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跨合同期,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动延续,那么是否需要签订协议

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医疗期一直令很多HR头疼,医疗期是国家“刚性”规定,不能逾越。但员工医疗期满了,员工仍然拿着医院假条要求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职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各位HR要关注的一点是务必做好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环节,也就是调岗必须合理。
1.不能将该医疗期满的员工,调至劳动强度、胜任能力、绩效标准等要求更高的岗位;
2.不能将该医疗期满的员工,调至薪酬、职级等差距较大的岗位。
调岗后,该名员工继续以病假为由,坚持不能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员工进行劳动技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的补助费。
当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规避后续风险的比较好的办法。
【案例分享】
我单位一员工自去年起享受了十二个月的连续医疗期,病因是腰部软组织挫伤,应该于日到期,我单位已向其发出复工通知信要求其于2月26日复工,且为其安排了稍微轻松的岗位,如果他到时继续拿医院假条不上班还想继续休病假,我单位能否允许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可以准许劳动者再休新的医疗期。 日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做法无依据被撤销
日,郝杰入职移动公司,此后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郝杰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104元,但其对《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合法性不予认可。此后,郝杰拿着医院于2010年7月、8月、9月、12月及2011年1月为其开具的“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诊断证明书进行维权,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最终撤销了移动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判决移动公司给付郝杰日至2011年11月的病假工资,同时判决郝杰返还移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104元。
合同期满经过顺延单位再次提出解约
日,移动公司向郝杰送达了《医疗期协议》及《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终止。日,移动公司向郝杰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郝杰收到该通知书。
郝杰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移动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从日至2012年8月的病假工资;撤销日和6月21日移动公司寄出的 《医疗期协议》《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催办离职信》和《终止劳动合同书》。
仲裁委裁决:“移动公司支付郝杰日至日病假工资”、“驳回郝杰的其他仲裁请求”后,郝杰、移动公司双方均表示不服,并诉至东城区法院。
庭审中,郝杰提交了一张“精神分裂症”的医院诊断书,主张其在6个月医疗期内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由于该疾病发展,其应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对此移动公司指出,郝杰所患疾病为“抑郁状态和抑郁症”,并非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故应按一般疾病规定以及郝杰工作年限,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
东城法院一审认定郝杰要求与移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主张其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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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面,是否医疗期满劳动关系自动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_百度知道
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面,是否医疗期满劳动关系自动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备注:是普通的医疗期,非重症或绝症。医疗期结束时间在劳动合同期结束之后,医疗期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直接结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备注:是普通的医疗期,非重症或绝症。医疗期结束时间在劳动合同期结束之后,医疗期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直接结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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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钦霞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企业用工管理风险防范专家。
可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到期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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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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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77年开始参加工作,自1994年起就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 年1月1日起至日止……
案情简介李某于1977年开始参加工作,自1994年起就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再次,合同期限自2000 年1月1日起至日止。日至日,李某患重病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某遵照医生的 嘱咐定期复查、治疗,一直处在病休期间,未再上班。日,出租汽车公司作出了《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送达了李某,李某不同意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出租汽车公司认为,李某长期不工作,而且据其病情,以后长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其有权在合同将要到期前,即使自己提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 的做法不对,即使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在日那天劳动合同也自行终止。李某不同意出租汽车公司的看法,他认为自己不能进行劳动是 处在期,并非故意不参加工作,且出租汽车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就,这是违约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自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已经 达8年之久,有权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收回终止的通知书,并且要求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李某向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病休、等,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等。双方不服,于2003年8月起诉到法院。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比较好理解,也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争议。出租汽车公司在前作出了《终 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着就是出租汽车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才行。因此,本案中的出租汽车公 司虽然只提前了几天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定的依据,因此,出租汽车公司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关于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是,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定在日自行终止,还是继续有效,还是其他的什么情 况?这里牵涉到医疗期限对的影响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况,并不按照合同约定自 行终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 丧失或者部分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 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那么,何为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 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 月。”其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 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的意见:“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 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 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在本案中,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届满日为日,但因李某处于病休,应考虑和确认其医疗期。李某自1977年参加工作, 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在出租汽车公司工作8年,根据上述原劳动部的规定其医疗期应为9个月,并自日开始住院治疗之日起在15个月内 即至日累计计算。李某住院自日至日,此后遵医嘱未上班而定期复查、治疗和休养。由此,李某9个月的 医疗期应至日届满,因此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方能终止,几劳动合同应于日终止,而不是 日。因此,有关李某与出租汽车之间的病假工资、等费用的纠纷也应该依据这一期限来确定。至于李某提出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 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李某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裁判结果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的医疗期满时间为2003年5月;出租汽车公司在李某医疗期届满前作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而且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依此作出了判决。后出租汽车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虽然至日届满,但李某尚处在病休期间,应确定其医疗期,劳动合同的 期限应当顺延至李某的医疗期期满,出租汽车公司《终止李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应予撤销。但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当,二审法院 将予以纠正,并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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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延续?-正解问答-正解网6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延续?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投票6好问题烂问题同问已同问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解答:1个同问:0人浏览:193次修改提问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延续?&&&&&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提交1个解答7正解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延续。虽然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排除适用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相关法律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延续。虽然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排除适用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延续。虽然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排除适用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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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期满的医疗期职工该如何处理
案例:2002年9月,赵女士应聘到一通信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日,公司与赵女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日。当年11月26日,赵女士患乳腺癌住院,并向公司请了病假。年底,公司以为由,停发了赵女士的病假工资。为此,赵女士申请,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将医疗期变更为2年,并由公司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金,支付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报销医疗费等。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到法院。争议焦点:本案为典型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且医疗期跨越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以及何时终止或解除。法理解释:一,赵女士的医疗期限问题。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赵女士在通信公司工作的时间在5年以内,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即从日至日止。在此期间,赵女士应享受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赵女士合同解除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赵女士的医疗期为3个月,因此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期应延续至日止,而不是合同中的日。三,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的相关手续问题。按《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通信公司在赵女士的医疗期限届满前,既没与赵女士协商,也没书面通知,因此,在医疗期限届满后的劳动关系没有自动终止。既然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公司就必须支付工资及各项保险。四,医疗期满后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处理问题。赵女士患的是癌症,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本案中,赵女士患乳腺癌,属于特殊疾病或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满后,通信公司不能简单地,应当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给付相关的补偿;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否则,一旦赵女士再为自身合法权益诉之法律,公司就有可能再次败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赵女士在通信公司工作的年限为5年以下,应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赵女士要求将医疗期变更为2年,无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对于赵女士要求公司补缴各项保险、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报销医疗费等法院认为理由充分,结果法院判决公司为赵女士补缴自2002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支付病假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报销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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