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查美发三无产品,国家对三无人员的政策查是对的,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任。但是查要从跟源查,生产产家,代理商等下手

烫头发用的几百上千的药水,真的值那些价钱吗? - 知乎<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231,208分享邀请回答t.cn/zYO5zUx有多么好用,比我在职业生涯买到的所有的卷发棒都要好用!自己DIY非常的简单最后的建议就是,花大价钱,找靠谱的设计师,精心的剪裁,然后自己在家做造型具体如何做造型呢,请google或者baidu之先更新好这里,想到还有什么宝贝再继续的更新~~~3.8K36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68812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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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市场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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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美容美发行业良莠不齐、问题丛生陈少辉“(汕头市的美容美发业)应该说存在着起步较晚、技术层次不高、管理不规范、鱼龙混杂、无序竞争等弱点。”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亟待各方努力业内资深人士“这方面还是需要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部门来大力支持。“ ……本期“十二分关注”:美容美发市场亟待规范
  (演播室)近年来,随着美容美发业的迅速发展,这个行业已成为目前继房地产、汽车、电子通讯和旅游之后的“第五大消费热点”。然而,这个行业在给人们带来美的同时,也因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使一些爱美的人们遭遇尴尬与无奈。那么,在汕头,美容美发市场的情况又怎样呢?   (解说)日前,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近期,市消委会协助省开展了一次美容化妆品消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对我市美容服务的总体评价为“一般”,同时表示最不满意美容业的卫生状况以及诱导消费者选购产品。为此,记者对市区的一些美容美发店进行了暗访。(暗访一)这家位于市区中段的美容店以中药美容招徕顾客,中午一点多记者敲开了店门,老板热情地向记者进行推介。(同期声)美容店老板(打马赛克) “我们是用中药的,做一次50元,中药疗程的450元10次;我们是看后(把脉)配药做的、、、我们的药可以内服也可以外用的。不是产品的,我原来是开门诊的(中医)。”   在光线昏暗的美容室里,除了摆放的三张美容床外,几乎看不到其他设备,两位女青年就是美容师。(同期声)女青年(打马赛克)(你们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吗?是老板教你们的?)“是的。”、、、“洗脸和喷气,在这里可以按穴位。”、、、“一般来做的人觉得效果怎样?有些吸收好效果就很快,有些就慢些,要看吸收情况,要看体内,这里也有打针的,从里到外一起治疗。”   在美容室看不到一张职能部门颁发的证照,在角落的柜子上,摆放着几十个装着各种中药的玻璃瓶。(同期声)美容店老板(打马赛克) “这些是我们自己配,是矿石类药配的;没有颜色的,是石头药,擦上去看不出颜色。按你的情况在这里配的,非常简单。”??? (暗访二)这家设在居民小区的连锁美容店,设备也比较简陋。  (同期声)美容师(打马赛克) “我们做月卡也有,做产品也有;月卡160元;买产品就是买按摩膏、精华素、面膜,然后做一张80元的月卡。”   市区中山路的这家发廊打出5元就可洗头的横幅,但当记者进去想试试时,这个店的工作人员却说是前两天为了宣传造势打的,现在最低消费要10元。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不少从事美发洗头工种的人员都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上岗,卫生意识很淡薄。(同期声)洗头工1.“(为什么学洗头?)想学这项技术。(怎么学的?)就跟这些发型师;从小工开始,到中工,然后到发型设计师。”洗头工2.“自己看,领导教;(没有去美发学校具体学习?)没有。(洗头工应注意的?)注意按摩、抓(洗)手法这些,(看看你的指甲长不长?)不会,长也没关系,只要会洗就好。(是吗,这个没有要求吗?)没有要求,只要你自己会洗就好,指甲再长也没有关系的。”(黑场)   今年起正式实施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分两幅出字幕)而在记者暗访中的这些店家在技术设备等硬件方面明显存在着不足,更别说在手法技术等软件方面了。(同期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少辉“汕头市的美容美发业与先行地区相比,应该说存在着起步较晚、技术层次不高、管理不规范、鱼龙混杂、无序竞争等弱点。”   据了解,近年来美容美发服务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并且一直名列投诉高发行业的前三位。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 2004年共受理消费者理发及美容保健投诉1万多件,占居民服务类投诉的28%左右。(图表)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是:美容美发服务场所不具备医疗资质,从业人员未接受正规的技能培训;卫生和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公共用具未经消毒重复使用;美容美发产品质量低劣,使用私自配制的“三无”产品;对服务项目作虚假、夸大宣传。 (字幕)   近年来,汕头美容美发行业同样迅猛发展,由此引起的相关投诉也随之上升。(同期声)汕头市美容美发协会会长 孙杰“投诉近年来大概有两个部分,一是质量的问题;还有就是美容方面的投诉,还有一些护肤方面的过敏类的投诉。”(电话采访)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近年来,投诉美容美发的不少,但是受理起来数量不多,这跟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或使用的过程中缺少保存有效的证据,就是发票、电脑小票;(使用后)觉得不舒服、有反映过敏的现象,一般都是找商家退货,退货了就证据链就连接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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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播室)据相关部门统计的数字:截止2002年,美容美发店登记在册的仅市区就有1106家,从业人员上万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从2002年起,这个曾有十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美容美发行业,已经被停止发放有关营业执照、场地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牌照,一批店家就这样一直无证无照地开展经营活动。(同期声)汕头市美容美发协会会长 孙杰 “但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汕头的整个行业涉及到美容的工商(部门)还没有批,…但是有个别城市,…他们都自己有立法权,他们都有审批,希望我们汕头能不能利用立法权审批这些美容院去开店。因为不审批也同样会有人开的,反而造成一些问题的存在。”(解说)有关调查表明:美容业中20到30岁的从业者比例高达九成多。由此可见,美容美发业是一个就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也正是由于这个行业的飞速发展,从业人员日益增加,在我市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只是经过几天简短的培训就匆匆上岗,而真正称得上优秀美容、美发师的更是少之又少,这直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本身又存在着市场管理的规范程度不高;行业归口不明确,经营结构、产品过多过杂,低价恶意竞争、美容美发用品价格欺诈等问题都直接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期声)汕头市美容美发协会会长 孙杰“汕头美容美发店的情况是属于比较饱和…饱和会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东西;往往从价格上出现一些竞争,从货物的质量上出现一些竞争,良性的竞争就还给消费者造成(带来)好的结果;那么一些(恶性)竞争就会给消费者伤害;”美发店负责人 “发型师他为了索求客人高消费,就会引导客人去做高的消费产品,如果客人没有做,发型师服务态度、质量都会下降很多,从而使客人对这家店…反感,致使客人流失了很多。” 业内资深人士 “价格战的最终走向是使整个行业从服务素质和技术力量等各方面走下坡,不是走向提高;”不少商家都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能从服务企业的角度及早介入,规范管理好这个市场。(黑场)近期,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个部门联合举办了首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从促进美容行业业务水平提升的角度来看,这次技能大赛取得了预期效果。    (同期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少辉“在全行业开展这样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对于提高我们的技术水平,…对于我们培育这个市场,特别是提高整个行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服务汕头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群众都有现实意义。”   全市共有200多家美容美发店3000多名从业人员报名参加了这次比赛。经过紧张激烈的角逐,一批美容、美发师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各项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选手同时获得了“经济技术创新能手” 称号。(同期声)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 何润棠“我认为这是做是比较好的,推动汕头市这个行业的发展和今后规范这个行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作为劳动部门要想规范这个行业,就是要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持证上岗…这样这个行业才能够发展、做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劳动部门为规范美容美发行业做出的努力。而面对美容美发行业存在的众多问题,这一张“处方”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业内人士都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方面要想方设法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应在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上下一些工夫。(电话采访)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规范市场就要依靠各个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制止一些虚假的广告,监管力度要加强。”(同期声)业内资深人士“这方面还是需要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部门来大力支持。抓住源头,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到经销商到发廊这三个环节…全方面的管理;政府如果能够从提高技术与服务质量方面来把关的话是更好的。”汕头市美容美发协会会长 孙杰 “有些职能慢慢交给行业协会去做,…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也慢慢承受政府的一些职能,这样能够更好地为行业和会员服务,同时也为政府解忧。”   据了解,国家商务部颁布实施的《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美容美发用品的价格、器械使用、服务质量等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演播室)美容美发行业是给人带来美的。我们希望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商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丛生的行业能够尽早变得规范有序,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本文转载自:汕头美容美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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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业内人士揭秘美发业背后的高利润——
长春晚报记者 谷迪 实习生 刘天娇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美发造型,如今在普通的美发店剪个头都要几十元,如果是染发或是烫发有的需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那么,美发业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却鲜有人知。近日,记者对美发行业展开调查,为您揭开背后的秘密……
昨日,记者先是来到桂林路步行街,恰巧碰见刚弄完头发的郭小姐,郭小姐今年28岁,一头亮丽的披肩长发,小美女一枚,自己在桂林路有个门市做服装生意,由于每天要面对不同的顾客,所以对于自己的外在形象十分看重。“我在这家美发店办的卡,存2000元能打八折。基本上两个月我就会做一次头发,保养、护理、打蜡、染烫等全套下来得八九百元。”郭小姐说,之所以办卡是因为可以打折,要不消费实在太高。
而孙女士是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干净利落的短发,显得十分干练,“我剪一次头发得八十元,每次还得洗头发,最便宜的是二十元,但害怕洗发剂不好,所以我都选择三十五元的,每次弄头发都得消费一百多元。”孙女士说。
“护理一次头发真的需要好几百元?三十五元的洗发水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针对记者的两个问题,郭小姐和孙女士表示并不知情。
接下来,记者以顾客的身份走进一家美发店内,店员立刻上前接待了记者并询问剪发还是烫发。记者说明要剪发,便有一名店员负责给记者洗头发。
记者仔细留意了一下洗发水的包装,明显是用了很久的瓶子,而且是日文标示,记者询问是什么牌子洗发水时,该店员表示是日本进口的优质洗发水。
在理发过程中,理发师不断游说记者,称记者的发质干枯,如果做个护理会让头发看起来更好看,办理会员充预存卡会有活动等。记者表示对产品有兴趣,让店员拿来看看。记者发现,店员推荐的产品同样没有中文标示。记者看过表示不需要后,理发师就没再继续向记者推销其它产品。
记者还发现,该美发店还有其它营销手段,如办理会员卡、预付消费卡、优惠券、烫染焗赠送营养护理等。
多为“挂羊头卖狗肉” 20元大桶洗发水能洗100人
随后记者联系了一名从事美发行业12年的业内人士徐先生,对于现在的美发行业,他表示,确实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消费陷阱,而且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三无”产品都打着进口的旗号,没有任何中文标示。店员为从顾客那里赚取更多提成,都会极力推荐各种所谓的“好产品”。
徐先生告诉记者,美发行业的猫腻很多,批发市场更是充斥着大量价格低廉的产品。比如洗发水20元左右就能买一大桶,一桶是5L,能洗一百多个头,而洗一个头就最少20元,成本就回来了。徐先生说:“单纯剪发就是拼技术,能挣多少钱?美发的利润主要来自染烫。理发师受提成驱动,也会竭力劝说顾客烫染焗全做,用‘好药水’。其实差别并不大,成分也都差不多,都是为了软化头发同时起到定型作用。如果用真正的好产品,效果确实是很明显,好品牌的烫发药水质量有保证,而且对头发的损害最小。对头发健康来说,的确会有帮助。”
“但是现在有个别的美发店,为了降低成本,用一些廉价伪劣的产品以次充好,其实对身体健康是有害的。打个比方说,这款欧莱雅烫发剂,我一开始为了给顾客一个好的效果我会用真的烫发剂,然后顾客相信我的产品和技术之后,会用别的说法,比如以前这款换包装了或者没有了,用其它廉价的产品代替。本身烫头就会对头发有损伤,不懂的也看不出来,过段时间再说头发需要做护理,推荐做别的项目。”徐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也很常见。许多美发店都是采购量大价低的产品,再将其灌入知名品牌的瓶子中,像沙宣,欧莱雅等。本身瓶子是真的,但是用完了之后采用廉价的产品,一般的消费者很难从颜色、气味上进行分辨。
勾兑的很多 5块钱浓缩膏能兑出10公斤洗发水
徐先生表示,最简单的环节就是消费者最不注意的细节——洗头发。洗发水作为洗发的必需品,消费者往往大概看一眼包装的瓶子,就放心洗头。可是,这里面真的是洗发水吗?
从业这么多年来,看过很多不法商贩冒着风险做假冒的美发用品。徐先生就亲眼见过有人勾兑洗发水。“一袋膏状物,挤到盆里,兑水和盐,盐越多越稠。什么味道的都有,品种多,兑出的‘洗发水’打到手心里泡沫也挺多,一般人根本看不出来是什么东西。像我们一闻就知道是勾兑出来的,一袋浓缩膏才5块钱,能兑8公斤到10公斤甚至更多洗发水。”
记者粗略算了一下,一袋浓缩膏5块钱,一袋盐1.5元,水不计成本,10公斤洗发水,按照配方勾兑出来的洗发水,一公斤成本才不到7毛钱,这样的化学勾兑物已经不能称之为洗发水了。
徐先生建议,如果市民不能分辨美发店的洗发水优劣,最好在家洗头或者自带洗发水。
染烫利润有多巨大
12年业内人士举例告诉你
徐先生说:“就理发师来讲,毕竟美发是服务类行业,需要经常学习新造型以及剪发的各种技术,从顾客的脸型气质来设计新造型,对于这部分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理发师,技术好的理发师价格从高到低不等。但是其它美发环节上的利润巨大。”
举例来说:
烫发药水15块钱一套,能烫10多个头发,以短发为例烫一个头发最低300元起。
护发精油进价4块钱一瓶,买十瓶送5瓶,卖给顾客98元一瓶。
营养护理套盒,进价25元,卖500,会员价450元。
打蜡蜡油一瓶35,一瓶蜡油能做三个头发,最低260元起。
“现在主要是年轻人经常去聚会,注重自己形象。特别是女性,只要能漂亮,花点钱也不在乎,接发、染发、造型、打蜡、烫发,护发等服务,剪发的同时一般都会被推荐做别的项目,一套下来就不少钱。大部分消费者只注重造型后效果好不好,对于产品对身体健康有没有危害?是不是品质正规的产品不会做过多的了解。”徐先生说。
资料显示,烫、染发产品中含有氨、双氧水、硫基乙酸、苯二胺等许多对人体有害成分。可想而知,如果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很容易危及消费者健康。
据了解,正规的美发店经营需要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税务登记以及铺位租赁合同或房契。记者走访调查中发现,由于营业执照比较容易办理,所以一般的美发店都有营业执照,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拥有率却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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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日发布,自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85 号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茅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 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所含、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九条 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第十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 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近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就《监管办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战略布局,对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举措。工商部门一方面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另一方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当前我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生产者违规生产,偷工减料,压缩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一些销售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把关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无”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存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记者:《监管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杨红灿:《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管辖原则、监管制度;经营者从事与商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者解决消费纠纷、承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示等义务,以及为商品销售服务的运输、保管、仓储以及第三方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检查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指导等要求。《监管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未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对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杨红灿:《监管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同时为适应各地机构改革的实际,明确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
《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按照国务院对推广“双随机”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要按照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记者:《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的商品包括哪些?
杨红灿:《监管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失效、变质的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监管办法》还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能否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杨红灿:《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记者:《监管办法》如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
杨红灿:《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应当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如果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该商品质量问题系由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工商部门应当将发现的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在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杨红灿:《监管办法》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管办法》按照规章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对于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积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主动采取退市措施、解决消费纠纷,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制度设计,激励销售者主动履行索证索票、留档备查的义务,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监管成效。
记者:《监管办法》对“三无”商品的监管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杨红灿: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记者:请问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或者赠品有哪些商品质量要求?
杨红灿: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商品质量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对进口商品的要求有哪些特殊规定?
杨红灿: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商品质量的全部要求。同时在标识标注方面,《监管办法》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规定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如何规定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杨红灿:《监管办法》规定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办法》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记者: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张茅局长提出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请问《监管办法》如何体现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杨红灿: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商部门不断采取新举措,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监管办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发挥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于法昌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明确将所有实体店销售,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等,以及网络销售,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都纳入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并且对线上线下的商品质量进行“双随机”抽查,即执法人员随机选定,被抽查的商品也随机选定,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个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特别规定了经营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并相应地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这个办法也督促经营者主动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句话,这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第四次权威发布#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明确将所有实体店销售,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等,以及网络销售,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都纳入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
.中国政府网&#91;引用日期&#93;
.南方日报&#91;引用日期&#93;
.工商总局明确不得销售“三无”商品 并加大处罚力度.&#91;引用日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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