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伦家族闹鬼案房产纠纷,闹到对方单位有没有用

家族财产纠纷_百度知道
家族财产纠纷
奶奶去世,留下老宅及地皮,家中有三兄弟,(爷爷早逝)老三把持说家中遗产都归他所有,奶奶生前确系老三赡养,但老宅及地皮的出租,每年可获利已经足够老人吃穿。(注;每次疾病费用均由三兄弟平摊)老人离世时烧卖费也由三家平摊。因遗产事件家族矛盾比较深...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请问你奶奶有没有留下遗嘱,把她的财产作了分配,如果没有遗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即有三子女平均分配.
没遗嘱,如果去法院,法院裁定肯定是平分的,老三擅自买卖,可以说也违法了
应该平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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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8:41:00
“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底,此事只要他们灭不了我的口,这个冤我就会一直诉下去!!!请邢台(任)县、市两级公安机关给我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人民公安不服来辩,走两步给大家看看!
此冤若无昭雪处,誓上帝都泣血申!!!
实名举报材料
举报人张永梅,身份证号码:040620,联系电话:
举报事项:请求国家“扫黑办”对发生在河北邢台任县锦绣街南侧中央公园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损害财物的“涉黑恶地下执法局”的犯罪行为进行彻查。
在河北邢台、任县有这样一个黑恶犯罪团伙--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意景兴业公司”)披着合法外衣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的形式存在,在深藏幕后“大佬”的组织、掌控、支持下、其骨干成员仗势欺人组成地下“执法局”为非作歹,寻衅滋事、欺压群众、非法“抄家”。这股经过“漂白”的黑恶势力,实现了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执法犯法“唇齿化”。
“抄家”无罪的黑恶势力不但抄走了我的个人财产而且使得我的幸福感、安全感荡然无存。“部分执法机关”的枉法渎职行为让我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全倍感失望。他们还以“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购房者(只有缴纳了各种税、费后才能拿到房屋钥匙)进行借代缴税费为名、借税谋私、以租为名行卖国防工程之实等违法、犯罪活动,巧取豪夺与民争利、不惜触犯刑法借税谋取巨额私利。
“意景兴业”这股黑恶势力的存在,破坏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信赖,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深究其背后原因,就是背后“大佬”财大势强,在当地号称“任县第一家族”,在河北“黑白”道上非常有实力和势力,社会传言他们“家族官场有多人,多人手里掌大权,兜里金钱花不完,招惹他家是找残”。&这股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众多“保护伞”支持、纵容,他们通过培植宗族、姻亲连襟、拉帮结派、金钱开路等方式,使当地很多公职人员都成为他们的“自家人”,一些抵抗力弱的执法官员为了得到提拔重用或“实在好处”,畏权附势充当其“隐形打手”,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这股黑恶势力有恃无恐。现在好了党中央把涉黑腐败,认定是最“黑”、最“恶”的腐败之一,是不法分子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扰民害民的重要因素。恳请国家“扫黑办”依法对邢台市仲裁委、任县公安局、邢台市公安局、任县检察院是否存在的其内外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不作为、枉法渎职行为进行彻查。还深受其害的基层群众以和谐安宁、朗朗乾坤。
案发经过:日张永梅发现自己在任县锦绣街南侧中央公园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住宅被非法侵入、防盗门被撬,室内一片狼藉,家电、家具、厨卫电气等巨额财产被洗劫一空,遂向任县110报案,任县公安局竟于日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张永梅根据相关规定逐级向任县公安局、邢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均未获立案支持,无奈又向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依法支持立案请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与安定,日答复函告不予支持。
请问仲裁委、公安局是什么样的黑幕使得你们为黑恶开发商充当保护伞,难道一纸恶意仲裁、掩盖事实、枉法裁判而来的裁决书就能使这股黑恶势力“抄家”的犯罪事实得以掩盖?况且我一直依靠法律手段在提执行异议、不予执行该枉法裁决书,一切尚无定论,这个案子我有决心打到底!退一万步讲:就算我到最后所有诉讼全盘皆输,该房产清场、交付也该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办理,“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
第一:开发商有钱有势,仲裁委徇私枉法裁决践踏法律。
1、仲裁委程序违法:邢台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受理王印甫与“意景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日,而王印甫于日被依法拘留。仲裁书所述“前往王印甫原住所地和商品房所在地查访送达、均联系未果”,事实是:仲裁委工作人员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未经合理查询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违反了仲裁法相关送达规定,在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避开了可以直接送达方式,径直采用了公告送达,这显然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关送达规定。裁决书却称经合法通知王印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草率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王印甫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仲裁委对一个看守所羁押在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委竟还妄称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请问仲裁委王印甫当时在看守所中羁押,怎会知道此事?不知此事怎能提交书面答辩?又如何到庭参加庭审?到底是什么动力使得仲裁委违反程序速速结案。王印甫被刑事拘留、逮捕,其是有正当理由未到庭,而非“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此缺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符合《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据了解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到看守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王印甫送达的,仲裁委是否对案涉房屋权属是否有变动情况向王印甫印证并形成笔录???
2、申请人(意景兴业公司)恶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意景兴业公司是因为房价上涨,为了赚取再次销售后将近20万元的房屋巨额差价及向王印甫索取71505元的再次销售费,是在近30万元的利益驱动下的恶意仲裁。2012年12月,王印甫购买案涉房产时,房屋价格为2948元/平方米,2016年3月仲裁开庭时,房价已涨到超过40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涨价1000多元,涨幅高达36%。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26.14平方米。如果解除购房合同,原价收回,再按市场价出售,仅房屋本身,意景兴业公司就可以多赚13万余元,再加上储藏室、车库的涨价部分,二次出售,意景兴业公司将获得近20万元的销售收益,再加上解除合同后,王印甫需要承担再次销售费用71505元,二次销售意景兴业公司将获得近30万元的额外收益。正是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意景兴业公司明知张永梅已就案涉房屋提起诉讼,其故意向仲裁委隐瞒了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事实。试想如果房价下跌,哪怕每平方米降100元,意景兴业公司还会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吗?
其公司所聘职业律师沦为金钱与权势的走卒,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于不顾,公然违背执业法纪,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日任县人民法院已向“意景兴业公司”送达了张永梅追加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等相关法律文书。继续履行合同,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张永梅在追加第三人申请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中,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偿付剩余贷款,愿意承担因过户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如此,则意景兴业公司的利益与继续履行合同相比,不会有任何损失,银行的利益不会有任何损失,国家的税费也不会有任何的损失。因此,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维护交易安全,应是处理此纠纷的最佳选择。可以看出,意景兴业公司是在巨额利益驱动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仲裁的。
同年3月18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时,“意景兴业公司”未如实向仲裁委说明张永梅主张该房产权利,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一事,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仲裁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恶意仲裁欺骗仲裁委作出了(2015)邢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因此“意景兴业公司”所持的裁决书是采取了欺骗的不法手段恶意仲裁得来的,不具备真实性。
3、仲裁委对事实方面的审查、核实不全面、有缺漏,存在主观臆断:(2015)邢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载明:“仲裁庭庭审过程中特别注意了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存在权利变动情况”,据此推断,日的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一定是对房屋是否存在权利变动情况进行过询问的。但意景兴业公司故意隐瞒了其对案涉房屋停水停电的事实,故意隐瞒其于日已经接到(2015)任民初字第725号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文书的事实,故意隐瞒张永梅系案涉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的事实,致使仲裁庭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认定及裁决,侵害了张永梅的合法权益。意景兴业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仲裁庭作虚假陈述的事实,足以彰显其是恶意仲裁的。
事实是:早在日张永梅就与房屋原所有人王印甫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2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王印甫将尚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卖给张永梅,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失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此房产早已售给张永梅并交付,张永梅一直让其父居住,仲裁裁决书所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至本案庭审日物业费一直停交,水、电费在未发生,纯属审查不实。事实是:因王印甫未依约还贷,物业停水、停电致使张永梅70多岁的老父亲被迫在外提水维持生活,出于心疼老人被逼离家,返回市里租房居住,物业停水停电致使无法生活,怎会产生水电费?这个一手由“意景兴业公司”操控制造的假象,怎么能成为仲裁委用于裁决无人居住的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何在?
4、仲裁委畏权附势,不持中立、忽略事实、避而不谈:仲裁委在办理此案中本应当保持中立、理性、客观不得带有倾向性,可现实是:他们畏附于“意景兴业公司”家族财多势大有钱有权,不持中立、故意偏袒申请人,枉法作出了第二条裁决:将已经售出、交付的被申请人王印甫早已于2014年领取钥匙、缴纳了物业、水、电费以实际占有、装修(地砖、墙砖、墙面、吊顶、安装家用及厨卫电器合计约20时余万)并居住的房产返还给“意景兴业公司”,“意景兴业公司”交付给王印甫的时候是毛坯房,是要将其花费钱款装修一新的房子返还?还是要其敲砸成原来的毛坯样子返还?严重侵害了王印甫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了受让人张永梅的合法权益。
5、仲裁委对申请人严重违约在先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故意忽略以不作为的形式来掩盖事实:枉法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仲裁委玩忽职守,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却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疏于审查核实,王印甫早于日交清包括公维金、房产证登记费、契税等涉房的所有费用,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或双方所签合同,“意景兴业公司”早该为王印甫办理产权登记,可时至王印甫出卖房屋时也未办出产权登记,明明是“意景兴业公司”严重违约在先,在审理中故意对“意景兴业公司”侵害被申请人权益情况(拖延办证的严重违约事实)视而不见、掩盖事实,其实是故意不审查,是怕揭开盖子使得“意景兴业公司”违法占用国家税款谋取私利这一事实大白于天下,仲裁委为何对“意景兴业公司”视税法为无物、借税谋私及明租暗卖违法出售人防工程等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视而不见,是什么蒙住了仲裁员本应明察秋毫的双眼?因此该裁决书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6、放任格式合同纵容霸王条款,机械地、形而上学地适用法律:仲裁裁决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不仅侵害了张永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王印甫的合法权益。
我们来算一笔账:房屋贷款330000元/贷款期限240个月=每月还贷1375元,已偿还26个月(15年4月),已偿还1375元X26个月=35750元。总房价476700元―首付146700元―已还贷款35750元―银行划扣元―再次出售费用71505元=―96787元。也就是说,王印甫因为迟延还贷五个月,要承担的后果是白搭进去十余万元的装修费之外,还有再赔进去96787元。这样的解决方案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双方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开发商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的“智慧结晶”的“陷阱式霸王条款”的签订,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只能消极附和随从,一旦出了问题只能任其宰割,王印甫因生意经营不善加之涉嫌诈骗被拘留、逮捕,因而拖延还贷仅万元左右,不仅要一次性还清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之和元,还要担负近10多万的经济责任。(裁决第三条:承担另行交易费71505元,第四条:本案仲裁费17044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89549元)。仲裁委就看不到所谓《补充协议》是损害诸多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该《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吗?以上仲裁员在裁决时就没有看到?不会是业务不精这么简单吧?最起码的公平存在吗?仲裁委的公信力何在???
第二、公安局渎职不作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视而不见,试问:
1、我的住宅是否受法律保护?
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
3、“意景兴业公司”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严重情形: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撬锁进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屋内设施,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
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是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套空调、四台电视、冰箱、全自动洗衣机、厨具、热水器、全套家具等价值是多少?我申请物价部门鉴定犯罪分子毁坏财务的价值和受损价值。
5、我的合法权益及主张:
在日张永梅就与房屋原所有人王印甫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此房产早已售给张永梅;《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张永梅按合同约定向王印甫支付房款15万元(此房屋购房首付款146700元,其余约30余万为农行贷款);王印甫、孟焕平也将该房屋的《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发票、及王印甫《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等原始证件及房屋、车库和储藏间钥匙等交给了张永梅,并于日合法占有该房地产并居住使用;后张永梅虽多次督促王印甫夫妇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因二人借口推脱、躲债在外,以致该房地产无法办理登记更名过户,但非因张永梅自身原因。
同时张永梅愿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全部偿还该房产的贷款。
此房产买卖纠纷实为“意景兴业公司”严重违约在前,致使王印甫不能给张永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在后,又因王印甫家中生意出现重大变故,本人躲债在外,“意景兴业公司”趁火打劫、落井下石、至良心于不顾、见利忘义,依权仗势、隐瞒重要事实,仲裁委送达人员渎职作出不实查询结果从而公告送达。“意景兴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和事实,邢台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作出了背离事实的裁定书,严重损害了张永梅的合法权益。张永梅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按合同向王印甫支付房款,且该房屋已装修、交付给张永梅合法占有、使用。因为“意景兴业公司”严重违法、违约在前,代缴契税为名,占有挪用巨额税款,故意拖延不予办理房产登记,以达到谋取不法收益的罪恶目的。原告虽多次催促,但因王印甫夫妇推拖躲避,才致使买卖房产交付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不存在过错,且从整个过程看来原告一直积极主动、通过法律渠道以主张随时足额支付剩余房款的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处理该纠纷,从未心存恶意,旨在化解矛盾,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可事与愿违,“意景兴业公司”持恶意仲裁得来的枉法裁决书,步步紧逼,大有赶尽杀绝而后快之意,唆使手下充当“黑执法队”&被有组织的多人非法侵入我的住宅,十多万的家用电器、厨卫电器、全新家具被拆解、洗劫一空,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利?为何这么明显的的犯罪事实县、市两级公安局,县检察院视而不见???
第三:“意景兴业公司”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1、违规违法,侵害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王印甫与“意景兴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意景兴业公司”为达到借代缴契税之名行谋取不法收益之实的目的,违规违法将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擅自延长至一年,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公共利益的侵害。
2、借税谋私,侵害经济建设的公共利益:交房时该公司又借统一办理房产证之名代收契税、公维基金等款项,骗得众多购房者每户近两万元交给该公司,骗得巨款后却长期拖延不予办理,而将业主本意向国家所纳的巨额税款挪作他用,从中牟取暴利、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其行为是对我国刑法、税法尊严的无视和践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案涉及中央公园小区(东、西两区)购房人数众多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追究“意景兴业公司”法人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出售人防工程,侵害国家安全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用于战时或重大灾难的时候居民躲避的地下场所。法律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该随房卖出的地下车库和储藏间属人防工程。这部分地下设施都是不允许出售的,“意景兴业公司”存在以假的租赁形式实际出售人防工程的犯罪事实,这一违法行为也是“意景兴业公司”到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又一重要原因。
恳请国家扫黑办彻查犯罪、严肃处理、以快人心。
举报人:张永梅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1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9:59:00
一听就知道是与非,非法交易不交税费,靠赖生存
2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0:11:00
日任县人民法院已向“意景兴业公司”送达了张永梅追加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等相关法律文书。继续履行合同,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张永梅在追加第三人申请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中,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偿付剩余贷款,愿意承担因过户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如此,则意景兴业公司的利益与继续履行合同相比,不会有任何损失,银行的利益不会有任何损失,国家的税费也不会有任何的损失。因此,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维护交易安全,应是处理此纠纷的最佳选择。可以看出,意景兴业公司是在巨额利益驱动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仲裁的。
3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0:13:00
看帖要认真,不可断章取义
4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0:51:00
我不信我们各级司法机关全部都是腐败分子,都不支持你的主张,就能说明一切。网民表示不同情
5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0:57:00
那就站出来公开辩一辩是与非,让广大网民看一看、听一听、
6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0:58:00
大庭广众下走两步看看吧
7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2:01:00
实名举报,支持!黑不黑出来晒晒呗,是黑的就不怕晒。希望法律真的能够主持正义、保护弱者。
8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2:40:00
楼主真有才,这么多字实在没时间精力细阅,简单明了一点可否?有来有往简单阐述,起因是啥?一开始以为拆迁,后来看是纠纷,再看……成刑事了,跟红楼梦一样屡不清头绪!对方黑不黑不是你来决定的,自己白不白怎么就就进了监狱了!
9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4:56:00
曲折、一波三折
10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0:09:00
太欺负人了
11楼回帖: 打造美好邢台,友友有责
网友&&& 11:39:00
现在是法制社会,还能有这事,这里面肯定有原因,一般不去走正规法律途径,在网上发帖的也都不是省油的灯!弱弱的问一句,楼主是放高利贷的吧?
12楼回帖: 回复:“意景兴业公司”组织多人对我住宅撬门别锁、强行侵入;对我个人财产进行肆意拆解、“抄家”,其犯罪行为依法是否进行追究?&#160;都说这个开发商很是有财有势,背景和“关系网”很大惹不起,但我有死的决心和他们斗争到
网友&&& 17:58:00
张永梅女士所说情况不实。作为知情人,我说一下基本情况:王某某从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后不久王某某不再向银行还款,银行直接从意景兴业开发公司把王某某贷款及违约金划走。经邢台仲裁委仲裁由开发公司收回房屋。该房屋早已由冯某某诉前保全,于2016年由法院执行走王某某首付款。该房屋已与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关于王某某房内的物品,由王某某委托其姨妈搬走。至于张永梅女士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与开发公司无关。张永梅恶意损害开发公司名誉,给开发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张永梅公开给开发公司道谦,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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