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之内工作受伤,没有签到劳动合同纠纷咨询能申请工伤吗?干活单位不让申请,让自己走医保。住院8天,花了九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工作中受伤怎么办?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工作中受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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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案情回放张某系天津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经学校推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无奈之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该装饰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张某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向张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6000元。法律评析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有以下三点:一、在校实习生是否适用《劳动法》和《法》的调整?二、在校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三、公司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四、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界定以及在实习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首先,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不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实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可见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调整。其次,在校实习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待遇。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校实习生工作中受伤怎么办在校实习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期的在校大学生,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卢彦民律师认为,在校实习生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实习单位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与在校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安排在校实习生从事相应的工作,致使在校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校实习生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学校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主要考虑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是经学校推荐的,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的,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在校实习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张某作为在校实习学生,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受伤当然也不属于工伤,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张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民事赔偿。但从程序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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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赵某系山东省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赵某于2010年3月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赵某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赵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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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自愿放弃工伤申报,并写了书面保证,还能反悔可以吗
& 惠先生在为万先生的玻璃工厂工作时银不慎将右脚被手推车压伤,但万先生因惠先生不懂法律而且法律意识不强让惠先生签署了放弃一切索赔的权利《承诺书》,惠先生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雇主万先生起诉到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但是最终判决书《承诺书》无效,并且依法赔偿员工在遭受的所有的合理损失费用,惠先生得到了自己应有的赔偿。
& 原告惠先生讲述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玻璃厂内,惠先生在为万先生开设的工厂上班,因工作期间操作不当右脚被手推车压伤。惠先生在治疗期间有许多的治疗费用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元。对惠先生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惠先生因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与万先生签订了前文所述的一系列的名公平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唯一本人在玻璃厂劳务工作时工作期限为20天,由于自己在工作时将右脚被手推车压伤,不能正常在工厂工作,万某已经向我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同时还额外的支付我2000元。由我承诺:我的劳务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我自愿放弃向万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权利。
& 被告万先生称惠先生在受伤期间自己及时的将惠先生送往医疗治疗,在治疗期间也垫付了部分的医疗费,惠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过高,仅愿意赔偿惠先生的医药费。
& 经法律审理认定惠先生在从事雇佣期间遭受的人参伤害,雇主万先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该承诺的内容属于公平的,法律不予受理。惠先生在工作期间遭受的工伤损失应万先生赔偿,惠先生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其他的精神损失费、生活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交通费、护理费在保护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
& 法院最终判决万先生赔偿惠先生12000元。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申报工伤是工伤者的权利。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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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
来源:清远日报
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清远中院对2016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梳理。据统计,2016年清远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89件、审结977件,同比分别增长14.22%、11.78%。
  其中受理劳动合同案件858件、审结706件,同比分别增长13.94%、7.95%;受理劳动保险类案件140件、审结114件,同比分别增长35.92%、42.5%。为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加大劳动法律宣传力度,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今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筛选了三起与劳动保障相关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老板拖欠工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件要点:工资是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员工的工资受法律保护,如果存在拖欠行为,可通过法律维权。
  案例回顾:梁先生自2014年12月进入英德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于日离职。在此期间梁先生正常上班,但该公司一直拖欠梁先生离职前21天共计4100元的工资。梁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先生遂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讨4100元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先生离职前每月工资6500元,已按时领取了2015年2月份工资,但一直未领取2015年3月共计21天的工资,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房地产公司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利,判决其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1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不服工伤认定范围,可提出认定申请
  裁判要点:职工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员工若不服工伤认定范围,可再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回顾:日下午,清远市某铝合金公司员工老吴在车间熔炉旁打扫时,不幸被熔炉喷射的火焰灼伤,之后被送往清远联合医院(原清远广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烧伤,并伴有支气管哮喘和双下肺炎症。之后,公司仅就老吴颈部灼伤、胸部灼伤、右手刺穿事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出具相关工伤认定书。收到工伤认定书后,老吴认为其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也是因此次事故引发,也应纳入工伤范畴。于是老吴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当地人社局是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列的受伤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再作出的工伤认定,老吴对这份工伤认定的内容也无异议。现老吴提出的因易爆品爆炸烧伤导致其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的伤害情况,并不在公司申请认定及本次人社局审查工伤认定情况的范围内,故其以该次工伤认定错误为由,针对涉案工伤认定所提起的诉讼依据不足,遂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老吴若对公司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的受伤范围有异议,可根据以上规定,在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再次提出“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病情的工伤认定申请。
  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
  裁判要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厂内工作时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回顾:日15时30分,陈某在清新区某木厂拼板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锯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指骨折。同年9月7日,陈某向清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清新区人社局受理后,对陈某受伤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木厂员工欧某、杜某两人证实陈某是其同事,是在从事拼板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与此同时,清新区人社局也向木厂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就陈某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但该木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提供相关证据。清新区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工伤。随后,木厂以陈某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是本厂员工为由向清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清新区政府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木厂的复议请求。木厂不服清新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清新区人社局就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了细致地调查核实,同时也向木厂发出举证通知书,但木厂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清新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清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驳回该木厂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认定其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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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上班受伤没有劳动合同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27岁股骨粗隆间骨折,住了两个月院了,快出院了,医了5万2千块了,能申请陪多少钱,农村户口,但买了房子在县城?
律师回复区
您好,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如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又不承认劳动关系的,你们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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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里有企业原因造成的解除我劳动合同的证明。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企业改制完成,单位给所有人员涨了三倍的工资,上班还管饭。可是他们瞒着我不让我知道。要单方面解除我劳动合同。我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不同意。(1)因为我抢救国家财产受过伤。有劳动局社保部门开的,原北京工具厂现在合并后的北京起重机厂写进档案里的工伤证明。是在工作中抢就国家财产受伤,企业原因造成,时间是90年。当时我企业因为责任指标没有给我上报工伤,劳动档案里有记载。 时间是1990年夜里2点560度溶液外泄、技术课讲要爆炸相当于10公斤tnt,我抢救国家财产时受伤。
1999年42号文件已规定1999年9月底结束日以前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2)我发现企业和医院有作假行为。我发现在职业病研究所住院第二天时拍照的胸片号码40291和一年前拍照的胸片号码是同一个号码都是40291这是为了掩盖当时的病情,医疗单据上有医院公章,这说明医院有作假行为。这是书证是有效证据。有一张血液科化验单时间不对,科室也不对,出院小结上也没有这个记录。6月22日已出院结账,是在呼吸科不是血液科,时间也不对,6月23日不可能在血液科抽血化验,造假。同一个40291胸片号,日一张,日一张造假。胸片01150,一号两张片子。还有一张病历,有多处涂改,胸片诊断和病历记录也不同,诊断内容不同造假。鉴定书上说应用激素有效,病例中专家会诊说停止应用激素。正相反说瞎话造假。第一次下厂环境调查有假,不是工作地点证据是市卫生局给我的。第二次该去下厂调查可是没去,还有工厂提供的有毒有害职业史不对。职业病医院要是按规定下场调查,工厂就没法出假职业史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厂给医院提供的职业史所接触物质与实际情况不同。医院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调查,我是从工厂工作场地,有毒作业接触大量甲醛等有毒物质后,我全身出血被厂领导送进当时的职业病研究所医院,通过职业科老王主任医生检查后,把我收住当时的职业病研究所医院住院,当时厂领导办的住院手续。职业病医生按规定当时应该进行下厂现场调查,{职业病防治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可她们没有去。我还发现住院三天后一张血液化验单是空白的,我当时是因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找北京市卫生局讲理时,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医疗单据中发现了这张空白化验单,这说明没检查就给我办了出院手续了。当天晚上我大出血,我问医生为什么不管我,他们说你已经出院结完账了,明天早上你就走,这时我才知道是厂领导给我办了出院手续。医生说你已办了出院手续我们没法管你。可是当天晚上我差点死了。他们不管我,我就到同楼的朝阳医院挂急诊号看病,医生通过血液化验,一检查马上给我下了病危通知单。通知我家里人马上来朝阳医院说我有生命危险,我家人连夜来到医院并在病危通知单上签了字,,现有病危通知单作为证据上面有医院公章。说我是胃病出血,可是当时我做胃镜检查不是胃病出血,胃里没有出血点,当时他们要把我送到胃病科住院,胃科不收我住院,说是血小板减少全身出血。诊断鉴定书上职业史也有问题,也没有医生签字,诊断书上把接触强酸说成弱酸,第一次职业病诊断下场调查时,去的不是工作现场,是在信访答复中发现的,调查中提到相连工序,我问他这个车间没有这个相连工序呀?他说是笔误,不同音,不同义这可能吗?工作中接触大量甲醛也没提,也没给我化验对甲醛是否有反应。这次我从工作场地用车拉到医院抢救,职业病医院也没有下厂现场调查,这是违规行为。以上所说我现在都有医院的医疗单据作为证据。以上所提事项证据都给你们信访接待室人看了。一共几十张给他们他们不收。证据都该有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公章。请领导按规定信访答复。工厂领导说职业病的事是医院的人干的你找他们去。
当时我在医院住院抢救时,还化验出两项癌症指标超标,病情非常严重。因为我从事的工作就接触大量致癌物质。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提供防护,有重大责任。
(1) 因为我抢救国家财产受过伤。(2)我发现企业和医院在我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上有作假行为。(3)全厂就我没有做离厂前职业病检查,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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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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