,有的实行的是T+2,有的则是实行的是T+3,如果基金运作的水平相差不大的话,为了增强投资的灵活性,投资者应该尽量选择实行T+2的开放式基金。尽量避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前申购和赎回基金赎回的在途时间是按照工作日来计算的,法定的节假日则不计算在图时间。比如国庆黄金周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赎回货币基金,资金只能等到7天假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才能够到账,无形中会增加了基金赎回的在途时间,而且资金在黄金周期间是没有存款利息的,同样也不能享受货币基金的理财收益,这个一定要避免的。采用约定投资现在大部分的银行和基金公司开通了投资预约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或者是基金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的对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价格等进行提前约定,这样系统就会按照你的指令自动的完成交易,避免因工作繁忙把基金认购、赎回等投资计划遗忘,无形中等于增加了基金的在途时间,所以投资者要注意这一约定投资计划。以货币市场基金为桥梁因为基金的网上交易是非常快捷的,而且投资者可以利用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判断,不断动态的调整家庭资产在股票型基金与货币型基金之间的配置比例,这样既可以及时的规避风险,又可以稳健的获得收益。撤销交易有技巧基金网上交易不像是传统代销,而且是不需要填写大量的单据,既可以很方便的申请,也可以在申请未确认之前,撤销申请。投资者在T日三点之前发出的申请,可以在T日三点之前进行撤销。撤销交易的时候会有退回的资金,将会实时到账。首先,基金赎回一般有两种情况,当前基金与自己投资风格不符或者已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我们常说基金投资应该做长线,假设原计划投资时长为20年,并不意味着基金投资到第20年才能赎回,可能基金投资第10年时候,恰好遇到牛市,1年能实现过去10年收益,那么可以提前进行基金赎回;但也有另一种可能,基金投资20年时,觉得即使收益与本金赎回个人持有现金并没有更好的投资方式,那么投资期还可以延长。所以基金赎回时分批次赎回,在市场点位较高时将基金转换为更符合个人投资风格的投资品种;此外,分步赎回也可以降低市场波动风险对投资带来的影响。赎回基金要提前打算,在熊市赎回基金并不明智。其次,基金赎回没有普适规则,它和投资人对风险理解类似,有些人认为风险在于是否永远亏损,有些人认为风险是收益低于个人预期,因此对于不同投资者基金魅力也不完全相同。赎回前可以问自己是否有其他更优秀替代品,以及衡量过后退出基金对于当下投资是否为最优解。假设个人投资目标为年化收益率10%,那么在达到预期收益率后分批卖出。基金在估值相对较高时,可以选择卖出。以指数基金为例,指数基金会跟踪一批股票,根据股票权重算出当前跟踪指数市盈率、市净率,当市盈率明显过高超过40时卖出保证收益。现在有比较多网站会每日更新基金当前估值状态如低估、适中或者高估等,选择与个人投资风格相符的基金估值计算方式,选择基金赎回时间点也是个不错选择。看股市,做赎回大部分基金都是与股市走势同步,股市大涨,基金净值也是上升,股市大跌,基金净值也是下降。因此,作为基民判断股市的顶部和底部,判断股市的整体走势,根据这些情况,决定赎回的时机,就是很好的技巧。看基金投资组合,决定是否赎回基金净值波动,除了与股市有关联之外,还与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走势,有密切的关联。基金投资组合里面的前十大重仓股,是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如果重仓股里面,即将出现大幅下跌的股票,这时候就是赎回基金的时机;如果重仓股里面,集中在某个哈行业,当这个行业出现风险的时候,也是赎回基金的时机。看基金公司的高管变动,把握时候的时机投资主要靠人,基金的业绩也是依靠基金经理的水平和能力。当某只业绩很好的基金,基金经理出现离职或调整的时候,也是需要考虑赎回基金。赎回,是基金投资者的一种选择,也就是卖出基金。建议基金投资者,需要做一个主动的赎回者,而不要做一个被动的赎回者,主动与被动相差一个字,却差别很大。人生之中,也有主动和被动的区别。主动工作与被动工作,时间久了,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就很大。主动学习和被动学习,也将造成学生之间的成绩差异。期待我们都能够成为主动的人,不要成为被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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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找理财顾问热点 | 开放式公募基金新规影响几何
资料来源: 中国经济网、基金梦工厂、刘语同、中金固收、兴业研究、固收汇
证监会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一下简称《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共10章41条。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作出专门规定。
高莉指出,《管理规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公母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介绍,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日起开始实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管理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提出底线要求,关键在于后续的落实和执行,核心是基金管理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强化与落实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抓紧建立与完善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控制度与机制,全面构建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升识别、防范与抵御风险的能力。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基金梦工厂:独家深度解读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015年以来,公募基金走上了持续快速发展之路,截止到日,公募产品达到了4419只的历史新高。在满足各类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的同时,为公募管理人在投资、交易、市场、运营、风控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近年来,行业也陆续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稳健运行的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随着机构投资者对公募基金的配置力度逐渐加大以及市场偶发性的极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对公募基金行业在制度安排、投资管理、产品设计、风险控制、估值与申赎、应急管理、第三方流动性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思考。
在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作出专门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底线要求。《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此次起草的《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根据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发展现状,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以问题为导向,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自我风险管控,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机构主体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
流动性新规文件的正式下发也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提出系统性、全面性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流动性新规的法律依据,试用范围及总体要求。值得说明的是,流动性新规指的开放式基金包括定期开放型基金。根据统计,截止到日,开放式基金(含定期开放型)共4022只,规模合计9.39万亿元,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了公募基金行业的主流产品,流动性新规的实施也将对行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管理人内控制度要求和相关岗位设置要求。具体而言:
1. 要求所有开放式基金均要建立压力测试,同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
2. 调整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且相关部门与投资部门保持独立。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定期评估,且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实施情况的人员需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可以看出,风控合规部门的工作要求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3. 落实流动性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包括对董事会、经营层、合规负责人、基金经理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流浪大叔感悟】
FinTech助力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公募基金行业已形成了由基金经理进行统一流动性安排,渠道与机构销售部门进行资金流向关注,后台运营提供数据监测支持等的业务运作机制。但是,随着金融市场、投资者结构与资金流向的变化使得上述工作需要更加缜密与前瞻性。当管理人产品数量大幅增加后,如何构建结合市场变化以及业务的各类型细分场景,构建科学、信息化程度高的前、中、后台运作流程显得更尤为重要。对于未来,基金管理人需切实在组织架构架构中各司其职,对于公募基金流动性管理进行实质性关注;充分发挥FinTech技术特点,在基金组合管理、流动性压力测试,申赎数据跟踪、客户特性分析等方面大显身手。
第二章 管理人内部控制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机制。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于个体基金层面,设置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及相关模型,充分考虑基金规模、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压力测试的数据基础应当可靠且及时更新;
(二)建立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反馈机制,测试结果应当运用到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环节;
(三)针对压力测试识别出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可行的应对预案,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等;
(四)由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
(五)压力测试工作底稿与风险应对预案应当留存备查。
第八条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体系应当健全有效、权责分明、协调制衡。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对建立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其有效执行承担主要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并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第十条 基金经理应当对所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承担直接责任。基金经理从事开放式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基金经理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并与其薪酬奖励挂钩。
【第三章产品设计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开放式基金在产品设计阶段的新要求。具体而言:
1. 产品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专门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至少督察长签字。
2. 对于主要投资于流动受限的品种是,不得采用开放式形式,对于投资定增的基金影响较大。
3. 机构定制型基金需采取定开发起式形式,与3.17新政要求相同,目前各家基金公司也已经参照该条要求在具体执行了。
【流浪大叔感悟】
根据投资者类型,更加科学的进行产品创设,充分发挥产品与投资、风控、运营的纽带作用。在产品设计中需要更加细化的根据投资者的资金属性、风险偏好与流动性要求,从投资策略安排、产品申赎机制安排、估值技术选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等方面充分论证,进行更加全面的进行产品设计。
第三章 产品设计
第十二条(开放式设计基本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产品的初始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拟实施开放式运作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投资策略应当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前述要求形成基金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至少经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评估签字后,在基金注册申请时予以提交。
第十三条 对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基金,应当采用开放式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 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投资交易限制点评】
本章主要介绍了在投资交易端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
1. 进一步强调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要求。在原有“双十”投资限制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流通股的比例限制。其中,15%限制的开放式基金包含定期开放式基金,30%限制中的全部投资组合包含公募基金、专户、年金、社保、养老金等。
2. 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限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其中流通受限资产包括定期存款、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停牌股票、流通受限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债务违约无法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明确了逆回购的交易风险管理。目前债券回购交易主要是质押式回购,新规要求加强对逆回购交易对手的准入及交易额度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4. 明确了现金管理类资管的范围,规定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不算现金类头寸。
【流浪大叔感悟】
多维度从投资管理角度提升公募基金流动性,持续化解业务风险。对于投资集中度与流通受限资产的比例限制,需要在投资交易系统增加相关阈值的设置;对于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需要更加量化与可执行的流程作匹配;对于投资头寸管理,禁用在途资金,再一次被重申,资金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对结算效率的要求会更高。
第四章 投资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开放式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开放式基金资金头寸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将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计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现金类资产范围。
【第五章申购与赎回管理点评】
上一章节是从投资交易角度来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本章主要从运营角度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
1. 强化投资者集中度管理,严防委外定制基金。3.17新政已明确规定,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占比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2. 要求每日评估可变现资产,后文专门对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进行了定义。
3. 适时启动巨额赎回机制,审慎接受并确认赎回申请。
【流浪大叔感悟】
丰富运营处理场景,细化信息披露,提升运营流程化、风控化与信息化水平。近年来,随着公募基金中机构投资者比例的增加,大额的资金进出会对基金净值产生较大的波动。由此,在完善与申购赎回相关条款的信息披露、系统化的进行组合流动性测算、及时的申赎情况跟踪与充分的应急预案准备显得尤为必要。截至目前,公募基金合同中虽有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条款表述,但实际案例少之又少。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存量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会更科学的进行流动性与申购赎回安排,提升公司各板块的联动力度,与科学运营水平。
第五章 申购与赎回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基金品种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出现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并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除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还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点评】
本章主要是多渠道、多工具以确定赎回流动性。具体而言:
1、可充分利用各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应对赎回申请。其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四项措施已经在现有基金合同有所体现,但是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则属于行业的首次尝试,具体规则及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
2.各种管理工具主要是为了提高基金管理人的应急处理能力,在极端情况下,确保投资人的利益。
【流浪大叔感悟】
引入摆动定价,补充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实际上现有基金合同中已有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条款,本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短期赎回费实际上可理解为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布)的一个补充约束;暂停基金估值工具明确,在50%以上资产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应暂停估值;摆动定价是继在欧洲市场获得广泛认可后,SEC首次公开支持并推荐业界采用的定价机制。摆动定价机制的核心旨在通过由申赎份额的持有人承担申赎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成本,缓解持有人申赎行为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的摊薄。详细可参见基金业协会专题报道《【声音】第33期: 应对开放式基金频繁申赎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长期投资者利益受损——摆动定价机制连载系列之推出背景及工作原理介绍》
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收取短期赎回费;
(五)暂停基金估值;
(六)摆动定价;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当围绕前述工具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制定清晰的内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前述第(一)、(二)、(三)项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业务,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业务管理。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五条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应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约定,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点评】
本章进一步增加了有关流动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流动性新规要求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披露流动性风险的相关内容,同时对投资者集中度情况进行披露。
【流浪大叔感悟】
在公募基金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充分进行流动性风险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提升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水平。随着公募基金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市场场景的多样化,让投资者从不同的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到所投资产品的特点,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一次性的还是定期的信息披露公告,都会在不同角度,提升投资者与投资品的匹配程度。更细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增加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工作量,但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也为管理人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的各种运作安排,提供了可能性。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以便投资者了解其自身的流动性偏好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匹配情况。
(一)基金发售过程中,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发售文件中披露以下信息: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二)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八章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点评】
本章是设立专门章节对货币基金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而言:
1. 新增机构类货币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需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同时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来调整投资范围大幅以及强制收取赎回费。该条要求对于机构定制类货币基金影响较多,甚至该条要求可能使得机构不会单独定会机构类货币基金。而是进行拼单处理。
2. 基金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采用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目前2017年下半年,随着股债双杀背景及货币收益走高,货币基金成为了零售及机构的重要配置工具,货币基金规模快速增加。该条要求确保了管理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覆盖水平相匹配。
3. 货币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资产不超过10%,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比例为5%,正式稿进行了修改,提高到10%。
4. 对于信用债的投资比例限制进行了细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化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的投资比例限制。
【流浪大叔感悟】
谈起货币市场基金的新规定,不得不提起美国的改革经验,美国在08年金融危机中货币市场基金面临着重大流动性风险,对此,其改革方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2008年因雷曼兄弟倒闭,导致其发行的短期票据无法兑付,进而引发机构投资者对货币基金的恐慌式赎回。对此美国证监会开启了对货币基金的持续改革之路。在2010年之后进行首次改革,其主要方向就是通过提升资产评级和降低基金久期等方式,来减少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第八章 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新设货币市场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情形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二)80%以上的基金资产需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中国证监会可结合基金管理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与申购赎回机制安排等,适时调整前述倍数,实施差别化措施。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二)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因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应当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被动超过比例限制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第三十五条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开放式基金过程中,由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十章附则点评】
本章主要对流动性受限资产、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了解释,同时,对存续基金实行了新老划断,进行了过渡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如何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基金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20%的比例加速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相关释义如下:
(一)第十六条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第三十二条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第二十条所述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具体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三)第二十五条所述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限制。
(五)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
(六)基金管理人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人新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施行前存续的开放式基金,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对于被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调整期限,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设定。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不得发起设立新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并自下个月起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高至20%以上。
(三)存续基金拟变更为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二十八条约定基金品种的,应当依法履行更新注册等程序。
本规定施行前,单一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已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刘语同:货币基金的天花板
随着《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下简称流动新规)的正式颁布,存单新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也予以坐实。这条法规对于货币基金的影响可以参见上次的文章:
货币新规影响了谁?
那么,这次的流动新规又有哪些重量级条款?今天先说其中一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 倍。
这就是说,货币基金的规模要受到风险准备金余额200倍的限制。目前为止,存量的货币基金大都属于摊余成本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而风险准备金大概有多少?我们不妨做一个估计。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按照上面的描述,按管理费10%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基金公司的下限,但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没有多提风险准备金的动机,且提至一定规模有不提的可能。那么,我们不妨假设各家基金都以管理费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假设风险准备金的年化利息是3%,以此毛估各家基金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计算结果显示,以下公司的货币基金规模/风险准备金余额很有可能高于200倍。(理论毛估,不排除部分公司提取超额风险准备金的可能,仅供参考。)
*单位:亿。数据来源wind,更新至2017年中报。
我们发现,高倍数主要来自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新公司。成立年限不久,风险准备金的积累比较有限;
二、货币巨头。货币基金体量巨大,风险准备金难以达到法规要求的体量——各家银行系公司和天弘是这种情况。
从这可以看出监管的态度:希望成立年限较久,内控成熟的公募基金公司做大货币基金,同时限制新兴的基金公司和货币规模过大的基金公司的传统种类货币基金(指摊余成本法估值货币基金)的规模。
对于超标的基金公司,流动新规第四十一条约定:
不得发起设立新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并自下个月起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高至20%以上。
这意味着超过法规要求也并不需要强制调整。或许,静静等待风险准备金跟上来的脚步是一个理性的决策……对于主力业务是货币基金的新公司而言,货币基金一般按0.33%收取管理费(新基金或许更低),20%管理费一年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到万分之七,也就是说,基金规模是风险准备金的1400倍以上,假设基金规模不变,如果想把倍数降到200倍的水平,至少需要七八年的时间……至于云爸爸的余额宝,目前需要风险准备金75亿……实在是天文数字。从余额宝近期不断限制流量的做法看起来,余额宝的天花板真的已经快到了。
中金固收:严要求、限规模、降收益,货基告别高速扩张时代
根据基金业协会披露的信息,截止日,开放式基金(含定期开放型)共4080只,规模合计9.96万亿元(9.53万亿份);其中,货基规模已经已超过5.8万亿(330只),占据开放式基金58%的份额。由于收益率较高加上免税等优势,今年货基吸引了较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需求,规模快速增长,异军突起,尤其是7月份单月扩张了7000多亿。但2016年12月市场的流动性冲击显示货基在流动性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隐患,因此今年规模进一步扩张之后,潜在的流动性管理风险也在升高。因而,日,证监会正式公告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对于单一体量较大的特殊货基而言,还会有单独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
?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规定》适用范围为: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规定》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限制定制化基金,旨在回归“公募”
第三章第14条:产品设计方面,对于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 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第三章第14条)
第七章第27条:“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通过如上两条规定,大大提高了定制基金的难度(如需要5家以上的机构一并定制,且单一持有人不超过20%)。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新增定制型基金,将公募基金回归“公募”的定位,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此条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基本在市场预期内,且一季度部分银行已新增委外定制化基金,因而对市场冲击较小,但会制约未来定制化基金的发展。从债券市场的维度来看,过去一年,债券基金在定制基金和委外大潮下,规模终于从6000亿突破万亿,预计未来在资管行业从预期收益类型成功转型净值型产品之前,其规模增速会有所放缓(如图1),再度快速增长需要更多有利条件的配合。
?从投资交易维度提高流动性管理
在原有“双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基金公司持有单一上市公司的流通比例限制(全部公募类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不得超过流通股15%;全部产品不得超过流通股30%)。除此之外,从管理人内部控制强调流动性管理,落实责任到管理层、风控、基金经理,并强化考核问责;并从申购、赎回角度进行细化说明。
—— 一方面,考虑A股较为特殊的限售股与流通股并存的现实背景,进一步加大了对潜在基金流动性风险和操纵市场风险的防控;另一方面,对受限资产投资、持有现金类资产以及逆回购交易等做细化或新增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
如上规定基本跟《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第八章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一章,终稿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改动。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估值体系(摊余成本法/公允价值)、风险准备金、平均剩余期限资产配置/集中度(投资比例、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同一发行人持有占比等)。若新规执行,提高流动性要求、持有比重控制,或对国债、政金债等高流动性资产形成利好。
1)货基虽名义上允许“定制”,但实际上定制货基的吸引力下降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货币基金单一投资者占比超过50%的,需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且80%需投资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与此同时,第30条规定: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首先,这两条结合在一起,意味着单一投资者占比超过50%的货币基金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需投资高流动性资产(收益率低)、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参考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其区分面向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发售,且要求面向机构销售的需95%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此条规定让我国货基的监管进一步向美国看齐。但短期来看,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货基的出发点是其流动性与收益率兼顾的优势,尤其是对于机构而言(如图2左);因而,如果80%需投资高流动性资产或者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的货基,意味着该货基的收益率显著下行(从目前的市场收益率水平看,降幅可能超过100bp),吸引力明显下降。从基金半年报来看,311只货基中,有35只货基的机构持有占比超过90%,有不少于78只货基的机构持有占比超过50%,(如图2右、4)。
其次,基金二季报显示,行业资产平均期限均值为68.6天,二季度较一季度小幅上升但整体并不高(如图3);不过二季度资产平均期限最大的为116天,部分机构持有人较多且资产平均期限较长的货币基金存在调整压力。
2)提取风险准备金,控制货币基金的规模和扩张速度
第29条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 倍。
且,第41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不得发起设立新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理财债券基金,并自下个月起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高至20%以上。
——这两条结合,对新增的货基和规模快速扩张的货币约束较大。按照基金法规相关规定,此前,基金风险准备金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每月计提一次,余额达到上季度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不再提取。(举例来看,若以目前货币基金业内惯例的0.33%管理费计算,3030亿元规模1年才能收到10亿元管理费,计提1亿元风险准备金)。而按照讨论中的新规,1亿元风险准备金仅可以增加200亿元规模,即通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约束了货币基金的规模上限,而如果货基规模超过了200倍的风险准备金,则把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从10%提升至20%,影响基金公司发展货基当期的管理费用收入,从而制约了基金公司在超过风险管理费之外去快速发展货币基金的规模。对于有一定存量风险准备金的基金公司而言,虽然当期可能还不马上受到约束,但如果要继续快速扩张货基规模,风险准备金的积累也必然是跟不上规模扩张的,因此也会限制未来的规模增长。对于没有风险准备金积累的较新的基金公司,立马上马货基冲规模的做法也并不可行了。如果基金公司改为市值法而不是摊余成本法来发起货基,虽然理论上可以规避上述限制,但货基一旦改为市值法,就意味着有可能净值下降,出现短暂的亏损,不符合机构和个人购买货基的保本理念,且会计操作层面也未必能通过机构的要求,因此改变估值方式实际上不可行。
3)降低资产配置的集中度、限制低评级资产的占比,提高各类型规模货基的资产配置难度、降低收益率
第32条规定: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一般提前支取罚息的存款属于流动性受限资产,但实际操作中,取决于协议如何签署,可以变为提前支取不罚息的同业存款,操作层面的难度不大,但或小幅降低其收益率。
第33条规定: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2015年12月出台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即只可以投资AAA、AA+的资产;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本次《规定》新增:投资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不得超过10%的规定,制约了部分货基通过信用资资质下沉的办法来提高收益的途径,且对AA+ 的存单发行人发行同业存单不利。目前来看,8.4万亿的同业存单中,AA+的同业存单占比约18%。
而投资单一机构不得超过2%,相当于从之前的10%降低至2%,明显加大的规模偏小的货基资产配置难度。比如,一个10个亿的货币基金,原本可以购买1亿某单一机构的同业存单+存款;而新规执行后,只能购买不超过2000万的某单一机构的同业存单+存款,分散度要求的提高,会极大的加大中小货币基金管理人的操作难度。在该条规定下,规模越小的货基越不好做。
第34条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这一条会加大货币基金配置中小银行的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债券的难度,规模越大的货基越不好做;且对中小银行的同业融资不利,约束中小银行主动加杠杆的空间。以上市银行2016年年末的净资产为例:兴业银行净资产的10%为354.4亿元,可能对大多数规模适中的货币基金而言,上限约束不明显,但对大的货基的配置不利;而中原银行、贵阳银行净资本的10%分别为35亿、22亿,意味着货币基金投资AA+评级的收益率较高的资产受到约束,且配置分散度要求提升后,其操作难度也会加大;对于这部分发行人而言,需求的下降对应融资难度的提升。
结合上面三条资产配置评级要求和集中度要求来看,极大的加大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货币基金的资产配置难度(如图6);也限制了货币基金通过信用下沉这一提高收益率的途径,对部分中小货币基金影响较大。
4)提高质押品资质要求,排除风险,对协议式回购有影响
第17条: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结合上文第33条、以及货币基金合同中的规定(一般是AA+及以上的信用等级),限制了货基可融出的对象,尤其是对交易所协议式回购影响较大,这实际上是降低了货基获取高收益资产的能力,会降低收益水平;相应的,不利于目前部分私募基金购买非公开债券并通过协议回购加杠杆的策略。虽然理论上通过通道可以绕开限制,但实际操作中,可以做通道的机构本身可能也难以接受较低资质的债券质押,而且这些通道机构本身可能也已经没有额外可用的符合规范的债券可以质押给货基。
5)新增赎回约束、加强信息披露,避免机构投资人引发的连锁流动性风险
第31条:对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应当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第34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在特殊情况下,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有助于避免在极端流动性冲击背景下,因赎回而引发的进一步负偏离及流动性连锁风险。与此同时,加强机构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不过较《意见征求稿》的披露持有具体“名称”而言,终稿仅要求披露“类别”,有所放松,也避免季末时点因披露名称、机构要求赎回,而引发的季末冲击。
6)小结:提高流动性管理要求、降低货基的收益率,货基告别高速扩张时代
整体来看,新规限制公募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定制发展;在货币市场基金方面,从提高资产配置的评级、提高资产配置分散要求和200倍风险准备金等多个角度,增大配置难度和过度扩张货币基金规模的吸引力,进而约束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的增长;此外,在资产配置、平均剩余期限、集中度等更为严格的要求,增强货币基金流动性、降低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也会降低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从而降低其吸引力,不利于货币基金规模的扩张。因此,尽管货基仍存在免税等优势,但收益率的下降以及扩张能力的下降也会使得未来规模增长速度放缓。当然,配置货基的一部分需求有可能转移到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所发行的类货基产品上,这些产品目前尚没有这么严格的约束。不过这些类货基产品不能免税,且没有互联网金融入口对接,发展起来的难度比货基要大。
往后看,考虑有6个月的缓冲期,在此期间,货币基金会利用缓冲器,对六个月
以内的暂时不符合要求的资产加大配置,但不具备持续性。长期来看,货基在提高流动性之后,其收益率将在目前的水平上有所下降,相对吸引力下降规模扩张的步伐也会明显放缓。不过,如果货币政策不发生变化,货币市场利率仍维持在相对较高水平,那么货基可能仍会有一定的增长,只是速度放缓。此外,考虑新规要求提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对国债、政金债等高流动性资产形成利好,可能会继续压低短期利率债的利率,毕竟短期利率债的供给相对有限;对低评级债券、存单需求不利,对存单发行人、低评级债券发行人而言不利。但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更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会使得货基这个品种更长期可持续发展。
兴业研究:货基新规强化流动性管理
货基新规打牢“流动性补丁”。今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的第八章的内容中,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的流动性管理补丁在部分量化指标约束方面有适当放松,但是加强了对于银行存款以及同业存单的监管。未来货基将受到更严格的规模、投资品种、集中度、久期、强制赎回费、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的限制。整体来看,流动性管理规定中对于货基的特别规定,都体现了当下监管层两方面的意图:一方面是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视,强调分散投资;另一方面是严控货基规模的无序快速扩张,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确保去杠杆进程的稳步推进。
未来定制货基或“绝迹”。由于看不到单一投资者信息,我们简单地将机构投资者占比超过50%的货基定义为“机构类货基”,其规模在2015年下半年起出现快速增长(图表2),定制货基盛行。针对定制货基,本次流动性管理规定明确了“新设货币市场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50%情形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二)80%以上的基金资产需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基管理办法”)中,针对一般货基,投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百分比仅为10%,远低于80%!如此严格的流动性管理规定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50%的可能性非常小,机构定制货基渐行渐远。
壳资源短期内或受追捧,但监管可能会“打补丁”。在定制货基的路基本堵死的情况下,短期(1个月以内)的理财型债基,由于其短期限的特征,名义上为债基,但更类似于货基。银行资金或通过“壳资源”将其作为新的定制货基。但是在整个严监管的大环境下,不能排除未来监管或及时“打补丁”的可能。这意味着未来定制货基或“绝迹”。
控规模态度坚定,确保“去杠杆”进程的推进。近年来,货基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为53,369.91亿元,较2017年第一季度末41,993.41亿元的资产净值显著回升,总规模在所有基金中的占比从2017年第一季度末的45.90%提升至53.29%(图表3)。管理办法限制了随意新发货币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当下,所有货基都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该项规定使得货基规模受到了上限约束,货基无限制扩张不再成为可能,这与今年以来监管层对于货基控规模的监管思路一致:今年自8月14日起,天弘基金将余额宝个人账户额度上限调整为10万份,已有存量不受影响。此前,在5月27日,余额宝刚将个人交易账户持有的上限从10万份调整为25万份。流动性管理规定将从日起施行,调整期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共6个月。因此,在2018年,我们可能会看到货基规模的萎缩。
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比,缩短组合久期,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达到一定集中度的货基,流动性管理规定要求其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比,缩短组合久期。该规定不仅仅针对新设立的货基,对于存量货基也需要遵守该规定,在久期控制方面相当严格!在2016年出台的货基管理办法中,一般货基中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占比要求为10%,即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在组合久期方面,货基管理办法规定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但是今日发布的流动性管理规定中,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进一步严格了要求:
(一)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二)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因此,在正式实施后,我们会看到货基投资标的结构的调整或者是调整持有人结构,这或给非优质流动性资产带来一定的抛压,同时使得短期限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受欢迎程度上升;而如此严格的久期控制也会使得未来货基平均久期出现一定的下行(图表4)。
增加了对同业存单与银行存款的规定,未来货基收益率或下行,银行之间的分化或加剧。首先,我们在此前的快评[1]中已经提到,针对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的投资新规,未来大型货币基金规模扩张可能受阻,同时小型基金迎来提高市场份额的机会。对商业银行而言,执行之初,吸收货币基金存款较多的银行会承受基金配置分流的流动性压力;给定货币政策松紧等因素不变,该规则将令货币基金收益率和货币市场利率下行(图表5)。其次,限制货基投资主体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这意味着未来银行信用资质的分化会更加明显,低于AA+银行的同业存单发行成本上升,对于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区分不同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约束银行过度开展不合规的同业业务。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流动性管理规定中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这样的信息披露要求可能会使得主要份额持有人在半年末以及年末披露前进行赎回,增加市场波动。
[1]详见《兴业研究宏观报告:新规将令货基收益率下行-评媒体报道的货币基金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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