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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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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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新《》第38条、第44条、第104条、第1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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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公司的实力,注册资金越大,给人的印象实力越强,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信任程度,也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同时,公司上市等也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由于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的不同,两者增资方式也有所差异。
&&&&一、公司增资是否以股东完成设立时认缴的出资为前提
新《公司法》于日起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可以采取认缴或实缴制,其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缴足认购的出资即可。但是,对于增资时,原股东是否要完成认缴的出资,法律并内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购的出资额。”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人族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交纳出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在公司章程中认购人约定的期限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公司增资并非股东缴足出资的法定事由。因此,公司增资不需要原股东缴足认购的出资,其只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即可。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方式
1.增加出资
股东增加出资,该出资地股东可以是原有股东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之外的股东出资。原有股东出资的,一种可将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或者应分配利润留存转换为出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而资本公积金则无此限制。另一种也可另外缴纳股款,在缴纳股款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前提必须是没有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不论原有股东出资还是原有股东之外的股东出资的,对于他们的出资方式并没有限制,可以是认缴或实缴;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转移所有权。
债转权,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将自身拥有的债务转化为债权人的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消灭债务的行为。第三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股权后,第三人成为公司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这种方式也被用来处理不良债务。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
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它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这种模式现常被用来处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不良贷款。它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式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原股东认购时,其并没有优先认购权,除非有明确的约定。股东可以实缴或认缴。
发行新股采用向社会公众募集方式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采取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即发起人的募股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以后,发起人不能自己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而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股票,但此时,购买者一般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在股权交易中心购买。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但是该方式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对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不能采用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但是可以采取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模式进行增资,消灭公司债务,提高公司的发展能力。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模式跟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中,出资人是以债权直接向公司出资,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从公司或者股东处将股份与债权进行置换,增加股份票面价值,间接成为公司股东进行增资。
公司的类型不同,增资所采用的模式也不同。同时,公司增资后一般都会对原有股东的股权进行稀释,改变股东的原有持股比例,而且,每种增资方式所承担相应的税费也各有差异。因此,每个公司在增资时,要根据公司与增资后该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选择恰当的增资模式,这样才可以充实公司资本,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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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相关信息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问题补充:
转增资本的方式?
转增资本有两种方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10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的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
股份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的,向中心提交由委托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议
后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的,可由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中心申 请信息发布,提交相应文件。它...
2005年新修订的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不再将非专得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答: 税率为车辆价格的10%,从购车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比如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包含了增值税)的国产车,计税时首先去掉17%的增值税,然后按10%缴纳购置税,那...
答: 建议:如果你的学习目的是进行投资理财,最好是学金融方面的常识,这会更对口。财务知识可以帮助你作一些分析,你可以选择学习会计基础,会计报表分析一些有针对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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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用法律伸张正义,让专业彰显魅力—
宋文明律师
3640解决问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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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增资的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二、改变持股比例:如何选择增资方式
  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甲、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甲公司持股90%,乙公司持股10%。经营若干年后,A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5000万元。此时,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甲、乙公司决定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并协议调整甲、乙公司两公司持股比例,即甲公司由持股90%减至30%,乙公司由持股10%提高至70%。
  乙公司如何增资最省钱,本文总结三种增资方式,并简析其企业所得税处理。
  方案一:甲公司不增资,全部由乙公司出资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A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分配所有者权益后,加上乙公司增资部分,来变更双方持股比例。增资前,按原持股比例,甲公司应持有权益00(万元),乙公司应持有权益0(万元)。
  假设,乙公司单独出资X万元,出资后乙公司持股比例70%,得出计算公式:(500+X)÷(5000+X)×100%=70%,X=10000(万元)。也就是说,在甲公司不增资的情况下,单独由乙公司全部出资10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即可达到甲公司占比30%,乙公司占比70%之目的。
  此时,甲公司持有权益=()×30%=4500(万元),与增资前权益一致;乙公司持有权益=()×70%=10500(万元),较增资前增加权益10000万元。
  方案二:双方共同增资,再由乙公司进行股权收购
  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共需增资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0(万元),乙公司0(万元)。此时,A公司所有者权益为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有权益00(万元),乙公司持有权益0(万元)。
  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90%,其中占A公司60%股权由乙公司收购,以其对应的账面所有者权益计算,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00(万元)。
  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仍需再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在此过程中,乙公司累计发生资金支付:0(万元),甲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3600万元。
  方案三:甲公司放弃增资权,获取补偿款
  根据方案二,甲公司应增资900万元,甲公司卖给乙公司60%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00(万元)。一般情况下,甲公司若放弃增资900万元,获取补偿款,必须以其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为限,取得其中的留存收益,即补偿款=00×60%=2700(万元)。在此过程中,乙公司除支付甲公司补偿款2700万元外,还须注入资本金900+100=1000(万元)合计3700万元。然后,A公司持相关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
  乙公司持股比例:按注册资本计算,即(500×10%+1000)÷1500=70%;或者按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计算,由于甲公司放弃增资900万元,并获取对应的部分权益2700万元由乙公司补偿。因此,当乙公司注入资本1000万元以后,其中增资900万元部分,在A公司中对应的所有者权益2700万元就应由乙公司享有。故乙公司持股比例(00+1000)÷6000=70%。
  通过上述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一在保留甲公司原有权益价值不变的前提下,乙公司需要支付资金最多,而方案二与方案三则最省钱。
  在所得税处理上,由于方案一是单纯增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只是获取所得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持股成本=×60%=2700(万元)或以收到的补偿款金额270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增加注册资本须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
  2、新股的发行及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募集方式发行新股的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发行新股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发行新股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股东的增资权利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从你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甲、乙二人持有公司90%的股份,股东会应当可以合法通过增资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增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在这一点上,甲、乙二人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既然你也认为公司有发展前途,最好能设法筹集资金,完成增资,避免股份被稀释或者被收购。但是,如果你确实不愿意增资,或者无能力增资,而其他股东既不愿意认购应当由你增资的份额,也不愿意以公平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你还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这应当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其程序也将比较复杂。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启动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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