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权证号和房产证有区别吗只有一种证是不是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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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权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我想购买一套房子,房主只有房权证,现在不是都是房产证吗?向这种尽快怎么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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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前的产权证书属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现在的趋势是二证合一,您的问题应当属于这类问题。
有房权证的,还要有土地证才能过户。现在都是房地产权证。
您好,以前的产权证书属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现在的趋势是二证合一,您的问题应当属于这类问题。
简单解释:商品房缴纳了国家要求的各种税收享有产权,所以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是房产证享有产权,而房权证是小产权房的一种新形态备案新证件,国家出台新政以后,允许给未缴齐各类税收的小产权房颁发房权证予以备案并享用使用权,所以叫房权证,只是证明业主享用使用权利,并无合法依据上市买卖产权的资格,没有缴纳国土税一系列的税收,怎么可能会有产权?没有产权怎么能合法上市?房产证享有产权和使用权,房权证享有使用权,两者之间花钱买的价格都不一样,可能平等享受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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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什么是农村宅基地证,与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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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方面的集体土地证,其实就是群众常讲的宅基地证。该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而国有土地证是发给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权属依据,任何人都可以申领国有土地证。依据国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体土地证不能过户。
必须要更正名字后,加盖相关的公章,开具证明才行。实际也简单。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是不允许买卖的,你的买卖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买卖协议达成了也办理不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只有你们有买卖合同
宅基地就是国家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没有实际的使用权,如国家有政策不受保护.房产证是在房产机关登记过的房屋产权证明.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证是属于土地证,说明你对这块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房产证是证明这房子属于你的,属于你的私人财产
利息就是银行的基准利率,关键是外籍人士贷款会有一些问题.现在部分银行对于外籍人士,贷款要求有本地居住一年的证明,譬如纳税证明等。温馨提示:贷款需谨慎,贷前切勿支付任何费用!有贷款需求最好直接去银行网点!谨防受骗!
土地使用证是国土资源局颁发,并且土地永远是国家的,有没有证无所谓,房产证就不一样
朋友你好,有3个区别1,土地性质: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我们说的房产证是国有土地。2,土地的获得方式也不一样:宅基地的地有的是很早分的没交钱,有的是现在交钱分到的;房产证的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招拍拿到的,必须交钱。土地的发证机关也不一样,宅基地的证是乡里的,房产证的地是县级以上国土局发的。3,宅基地证是不让买卖的,房产证是可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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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商品房权的房产证,有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都没有的? - 知乎21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zhishi.soufun.com/detail/cq_4588.html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随着拆迁问题涉及到的土地权属问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房屋所有权附带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了。对此,我曾经写过一些东西,您可以点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了解文章的内容。在此简答复您的问题。为了和国际接轨,早期的“外销房”项目均有两个证:房屋的永久产权证和土地的有限年限的使用权证。而内销房项目则为表面上的一个证,但是证内有一个“土地状况标注”栏,而几乎所有的业主获得的房产证中该栏目均为空白。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在我们国家并不鲜见,但是谁来启动行政诉讼呢?政府违法谁来申请救济呢?……不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只能指望政府的善心发现了。其实,内销房(现在已经不分内外销,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都存在一样的问题)的土地标注空白,从法律上讲意味者权证持有者(业主)没有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的情况是由于土地开发的分期特点,政府也无法准确的在房产证上标注土地使用权面积,再加上没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政府的这种行为就维持至今。我曾经和朝阳区房地局副局长质询过,他称政府正在逐步改变这种情况,已经开始给内销房业主的房产证上标注土地使用权状况。我自己的房子是外销房,是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证是个红色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个金黄色的。我可以准确的告诉您,一个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发展商手里。当发展商支付(或者承诺支付)给政府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即刻发放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给发展商,发展商利用该证再向银行抵押贷款,……开发房地产项目。但是,发展商盖的房子(即将“大产权证”上的“一个项目”的全部建筑)都分割销售给全体小业主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也应该依法分割,而这个工作发展商不做,政府也不做,业主也不主张,就使得发展商仍然持有那个“大土地证”,甚至可能直到永远!关于您在CCTV看到的节目中所称的情况,对我国的法律来说并不适用。因为,我们国家土地国有,即便业主拥有土地证,也是有限年限(一般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产权。当这个期限到期以后,政府理论上有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要求土地占有者继续补交之后若干年的土地使用费用(估计今后会以“物业税”的方式收缴)。因此,根本谈不上土地证值钱或者不值钱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且不谈几十年后中国法律可能发生的变化),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如果该土地将要用于公用事业,则必须给予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业主)适当的补偿,具体金额到时候经评估确定。而如果政府打算商业开发,则不可以强制收买业主的物业,而应该有届时的发展商来按市场价格赎买业主的房产。因此,我顺便说一下,维持物业价值的关键,既不在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在房产证,而在社区的物业状况(维护的好坏和当时的状态)和社区人文状态。故宫、王府为什么不能拆,因为他有无价的文化内涵,而并不仅仅在其建筑物的价值。良好的物业管理加上丰富的社区文化内涵,是物业远期价值的所在。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土地证的具名人问题。由于业主大会还不是法人,政府也就无法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各个的业主大会(且不谈大部分小区成立不了业主大会)。向大房产证分割一样,将大土地证分割标注在各个小产权证上的做法是可行的,但是业主们没有这个需求和呼声,政府也就没有必要着这份儿急。因此,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土地使用权证一般都还是以发展商的名义为具名人,且存放在发展商手里;大房产证则随着房屋销售和小房产证的办理,其标注的面积(实际上是暂时未销售出去的面积)将越来越小,理论上应该直至为零(也不一定,有地下车库等问题)。因此,中国的和行政规章、政策的脱节非常严重,人大不监督,公民不了解不呼吁是原因之一。全指望着政府“自觉”?短期内应该和做梦差不多。呵呵。《物权法》最近又在讨论,其中的有些内容和房地产法还有抵触。总之,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在进行中,我们的权利不能指望别人来给我们做主,只能我们自觉主张!希望您能至少为您自觉的房产证中的土地标注这个权益去主张!或者呼吁更多的人去主张!9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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