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B)交完保险金了 可以把本金取出来吗

我于2003年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长泰安康B)20年的,如果交到第7年时想退保费如何退?能退多_百度知道
我于2003年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长泰安康B)20年的,如果交到第7年时想退保费如何退?能退多
我是江苏的,于2003年10起买了(长泰安康B)20年的,每份320元,共买20份,计6400元,已交了7年,现在我想退保,像这种情况能退回本金的百分之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很少金额的。是这样的,本人签收合同之日起10天内为犹豫期,10天内退保,全额退还保费,仅收取一定金额的工本费用。而10天后按当年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这不仅是该人寿保险公司是这样的,全国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退保是按合同载明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在保险合同的前几页就有几张是关于现金价值的相关记载。这时,你看到第N年对应什么金额,上面就是你应该领取多少的结果。一般时间越长,损失就越小,毕竟都交了,而且也拥有了这份保障,建议你谨慎退掉。 另外,提前退保,你所交的本金肯定是拿不回来完的。退保手续包括:被保人身份证,合同原件,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帐户(被保人),填写《退保申请书》,最后一次交费凭证或发票等材料到当地保险公司或营业厅申请即可。因此,一般只能退出保费的10----30%左右,肯定不划算的。
  您好,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如果要退保的话,就是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来退的。  之所以要按照现金价值退保,是因为从公司和您签订合同开始,公司就要按合同要求为您提供保障,而您也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费。  如果您现在退保,公司需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员佣金、保障成本及营业费用,这些都是通过精算得出来的,并且经保监会审批同意的,是有依据的,不是保险公司自己随意订的。  具体的金额您可在保单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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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有个现金价值表对应着每个年度客户退保所得现金!投保人携带身份证、保险合同、银行卡到柜面填写退保申请书就可以!
应该是退现金价值吧,你看下你那年的现金价值是多少如果不知道现金价值,你让你的业务员给你打份计划书,可以查到,很简单;如果没有业务员,你打95500
保单原件上写了退保金额的不是第二也就是第三页你自己看看吧
可以退到你第七年的现金价值!最好不要退,这份保险才是真正的回归保障的保险,现在很多人想买这样的都买不到!你如果急用钱的话还可以拿保单去贷款!
看保单上面的现金价值表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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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叫张瑞麟,是北京富世亨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我公司曾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流氓拒赔的受害者。在09年之前的6年时间里我曾多次向中国保监会投诉,希望保监会对太平洋保险公司和相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适当处理,但我得到的是被忽悠,太平洋保险公司从没受到任何处理。最后一次去保监会还因行为我有过激行为被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天。
  保险本应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器,是社会生活中大众所必要的,我本人也曾有很强的保险意识,但现在我对“保险”的看法已大不相同。保险公司的无耻和保监会忽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做法让我对“保险”已经彻底地失望。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避免上当受骗,我在08年建了自己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gggyhtpy),并于2011年初又建了保险投诉网(http://bxts.org/),致力于以常识的方式普及保险知识,提示保险消费风险。
  自从我看到您调任保监会主席一个月后对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讲话和一个个的行动,我觉得真正的监管者来了。那些缺乏诚信,靠坑、蒙、骗而强大的保险公司有人来管他们了,保监会似乎开始从保险协会的角色回到自己的本位。
  我公司是02年买的太平洋的财险,在投保时太平洋保险的人员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投保手续中做了一份假的资产负责表,发生火灾后他们就以此为名要求我放弃索赔或退保,并威胁恐吓。未达目的之后就是长达七个多月的拖赔,直到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我每天去海淀理赔中心)才发了拒赔通知,但始终不肯给我那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其北京分公司领导告诉我:别管这表是谁做的有你的章就等于你认可了。上海总部核保核赔中心给我的答复:他们只根据北分提供的材料进行判断。我找到保监会,保监会让我去法院起诉。在不得已起诉后,太平洋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团队竟在法庭上提共假证、伪证,无所不用其极。
  (详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5daa210100ccps.html)
  很幸运的是两年后我打赢了官司,拿到了这迟来的赔偿款。不幸的是我的公司在这期间倒闭,我的父亲去世。
  我被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无赖和强悍震惊,我不敢相信本应诚信为本的保险公司不仅从头到尾毫无诚信可言,当需要他们履行义务的时候还会落井下石,为达到拒赔目的竟如此无所顾忌!
  从投保时就给“埋雷”,出险后北京分公司和上海总部的强硬态度看这家“保险公司”和集团作战的骗子公司没啥两样。!
  面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无赖,我也曾无数次地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保监会、中消协、市公安局、国家信访办等,可是没有哪个部门来管。07年5月我从西城拘留所出来后,北京保监局刘跃林副局长、罗青等人和我的一次谈话,让我对通过所谓的“正当渠道”对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适当处罚的愿望彻底失望。他们都表示了对大的保险公司的无奈和畏惧,我作为个人还能怎样?
  (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5daa210100ajff.html)
  09年3月,《每日经济新闻》关注此案(见报道http://finance.ifeng.com/money/insurance/hydt/430.shtml ),在调查和曝光前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这家媒体所表现出的傲慢和强横更让我觉得保险公司不是我等普通消费者能惹得起的。(见记者给有关部门的说明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5daa210100cmhp.html)
  后来我关注了一下媒体,这些年针对太平洋保险公司恶劣事件的曝光和报道真太多了(http://bxts.cn/_d.htm),可是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还是依然如故?当然别的保险公司也有。
  现在,大力提倡保险业“发展”的吴定富走了,迎来了视保险消费者为保险业根基的项主席您,虽然这件事情已经将近10年了,我还是希望保监会对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适当处理,而且最好还能公开道歉,这也是对别的保险公司的一个警示,谢谢!
  北京富世亨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瑞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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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封信在2月5号就上传到了中国保监会网站的主席信箱,但至今处理状态还显示:未受理。并于2月6号通过邮局快递到保监会,手机短信提醒当天保监会已收到,到今天也没收到回信。
  从媒体报道看,保监会最近正忙于对保险公司销售误导、霸王条款等方面的治理,真的可以理解,但也真的希望能解决一些消费者的投诉,一些实际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件。项俊波主席来了,一些领导不要再延续吴定富保险业“要快速发展”却不顾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惯性了。希望保监会能挺起腰杆来,请监管者不要再以保险法不健全开脱,更不要以保险公司有多少多少人我监管部门有多少多少人,让我们小老百姓感到更加的无助。消费者不希望忽悠!
  2月23日在保监会主席信箱里又加了如下一条留言,到现在为止也是“未受理”状态  请项主席关注一下最近中国网的两篇报道:  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一:无理拒赔 仲裁完败  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insurance/special/tpybx/292.shtml
  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反复拖赔 客户受害  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insurance/special/tpybx/320.shtml
  对这种恶劣的典型案件保监会真该处理几个。  并请您对比一下我北京富世亨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02年发生在北京的火灾理赔案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年发生在福建的火灾理赔案,太保财险的拒赔手段和明显的主观上的恶意都非常相似,说明太保财险在惜赔、拒赔方面具有一贯性。我公司火灾后的理赔过程和凤竹纺织火灾后的理赔过程中都有太保总部核保核赔中心的单吉博亲自参与,说明这些恶性拒赔事件的发生不是分公司或是基层个别人所为。请保监会领导明察。  附件: 1、每日经济新闻对我公司案例的报道:  受损客户维权奔波6年 要求太保道歉  http://finance.ifeng.com/money/insurance/hydt/430.shtml
  2、凤竹纺织理赔案情(某报记者调查后编写 未见报):  凤竹纺织与中国太保因理赔纠纷对簿公堂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5daa210100haw0.html
  保险理赔,就要打官司。还是不做的好。
  建议保监会治理销售误导时,要更多的关注的不是业务员而是保险公司的误导,因为保险公司才是误导问题的根源。
  我在去年315之前曾发过一篇帖子《『天涯杂谈』 不是业务员素质低——太平洋保险银保揭秘》,就是反映此类问题的。以往只要有销售误导方面的投诉,保险公司在推不掉的情况下,总是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业务员,甚至不惜贬低业务员素质低,业务员为了业绩怎样怎样。其事实是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平时培训时已经预置了太多的误导成份,这是保险误导的根源之一;另外保险公司在对业务员的薪酬激励上也往往制定促使或放纵其进行误导的政策,这是根源之二。业务员是保险公司赚钱的工具也是替罪羊。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115540.shtml
  请看《不是业务员素质低——太平洋保险银保揭秘》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115540.shtml  保险公司的欺诈和不诚信问题是当今百姓生活中的一个痛,尤其是近来反应强烈的银行保险,但是这往往都被说成是业务员的素质低或者是不道德,其实不然。   遭遇太平洋银保  日,我去海淀区建设银行科南营业所去存款。在存款窗口,银行柜员问我存定期还是活期,我说存定期,她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比存款合算问我是否考虑,说着递给我一份宣传单页。这时身边过来一位和银行职员一样穿着制服带着胸牌的姓王的女士很客气地说:这是我们最新代理的理财产品,如果你最近不用这笔钱,建议你了解一下,收益会更好。并请我到旁边详细介绍。  我看着宣传单页,王女士给我讲解,这是太平洋保险和建设银行共同推出的理财产品,不仅有很高的固定收益,每年还有很高的红利,而且还有一份意外险的保障。她讲了这款产品的好处,也讲了太平洋的海内外上市和太平洋对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的投资,让人对将来的收益充满信心,彬彬有礼句句到位。  当时我想,太平洋保险和建设银行两强共同推出的理财产品,双重信用,对于有点闲钱的人来说应是最佳选择,于是我买了20份的“红福宝”,年供2万元,共缴费5年,10年到期,保单号是BEJ10BEL6609417。  宣传很诱人  宣传单页上的产品简介:“红福宝”是太平洋寿险推出的一款全新的分红型保险。投保本产品,在您收入峰值的三、五年内分期完成交费,即可享有10年、20年或者30年的长期收益和保障。每两年的固定生存金领取,还可以起到为未来各项生活支出预留储备金的作用。简短几句话可谓内容丰富,既有保障又有收益。  再看保险利益介绍:1、定期生存保险金:每2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如不领取可累积生息。每2年给付10%就等于每年5%其它不算单这一项就比银行定期利息高(银行5年定期利息是3.6%),业务员如是说。  2、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时按交费方式和保险期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分别是:5年限交,保险期间10年的给4.5倍,20年的给4倍,30年的给3.5倍;3年限交,保险期间10年的给2.5倍,20年的给2倍,30年的给1.5倍。业务员说这是保险公司在生存情况下给的保险金,反正是给你的。我觉得也是,反正是给的,而且5年限交10年期的还是4.5倍,可真不少。  3、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应交费期数;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应交费期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应交费期数。业务员说这就相当于又给上了一份意外保险。我觉得也是,虽然年经轻轻意外身故的可能性不大,但这也是一份保障,体现了保险公司的关怀。  4、分红:每年确定并分配红利,红利累积生息,终止时一次给付。业务员说每年的红利是主要的一块收益,一般都超过5%—7%。前面3项我已经觉得不少了,这第4项又是一个惊喜。  宣传单页背面还有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被有关国家机构或国际组织授予的“国际质量白金奖、钻石奖”、“保险业满意度第一名”、“最受信赖公司”、“‘红福宝’获‘最佳理财保险产品奖’”等等奖项和荣誉。  总之,相当鼓舞人心。  朋友说我被骗了  第二天给一位朋友讲这份“理财产品”,朋友说这哪是什么“理财产品”,这就是保险,保险都是骗人的!我说他太武断,并把宣传品给他看。他看了宣传品给我细细地做了分析。我听后当即拨打95500热线进行了咨询,后又多方进行了咨询和了解,很受刺激也很震惊。于是我在第八天及时退了单。  我向95500热线电话咨询分红情况,对方告诉我分红是不确定的,每年根据经营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分红,太平洋在同行中的分红是很高的。我要求了解过去的比如去年或前年的分红是多少,对方告诉我也是不确定的,每一份保单分红情况都不一样。我问怎样才能了解到以前的分红情况以便参考,对方说可向业务员咨询,由业务员通过业务部门根据往年的情况估算一个结果。后来我了解了一些人,往年分红一般1%多点。  另有人说,买了这个保险只要过了10天的犹豫期你就算被它套牢了:5年内必须每年续费,10年内不能动用这笔钱,不管你家里发生什么事必须做到,否则你就损失巨大,不仅拿不回本钱还会倒扣你很多,有朋友中途急用钱时只拿回不到本钱的70%;即使10年内你没出任何问题,完全按照合同约定都做到了,但10年到期后你把所有的钱都拿回时,会发现你10年来所有得到的都加起来也不比存银行多,什么“两年返还10%”“满期数倍返还”“现金红利” 和它的所谓的“保障”原来不过是一场文字游戏。  犹豫期内退保意外得到往年分红宣传单  于是我去银行要求退保,业务员问我退保原因,我只说家里人不同意。这时业务员又拿出另一份宣传单页,这张单页上有关于“红福宝”1999——2008年分红情况曲线图,图上显示太保每年的分红都比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高出一倍左右。在这份单页的右上方也有“两年返还保额10%”、“满期数倍保额返还”、“超值现金红利分配”、“高额人身保障”“轻松交费三五年定期返还保障全”等宣传内容。业务员说这么好的产品退了太可惜了,让我回去再考虑一下,如果实在要退也只能自己到公司去退。之后退保还算顺利。  解密高明的骗术  太平洋既然有关于往年红利部分的宣传品,可95500热线电话为什么非要以“分红不确定”回答而让我向业务员询问呢?大概不会是沟通不到位工作失误吧?。  再看它第一份单页关于保险利益的宣传,可大有学问哈,咱们逐条分析(以每年交1万元,5年限交,期限10年为准):  1、定期生存保险金:每2年给付基本保险金的10%,如不领取可累积生息。这一般人很容易误认为是全部资金的10%,业务员也是这样引导的。其实你每年交费1万元你的 “基本保险金”就是1万元,也就是每2年领1万元的10%即1千元,10年共领5千元。  2、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时按交费方式和保险期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分别是: 5年限交,保险期间10年的给4.5倍,20年的给4倍,30年的给3.5倍;3年限交,保险期间10年的给2.5倍,20年的给2倍,30年的给1.5倍。这一项更容易让人迷糊,乍一看多少多少倍给人一种很多的幻觉,说明白了就是你现在每年交1万元,5年共交5万元,10年到期时你拿到的是4万5千元。因为基本保险金就是1万元那4.5倍不就是4万5千元吗?  这样在生存情况下10年到期时加上你曾经领取的5千元你正好不亏。再看什么20年期、30年期,什么3年限交等待,就一目了然了。想明白了,这第2项就是给第1 项挖了个坑,第1项和第2项相加正好保证你10年到期不赔不赚。  3、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数(一年内身故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应交费期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应交费期数。也就是你如果10年内意外身故,你的家人最少可得1万元,最多可得15万元(当然也包括本金在内)。这和意外险一般几百甚至上千倍的赔付比例相比大概没有可比性。  4、分红:每年确定并分配红利,红利累积生息,终止时一次给付。这一条才是投保人真正的收益,我了解到的情况是每年的红利不是比银行利息高一倍而是不到50%。  看到这里你大概明白了这款产品是什么样的东东了,荣获“最佳理财保险产品奖”的产品不是我们所想象的最佳理财产品。不知道评奖单位评奖的依据是什么?  到底被谁骗了  显然,这是一款能让太平洋保险公司放心使用10年,只需支付很少的“分红”的所谓的理财产品。不过要说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只要你的钱能保证10年闲置,买这款产品能回本还小有盈余。可是社会上反应强烈的是说被骗了,我想一是保险公司对它进行了太过专业的精心设计和宣传,又通过银行这个老百姓最信赖的渠道,让对保险并不专业的我们的判断发生了太大的偏差,对它的保障和收益我们过分乐观了;二是对它的害处了解太少,一担发生不能续费或退保等意外时,在我们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情况下被割下一块肉,而且是一大块,这大概是让人最难接受的。  但这和业务员的素质或道德关系不大,保险公司不应推责。
  在我购买银保的这次经历中,业务员对我的讲解都是围绕者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宣传单页,她只是很巧妙地利用了我对银行和大公司的信任,几乎没有加入什么她自己的主观想法和说辞。因为太平洋的这张宣传单页已经很有吸引力了,她只需稍作介绍就可以了,可谓恰到好处。
    建设银行里放的宣传单页    建设银行里放的宣传单页内面
  看看这张在银行里放的宣传单页,表面上看这是一份对投资者很有利的产品,可是把它了解清楚了才知道它不过是一个伪装很巧妙的陷阱。了解了它的真实内容,也让我不得不佩服设计这款产品更确切地说是设计这个单页的人,绝对的是骗子高手。这应该算是保险公司误导的证据吧!
  在我第二次到银行表示想要退保时,业务员又拿出了另一张宣传单页,这张单页上有往年的分红表,这张表是要打消我对分红不确定的担心,这张设计精细的表上面所列明的历年高达6、7%的分红也很有诱惑力,但它显然不是业务员自己搞出来的,这比业务员空口白话有说服力的多,这也应该是保险公司误导的铁证吧!。业务员从头到尾的表现,没有一句信口胡说,可谓恰到好处素质不算低。
    因分红不确定我表示想要退保时业务员又拿出的一张宣传单页
  我打95500咨询往年分红情况,却得不到答案,让我去问业务员,说分红情况业务部门会给我解答,业务员这时候才拿出这张明显虚假的宣传单,这应该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圈套吧。
  以前看到有些媒体就曝光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培训就是传销式的误导大会其实应该不假。  详细:http://bxts.cn/_d.htm
  象太平洋这样的保险公司的恶行,远不止于销售误导和霸王条款,说他们是恶霸、流氓一点也不为过,他们骗人却有合法的身份!无论他们怎样胡作非为,除非你起诉到法院,有钱精力给他们打官司,幸运的话才可能能拿回本该给你的,否则没有哪个国家部门管他们,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领导的保监会几乎不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了也是忽悠。
  请看我公司当年被拒赔案   [315出击]太平洋保险 不 太平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7997.shtml
  “平日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做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用心承诺用爱负责”,这些不过都是骗人的鬼话,请大家看看这家保险公司是怎样做的:  我买的是太平洋财险,前期的投保过程我就不说了,大概所有买过保险的人的都有体会,开始都是美好的。  出险后(火灾)当天,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科的李悦章和罗宇彤到了现场拍了照,并且做了一些笔录一切也没得说。  第二天他们到我公司核对帐目,核对完后他们说我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有不实并让我看,我看后也很吃惊,那是一张和我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完全不同的一张表:所填数值不一样,书写字体不一样,财务人员的签名也不是我公司财务人员的名字,不过那上面却盖着我公司的财务章,而这一点也和我公司真实的资产负债表不同:我公司每月的资产负债表都是盖的公章!  他们当时以此为由就威胁让我放弃索赔或退保,说不让我有损失。并说如果我坚持索赔,到时候保险公司还会以骗保罪对我反诉。劝我与其冒着说不清会进监狱后半生没有自由的风险不如现在就放弃索赔,保险公司还能全额退还所交保费,要我必须当时写放弃索赔声明。他们一会儿“好言相劝”一会儿又威胁恐吓。  想不到真想不到,遭遇火灾之后还会有这种事情发生!我要求他们把那张假表的复印件留下但他们不同意。  我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们刚走我就给业务员康秀海打了个电话,康秀海解释确是有一张资产负债表,说“是投保时公司的财务人员做的,我只是拿来盖了一下章”。  几天后他们又约我去海淀区的一个办公地点谈话,见面后理赔经理张芳和李悦章又对我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开导”,说退保是为了我好。期间我看他们太无赖,请求他们只要把我客户的损失赔了我自己的损失可以不要,张芳竟然说:“那你可以宣布破产啊,公司宣布破产以后都可以不用赔了,连工人的工资都可以不发”。我无话可说依然向他们提交了索赔申请!  之后数月虽多次催问但无人给予答复,后来我到海淀支公司找到理赔科科长高俊卿强烈要求他明确:如果赔要给个具体时间,如果不赔要给个书面理由。并不得不明白地告诉他:他们的业务员早已说明,假的资产负责表就是他们自己人做的!而且经理张芳也早已知道并且承认假表是“为了应付政策问题”,有录音为证。他知道有录音后表示再和领导商量商量,让我第二天再去。第二天我去后他还是以假“资产负债表”为由发了《拒赔通知》,而且仍然拒绝提供那张假表的复印件,此时距离火灾发生已经七个半月。  我拿着《拒赔通知》找到北京分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就一句话:“别管那表是谁做的,有你的章就等于你认可了”。  我只好找到上海总部,见了太平洋总部核保核赔中心的领导单吉博,单先生说:“我们只能根据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  我无话可说,又找到太保大厦要求见董事长王国良,材料由前台递上去,第二天总裁办主任张德富接见了我。接见过程到是非常地客气,听完我反映的情况后告诉我,回去找北京分公司好好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  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投诉已无路可走,回来后我一边准备起诉,一边联系了媒体希望能够曝光。  当媒体前往太平洋北京分公司采访时,北京分公司竟玩起了“丢卒保车”,说“资产负债表是康秀海做的,但康秀海不是我们的业务员,因此我们不能对康秀海的行为负责”。(见《北京晨报》)  法院开庭后在法庭上他们更让我长了见识, 强大的太平洋律师团队视法律如儿戏:为了误导法官,竟说我公司是严重亏损28万的企业,有骗保的嫌疑,现场被我公司会计质疑后只好道歉说看错了小数点;为了要达到证明火灾发生时我们没有尽到及时施救的义务,竟在事先编造了多份假的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用伪证颠倒黑白,这还真印证了当初理赔经理李悦章威胁我时说的话。),不过这次仍然也没能如他们所愿,庭审后我及时去了119指挥中心调取了证据,驳斥了他们的伪证。(从119指挥中心我还了解到,太保的律师已经去人查过了。)  法官要求业务员康秀海出庭,他们对法官说此人不认得、联系不上。结果再开庭时又让康秀海出庭作证说假《资产负债表》是他在我的指使下做的。当庭法官拿出来谈话录音他才无话可说!  一年半后,法院判决双方争议的焦点假《资产负债表》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份,太平洋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没有明确这张假的《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来源,也没有明确业务员康秀海的真实身份!  官司是很幸运地打赢了,我拿到了赔偿款后,我的客户的损失和工人工资才给结清,火灾损失得到弥补。但是在这期间我的公司倒闭,我的老父亲去世。  这就是太平洋保险!当需要它履行义务的时候,它会落井下石,而且及其恶劣!这样的“保险”,我们买它何用?  北京富世亨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张瑞麟  电话:  Email:   http://blog.sina.com.cn/gggyhtpy  相关阅读:  想理赔不容易:太平洋保险事先给投保人埋“雷”  拒赔有绝招:投保人“主动”放弃索赔  不幸中的万幸:我与业务员的对话  拒赔不择手段:理赔经理和我的谈话  不讲理而强势:北京分公司领导对话  太平洋上海总部:只根据北京分公司提交的材料做判断  丢卒保车:北京晨报的报道  康秀海是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是迷  中国保监会就是大忽悠  都是法律不健全的错:北京保监局长和我对话(1)  保监局也怕保险公司:北京保监局长和我对话(2)   七问保监会  受损客户维权奔波6年要求太保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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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公司当年被拒赔案例中,也可以看出真正误导者不是业务员而是保险公司:
  事实上,业务员康秀海当初并不清楚那张假的资产负债表的真正用途(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将来理赔时埋的“雷”),所以在我公司出险后第一次给他打电话,问他有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是怎么回事时,他给我解释:他不会害我,投保单应该由客户自己填,但一般都由业务员代填,那很正常,他也不懂财务,资产负债表是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做的,他只是拿来盖了下章。他认为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负债表的事拒赔我。
  可到了法院庭审时他又被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律师拉去作证:他在法庭上说是在我的授意下做的假资产负债表,法官拿出录音材料一句一句念给他听,他才又不得不承认以前说过的话。
  可见业务员为了一份收入或者说是为了一份工作,是怎样的违心在做“素质低”的事。
  请大家再看看下面业务员康秀海与我的对话和太平洋理赔经理李悦章、张芳与我的对话。
  (下面是业务员与我的对话,本:我本人,康:业务员康秀海)  本:我完全都交你办,是不是对你也是一心一意?  康:是,是,我也是一心一意,我也希望火灾出现以后顺顺当当地把你的损失给你补偿些。从私人感情说甚至多赔偿你一些,关键是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保险责任。人家说了:“老康,你作为业务来说,虽然没有你太多的原因,可是闹大了,以后怎么说也会把你牵连进去,对你在业务上的声誉不太好,毕竟在业务上给你断一条路。  本:不存在给你断一条路的问题,是不是他们也经常地这么做啊,觉得不太重要的就给代做了,比方编这资产负债表。  康:噢,你说那个啊,资产负债表的事那是很正常的,资产负债表你知道相当于什么呀?机动车都要有投保单,投保单都应该由客户本人来填,可是一般的都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来代办,你那资产负债表就相当于机动车的投保单。  本:那正规来说应当由企业自己来填吧?  康:应当由你来填的。  本:这事啊,一是我也不懂,再说你做保险很熟,我那些车的保险都是你做的,你不存在坑我的问题,所以我很信任你。  康:是,是,你看你的车的投保单不也都是我给你填的吗?  本:那上面签字的两个财务人员也是保险公司的吧。  康:对啊,人家是专业的。  对话中业务员康秀海不仅说出了假的资产负债表是怎么回事,也看出他受到了来自保险公司的业务会受影响的压力。
  (10月8日太平洋理赔经理张芳、李悦章约我去上地办公地点谈话,这次谈话可以看出,他们为达目是怎样的不择手段。)  本:我的三辆车都是通过康秀海上的全保,我的孩子也上了保险,我的保险意识是很强的。  张:这个我们可以承认这点,但是我们看了你实际的帐表与我们提供的帐表是不相符的,而且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都对你非常不利,象这种经济类问题,我们要向公司报,公司要向十处报,十处还要查,即使纵火证据不足,如果加上诈骗的话,我觉得对你很不利。出事后我也对康秀海讲了,如果你还要坚持,假如跟你纵火没有关系,我们也会大打折扣,我们最后也会推托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这火不是自然着火,不管是谁纵火,都对你不是特别有利,这样我们有一个处理方法,处理的这种事情太多了,我可以把保费退给你,让你不受损失,保费全退给你——退保。  本:什么对我不利?  张:就那些证言证词啊,我们凭什么?一个是看现场,各方面的证明,矛盾的地方太多了。  本:是说帐不符吗?  张:帐不符是一回事,还有好多别的。  本:帐的事,业务员康秀海给您说了吗?还有上面的两位财务人员签字的事?  张:他后来跟我讲了,这里面没有他的什么问题,你也不要往康秀海身上推!  本:他跟您说是虚做的《资产负债表》了吗?  张:也不是说是虚做的资产负债表,他说为了应付我们政策的问题,可能有些不符,也不是说别的,但这种问题肯定找你法人找你总经理啊,跟财务都没有太大关系,你现在也不用提这些,真正去查的话,也不会说这张表是谁做的,盖着你公司的章,你说你不知道都没用。  本:还有增保的问题,是后来我们会计看了投保单后,认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的不对,我们找康秀海要求改保单,他说改很麻烦,干脆增加一部分吧。便重新统计才增的保。我现在不要你们按帐面赔,看那里面有什么东西算什么东西就行了。  张:这案子一开始就出现一个假帐的问题,这肯定按诈骗来查,诈骗的动机是什么?就是想多获得一些赔偿。  本:这不存在多获得赔偿,我只要按实际损失赔。  张:你跟我说没有用,我可能相信你,但假帐就是一个事实。  本:都说过了,那是康秀海做的!  张:你往小康身上推也好,说你不知道也好,但那盖着你的章呢。  本:我不懂的事,我可能会依靠别人做,我不懂财务,我要依赖会计做,我不懂保险,我就依赖康秀海这很正常,他是你们的业务员,而且我三辆车的保险都由他来做的,我怎么能不相信他?再说他作为你们的业务,似乎也没什么错的地方,当时我还问小康说你们还来看看吗?他说过几天过来,但后来又说不过来了。  张:所有人的正言我都看了,也都有签字,我考虑来考虑去我认为对你最有利的方法就是退保。  本:我很坦然地说,我没有任何诈保的想法,退保才是有问题,我觉得在北京会有一个公证的解决!  张:你写个退保并不说明你有问题,公安部门来调查我们也会向着对您有利的方面去说,如果你还坚持我们只好该怎么办怎么办了。我们商量一下觉得不能做太对不起朋友的事情,毕竟小康跟我是朋友,你跟小康是朋友,这事已经出来了,你也不能怪小康,我觉得也不合适,以后还可能会有合作,所以我想你把保险退了,这与你诈保肯定没关系。保费你肯定没有损失。  本:那我上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张:不是有意义没意义,不是我们都不赔也不是什么都赔,我给你说了我们得到的证据对你一点利都没有,我觉得我不把这些事情给你讲清楚,我对不起朋友。  本:我相信法律是公证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些东西大都是用户的,只要用户的你们赔了,我的都可以不要,那么多的电器我赔不起,我没法对我的用户交待。  张:你可以想办法,你可以宣布破产啊,公司宣布破产以后都可以不赔了,连工资都可以不发。  本:(很震惊)那我做不出来,我还要经营,我不能没有信誉。  张:关键是我们掌握的证据对你一点利都没有,你明白不明白啊?他(李悦章)是保险方面的专家,而且在法律方面他都懂,如果到时候我们往上一递… …  本:无所谓,因为我很坦然,怎么着这都没有什么事,到最后法院还得给我一个公证的判决,这是在北京还不同在外地,终究能够会澄清所有的事实。  张:我没有权利评判法律的公证性,我只是说在这件事情上对你不利,我不想伤及朋友,反正你自己考虑吧。  李:我不都已经告诉你了,你一分都拿不到的,真的,我可以把结果都告诉你。你说是康秀海做的,到时候康秀海会自保,公安部门找康秀海他会说不知道,你怎么办?盖着你的公章呢?康秀海要说“都是哥们干的,跟他没关系”那康秀海是诈骗啊!你说康秀海能替你扛这事吗?  本:你们做假证没有意义,我也有人证。  李:假证不假证搁一边,什么叫证据?我给你说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有利于官司的人举证是无效的,与我们的利益没有关系的人说出话来,那他即使作伪证,法院也是采信的,随着我们的调查对你的疑点越来越多,你是解释不清楚的。  本:我会解释清楚。  李:你的解释不能是你自己觉得说清楚了就行了,要在公检法部门令人可信,连我都不信的话他们怎么会信呢?他们办事可不是象我这样坐在这里跟你促膝谈心,他们那叫预审,你知道不?就是预先审理一下,你已经去派出所领教一回了,你们几个人分开谈,那叫同案,到他们那里性质就全不一样了。  本:行了,小康给我做的帐的问题到法院他会为我做证,我觉得做人应当这样。  张:哼,你能找到他吗?你能保证吗?  本:我觉得这件事情他既然已经给您说过,您应该实事求是!  李:他给我说没用,我现在可以这么说我已经怀疑他了,他是参与和同谋,你知道不?对他来说他已经在我这里没有可信度了,一点可信度都没有了,他的每一句解释都不可信,废话一句。他在这里我都敢这么说:“你替他说的话没用,只要一提起索赔你去跟公安十处说去”,十处,也叫经济保卫处,管金融口的,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不够级别,你要不放弃,你就写要求索赔80万!  本:李经理,你是说让我写索赔80万?  李:不是我让你写,是你应该写的,现在没有一项是我强迫要你做的,那天你说我要挟你,弄得我很不爱听,现在我给你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要挟你,我只告诉你你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张:我们把怎么对你有利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李:你的权力是什么?你从1块到80万都可以提出索赔;你的义务是什么?你得举证,你一项一项列出合理的解释来,这就是你要做的事情。  张:你也可以提出退保,这也是你的权力。  本:真的假不了,为什么要退保?   ……  这段对话至少有如下误导:!、康秀海不会承认假负债表是他做的,他可能会失踪;2、 威胁当事人出险后退保;3、建议当事人宣布公司破产以达到不赔客户的损失、不发工人工资的目的。4、明确暗示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做假证也会被认可,当事人有口说不清,打不赢官司。
  在该拒赔案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霸王条款的问题更是做到了极致:且不说它在合同里有什么霸王条款,太平洋的理赔人员拒赔几乎可以不需要理由!在法庭上其律师可以用盖有他们公司章的公司规定当成行业规定使用!
  出险后的第二天,理赔经理李悦章和罗宇彤来查我公司帐目,当时就说了我公司提交的负债表虚假,让我看,并说还有其它对我很不利的证据,说我骗保,看在朋友的面上为了照顾我,让我立刻书面申请放弃索赔,他们也就不再追究。给我讲当时我不太明白的“保险法”和关于金融诈骗罪,说如果我当时不做决定他们第二天就把材料交到公司,一旦交上去,后果很严重。
  当时我真的也有些怕,我担心我真的说不清楚,而骗保或者金融诈骗都是很重的罪。但是我坚定了一个信念:我投保时没有骗保的想法,我现在发生了火灾是有了灾难,如果我真的反而被冤枉进去了,我认了!另外我对国家法律还是报有希望,我认为这是在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我不应该会那么轻易被冤枉的。所以我没有写放弃索赔,我让他们回去问问假表到底是谁做的。我要复印一下那张资产负债表但被拒绝。
  从曝光的案例看,确有被保险人真的被他们吓住了而当时就写了放弃索赔,有的还是大的上市公司,一下放弃了上千万,后来觉得憋气又主动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太平洋理赔人员是学习公安机关办案了,能唬住就唬住了,也可以理解,但是从他们以后的做法看不是那么简单。
  后来在海淀支公司谈了两次,之后长达七个多月除了说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他们的规定不给理赔,却不明示任何证据。《保险法》可是明确两个月内要给个结果的!。  期间支公司经理还有意回避假资产负债表的事,也许是对此还是有些心虚,也许担心暴露了做假表的财务人员吧。
  七个半月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出拒赔通知,仍是以假负债表为名。但却始终不给那张假表的复印件!公安机关办案也不能这样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种霸王作风是怎么来呢?
  法庭上太平洋的律师仍然延续“别管这表是谁做的,有你的章就等于你认可了。”的霸气。可是保险合同上明确排除了资产负债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只将投保单、投保标的明细表、风险情况连同保险单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太平洋律师拿出了盖有其公司公章的管理规定,说这是行业惯例,资产负债表是必须有的。  为了证明公司资产低于一百万的他们不会受理投保,又拿出了盖有他们公司公章的一份通知,也说这是行业惯例。
  可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种无形的霸王条款比写在合同里的霸王条款更多更可怕!投保人无从防范!
  请大家再注意看看下面很多媒体曝光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关于误导和霸王条款等恶行的案例以及很多保险消费者投诉的案例吧:
  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一:无理拒赔 仲裁完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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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保险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国网财经按:保监会进入2012年以来连续采取措施全力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并将集中解决寿险销售误导和车险理赔难问题。但仍有部分险企“顶风作案”,在2012年仍然延续不规范操作。本文将披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在与新疆扬阳假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阳公司)长达两年的保险纠纷,揭开太平洋保险的拒赔“高招”。  一场大雪引发一场保险理赔纠纷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与扬阳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单》,该保单于日生效。在日-28日,扬阳公司投保财产所在地乔尔玛遭遇60年一遇的重大雪灾,致使其投保财产遭受严重损毁,也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保险纠纷案。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工作人员到乔尔玛进行首次现场查勘、核实。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到乔尔玛进行二次现场查勘、核实。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送达了《财产险现场查勘报告》及《理赔联系记录》。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向扬阳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至此这场长达两年的保险纠纷正式拉开了序幕。  扬阳公司:《拒赔通知书》是那么的无理取闹  从拒赔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认定扬阳公司的受损财产并非在其公司的投保财产,因此他们拒绝向扬阳公司进行赔偿。扬阳公司董事长张秀向中国网财经中心表示:“太平洋财险在做上述拒赔通知时,未对‘受损财产并非在其公司的投保财产’做出任何解释,这对投保人是极其不公平的。”  扬阳公司面对太平洋财险的拒赔,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起诉来解决,而这需要从各部门开取各种证明。当然这就需要花费投保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为此张秀向中国财经中心记者展示了三份文件:分别是尼勒克县气象局提供的天气证明、尼勒克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证明、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太平洋保险沉默应对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就此起纠纷致电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分公司客服主管称该纠纷仍在仲裁阶段,目前不方便对媒体进行回应。  仲裁委员会:投保产权证书与受损物一致  由于扬阳公司和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的纠纷迟迟未能解决,两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乌鲁木齐仲裁委进行了仲裁。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中明确指出,新疆扬阳公司办理索赔时根据太保新疆分公司业务人员日、15日所列清单要求提交的投保房屋产权证书与当地权属登记机关登记底册一致。这也标志着太平财险新疆分公司在此次仲裁中完败。  上述事实证明了太平洋财险一开始的拒赔通知属于无理拒赔,但在无理拒赔之后太平洋财险并没有选择改正自身错误,积极为投保人理赔,而是采取下一个行为——恶意拖赔。中国网财经中心即将推出《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恶意拖赔引恶果》。  http://bxts.cn/_d.htm
  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反复拖赔 客户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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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按:保监会进入2012年以来连续采取措施全力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并将集中解决寿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但仍有部分险企“顶风作案”,在2012年仍然延续不规范操作。中国网财经中心之前已推出《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一:无理拒赔仲裁完败》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此为其第二篇《太平洋保险“顶风作案”之二:恶意拖赔引恶果》,当事人分别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在与投保公司新疆扬阳假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阳公司)。  太平洋财险斗法“仲裁”完败  在双方的第一次仲裁过程中,双方矛盾的焦点“扬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投保”。在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的申请书中,指出因雪受损的房屋为彩板房而非扬阳公司提交证书记载的“砖混”房屋。因此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认为,扬阳公司以欺诈方式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申请撤销合同。  扬阳公司的法务代表李志斌告诉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该笔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未针对房屋结构作出任何特定要求,合同标的只是投保单所附价值说明的财产,因此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请求撤销保险合同无法律依据。”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最后认定,扬阳公司填报的《房屋保额明细表》既未篡改房屋结构信息,也不存在将所投保的彩钢板房屋虚报为砖混结构房屋从而虚增财产价值的问题,因而不存在虚假信息告知。  有鉴于此,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是新疆扬阳公司以欺诈手段诱使自己错误签订的仲裁主张不能成立,所提出的撤销合同主张不予以支持。  太平洋财险再施高招诉诸法院继续“拖”  仲裁失败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并没有进入理赔工作,而是选择了继续拖下去。  扬阳公司在日就递交了仲裁要求,要求获取正常理赔,仲裁委本定于日开庭。但在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扬阳公司发出通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于日作出的(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原定日的庭审再次延期。  据记者了解,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日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指出新疆尼勒克县房屋管理所签发的5858号《房屋所有权证》系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彩钢板房所有人恶意串通伪造、变造的,该裁决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这份5858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双方的第一次仲裁过程中就有提到,新疆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针对此事开具证明一份。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中明确的记录着,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扬阳公司提供了新疆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太平洋财险如此的出尔反尔,扬阳公司董事长张秀认为:“这已经不是在讲道理了,这就是拖赔,能拖一天是一天。”  尼勒克县房管所提供的证明(图片来源:中国网)  太平洋财险拖赔再成功 纠纷重新进入仲裁程序  扬阳公司日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得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日下午开庭。在日上午,扬阳公司又突然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的通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以需要补充案件证据为理由,再次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致此案件又再次延至日开庭审理。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明确驳回了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提出的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1)乌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日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又故伎重施,再次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合同仲裁的申请》。扬阳公司接到日仲裁委《重新仲裁通知书》及延期至日的开庭通知,实际开庭时间又拖到了11月初才再次开庭,现在开完庭又过了三个月时间,截止目前为止,此案的庭审结果仍在漫长地等待中。  恶意拖赔引恶果  张秀说:“由于太保财险新疆分公司采取卑劣手段拖延结案时间,导致迟迟无法进入实质性理赔,致使扬阳公司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营业,而原本已招募到岗的员工在遥遥无期的赔付等待期间大批量的流失。该公司前期所花费的人力成本、特别人才的流失成本无可估量。”  此前招募到岗的大部分员工是来自于贫困地区,失去这样一份稳定的就业机会可能也许就使一个尚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家庭经济情况更加地雪上加霜。  时至今日该纠纷仍然未有结果。  http://bxts.cn/_d.htm
  太平洋保险疑藏“传销团队” 代理制不是传销似传销   来源:世纪保网
    世纪保网讯(记者 于传将 江浩) “保险(代理制)就是合法的传销!”,这是个惊人的观点!但更惊人的是,如此观点,竟然是多位保险业资深人士的共同观点!而在太平洋保险“辞职门”被权威保险投诉网站——世纪保网、经济导报、大众网共同调查披露后,八成网友一致要求保险公司取消代理制。  保险代理制与传销相比,其实有着本质不同。长期关注营销员机制改革的世纪保网这样认为:至少保险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法的,对社会更是有益的。但太平洋“辞职门”所折射出的疯狂“增员”和“自保件”,却与传销有着惊人相似的特征。而且太平洋“辞职门”事件,尽管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但却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和经营秩序。“现在长春人才市场,一听说是太平洋保险的,都不给进了”!一位 “辞职门”事件当事人这样说道。  据调查,在国家对传销重拳打击后,不少传销人员开始转行做直销。而保险业内人士告诉世纪保网,不少做直销的人又转战进入了保险销售。“我接触的太平洋保险代理人中,大约有30%的人,以前是做直销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太平洋公司核心员工告诉记者。  惊人相似的组织结构  传销最大的组织特征是多层级构成的金字塔形状的组织结构。在中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并明确规定多层次直销就是传销。也就是说多层次的直销,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传销。  太平洋保险“辞职门”事件中,“朝阳支公司”所建立的销售架构,与传销的组织架构惊人相似,都为金字塔形状的多层级关系:督导张振满下面为6个业务经理,6个业务经理下面为63个业务主任,每个业务主任下面又有多个业务员和见习业务员,最高峰时候,团队总人数达到600人左右。最关键的是,每一层级的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下属,包括下属的下属所带来的业务或者增员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收益。这样的团队,如果销售的不是保险,而是质次价高的保健品,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足以让相关部门认定为是传销组织。  基本一样的增员导向  在传销组织中,每一个人都必须极力“拉人头”,因为只有发展下线才能给自己带来收益。所以“拉人头”成为传销经营的主要特征之一。如果把“拉人头”换成更加文雅的说法,也许保险代理制度的“增员”最是恰如其分。  太平洋保险“辞职门”事件当事人告诉世纪保网:我们被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以做管理和做内勤的名义招聘进来后,除了简单的入司培训,基本上没有进行产品销售培训,只是不断的让我们去人才市场招聘人员。公司强调,只要招聘到4个业务员,我们就可以升为业务主任,能拿到更多的公司津贴。所以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公司下一子就发展到63个业务主任,团队规模达到600人左右,公司总经理更被太平洋保险吉林省公司树为增员典型。  据权威保险投诉网站——世纪保网调查资料,在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要求代理人上保单,以参加公司所谓的搬家荣誉宴时,这些没有经过正规产品培训的员工,只能无奈的把保单卖给了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朋友。而把产品销售给自己,恰恰又是传销的主要特征。  惊人相似的利益分配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而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各级代理人的利益分配,竟然与传销的这个特征有着惊人相似之处:经理可以从业务主任和业务员的销售及增员中获取不同利益;业务主任可以从业务员和见习业务员的销售及增员中获得类似利益;如果业务员增员达到一定数量,层级就可以上升到业务主任;而业务主任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层级也可以上升到业务经理。  太平洋保险一代理人告诉世纪保网:我们进去后,公司就不停的鼓励我们增员,说增到4个代理人后,三个月内,不需要销售任何保单,我们就可以升为业务主任,并且可以享受到4500元的相关津贴。根据太平洋保险基本法2009版,如果每个代理人成功增员一人,并且该新进人员每月佣金达到1680元人民币,那么该代理人累积可以获得1287元人民币的收益。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增员成了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主题;更不难理解,在如此多代理人投诉的情况下,“朝阳支公司”总经理还被树为吉林省增员先进典型。  保险代理制必须要改革  中国的保险代理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的保险代理制,也肯定不是传销。至于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需要由监管部门来进一步调查确定。但是中国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之差,与现行的代理制度,恐怕很难脱得了干系。太平洋保险“辞职门“事件,不仅仅是媒体持续关注的热点,更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持续关注的重点!  一位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告诉权威保险投诉网站——世纪保网:“每到逢年过节,保险公司的属下没有一个拿着礼品来看望的,倒是其他方面的徒弟,都带着东西来看望。所以保险业很讲究晨操时唱《感恩的心》,感谢引导我们来这行业的人,但很多人,尤其是没有挣到钱就离开的人,往往很恨带他入行的人”。这位总经理继续强调:“我们每到过节时都要请属下吃饭,其实,应该是属下请我们才对。我们当初辅导他们时付出那么多。但保险业属下恨经理、恨主管的很多。这样的制度(指代理制度)让双方都很受伤害。”
  太保拒付返还金成被告 暴露保险业潜规则   今日早报    上图为太平洋保险浙江分公司。  “因为协议中写了‘返还’,明明约定好的优惠就被‘赖’掉了。我们还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让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副总韩肖敏如此头痛的,是一起关于保险的官司。  省外事和中国太平洋(7.35,0.00,0.00%)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韩肖敏所说的“返还金”,是保险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双方究竟是如何把违法内容白纸黑字地写进《保险协议书》中的呢?保险公司到期拒绝履约,是诚信缺失,还是所谓的知错就改、悬崖勒马?一场关于保险返还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险业的潜规则。事由  保险公司拒付42万“返还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险业务公开招标,韩肖敏便是当时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之一。经筛选,省外事向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险公司发出邀请,最终选定浙江“太保”作为合作伙伴。根据合同,省外事当时支付给浙江“太保”195.83万元保费,后由于保险费率调整,又追加了31.8868万元差价。同时,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协议书》中写明,若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诺保费优惠10%,也就是195.83万元的10%以及保险差价31.8868万元。这些钱将在保险期满后的10天内返还。由于部分车辆提前退保,最终省外事可获得返还优惠金42万元。  “当时浙江‘太保’的保费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们承诺的返还金,价格优势就非常明显了。”韩肖敏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想把这笔钱用作驾驶员的奖励和培训基金。  不过到了需要履行协议的时候,浙江“太保”却对这笔白纸黑字写明的“返还金”不认账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省外事将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意味着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的这份《保险协议书》中,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争论  不履行协议是“拒付”还是“改错”?  “浙江‘太保’明知保险返还金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写进保险合同中?”在韩肖敏看来,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明知违法仍将此作为承诺写进加盖双方公章的《保险协议书》中,就是给省外事“下套”,目的就是拿到合同后,赖掉优惠承诺。  对于韩肖敏“下套”的指责,浙江“太保”具体经手此官司的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他说,省外事和省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是省内的品牌企业,在法律上也是对等的法人主体。签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谁先下套”的说法。至于浙江“太保”为什么会将明显违法的条款写进正式合同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属于知法犯法?该负责人的回答很含糊。“当时的情况现在也说不清楚,只能说是‘事出有因’吧。”  而对于事后不按规定履约的质疑,该负责人称:“既然已经明知合同中相关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我们还履约,就是知法犯法。”而浙江“太保”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浙江“太保”的不履约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中止,是“悬崖勒马”。  说法  双方都有违法嫌疑  “保险活动是最大诚信活动,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诚信,那保险的本质已经丧失一半了。”东方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案情本身来看,浙江“太保”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保险本身是个专业,不是被保人能够了解的,保险公司会为自己设立保护壁垒,这样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对称,实际上在保险行为中被保人是弱势的。浙江‘太保’与省外事签订合同时,也许就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特长,让省外事失去了本身应享有的法律保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省外事想将保险返还金用作培训奖励,实际是私设小金库行为,看上去合情合理,却不合法。首先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次由于这笔钱很可能不入账,因此有可能违反相关税法规定。浙江“太保”业务员也许正看到当时省外事想有钱设基金,却苦于国企批项目资金手续繁琐的矛盾,便投其所好,设立优惠项目,这在以前保险行业中也是招揽客户最常见的手法之一。正是为了堵住这种漏洞,所以国家规定保险行业也必须明折明扣。  延伸  返还金暴露行业潜规则  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对此,浙江“太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们公司都是按照规定操作,即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给客户优惠。  在采访中,韩肖敏告诉记者,浙江“太保”当初提出给返还金,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他很多公司都这样‘合理合法’地拿到过这笔钱,只是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写的是优惠金额,同时约定一个支付时间。法律上对于优惠的金额没作具体限制。但因为浙江‘太保’和公司签的协议中,明确写上了‘返还’,才导致了官司败诉。”
  太保拒付返还金成被告 暴露保险业潜规则   今日早报    上图为太平洋保险浙江分公司。  “因为协议中写了‘返还’,明明约定好的优惠就被‘赖’掉了。我们还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让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副总韩肖敏如此头痛的,是一起关于保险的官司。  省外事和中国太平洋(7.35,0.00,0.00%)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韩肖敏所说的“返还金”,是保险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双方究竟是如何把违法内容白纸黑字地写进《保险协议书》中的呢?保险公司到期拒绝履约,是诚信缺失,还是所谓的知错就改、悬崖勒马?一场关于保险返还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险业的潜规则。事由  保险公司拒付42万“返还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险业务公开招标,韩肖敏便是当时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之一。经筛选,省外事向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险公司发出邀请,最终选定浙江“太保”作为合作伙伴。根据合同,省外事当时支付给浙江“太保”195.83万元保费,后由于保险费率调整,又追加了31.8868万元差价。同时,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协议书》中写明,若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诺保费优惠10%,也就是195.83万元的10%以及保险差价31.8868万元。这些钱将在保险期满后的10天内返还。由于部分车辆提前退保,最终省外事可获得返还优惠金42万元。  “当时浙江‘太保’的保费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们承诺的返还金,价格优势就非常明显了。”韩肖敏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想把这笔钱用作驾驶员的奖励和培训基金。  不过到了需要履行协议的时候,浙江“太保”却对这笔白纸黑字写明的“返还金”不认账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省外事将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意味着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的这份《保险协议书》中,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争论  不履行协议是“拒付”还是“改错”?  “浙江‘太保’明知保险返还金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写进保险合同中?”在韩肖敏看来,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明知违法仍将此作为承诺写进加盖双方公章的《保险协议书》中,就是给省外事“下套”,目的就是拿到合同后,赖掉优惠承诺。  对于韩肖敏“下套”的指责,浙江“太保”具体经手此官司的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他说,省外事和省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是省内的品牌企业,在法律上也是对等的法人主体。签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谁先下套”的说法。至于浙江“太保”为什么会将明显违法的条款写进正式合同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属于知法犯法?该负责人的回答很含糊。“当时的情况现在也说不清楚,只能说是‘事出有因’吧。”  而对于事后不按规定履约的质疑,该负责人称:“既然已经明知合同中相关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我们还履约,就是知法犯法。”而浙江“太保”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浙江“太保”的不履约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中止,是“悬崖勒马”。  说法  双方都有违法嫌疑  “保险活动是最大诚信活动,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诚信,那保险的本质已经丧失一半了。”东方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案情本身来看,浙江“太保”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保险本身是个专业,不是被保人能够了解的,保险公司会为自己设立保护壁垒,这样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对称,实际上在保险行为中被保人是弱势的。浙江‘太保’与省外事签订合同时,也许就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特长,让省外事失去了本身应享有的法律保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省外事想将保险返还金用作培训奖励,实际是私设小金库行为,看上去合情合理,却不合法。首先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次由于这笔钱很可能不入账,因此有可能违反相关税法规定。浙江“太保”业务员也许正看到当时省外事想有钱设基金,却苦于国企批项目资金手续繁琐的矛盾,便投其所好,设立优惠项目,这在以前保险行业中也是招揽客户最常见的手法之一。正是为了堵住这种漏洞,所以国家规定保险行业也必须明折明扣。  延伸  返还金暴露行业潜规则  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对此,浙江“太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们公司都是按照规定操作,即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给客户优惠。  在采访中,韩肖敏告诉记者,浙江“太保”当初提出给返还金,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他很多公司都这样‘合理合法’地拿到过这笔钱,只是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写的是优惠金额,同时约定一个支付时间。法律上对于优惠的金额没作具体限制。但因为浙江‘太保’和公司签的协议中,明确写上了‘返还’,才导致了官司败诉。”
  凤竹纺织与中国太保因理赔纠纷对簿公堂  “理赔陷阱”还是“企图骗保”?  保险业本身就是一个经营信用与风险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立身之本。然而,在现实中出现的理赔纠纷,不时暴露出保险业的潜规则,也反映出我国发展中的保险业存在诚信缺失问题。  前不久,本报接到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公司”)的投诉函,称在2008年该公司发生2起保险事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陷阱,企图开脱保险责任,以达到零赔付及压低保险理赔金额之目的,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为此,本报派记者前往福建晋江、福州和上海等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两起突发的火灾  日,凤竹公司生产区的低压配电室发生突发性电气爆炸事故,后查明是因爬行物钻入进线低压配电室母排上引起母排短路造成的,事故致使两台低压开关柜、变压器及相关设备损坏,同时引起热电厂高压跳闸,全公司停电。 4月5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凤竹公司聘请福建世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夷公司”)进入现场,对事故的损失进行查堪及理算,并出具了公估报告。同时,晋江市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世夷公司公估报告结论为:本次事故系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600万元。  事故发生第七天,太保公司进入现场查勘。由于世夷公估公司作为本次保险事故公估方没有得到太保公司认可。后经推荐,双方同意由北京中达信公估公司作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公估。就在这期间,凤竹公司“祸不单行”,又发生“6.12事故”。  日,因热煤炉车间高温导热油从管道阀门处泄漏气化燃烧造成火灾,过火面积2890平方米。烧毁新、旧毛坯仓库等及其存货,烧损导热油锅炉车间的部分机械电气设备。  日,记者来到位于福建晋江的凤竹公司两起火灾事故发生地,看到现场虽然已经经过了处理,但依然能看到火灾留下的痕迹。  陈澄清告诉记者,两起火灾给风竹公司造成了巨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多名员工因为救火受伤住院,其中包括他自己的儿子和弟弟。火灾发生半个月后才基本恢复生产。  由于抢救及时,仓库里的坯布没有被全部烧毁,后经核查,抢救出的坯布为206吨。为了使抢救出的坯布及时保存好,避免造成二次损失,当时仓库负责人联系凤竹鞋厂借用仓库临时存放。7月份陆续恢复生产后,临时存放在鞋厂的坯布陆续运回工厂生产。  事故发生后,仍聘请世夷公估公司对事故的损失进行查堪及理算,世夷公司公估报告结论认为本此事故系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2145万元。  但太保公司仍然反对世夷公估公司作为本次保险事故公估方。后来经过协商聘请北京格林公估公司作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世夷公估再次作为凤竹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公司。  后来,太保股份公司查堪人员在核算烧毁坯布的数量时发现,报损数量存在差异,原报损坯布数量390吨,经核对、查实后,其中烧毁自产坯布89吨,烧毁加工坯布95吨,临时存放鞋厂仓库坯布206吨。  然而,让风竹公司意料不到的是,正是这个“差异”给他们带来了不断的“麻烦”。  公估报告大出凤竹意外  在第一场火灾事故(“4.4事故”)发生近一年后,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日出具公估报告,报告认为:“本次事故不是保险责任范围,理算金额为零赔付”。  记者在一份由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署名的有关“4.4事件”的“公估报告”中看到这样结论性的句子:“低压母线排短路是产生爆炸结果的原因,而短路导致的爆炸不属于保险责任”,并以此为据作出“零赔付”的公估报告。   “4.4事故”中,一家公估公司公估理赔金额为600万元的事故为什么在另一家公估公司却“变”为零赔付?对此凤竹公司表示难以理解。  而“6.12事故”中,北京格林公估公司出具的正式公估报告里,理赔金额为506万元。据凤竹公司反映,北京格林保险公估公司对“6.12事故”共出具了三份公估报告,理赔金额却一次比一次少。日第一份的公估报告中理算金额1660万元,日出具第二份公估报告中理算金额1637万元,而日出具的第三份公估报告中,理算金额变成为507万元。  为什么同一公估公司做出的理赔金额却反复“变”“化”,这让凤竹公司更是难以理解。  对于公估报告的“变”“化”,凤竹公司认为,是公估公司屈从于太保公司的压力,为了自身企业的利益,放弃了公估公司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公估原则。而太保公司在企业出险后为了免赔、少赔,利用公估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依赖度及其利益关系左右公估公司,肆意扣减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  “在两案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犹如被卷入了一个迷宫。”陈澄清说,“由于公司投了保险,原本想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弥补一些损失,但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让人无法理解。”  记者就凤竹公司反映的相关问题分别向太保公司福建分公司和太保公司总部求证。日,记者来到太保福建分公司办公地,安排接见的办公室主任没等记者介绍,居然说“你们是不是为凤竹理赔案件来的,我们太保公司不愿意认真,要认真的话搞死凤竹,让凤竹死翘翘!”并以相关负责人有事外出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日,太保公司总部给记者传来《关于凤竹公司投诉我司事宜的回复》,以书面的形式回答了有关凤竹公司给媒体投诉函中的问题。  对于凤竹公司指责,太保公司总部在给记者的《关于凤竹公司投诉我司事宜的回复》中称,“凤竹公司投诉函所述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6.12事故”发生后,太保公司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与凤竹公司积极沟通处理相关理赔事宜,“日,在消防火灾原因认定书出具后,为履行我司及时理赔的承诺,我司向凤竹公司预付本次事故赔偿款100万元。”“并没有所谓的强迫接受同意并形成公估报告的情况。”  凤竹公司认为,太保公司在回复函中避重就轻,声东击西,并未就凤竹投诉中说所指的“与公估公司勾结共同设置理赔陷阱”这一最实质性的问题给予明确回答。  太保公司在《回复》中称,“关于凤竹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6.12火灾待保险索赔资产621.53万元,与其单方委托的世夷公估公司出具的2100余万元的索赔有很大出入。”的质疑。  对此,凤竹公司回应称,“我司在2008年第三季度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人民币621.53万元,仅指6.12热媒炉车间火灾爆炸事故中的火灾待保险索赔资产。在该次火灾中,油炉车间及高温毛坯库的设备、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721.53万元,扣除保险公司预赔款人民币100万元后,为人民币621.53万元,并非火灾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误报损失”还是“企图骗保”?  凤竹公司在投诉函中称,由于凤竹公司在公估查堪期间出现工作失误,在核算烧毁坯布的数量上出现差异。太保公司却利用这次失误,迫使凤竹公司一步步进入太保公司的圈套。  陈澄清解释说,当时核算烧毁坯布的数量,由于财务人员及太保公司查堪人员不知有部份坯布物资临时存放在鞋厂仓库,因为公司是ERP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无法立即反映仓库库存的变动情况,再加之事发突然,公司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员受伤住院(其中,公司总经理全身受伤面积达35%以上,住院达半年以上),正常的监督稽查流程断裂,当时一心只想到减少损失,也没有来得及核对、核实,由此而产生报损数据差异。  陈澄清表示,太保公司发现存在报损数量误差时,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告诉被保险人,但太保不但没有及时告知凤竹公司,而且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  日,由太保公司派来的“高管”骆德兵(事后查明是假冒,其真实身份是深圳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刘曙斌等四人来到凤竹公司,说要听取凤竹公司汇报灾后的生产恢复情况与安全整改工作,随后要求到事故现场视查,当行至毛坯仓库时突然分头分别取出照相摄相器材进行拍摄并记录相关产品信息。  在他们返回会议室后随即告知陈澄清,凤竹公司6.12事故毛坯库报损的坯布项目中,报损清单中的有些批次号,出现在毛坯仓库中,现太保公司掌握大量的照片、摄像带、电脑库存数据,而且太保公司已汇一百万标明存货赔偿预付款,并且是款已到凤竹公司户头,凤竹公司已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随后,太保公司要求陈澄清必须当晚做出承诺,即放弃烧毁坯布全部索赔权,否则将有可能进入司法程序,且其它损失一概免谈。并当场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张复印的保险法条文给陈澄清看。  由于不明就理,陈澄清表示将实事求是的处理此事,并要求落实一下事件情况,僵持中太保公司同意给五、六分钟时间核实。  经查询,陈澄清才知确有一些毛坯布寄存在凤竹鞋厂仓库,也确实在国庆节期间运回凤竹公司。陈澄清当即表示将此情况向太保总部反映,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骆德兵表示,太保总公司已开会决定并形成会议记要,凤竹公司董事长必须当晚作出放弃高温毛坯库的所有坯布损失不做索赔的决定,并再三强调太保总公司在等电话回复,现在就看董事长的态度。也再三强调如果同意,这件事情到此为止,从此不再谈此事,并马上叫公估公司来谈其它项目损失的理赔。  “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并不懂保险专业方面的知识,也无法考据工作失误是不是会像太保公司认定的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尽可能减少企业的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陈澄清说,在此情况下别无选择,他只有同意太保公司的要求。骆德兵随即要求陈澄清以声明形式作出保证。第二天早上,陈澄清按太保公司的要求签署了声明书。  对于凤竹公司的说法,太保公司予于否认。太保公司在回复函中称,日和7月14日,太保公司两次接到举报,称有公司在一次火灾案件中向太保公司索赔过程中存在物资转移,虚假索赔的情况,后经确认,凤竹公司在“6.12事故”发生第四天将其仓库未受损的200多吨自产坯布转移存放至凤竹鞋厂仓库,“企图骗取保险赔偿”,“报损金额涉及647万元。”  “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我司聘请了深圳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此事件的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公司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取得了照片、录像、及实物资料等证明材料,并经与凤竹公司的报损清单核对,其转移的自产坯布的批次号码与报损清单中烧毁的坯布批次号码完全一致。”  对于太保公司的解释,陈澄清表示,凤竹公司仓库负责人为抢救坯布物资,减少二次损失,才做出临时移库存放的施救措施,这并没有什么过错,而且仓库的排单生产都在正常进行,临时存放的坯布也陆续全部运回工厂生产,批次号及数量全部相符。这说明了凤竹公司在抢险施救期间移库并没有企图骗取保险赔偿的想法。  陈澄清告诉记者,在当时那种救灾的场面,4台油锅炉全部烧毁,一个毛坯仓库全烧毁,染整生产线全线停产,几百吨在制品在等待施救,几百家制衣厂等待交货,十几位为救灾而严重烧伤的人员在医院抢救。灾后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全公司几千名员工,几十个部门日以继夜的进行施救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误差在所难免,况且,这个失误也是凤竹、太保、公估公司等各方所共同造成的结果。  “但太保股份公司竟然利用这个失误大做文章,诚信是保险企业最核心的价值,太保公司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允许吗?”陈澄清十分无奈地说。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有关法律专家,专家指出,对凤竹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报损数字误差,保险人有进一步核对、查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反复查实、订正的过程。如果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的错误,而利用这个错误来谋取利益,故意制造欺诈行为,不单是保险合同,任何合同都是不允许的。太保公司以凤竹公司对其仓库坯布报损有差异为由,迫使凤竹公司出具放弃烧毁坯布索赔权的声明书,就完全拒绝对仓库坯布损失的赔偿是错误的、是恶意行为。保险人应扣除误差的部分,按实际损失给予赔付。
  掉进理赔陷阱?  凤竹公司在投诉函中称,为了达到少赔甚至零赔付的目的,太保公司核赔部和福建分公司的有关人员精心设计一系列违法违规的理赔陷阱。  陈澄清告诉记者,太保公司拿到凤竹公司放弃烧毁坯布全部索赔权的声明书后,在“6.12”的理赔过程中的态度发生了微妙变化。  在日13:00左右到10月19日傍晚太保公司派来的高管骆德兵主持理赔三方谈判中,北京格林公估公司拿出一个新的理赔方案,并意图形成三方同意的新的公估报告。  这份新理赔方案提出所谓分项核定损失,拆分投保清单上各项目的投保金额,按照这个方案计算出的理赔金额将大大减少。对此,凤竹公司当场表示不能接受,会谈因此中止。  陈澄清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日致函太保总公司董事长说明情况,但没有任何回复。  北京格林公估公司为什么突然提出新的理赔方案?加上太保公司要求凤竹公司的放弃毛坯库损失的赔偿声明等一系列极不正常的行为,引起凤竹公司的怀疑,凤竹公司似乎掉进了一个设计好的“陷阱”。  对于格林公估公司的反常行为,日,凤竹公司在咨询该公司负责“6.12”理赔案的公估师王劲松时才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凤竹公司用录音笔把这次谈话原原本本地录了下来。  谈话中,可能出于职业道德和良心发现,王劲松告诉凤竹公司董事长助理于洪树,他的理算被全盘推翻,太保公司要求他接受他们早已经准备好的理赔方案。王劲松说,“我来的时候保险公司特意和我说,不要让凤竹知道,说不让你们做好准备,因我在北京的时候,保险公司主要和陈总(陈作东:格林公估公司总经理)联系,我从陈总那得到消息,这次来保险公司准备把我们搞定之后,就把你们(凤竹公司)搞定,一口气。”  从谈话中得知,太保公司有关人员从10月15日13:00开始一直到10月17日8:00在几乎没有休息状态下,在下榻的酒店房间里长时间地与格林公司项目经理王劲松等人进行“沟通”,让其接受太保总公司事先制定好的理赔方案,并以此作为北京格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正式“公估报告”。  更让凤竹公司吃惊的是,一直以太保公司总部高管名义参与理赔过程的骆德兵竟然是一家公估公司——深圳智信达公估公司的总经理,而凤竹公司却一直蒙在鼓里。  其实,早在公估期间,太保公司就接到所谓的举报,并聘请深圳智信达公估公司进行了2个月的专案调查。  凤竹公司认为,骆德兵以太保总公司高管的身份,“逼迫凤竹公司接受放弃高温毛坯库烧毁坯布索赔权利的承诺,并全程参与三方理赔谈判。”是暗中相互勾结,设计理赔陷阱。智信达公估公司的行为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凤竹公司同时认为,既然太保公司在日和7月14日就接到所谓凤竹公司“虚假索赔”的举报,为什么还要在7月25日给凤竹公司支付100万预付款呢?并在这以后经过长达2个多月的时间里进一步与几家公估公司相互勾结,精心策划一系列的理赔陷阱。
  质疑公估公司的公正性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这两起事故理赔过程中共出现4家公估公司。一家是凤竹公司在两起事故中单方聘请的福建世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另有两家是由太保公司推荐双方认可的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和北京格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还有一家在理赔过程中始终没有亮明身份的以“太保高管”名义出现的深圳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陈澄清表示,除福建世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比较客观的、公平、公正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其他三家公估公司表现行为,已变相成为了太保公司的“理赔部”,丧失了公估公司客观、公平、公正根本原则,不惜违反了《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法》、《合同法》、出卖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在“4.4事故”中,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本事故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长达8个月时间始终没有出具正式的公估报告。而其“不属保险责任”的结论超越了授权范围,同时违背了保险公估公司客观、公平、公正的公估原则,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太保公司在《回复》中解释说,“4.4事故,由于凤竹公司延迟7天时间才告知我司存在除配电室设备外的其他损失,致使我司无法对其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由于没有第一现场资料,延误了公估公司的公估工作进展,在此期间,凤竹公司又发生了612事故,导致此案处理时间延后”。  对于格林公估公司的行为表现,凤竹公司认为,虽然该公司系“双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但在太保公司的逼迫下,为了自身的利益,按照太保公司意图,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其形成过程虽然情由可原,也是一个受害者,但所出具的虚假公估报告在实质上已参与了太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背了保险公估公司客观、公平、公正的公估原则,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上述谈话录音中,格林公司员工也说出自己的无奈,王劲松说,“太保在中国来说,是三大保险公司之一,人保,太保,平安,我们和平安没有合作,主要就是太保,人保,然后还有一些小公司,华泰、中华联合,将近一半的业务是太保的,不能不考虑这些,不单是我不能不考虑,而公司来说也不能不考虑。”  凤竹公司称,“太保公司应用自身的影响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与公估公司相互勾结,暗中交易、肆意践踏法律,名目张胆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出险后的被保险人还有什么权益可言,公理何在?”  对此,太保公司在《回复》中回应称,由于中信达公估公司和格林公估公司系独立法人机构,且系受双方共同委托,我司不可能也无权干涉该公司正常的公估工作以及其对外出具的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和报告,也就不可能出现投诉函中所陈诉的所谓相互勾结的情况。  同时,太保公司在《回复》中对福建世夷保险公估公司也提出质疑,“直至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凤竹公司从未提及其有聘请福建世夷保险公估公司参与案件处理情况,且我司在现场工作期间,自始至终从未见到福建世夷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  对于太保公司的质疑,凤竹公司表示,世夷公估是凤竹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单独委托的,太保公司可以对世夷公估报告理算方法及理算金额提出质疑,但不应该对凤竹公司单方聘请的世夷公估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出质疑,混淆是非。而且,对于太保公司宣称在现场工作期间自始至终从未见到福建世夷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说法,凤竹公司非常气愤,认为太保更是“睁开眼睛说白话”,并向记者提交了“铁证”:一份在火灾评估现场的图片,其中,同一张图片上同时出现了太保公司和世夷公估公司的人员,太保的质疑不攻自破。  “凤竹公司是太保公司十几年的忠实客户,但是在企业出险时,太保公司反而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对待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实在是让人不可思议。”陈澄清十分不解。
  专家意见  日,在北京友谊宾馆2号楼会议室,法律专家就凤竹公司与太保公司“4.4”与“6.12”保险理赔案举行法律论证会,几位国内专门研究保险理赔、精算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专家就凤竹太保理赔案中表现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讨,并提出如下相关法律论证意见。  与会法律专家认为,在4.4 低压配电室爆炸火灾保险理赔案件中,低压配电室爆炸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单规定的“除外责任”,太保公司不能免责。低压配电室爆炸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单规定的“除外责任”,太保公司不能免责。在保险人提供的标准保单—格式合同中,保险人自己拟定的“责任免除”并不包括“短路”。“短路”不是保单规定的“除外责任”。显然,保险公司主张“低压母线排短路是产生爆炸结果的原因,而短路导致的爆炸不属于保险责任”是不能成立。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只能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客观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没有权力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因此,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公司关于保险责任认定的结论无法律效力。  与会法律专家同时认定,凤竹公司索赔时误报损失,保险公司无权就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免责。对凤竹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报损数字误差,保险人有进一步核对、查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反复查实、订正的过程。如果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的错误,而利用这个错误来谋取利益,故意制造欺诈行为,不单是保险合同,任何合同都是不允许的。太保公司以凤竹公司对其仓库坯布报损有差异为由,用骆德兵的假冒行为,迫使凤竹公司出具放弃烧毁坯布索赔权的声明书,就完全拒绝对仓库坯布损失的赔偿是错误的、是恶意行为。保险人应扣除误差的部分,按实际损失给予赔付。  长期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的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习彬认为,保险业本身就是一个经营信用与风险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立身之本。不管法理上如何认定,在事理上都应该给客户一个说法。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同时适用于保险人。从凤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太保公司采取了系列的恶意行为与凤竹公司解决保险赔偿问题,如骆德兵的假冒行为,迫使凤竹公司出具放弃烧毁坯布索赔权的行为,迫使北京格林公估公司按其授意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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