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资源股资金股怎样股东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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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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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底,结转利润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利润分配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 (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盈余公积贷:股本未分配利润不能直接增加成本,且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转增后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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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在改制中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否在弥补亏损
  摘要: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但在亏损企业改制净资产折股时,当原实收资本不足以弥补亏损时,资本公积就变相地承担了弥补亏损的作用。这同新的资本公积规则是完全相悖的,同时论述了资本公积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构成,是否能弥补亏损,在法理上是否有依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1426764.htm  关键词: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企业改制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原是公司经营中的一项普通的财务处理程序。但在郑百文――三联重组事件中,郑百文累积亏损18亿元,净资产不足5亿元。重组方(同时也是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三联集团决定豁免郑百文14.47亿元的债务,该豁免金额形成郑百文的资本公积后,再用来冲抵剩余的亏损。如此一来,郑百文的巨额累计亏损将完全消灭,净资产也由负变正,消解了财政部紧急修改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从“计入利润”调整为“计入资本公积”的意义。该会计政策的活学活用,令中国的财务会计专家们叹为观止。随后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补亏现象而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并最终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修改为:资本公积不得补亏。   但是当亏损公司企业改制折股时,该法律原则是否可行?假设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当未分配利润大于2000万时,可以看做所有者以实收资本弥补亏损,但当企业的实收资本不足以弥补企业的亏损时,我们又如何看待企业在净资产折股时的会计处理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是一种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呢?   我们首先就资本公积的基本属性来看,资本公积是列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权权益”项下的一个会计科目,记录了公司的资金来源,其核心内容是公司以超过注册资本的金额的投入企业的溢价款(仅就该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资本公积的其他形成方式不在――列示)。所谓“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则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序,即将“资本公积”账户中的金额转人因亏损而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在账面上消除亏损,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承认资本公积弥补企业亏损的作用。虽然称为“资本公积补亏”,但并不会产生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也未曾发生变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都只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分类的变化形式。   从实际意义上说,亏损是公司发生的真实的资产减损,补亏也必须通过现实的资产来进行填补。而资本公积的形成也是由于真是意义上的现金流入产生的,而且已经并入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会如20年前一样有一块实物资产或资金对应着资本公积,换句话说,形成资本公积的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已经实际上弥补了企业的亏损。而所谓“资本公积补亏”只不过是在账务上对这个过程进行处理加以明确。   我们再来看看资本公积科目的实际构成,除传统的资本溢价外,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      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所有者权益的实际增长,但是未作为“收入”加以确认      主要包括捐赠的现金或实物财产,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因债务重组而获得的债务豁免或减少,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等目的的款项使用后转入资本公积的余额等。由于“收入”账户主要核算企业基于经营活动而导致的股东权益的增加,而上述情况下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但与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归人“资本公积”。      二、基于会计程序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增长      例如,公司为改制、合并或其他财务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因当前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而形成的“法定资产评估增值”。另外,当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会产生“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或者“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类准备项目有两个特点:第一,其价值通常随着相关资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而上下波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二,它们体现的是股东权益的账面增长。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只有当它们被处置、转让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因此,这些项目往往又被称为“未实现的收益”。   根据前面的分析,传统的资本溢价以及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项目(如接受的捐赠价值、接受的专项补贴、已实现的资本汇兑差异等),都意味着曾经有真实的资产或利益流入公司当中,因此从道理上说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的。相反,上述第二类资本公积项目作为尚未实现的准备,只是账面上的数字而已,无法用来弥补亏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笼统地说资本公积“可以补亏”或者“不可以补亏”都是不准确的。   从上述例子的实际处理来看,资本公积在上述净资产折股中只能也是最后的弥补亏损的途径,如果不认可这个过程,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又将如何继续进行下去呢。   再就工商登记的要求看,工商登记部门认为该事项实质是企业的一种减资行为,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减资程序,对是否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在意。   综上,资本公积补亏争议,源于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与监管者之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搏弈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在净资产折股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该事项均已实际完成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行为。这也提醒我们相关法律的制定要有全面的考虑,单纯为了制止某种行为而制定的相关条文很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合理事项的有效执行。由此来看,《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补亏的规制,不应绝对地禁止资本公积补亏,而应对资本公积的构成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明确公司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避免资本公积成为公司调节所有者权益的工具。既应体现资本公积补亏本身的逻辑,也应承继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更应体现现代公司法对公司自身稳健发展的真正关注本例为工作中实际发生的事项,为此曾电话咨询过财政都会计司的相关领导,对该事项的性质也表示认同,但法律毕竟是法律作为个人是无法改变的。该事项的最终解决方式如下:首先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减资,在期限届满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减资的相关手续,按照净资产办理相关的验资手续后,按照净资产数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直接入账,将相关所有者权益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在账务处理中未直接体现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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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各项目余额为:股本1000万元,资本工积5000万元,盈余共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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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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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各项目余额为:股本1000万元,资本工积5000万元,盈余共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2015年该公司发生的有关股东权益业务资料如下: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及答案。(1)委托证券公司发行了新增普通股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元。按照发行价格的3%向证券公布公司支付相关发行费用。(2)经股东大会批准,将资本公积2000万元转增股本。(3)本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分别按净利润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4)经股东大会批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1.根据资料(1)该公司增发股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是()万元A 2500B 2910C 3000D 24102.根据资料(2),下列各项中,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结果表述正确的是()。A 不会导致企业股东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化B 企业留存收益减少2000万元C 企业股东权益总额减少2000万元D 企业股本增加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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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及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色矿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中色矿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色矿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和吴志华的配偶肖晓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新国、王平卫、吴志华、陈海舟、汪芳淼、魏云峰、欧学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中色矿业的股权,也不由中色矿业回购本人持有的中色矿业股权。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玉印、张晓刚、姚广、傅朝义、张学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其余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自中矿资源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中矿资源的股份,也不由中矿资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六)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对于吉林地勘局、河南地矿局、辽宁地质局、西北地勘局和金威达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85.71万股、85.71万股、42.86万股、42.86万股和42.86万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触发时点”),应当在触发时点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触发时点之日起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如在上述第(一)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触发时点至正式实施前,或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在任一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回购公司股票。每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调减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金额为限,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和中色矿业取得税后薪酬之和的30%为限,增持公司股票,每股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或中色矿业的股权,且不由公司或中色矿业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中色矿业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中色矿业将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2、发行人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中色矿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中色矿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中色矿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中色矿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中色矿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中色矿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中色矿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中色矿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除公司控股股东中色矿业外,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国腾投资和帝基实业。
国腾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国腾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国腾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国腾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国腾投资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国腾投资名下的股份总数的4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国腾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国腾投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国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国腾投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国腾投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帝基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帝基实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帝基实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帝基实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帝基实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帝基实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帝基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帝基实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帝基实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帝基实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帝基实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色矿业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中色矿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各股东本次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3、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色矿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色矿业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诺: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建投将与公司及其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金杜承诺:如因金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金杜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承诺:立信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中色矿业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中色矿业将严格履行中色矿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中色矿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中色矿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中色矿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中色矿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经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在公司完成2013年度利润分配后,本次发行前的剩余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3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为:(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4、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并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5、对于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的金额应满足公司当年现金分红规划的需求:
(1)对于公司下属全资企业,通过作出股东决定来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2)对于公司控股企业,充分发挥公司对该企业的控制力,通过在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等,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
(3)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续存企业的,应在每年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向企业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应通过实施上述措施,确保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时进行现金分红,保证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条件时,母公司报表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进行利润分配。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章节。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未来3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如下:
公司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股利将不少于1,800 万元,同时不低于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上市后第二个、第三个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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