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司法解释证据不全有赢的把握吗

400-668-6166
广州经济合同律师--汪太华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律所: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LOCK)
执业证:3490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33号天河大厦写字楼7楼
律师简介:
&&&&汪太华律师,
汪太华律师,北京大学毕业,拥有法学、情报学、经济学三个专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在国家机关、上市企业工作过多年,并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等单位担任过法务、情报、新闻、管理等职务。现为专职律师。曾办理过诸多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整合法律、情报和新闻资源,为当事人筑起合法权益的立体防护网是我们的优势之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体检、公司投资、股权并购、合同......
司法实践认定合同诈骗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就办案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 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 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三、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  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 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而且,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 2、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具有有效的担保。3、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和行为。4、查明行为人对已取得款物的处理方式。  实践中把握的原则: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 “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违反刑法和民法之别)获取了财物。二者的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在实践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文章来源:
[广东-广州]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LOCK)
律师其它个人站: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广州法律咨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来源:QQ快报 &责任编辑:小易 &
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的文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该文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了分析说明,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笔者认为,文中有两个观点不妥,现在此提出,与刘晓虎法官商榷:一、刘晓虎法官在文中称:“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此语,总体观点正确,但所举合同类型有误,即声称“劳动合同”(文中称为“劳务合同”,属于不准确的用语,下文将简略述及)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这一说法有误。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含义甚广,不仅仅是指商品交易市场,还包括了证券等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或说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市场等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这些市场中相应经营活动名义,签订相应的合同,骗取对方给付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动)之后,拒不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显然既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扰乱了相应的市场秩序,显然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某包工头意欲无偿占有他人劳动,遂招用农民工一批,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后即消失不见,则不但农民工因付出了劳动而未获报酬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正常的施工企业招用工人,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理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晓虎法官应该是将市场经济的“市场”理解得过于狭窄,故有此误。其实,笔者早就在略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合同诈骗罪之别一文中,从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以劳动为骗取对象的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区别,同时也论证了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动及支付劳动报酬(广义,包括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为双方主给付义务的合同。而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目前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劳务合同为: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之间达成的以提供劳务与支付报酬为内容的合同。另外,理论上认为,在不具有劳动用工资格的主体(如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支付报酬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具有一定的指挥、管理内容的工作任务为标的的合同(此区别于与一方对另一方不具有指挥、管理内容的合同如承揽合同),常见的如家政服务合同,也属于劳务合同范畴。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并非同一概念,也不存在交叉。二、刘晓虎法官在文中称:“要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严重不妥,其无根据地增加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将导致不适当地减少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量。试分析如下:(一)构成合同诈骗罪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合同诈骗罪将与合同纠纷特别是民事欺诈型的合同纠纷无法区别。而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表现就是,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履行其“合同”义务(此处的“合同”,用民事法律观点来看实际并未成立,因为诈骗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更为严谨的说法是“合同书中写明的义务”),但自己却并不履行合同书上写明的本方的义务,且也没有履行的意图(如果有履行的想法或意图,只是因为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而无法实际履行,则不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本来,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诈骗罪,应该是在签订合同前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不履行本方义务的意图,但是因为某种原因(例如为了加大以刑罚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我国现行《刑法》将“在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不履行本方义务的想法并付诸实施”的情形也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这实际上是将恶意逃债的行为拟制为合同诈骗(相关内容详见“恶意逃债入刑的讨论”一文)。因此前一种情形才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在签订合同前行为人便有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不为本方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包括筹备、管理、经营等)显然属于正常现象。所谓“行为受思想所控制”,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为什么要进行“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诈骗一方来说,确实就只是一个道具。(二)实践中确实有诈骗方进行了一定的活动的情形,但诈骗方进行相关的活动,从表面上看进行了“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但实际上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书上写明的本方义务,而是为了迷惑对方,使对方误认为诈骗方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也就是说,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措施,实质上并非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三)如果未履行义务一方确有真实的履行准备,那么根据“行为受思想所控制”的“真理”,可以推定未履行义务一方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因此通常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本方(主给付)义务前产生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想法并付诸实施,才能构成第二种类型(即非典型的,恶意逃债型的)合同诈骗罪。如果不能证明此点,则应按合同纠纷(违约纠纷)处理。可见,刘晓虎法官的观点,将导致实践中难以区分合同诈骗与违约纠纷,实不可取。(四)刘晓虎法官认为,无“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则不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误解。因为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不体现在进行一定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后又停止下来,从而对筹备活动的相关方或者诈骗者本方的业务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而是体现在合同诈骗的受害方履行了本方义务后不能获得对方的给付,从而使受害方的下一步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按预期顺利进行;以及从事与诈骗方声称的经营活动相同或相近类型经营活动的主体无法正常地经营获利。举例而言,犯罪嫌疑人甲公司并无履行合同的意愿,而欺骗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果甲公司为了“引诱”乙公司上钩,先从丙公司处购进了一小批货作为样品提供给乙公司检验,在乙公司签约、付款后,甲并不从丙公司处继续进货,此行为并不会扰乱丙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因为甲公司本来就没有大规模从丙公司购货的意图,故也不会通知丙公司大量组织货源或者全力增加产量,丙公司不会因为额外组织的货源或者要求工人加班而额外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而蒙受损失。实际上,甲公司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体现在:乙公司准备买来用作原材料的货物或者准备加价转售的货物无法按期获得,从而无法按预定计划进行生产或者转售,使得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而且还可能导致乙公司对其“下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能够正常向乙公司供货的其他经营主体也因为乙公司向甲公司购货的行为,而无法正常、及时卖出自己的商品,这些都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因此,只要具备了刘晓虎法官所称的““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调整”这一条件,不论诈骗方是否进行“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均不致影响该行为产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读者朋友,您如果喜欢本文,请长按下方的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的二维码”, 然后加关注,即可时常收到类似文章
本文相关:
- Copyright & 2018 www.xue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doc下载_爱问共享资料
.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doc
.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doc
.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doc
简介:本文档为《.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doc》,可适用于人力资源领域,主题内容包含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本文由PP网贷投资理财:整理发布吉林延边:千万合同诈骗案关键证据居然“失踪”时间:新闻来源:中国热评网核符等。
侵权或盗版
*若权利人发现爱问平台上用户上传内容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时,请按照平台要求书面通知爱问!
赌博犯罪类
在此可输入您对该资料的评论~
添加成功至
资料评价: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浅析合同诈骗罪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权威资料]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请问合同诈骗案要提供些什么证据才能立案呢?是不是非要被骗人自己举报才能立案
案例:某个人在旧房拆迁中私自更改产权证,将一房划分为两房,获得了开发商两份拆迁补偿,这种行为是否够成刑法犯罪,若要举报,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些什么相关证据,是否需要开发商自己举报才行。
09-09-27 &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秦皇岛市汇谊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宋满功利用工程合同诈骗9个月中宋满功不见踪影。电话通后不接。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这种事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去问 法网问问吧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一般情况下, 对方不履行合同,应该是属于合同违约,即应该是直接到法院立案,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如果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虚构的事实,则可能构成诈骗。诈骗罪的构成数额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根据该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即可立案;而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则是在5万至10万元以上。所以,你这个案子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要看这“诈骗所得”是归个人了还是归其单位了。如果这个装潢公司是个人企业,应该是够立案条件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的情况警方说不是诈骗,不立案.日商城有个“兴联公司老板周巧峰”向我要了价 值56357元的货物,  因为是现金交易,当场要结清的,当我货物 送到后,他说要染色,染厂车在了等了先装车。然后到他办公室结 账,他打电话假叫人把钱汇给我。然后说马上到了。假借自己有事 先离开一下叫我回去放心等。两个多小时过去后到他公司,人不在 ,打他电话说外面有事,钱会马上叫人打到我的农行卡上,叫我们 先回去,第2天8点多打他电话关机,到他公司,他工人到楼上办公 室一看,告诉我老板人不在东西都搬走了。然后我报警了。因为是 染厂车装走的,我马上去染厂,染厂查了一下这货没装进来,我问 了车驾驶员,驾驶员说装在仓库里。后来。找到了货。那仓库是渔 业村五区17号朱文发的。他说:是买的。其实朱文发应该知道染厂 车是收白坯进染厂的,而卖出来的白坯是非法所得的还进行收购.. 我请求朱文发把脏物归还我。他不肯。后来我妈妈旧病复发在医院 动了手术,在家修养了10几天,现在让他归还他还不肯,那天到他 门市部,知道我报了110他们就跑开了。警察叫我到公安局对我说:我们讲了几次了不是诈骗.也不是收赃.他只是没钱还.钻法律的空子.我们不能抓他&是真的吗?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一般情况下, 对方不履行合同,应该是属于合同违约,即应该是直接到法院立案,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如果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虚构的事实,则可能构成诈骗。诈骗罪的构成数额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根据该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即可立案;而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则是在5万至10万元以上。所以,你这个案子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要看这“诈骗所得”是归个人了还是归其单位了。如果这个装潢公司是个人企业,应该是够立案条件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理论是应该举报,但目前 国的网络警察还不是那么完善,所以你只需要不要上当,并告诉朋友不要上当就可以了,闫建生为你解答,全是原创,不COPY,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你如果找到了的话可以给你所报案的结构打电话,因为立案了他们还没结案,法院具体怎么裁决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机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可能构成诈骗罪,你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诈骗罪目录[隐藏]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1][2]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编辑本段]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编辑本段]认定  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编辑本段]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  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3]:   ———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编辑本段]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必要逮捕的条件有:1、有再犯罪可能的;2、有逃跑可能的;3、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4、有毁灭证据或者翻供或者串供的;5、干扰证人作证的。公安部门要逮捕嫌疑犯,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批。公安部门会将逮捕的请求报请检察院,检察院会审核,然后作出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检察院会批准;如果没必要逮捕的,检察院不批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会返回并要求补充侦查。所以,你们是没有资格要求公安部门逮捕的,只有检察院有资格要求他逮捕!那个人既然已被以合同诈骗立案,那我来跟你分析一下:合同诈骗,要判徒刑以上刑罚,这是肯定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这个人在逃,身份不明,检察院会批准逮捕;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检察院会要求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所以,这不干你们任何事情,这已经是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事情了。你们没有这个权力和资格要求逮捕!如果你们觉得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理论是应该举报,但目前 国的网络警察还不是那么完善,所以你只需要不要上当,并告诉朋友不要上当就可以了,闫建生为你解答,全是原创,不COPY,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你如果找到了的话可以给你所报案的结构打电话,因为立案了他们还没结案,法院具体怎么裁决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机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