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八十六,退休工人被判四年监外执行申请书,是否停发退休金

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刑满释放时能享受退休金吗?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刑满释放时能享受退休金吗?
只查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但若该人在被判刑前就已退休,出狱后因为年龄太大不可能再工作,他的社会保障问题怎么解决?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刑满释放时能享受退休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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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单位应当发给其退休金,这是宪法赋予公民退休 养老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宪法规定就是摆设,官方实际做法不是这样的!我已经查到相关规定:“三、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规定简直就是龌龊!
你可以找律师
因为打官司是依靠宪法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我不给指点你的退休金的问题,对刚才回答的朋友提一点看法,你不能说人家【龌龊。】你有损人格,他敢于在网上请求大家的帮助就是对大家的信任,说明他已经痛改前非,否则他不会请大家帮助,我们应该爱心真诚的给予解答,才是对他的关心。我的看法不见的正确,请指正。
朋友,请你看清楚我说的是什么龌龊,我没有针对任何个人,我是说监察部的这条不给发退休金的规定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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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三年中四次怀孕只为逃避刑罚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不少人在生活中都听说过监外执行这个词,但是又有好多人知道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呢?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执行办法,主要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为逃避监狱服刑,犯罪分子竟然在三年里四次怀孕。2016年6月,经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下辖的高港、兴化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监督,兴化市司法局将张某交付江苏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她还需在监狱服刑近5年。
张某是江苏兴化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后因其他贩卖毒品行为,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于2012年5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判决合并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决后,因为张某先后处于孕期、哺乳期,三次被高港区法院决定或者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11年至2014年,张某曾经四次怀孕,并于2015年生下第三个孩子。
此外,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没有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季度考评,外出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有时私自前往湖北鄂州,连续居住几个月不归,处于脱管状态,司法局对其多次警告无效。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但司法实践中,对通过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
对此,检察官建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条件,明确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上家律网在线免费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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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停发养老金的思考
近日,有一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停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家人在向市检察院寻求帮助时,受到检察官的质疑。社保经办机构停发的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而质疑的理由是国家并未出台相关的养老金停发法律规定,原劳保部并不是法律解释主体,且十多年前的复函作为停发依据,明显不符合国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总体上没有什么大的战争,老龄化进程在加快,退休人员增多,所引发的退休人员犯罪问题也凸显出来。那么,退休人员如果犯罪,被判处实刑,停发养老金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在刑期内停止发放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发还是停发。为此,经查阅资料,梳理分析,提出自己的初步结论,供大家商榷。
本文退休人员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已经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对养老金停发质疑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判刑老人停发养老金的依据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该文仅是请示答复事宜函,不能算法律法规,当然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该复函作为内部“鸡毛”规定,国家应从立法角度予以废除。
二是以前的国家、单位养老制度已被国家、单位、个人缴存并轨养老制度取代。这时,再以十多年前的复函作为停发依据,明显不符合国情。因此,停发判刑老人养老金,既不合法、合情,也不合理。
三是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养老金停发法律规定。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不是法律解释主体。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在法律的框架内出台实施细则,但不能改变原法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框架。
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发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的依据:
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该文明确:“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该文确实是给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
黑劳社呈[2001]5号)的回复。
经查和多方了解,全国社保经办机构完全是按照此文进行处理,十多年来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今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在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的进步。如何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做到停发有法律规定、被判刑的退休人员正当的权益受保护,应当是我们必须思考的。
首先,从宏观和立法总体思路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养老保险是退休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保护职工在年老或因病残完全丧失法定的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国家给予具体扶助的的制度。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也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转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从《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层面看,已经对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作出了法定的保障。
其次,一般来讲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完全由国家负担;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国家不承担。
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体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其人是被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自己的生活费已经由监狱方具体承担,也就是国家承担了,停发罪犯的养老金也就成为自然。
为了解决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生活保障问题又补充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劳社厅函(号)。
有关资料也表明,各地在出台地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大都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或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
请注意,各地及部里对养老金的表述是“停发”,意即“暂时中止发放”,而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很明显,“停发”和“取消”有着天壤之别。从实际操作层面讲,退休公务员犯罪的惩罚要比企业退休人员犯罪判刑的严厉得多。
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综治委[200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从另一侧面说明“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理念。
第三,要探讨退休人员被判刑停发养老金,应当首先确认他被判刑后还是不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一切人,这里,没有年龄、性别、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等的区别,无论是社会政治地位、社会出身成份、政治历史有什么不同,无论是否犯罪或是否属于敌我矛盾,都是公民。
而“罪犯”,狭义地是指因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司法机关强制改造的人,即公民中犯法的人为罪犯。这种人,有的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有的则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仍然享有除法律规定被剥夺了的政治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仍然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许承担的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在如何对待罪犯的权利问题上,《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犯人也是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犯人也完全适用。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保护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要求他们(也可以说是强制他们)承担应尽的义务。
具体来讲,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其办理退休手续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规定的缴费义务,其养老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受到宪法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对罪犯的养老金而言,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财产范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仅仅是社保经办机构代为保管的、全体缴费人员的共有财产,社保经办机构仅仅是代为发放,发放是法定的,而停止发放则也应当由法定。
第四,社保经办机构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题资格和实际上是收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权力。一个人因犯罪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再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社会保险金,这是其权力之一,但法律未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对已经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停发处分的权力。如果要停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应当由法院的判决书来决定,社保经办依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停发其养老金。
&综上,过去停止对退休被判刑人员的养老金,有其历史原因和实际状况,也符合退休金不得重复享受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停发养老金为适应和符合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在立法层面应当作出明确解释,或是明确应当停发,或是继续发放,或是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总之,是停还是发,应当出台法律层级更高的规定,这么才能适应不断前进和发展的法制社会。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退休一年后,又被判三年徒刑,出狱还享受退休金吗?_百度知道
退休一年后,又被判三年徒刑,出狱还享受退休金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退休前是公务员和行政事业人员的,出狱后没有退休金,改发生活费,由原发放退休费单位酌情处理。退休前是企业退休人员,刑满后按判处刑罚前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被判处缓刑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刑满后恢复调整。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行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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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根据规定,服刑期间的工龄是作废的,刑满之后的可以以社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服刑之前的工龄和缴纳保费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第二,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间,无论是服刑者本人还是亲属,都不可为服刑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因为根据社保的规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一切社会保险都是停止缴纳的。服刑期满之后,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并且退休之后,可以根据之前缴纳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后可以累加)来领取相应金额的保险金。第三,对于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在退休时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退休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的,停止发放退休金,出狱之后恢复发放,并且参加今后的调整,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期间,照常发放退休金,但是不参加调整,缓刑期满恢复调整。
三年徒刑是劳动教,与劳动改造是两个概念,国家对劳动教养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教三年与这个性质是一样的。
我认为判处刑罚不应该影响退休待遇的,一般在职人员被判刑罚才会被开除,但退休是公民缴纳足够年限的社保而享受的一种养老保险,因此退休金应该可以继续享受的。
不能,一般来说,单位会因为犯罪而开除
为何入刑?晚节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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