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出了事故怎么走保险后保险还有多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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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没到发生事故还有赔偿吗?
作者:邹斌  时间:  浏览量 0  
投保后当日便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合同尚未生效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车主彭某如愿以偿拿到6万余元赔偿款。
  2012年1月13日17时04分,车主彭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提出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险种范围内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为2012年1月14日0时起至2013年1月13日24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所以投保车辆不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系格式条款,而该保险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进行过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所以保险公司与彭某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保险期间应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或者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起……”覆盖原“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单时仍然采用了“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时起……”的条款。此行为显然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内容不符。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从该保险公司向彭某出具保单时起算。彭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出险时保单生效时间还未到 如何理赔
[导读]:车主在买了新车后,就投保了交强险,拿到保单后去上拍照的路上遭遇了意外事故,但是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了,这让车主很是诧异。
  今年5月末,赤峰市敖汉旗居民王某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日上午11时许投缴了交强险保费,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拿到保单后在去车管所上牌照途中,不慎刮倒了一过路行人,经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车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自己赔偿了受轻微伤的过路行人后,找自己刚刚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刚交完保费就发生事故,交强险合同还没生效。王某觉得很冤枉,交了保费以后才出的事儿怎么就不赔呢?民警帮助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单和相关法律条文,发现王某投保时没有问清楚保险效力期限,而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生效时间大多是投保日的次日零时。
  投保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敖汉旗交警大交警焦云峰:车主投保交强险后,一般情况下,保险单都会载明生效时间为次日的零时。因此,在投保人当日购买交强险时至次日零时之间,便成了保险的空档,即投保人交纳了保费,保险单也不会马上生效,这段时间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经办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期限,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如保险公司经办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其相应风险和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时,可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观点,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就是说,王某有权再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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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关注排行□王卫国 陈安然
【案例一】
2013年9月,《今日说法》播出过一期节目《不保险的保单》。案情是:投保人沈某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于日上午 8点多通过某汽修厂(代办车辆保险)交纳保险费,下午4点多保险公司通知沈某已经出具了保单,晚上8点多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前,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沈某合同的内容,沈某交完保费就离开了汽修厂,直到发生事故后的第二天才拿到保险单。所以,沈某对保险何时生效一无所知,并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告知沈某合同何时生效。但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即发生事故的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合同没有生效,故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受害人将沈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
【案例二】
日,家住江苏泰州的刘某看到自家车辆的交强险还有两天就要到期了,就急忙打电话给丈夫沈某,让他尽快把保险续上。沈某随后来到之前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续上了将在日13时30分到期的交强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 24时止。日13时47分,刘某驾车出去办事,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两车相撞后,黄某驾驶的货车因惯性撞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另一辆轿车,致该轿车乘员丁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胡某负次要责任,丁某无责任。丁某受伤后至泰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丁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和丈夫沈某积极垫付了丁某的部分医药费16000元。货车车主胡某和事发时实际驾驶人黄某垫付了医药费24000元,但是丁某的治疗费以及损失缺口依然很大。丁某眼看无钱交医疗费,将刘某、沈某和保险公司以及货车车主胡某、事发时实际驾驶人黄某以及该车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刘某、沈某二人多次到甲保险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刘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丈夫沈某)交强险已过期,故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交强险合同何时生效?
1.案例一与案例二的区别
虽然两个案例都涉及交强险合同的生效问题,但是,它们还是有区别的。案例一不涉及续保的问题,也就是说,案例一的车辆在投保前已经没有保险。可能是上一年度和下一年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上一年度的保险已经过期,下一年度的保险还没有购买这种情况。但案例二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实际上是续保的问题。
2.交强险“即时生效”如何操作?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通知》的目的很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我们可知交强险应当自交纳保费并打印保单后立即生效,不应该存在“空档期”。
但案例一的情况有点特殊,它是通过汽修厂代办的保险。办理程序是,投保人提交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纳保险费,汽修厂将客户资料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收到资料后,在保险公司打印出保单,然后再将保单交到投保人手里。沈某就是第二天拿到的保单。“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在案例一中难以实现,这是否意味着还是以保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该条款规定,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而案例一中,汽修厂可以看做是代理人,保险公司属于被代理人,汽修厂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当沈某交纳保费后,汽修厂接受了沈某的投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了。此时,汽修厂并没有明确告知沈某合同的确切生效时间,那么就可以认定合同立即生效,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3.在同一家公司续保应不应该有“空档期”?
在案例二中,沈某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的截止时间是日13时30分,而他续保后保险单上的注明的生效时间为日零时,这样就出现了该车辆在长达10小时零30分的空档期。也就是说,此间该车辆处于无险可保的状态。
如果车辆不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出现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这种保险上的“空白期”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疏忽造成的。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无论如何是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的。在本案中,车主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提前两天续保,即日就已经完成续保。所以,在这一点上,沈某没有任何过错。
像这种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时间自然是前后衔接,也就是人们说的无缝连接,不可能再弄出个生效时间,况且是推迟生效时间的决定。续保的车辆信息在保险公司的数据库里是非常清楚的,也不存在重新调查核实的可能。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这种人为造成的“空档期”实在是不应该的。
4.人为制造“空档期”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根据民法理论,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在案例二中,沈某已经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他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虽然我国保险法还没有明确建立“合理期待原则”,但是,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显然是实现前后两个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的无缝衔接,以最大限度的分散事故风险,减轻赔偿责任,因此下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应从上一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到期后立即开始起算。
5.“次日零时生效”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有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期间条款不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不应该导致该条款不生效或无效。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保险条款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应承担的说明义务之不同,可以把保险条款分为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从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来看,好像对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要求不同,对一般条款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条款无效,但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有观点认为保险期间条款属于一般条款,不是免责条款,所以对保险期间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这种观点是免责条款的机械性理解。虽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免责条款作了列举,其中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文中有一个“等”字,另外还有一个限定词“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不能孤立地看该条款规定。我们知道,采用列举的方式往往造成“挂一漏万”的后果。拿案例一来说,“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如果沈某投保时,汽修厂就明确告知在26日零时之前不要开车,那么沈某不听动了车,而且肇事,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沈某承担。可是,汽修厂并没有这样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要求汽修厂那样做。这种后果让一个普通人去承担,公平吗?这难道不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吗?”再者,保险法第17条要求对格式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即使是一般条款,保险公司尽到义务了吗?从本案中没有看到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
6.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
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肯定迟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所以合同生效了,但保险责任没开始也是正常的。比如:甲已经与某保险公司缔结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险责任期间从下个月开始。该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并未开始。合同生效意味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犹豫期内除外),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但保险责任开始意味着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情事,保险人要承担责任。故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把握这样的尺度,即“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保险人对保险责任期间要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按照这个标准,不管案例一还是案例二,还是其他复杂的案例,都能解决。
(作者单位: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陈安然: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全部答案(共30个回答)
必须的,但不要骗保,这是违法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体是哪一方呢?肇事者?受害者?
  如果是肇事者,按保险合同办;
  如果是受害者,只能和保险公司协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
应该不用赔。网上查查心里有底。
您好,保险公司只会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不会超过保额赔偿。
很抱歉的告诉你不行。
保险公司按保单赔付。对方的第三者险只有50万,最高只能赔偿50万。
如果你的家属无人寿保险的话(意外卡都算)最高也只能50万,剩下的损失只...
保的,没关系的。
不同地区赔偿的原则可能不一样,北京目前是先解决交通事故,工伤补差额,最好咨询或者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
答: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的原则
少儿期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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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12:04&&来源: |
一些车主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一切都由保险公司赔付。其实不然,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都要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也有一些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1、未年检车辆没有年检,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只维护合格车辆的正当权益,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买了全险的车主一定要记着去年检,而且不要把日期拖后,省得索赔时麻烦。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就大了。
2、酒后、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毁和第三者责任。
3、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4、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投保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5、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6、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啬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
7、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8、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
9、未年审驾驶员没的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理赔。无牌照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10、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要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困难,您可能就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了,想着自己回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出事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双方事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
自家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队4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11、收费停车场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千万的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以上十一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要杜绝这些情况那就是要认真遵守交通,做到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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